博弈论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研究

2018-04-02 05:36:3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1期
关键词:局中人群体性相关者

(长春大学管理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2)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阶层分化加剧,使得一些隐藏在社会深层的矛盾也逐渐显性出来,因而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这对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群体性事件的频发给社会公共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给国家带来大量损失,是社会冲突加剧的信号。而博弈论则是分析冲突现象的好工具,群体事件的博弈性应该受到重视。

一、群体性事件的博弈模型分析

群体性事件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博弈的过程,从群体性事件博弈的策略选择来分析,每一个群体性事件都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形,不同的局中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行动,但由于相互作用,一个局中人的收益不仅取决于自己采取的行动,也取决于其他局中人所采取的行动。各方局中人可能的行动范围是宽泛的,但最终局中人必须在两种行动中选择之一,即合作与不合作。各方局中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在博弈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以期获得更多收益。各局中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全局,导致集体无理性,因此,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一场非合作博弈。

(一)在斗鸡博弈中陷入僵局

“斗鸡博弈”多发生在博弈双方实力相当的情况下,面对利益冲突双方互不相让。在部分经济型群体事件中,利益诉求方主要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在双方势均力敌的情况下,都有合作或不合作两种策略可选。而实际上,对任何一方来说,最优的策略都是自己不合作而对方合作,这种情况下往往双方都选择不合作,结果双方陷入骑虎难下、两败俱伤的情况。最终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事态恶化。

(二)在智猪博弈中两败俱伤

智猪博弈多发生在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利益诉求方包括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非直接利益相关者。这类博弈多发生在福利型群体性事件中,利益诉求者双方实力不对等,这种情况下多采取温和而非过激的诉求手段。局中人也有合作或不合作两种策略选择,理想的状态是双方都选择合作,但现实中,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往往不愿付出更多成本,他们更期望在直接利益相关者付出成本的情况下“搭便车”,而博弈双方中的强者往往凭借资源优势而不愿主动放弃部分利益,最终导致双方“共输”。

(三)在囚徒博弈中损害公益

在权利型群体性事件中,利益诉求双方的博弈受到政府部门的监控,而博弈双方又不能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也不能完全互相信任,这就构成了一组典型的囚徒困境博弈。博弈一方要保证自身利益,而另一方要引起政府重视进而维护自身利益,结果双方共同选择了不合作策略。长期来看,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出发,造成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二、走向合作博弈——群体性事件破解之道

从上述分析和实际中不难发现,大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博弈各方均注重个人理性,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结果却导致集体无理性,致使双方利益受损,无法使任何一方获得收益。引导各局中人走向双赢的合作博弈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

(一)塑造法治精神,维护合法权益

塑造公民的法治精神,使其善用合法渠道来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培养公民治意识,使其懂法守法用法。健全局中人的理性,还要完善政治文化凝聚机制,使参与者有公平、正义的观念,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意识,尽可能减少社会各阶层的摩擦,实现有序、有度博弈。只有将法治原则作为底线,才能将群体性事件导入法治化轨道,使无序转化为有序,使对抗转为对话。[1]

保障利益诉求者的合法权益,是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前提。事前预防更重于事中事后处理,不能从根源上积极预防,其他措施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和生存状态,从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帮扶弱势群体的格局。[2]

(二)发展协商民主,畅通诉求渠道

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策略选择的核心指导原则,而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民主协商。面对群体性事件,协商是直接、相对平等而又多元化的。所有利益相关方都有资格直接、平等参与协商,有助于在微观环境中实现更直接、准确的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协商的各方都是平等主体,宽容各种声音的存在,而不是“捂住”、“压住”不同声音。[3]在此基础上的协商才能真正产生实效。

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还有一重要原因是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受阻。一旦正常的诉求表达渠道受阻,必然选择非正常的方式来进行表达。畅通的、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渠道,可以有效避免出现由情绪失控导致的过激行为。同时,也要大力发展公民社会组织,为畅通利益诉求开创更多渠道。[4]

(三)推行信息公开,防止谣言传播

博弈双方选择非合作博弈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局中人不能了解到全面的信息,双方不能进行信息的有效交流与沟通,因此信息公开就显得尤为必要。如果博弈双方能够消息互通,互相信任,则更容易达成合作。在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和处理过程中,如果政府能及时公布信息,主动与民众保持沟通,公布政府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件解决的进展情况,便能够使民众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为双方走向合作博弈提供可靠的依据。媒体是各利益诉求方发表观点、表达利益的平台,也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通道,对于信息传播具有重要作用。在群体性事件博弈中,引入媒体作为第三方,可以对博弈各方实行有效监督。在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政府应时刻注意与媒体保持沟通,保证群体事件处理过程的公正性,以达到对不合作的监督和惩罚。[5]

很多群体性事件本身并没有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而在之后事态不断扩大,成为大规模的公共事件,很大程度上与事件中谣言传播和扩散有关。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都易受谣言的影响,在虚假信息的迷惑下,产生不满情绪,选择对官方处理措施不合作、不信任,使本可消弭的危机不断扩大,最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地方政府在处理群体事件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更为积极开放的方式,保持信息公开透明,与群体事件的各利益诉求方保持沟通联系,在事件的处理和决策过程中使各方享有发言权,使公众享有知情权,谣言就会不攻自破。

四、总结

当前,我国的改革步伐不断前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出来,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随着网络的发展,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更易扩大,寻找、研究更完善的处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群体性事件的顺利解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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