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等特殊情况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

2018-04-02 05:36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1期
关键词:股东权益母公司股利

(西安翻译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由于经济环境、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每年的财务决算绝不仅仅是收入、利润等财务数字的简单变化。本文主要内容的是少数股东权益的计算。

少数股东权益简称少数股权,是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所有的非控股股东)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表示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因此,在合并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分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两个部分,并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在会计期末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少数股东权益”项目所列示的数额=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即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公式1),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该公式并不能成立(详见下述)。同时,少数股东权益与少数股东损益还存在以下核对关系:即“期末少数股东权益=期初少数股东权益+本期少数股东损益-本期少数股东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公式2)。

案例(一般情况):

A公司是甲、乙两个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00万元,占股权60%,乙出资400万元,占股权40%,2010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假设当期即按股权比例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2010年末,甲公司作为母公司在期末编制合并资产负债时,“少数股东权益”项目所列示的数额=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注册资本1000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200万元)×(1-60%)=1200万元×40%=480万元。

用公式2来进行核对:

期末少数股东权益=期初少数股东权益+本期少数股东损益-本期少数股东所分得的现金股利=400万元+300万元(本期实现净利润)×40%-100(当期分配现金股利)×40%=480万元。

计算结果相同。

下面讨论特殊的股利分配政策等情况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

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条规定的隐含意思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股利分配可不按股权比例分配,比如本期只对少数股东分配(隐含对母公司0分配),或者只对母公司分配(隐含对少数股东0分配)。

案例(特殊情况):

本案例与前述案例相比较除涉及当年现金股利分配外其他情况一致,见下述。

A公司是甲、乙两个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00万元,占股权60%,乙出资400万元,占股权40%,2010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假设当期仅对少数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分配后少数股东对前期累积剩余未分配利润无继续请求权),未对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

2010年末,如果使用公式1,则甲公司作为母公司在期末编制合并资产负债时,“少数股东权益”项目所列示的数额=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注册资本1000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200万元)×(1-60%)=1200万元×40%=480万元。

用公式2来进行核对:

期末少数股东权益=期初少数股东权益+本期少数股东损益-本期少数股东所分得的现金股利=400万元+300万元(本期实现净利润)×40%-100万元(本期少数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40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420万元。

这时,公式1与公式2的计算结果出现了矛盾,问题出在哪里呢?哪种计算结果是正确的呢?

分析如下:如前所述,由于在2010年度A公司仅对少数股东分配了股利,因此少数股东对前期累积的剩余未分配利润不再享有请求权,如果继续使用公式1计算,就会把未分配利润重复进行了分配,因而计算结果出现了矛盾,这样看来,在基础资料较完备的情况下,公式2的计算结果更可靠。从本案例看:A公司至2010年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少数股东对净利润所享有的份额为300*40%=120万元,至2010年末已分配现金股利为100万元,少数股东对未分配利润的请求权=享有的累计实现净利润的份额-累计所分得的现金股利=20万元,则少数股东权益为投资资本加上剩余的利润分配权,即420万元,因而公式2的计算结果是正确的。

因此,需要强调的是,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能简单的以少数股东股权比例计算少数股东权益,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当公司需要增资而引入新的投资者时,新加入股东的投资资本比例并不一定与算术股权比例相等,并且一般情况下小于算术股权比例,这一点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规则的自由、补偿、公平,特别是契约原则。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同样也不能简单的以新投资资本与总资本的比例来计算少数股东权益。例如:新加入投资者的投资资本占新的股本总额的算术比例假设为25%,股东之间往往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的形式将新加入资本的股权比例设定为25%以下,这样做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弥补公司前期巨大的科研投入、市场开发等支出,也是为了对原有股东的公平。因此,这一因素对少数股东权益的计算也产生客观影响。此处不再陈述案例。

此外,在实务中还有两个特殊因素可能会对少数股东权益的计算产生影响。第一个因素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如果引用了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时,在计算少数股东权益时需要对子公司资产或负债的账面进行调整,从而产生影响。第二个因素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相关规定,无论公司章程是否规定有少数股东承担超额亏损的义务,当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应享有的份额时,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也就是说,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项目有可能会出现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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