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湖南 永州 425000)
网络作为汇集民意之地,是公民发表看法,提出意见的最主要场所。其目的在于以绝大多数民众的真实情绪、价值导向,对国家权力、社会现象和公共事务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对其进行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手段、是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那么,什么是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有什么价值?
所谓网络舆论是指人民群众以互联网为平台,了解国家事务,对国家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褒贬和评价的行为。
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博客、贴吧等互联网络为平台,对社会问题或是社会现象发表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促使相关部门对一切有悖于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网络舆论监督有正面也有负面价值。网络舆论监督相比于传统监督方式,在很多方面都有优势。网络自身的便捷、开放、时效等特点,网络的发展让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监督之中,公民参与的便捷、主体意识的加强,使得网民对传达到网络上的问题能够快速进行讨论、形成一些意见,无形中对某些问题给地方政府和社会造成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网络舆论监督使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平台,无论是法律的制定、修改还是对于个案的审判处理,领导人都可以在网络舆论中对民意进行提前了解,在考虑原有法律法规的同时,兼顾社会道德、习俗、伦理,使得他们作出的结果更加合理、合法、科学。同时,网络舆论的传播使得更多的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无形地学习到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了社会法制化建设。
当然,网络舆论监督有积极价值的同时,也有负面影响。
网络本身的匿名性、传播的快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侵权、网络虚假信息、网络暴力等一系列的问题监管带来一定困难。这在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的同时,或多或少会对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产生影响。网络舆论有时是民众的情绪化的产物,是对司法结果不合理的表达,有时是在不完整、不全面地了解情况下发表的感情上的宣泄,而这种网络舆论的随意性,往往会对司法工作带来干扰,大量民意的压力影响司法的独立。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现实往往是当案件出现时,网民就会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发表自己的观念和见解,提出关于如何审判的意见或是建议,甚至要求司法部门根据自己的意见给出自己想要的审判结果。
法院判案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许法律并没有达到完美,但是就目前而言法律审判相比于道德审判或是媒体的审判是更好的选择,作为个人扮演的网络舆论监督者更无权影响司法独立。
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是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进行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说明中所指出的,“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网络的迅猛发展促进并加快了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在有所成效同时,但不可否认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存在一些问题。
细数关于我国规制网络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最早的是国务院在199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此后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的问题随之出现,有关网络的专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被颁发、制定。层次较高的由国务院制定颁发主要有: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9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制定的《市政府关办公室关于建设网络政务舆情回应交办督办制度通知》、2005年吉林省的《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公安部1997年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2003年颁发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颁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直到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在《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没有颁布前,我国有关网络监督方面的规制基本上是由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规定的,没有统一指导的法律法规规制,导致相同的问题在不同地区的地方法规中的规定会出现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国家对网络监管的管理与相应监管法律的执行。网络舆论监督的监管立法的主体是多元的,多部门共同对网络进行监管的局面,于是乎出现了2006年,十六个部门一起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监管与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不仅会使网络监管方面的立法难以保证一致性,也可能会使得法与法之间的冲突。
《立法法》中对于行政立法要求公民参与,同时公民参与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对于网络监督的法律规制,对所有网络监督主体的利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关于网络的立法能够广泛得到网络主体的关注,加上网络平台自身的开放性和交互性,更加有利于获取公民意见,真正体现公民参与的效果。
但是,就目前我国政府对于相关的网络立法的制定,并没有完全发挥网络平台特有的优势。一方面,公众对于自己无关的立法毫无参与,使得相关的立法公众认知度不高,对于执行的效果产生了影响。另一方面,有的政府网站自身建设的不到位、政府网站工作人员的消极态度,使得网民对政府部门的形象有所打折,并以其他方式将自己的观念发散。早些年,“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专栏”在中国人大网开设,以此提供专门的通道让公民参与立法,这象征了网络在立法中加强了公众参与的效果,也是公众参与得到重视的体现。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也要借鉴类似的做法,做到公众参与的同时,也可以保障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我国关于网络规制的法律,均属于对策性的立法,即在发生了几件网络事件后,为了对将来发生的类似的网络问题有所防范而制定相关法律。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同时网络所带来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而网络发展中带来的新问题在对策性立法面前无法有效地被解决,同时网络监督的失序也无法被有效地规制。例如,当网络中低俗的语言进入到公民的视线,但是立法的滞后性与对策性,在问题出现时,法在此方面的规定不具体、不详细,使得这一类事件无法可依,而没有了法律的保障,类似事件也会朝着恶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我国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规制,学界的三种主流学说是“制度说”、“主题说”、“环境说”。其中制度说认为,健全的网络舆论监督制度体系的建立,是规范和管理网络舆论监督的关键。其中包括信访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网络舆论监督的规制等。而实现这些制度的前提,就是完善相关的立法。主体说认为,规制网络舆论监督应该从网民、政府、网络媒体这三方主体进行。网民应做到自律,并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政府应做到引导网络舆论监督并完善相应的工作;环境说认为,完善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良好的网络环境。传统的监督方式和网络舆论监督相结合,可以形成全民监督的环境。关于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可以从三种学说的角度展开。
我国已经在立法中出台了许多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但其中并无专门的法条来规制网络舆论监督,也未确认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和网络舆论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只是空洞的对一般的监督主体的权利进行了规定,欠缺网络监督的具体措施和细则,对网络舆论监督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制。这肯定会使网络监督权的行使受到影响,不利于网络的良性和健康的发展,不利于规范网络中的失序现象的规制,不利于网络的自由发展。
我国所制定的关于互联网的法律规制,有很多的不完善的地方,法律规制模糊、空白点多,缺乏操作性,滞后性,跟不上网络的发展。为了保障网络舆论监督,使网络舆论监督有序、健康地发展,立法机关应当充分了解网络的复杂与其传播速度性,而制定专门的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规制,同时尽量使得法律规制能够满足全面性和时间的超前性。
1.立法体系
尽快制定一部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制的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法》,并以此作为核心,建立完整的、系统的、专门的法律规制体系,避免大量的低层次立法,减少立法部门的数量及法与法之间的冲突。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提供依据和保障,使其良性和谐发展。
2.立法技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主导,其他各部门在其各自的范围内对网络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关工作。对应《网络安全法》的概括条款,各部门能够制定相应的规章,使得相关的网络立法具有稳定、开放、可操作的特点。
3.立法形态
为了顺应网络时代中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步伐,可以通过应急立法、检讨立法的方式,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进行总结,以此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中的问题,进行或多或少的预防和预先调控,可以解决网络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问题。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中要尽量吸收公众参与立法,扩大公民参与的程度,也可以采用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公民对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交流,使得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充分的民主化。在此方面立法部门不仅可以通过传统的信函等方式,还可以通过在网上征集民意,平等及时的通过网络平台,使得公众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不仅如此,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及时、迅速地发现、接受、处理和反馈有用信息的能力,并对民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的分析和总结,进而制定出的法律法规符合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
在做到充分民主化的同时,立法部门也要有效排除网络民众的不良舆论。吸收公众参与立法,并不意味着完全按照民意进进行立法,任民意摆布,盲目地跟随民意,人云亦云,而是应该做到与之建立良性的互动机制,对民意进行理性的判断与分析,正确地认识与把握民意。在吸收公众参与立法的同时,维护好司法的独立性。
公众参与立法,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公众参与立法的人数较多,公众的情绪会在其间相互影响,不受立法机关的控制,如果遇到少数激进人员煽动的情况下,公众可能会被影响而失去正确的判断,甚至做出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其次,公民的判断、决定也会受到单位、家庭、所在团体的影响,做出只顾自身利益的行为。再者,公民参与立法并不意味着公民对所参与的立法具备特定的知识、专门的经验、相关的发展史,进而影响正确规制的决定,使得原本正确的决定、决策被改变或者夭折。最后,公众参与立法只是公众以推荐代表的方式,少部分的公众参与到立法之中,而不可能是全体公民的参与,因此对于公民的推荐、各个社会利益团体公民推荐参与的比例,都应有所规制。对此法律规制应对有公众参与的地方都作出有关的规定,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的途径。同时公众参与立法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是政府的信息公开,没有信息公开,会使得公民对政府的规制、决策,很难进行评价、给出意见、公民参与就会变成一种形式、一种走过场的表演。因此对于吸收公众参与立法而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政务透明、公开,还是参与立法的公众自身的法律意识的加强与提高,都对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改善有很大的帮助。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共同完善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颁布后,我国网络领域的相关立法就由国家网信部门进行主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内对网络安全和监督工作负责。这已经初步完成了对网络立法相关组织的建立,加强有关互联网的相关组织立法,建立高效、统一的管理网络舆论监督的规制机构,同时将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化。改变现阶段,多部门对网络管理,出现交叉管理的现象,以联合治理代替多头治理。使相关组织立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在要求立法组织系统化、精简化、合理化的同时实现行政效率的提高;以分散的方式设置相关立法组织,防止由于权力集中所带来的专制现象;相关组织的设立,权力设定,基本形式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做到有法可依,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