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辩证关系探微

2018-04-02 02:50吕鲜林
上海地方志 2018年1期
关键词:修志依法治国依法

吕鲜林

依法治国观与依法治志观虽是今人“三观”认知之所致,但是此一理念既非拔地而起,亦非天外来思,实与中国传统治国与治史二道遥相呼应,甚至是一脉相承,层层推演之结果。就一个民族的文化继承性而言,不论是传统还是当代,治国、治史二道皆是辩证统一的,是一个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既涉及价值观(历史观)层面,也涉及方法论(管理学)层面。其轻重权衡取决于皇帝及其群臣的国家观与历史观,今天,则取决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致力于“和谐社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人的国家观、历史观与文明观。

一、依法治志与依法治国的历史渊源

(一)依法治国的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法律渊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源于礼;二是刑起与兵。由这两方面,逐渐形成后来的法律。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为“口含天宪”“法自君出”“以礼教为指导原则”“以刑法为主刑”等①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百里长吏,皆宜知律”(明代尚书卫觊)。南北朝时期南朝宋明帝始办律学,设置律学②律学是指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等。律学作为官方学府最早由魏晋南北朝时的南朝宋明帝开办。尚书卫觊上书明帝,认为“百里长吏,皆宜知律。”明帝创办了律学教育,设置律学博士,转相传授各官吏法律诉讼之学。这是中国律学设置的开端,打破了经学一统的局面。公元652年的《唐律疏议》是这种官方注释的范本。唐代最高学府有六种,即国子监、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博士,打破经学一统的局面,转相传授各官吏法律诉讼之学。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

中国法理演变史大致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清末至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四个阶段。中国从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以律学为主干。从公元前211年到19世纪中叶,两千多年历史中,中国法学走过了一个以儒家学说为主导,融合法家道家等诸多学说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统,典型表现在儒家化的律学的兴起与发展。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律学。它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学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到巅峰,唐以后逐渐衰落。”①师棠:《律学衰因及其传统评价》,《法学》1990年第5期,第48—50页。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统治阶级权力的自我制约。权力制约并不是西方思想和制度的专利。中国学者在论证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时,多援引明清之际中国著名思想家顾炎武那句名言:“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来佐证其“专政”特色。这其实是一个误解。在论述中国古代人治思想之前,首先必须区别中国与西方、古代与现代有关“人治”“法治”思想的异同。尽管中国古代“人治”思想可以与西方柏拉图“贤人政治”相比较。但两者都不是现实中的“以人代法”“以言代法”的“长官意志”,将古代人治简单或庸俗地解释为“权大于法”,完全是以今人之心度古人之腹。事实上,就人类智慧而言,凡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地方,就存在权力制衡,如影随形。连续数千年的不间断统治中,中国累积了自己独特的社会管理成就和经验。据《尚书·洪范》②周武王灭殷后,向殷大臣箕子请教殷王朝败亡的原因,箕子不愿谈故主的过失,就叙说了殷代的制度,意谓殷纣王不遵守祖宗成法,才会亡国。周武王便命史官记下箕子的谈话,以供周代今后的君主参考。这就是《书经·洪范》。记载,至少从殷商起,中国就建立了明确的对于天子的权力制约制度。③《洪范》记载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权力制约制度:“汝则有大疑(国君有决不定的大事),谋及乃心(自己先认真思考),谋及卿士(与执政官、即主要大臣及官僚们商量),谋及庶民(与自由民商量),谋及卜筮(由神职人员请示神祗)。”其中的“汝则有大疑”一句主要指中枢决策方面的制约,自然也包括对天子个人的制约。嗣后,从《国语》与《左传》等经典史著看,这一对天子的权力制约,同时也延伸至各诸侯国。至于对臣僚的监察制度,自秦代以下,则更为详尽和完备,其共同特点是,对臣僚的监察系统须直属皇帝(中央)而与行政制度平行,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参见周天:《中国历代廉政监察制度史》,百家出版社2007年8月。

显然,“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④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历史证明,依法治国,是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⑤王家福,李步云,刘海年,刘瀚,梁慧星,肖贤富:《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1996年18(2),第3—9页。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建设法治中国”,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新十六字方针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标志着中国社会已历史性地迈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阶段。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体由宪法及宪法统领下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该法律体系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治国理政的依据,是各民族大团结大繁荣的共同准则,是公民社会和谐共处的价值导向,更是现代科举——高考及公务员考试之必考内容。至此,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可见,这是中国民主法制演进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二)依法治志的历史渊源

中国史志编修文化源远流长,史官制度亦历史悠久。《世本·作篇》说:“沮诵、仓颉作书。”宋衷注日:“黄帝之世,始立史官、沮诵、仓颉居其职。”殷代的甲骨文中有“乍册”“史”等字样,而刻甲骨文的“贞人”,也就是那时的史官。⑦参见刘隆有:《我国古代的史官制度》,《贵州文史丛刊》1984年第1期。《礼记·玉藻》说“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春秋时期,“君举必书”,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左史、右史等史官。“大史掌国之六典,小史掌邦国之志,内史掌书王命,外史掌书使乎四方,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刘知几《史通·史官建置》)。秦汉以后,史官名称繁多,职务各异,但史官的设置却一直保留下来。杜佑对于唐初以前修史机构和演变的概括为:“自后汉以后,至于有隋,中间唯魏明太和中,史职隶中书,其余悉多隶秘书。大唐武德初,因隋旧制,史官属秘书省著作局。”由此,通过国家建立起类似于行政官制的史官制度,从而使得史官在中国古代具有两重身份:历史记载者和行政官员。

显然,中国史志文化源远流长,“史志同源”已成为当代学界之共识。方志源于古代,始于图经,成形于魏晋隋唐,成熟于宋元,盛行于明清,完备繁荣于当代。①薛慧卿:《中国方志源流探论》,《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在两千多年的漫长演变中,形成了横排竖写的特殊体例和述而不论的记述方法,重点记述一定行政管辖区域或一项专门行业范围之横切面内容的文化载体,又称“一方之全史”。古代方志主要功能除资政、存史、育人外,还用之“以备国史之征”。②吴晓红:《历代修志法规述评》,《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4年12期。所谓“记功司过、彰善瘅恶、得失一朝、荣辱千载”“觇国俗,知理乱,识兴衰”“正人心,敦风尚,明正谊,垂治规,究兴衰之由,陈利弊之要,补救时政之阙失,研求民生之荣枯”③寿鹏飞:《方志通义》,民国三十年(1941年)排印本。等。

据史料记载,早在西汉时期,中央政府就已发布与修志有关的命令。《隋书·经籍志》载:汉“武帝时,计书既上太史,郡国地志,固亦在焉。”隋唐时期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修志日盛。隋炀帝兴之所至,下令“普诏天下诸郡,条其风俗、物产、地图,上于尚书”,并且敕秘书学士18人修十郡志。编成800卷,隋炀帝嫌不够,遣回重修,遂成《区宇图志》1200卷,这是中国第一部官修志书。④文崇礼:《方志是大文化》,《广西地方志》2010年第3期,第18页。盛唐时期,统治阶级重视图经的编纂,并规定几年一造图经。据《玉海》卷十五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十二年(638年)诏令魏王李泰组织编纂总志性质的《括地志》,十六年(642年)成书,诏藏秘阁。宋政权建立之初,建隆中(960—962年)即诏令:“凡土地所产,风俗所尚,古今兴废之因,州县之籍,遇闰岁造图以进。”元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据集贤大学士马拉鼎建议,元世祖下令编纂《大一统志》。大德七年(1303年),成宗下令重修《大元一统志》一千三百卷,开明清两代创修大一统志之先河。明清两朝中央政府修志命令大都散见在历朝实录之中。据《明史·艺文志》记载,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即下令“编类天下州郡地理形势、降附始末”。《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载当年十二月“辛酉,《大明志书》成。”为编修一统志,清代曾于康熙、乾隆、嘉庆三朝分别三次下令组织编纂《大清一统志》。民国年间,中央政府关于修志的命令如《修志事例概要》和《地方志书纂修办法》等,主要由内政部颁布。⑤邓汝良:《从历代朝廷政府重视修志看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地位》,广东省始兴县地情网2009年9月。

对中国2000多年中央政府的54份修志命令(包括封建社会35份诏令,民国政府11份“训令”“概要”“办法”,新中国上世纪50年代至首轮修志国务院的《通知》、中指组的《规定》等8份文件)的比较研究后可见,2006年当朝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主要就文化传承与社会管理两个方面,对此前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进行了继承和创新。⑥梅森:《从历代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看<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继承与创新》,《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9期,第14—21页。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在多变的社会现实中互为前提与因果。所涉及的法治观与历史观既有历时性的差异性,也有共时性的统一性。前者表现为法治与人治的意志冲突,后者表现为法治与人治的意志妥协。进而决定国家及个人层面中的相应的伦理观与价值观。在进步的社会及历史层面,积极的法制观下的依法治国观决定(直笔信史)依法治志观,而进步的历史观(依法治志观)又反作用于(以史为鉴)依法治国观。这是一个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动态的历史过程。显然,依法治志首先是价值观(历史观)问题,其次是方法论(管理学)问题。

(一)传统社会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的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既包涵法治(依法治国),也包涵人治(以德治国)。中国古代社会意识形态可约略为“道统社会”。道统之“道”实乃儒法(阳儒阴法)二家对“三教九流”综合意识形态之“大一统”。这一道统绵延千年,纵贯百代,为后世留下了浩如烟海的文明史籍,尤其是“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记》及资政名篇《资政通鉴》等,对后世社会治理理念——法治、德治、人治思想的融合与流变,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为此后中国的社会观(治乱盛衰)、历史观(成毁兴替)、法治观(宽严善恶)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系,积极地反作用于中国历史的进步与发展。凡此,皆可见治国之“道统”——“依法治国”与治史之“史观”——“依法治志”的相互作用与影响。

《汉书·艺文志》说:“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必举书,所以慎言行,诏法式也。左史记事,右史记言,事为《春秋》,言为《尚书》”①张耀天、田红霞:《周易历史哲学刍议》,《理论观察》2009年第6期。地方志书作为史书的重要资源,自古为政者所重。《周官》有云:“告王者观博古所识”“告王者以施其事”。唐代李吉甫把地方志看作“佐王者扼天下之吭,制群生之命,收地保势胜之利”的辅治之书。宋代修志的目的是,用其“考定官吏俸给、赋役和刑法的依据”,如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王曾、李宗谔参照《唐十道图》修成《九域图》。明翰林院学士,著名理学家薛瑄认为地方志对维护封建统治是个很大的帮助。并说:“睹其山川景物,则坚其安土乐业之心,观夫忠良孝义,则兴其去恶向善之志……岂非政教之一助哉!”(《薛文清公文集》卷十三鄢陵县志序)清初修志的目的是将之作为“天子明目达聪之助”。章学诚主修方志的目的也说是利于政教,即“天下政是,始于州县而达于朝廷……朝廷六部尚书之所治,则今天下州县六科吏典之掌故以立政也。六部必今天下掌故而政存,史官必合天下记载籍备也。”清代沁州知州汪宗鲁更说,“治之有民志,犹医者之有方。”著名史学家顾颉刚也说:“每地修志,主要目标在于备行政官吏之鉴览,以定其发施政令之方针”②于希贤:《中国方志发展史上的流派简论》,《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2年第4辑,第249页。。中国现存8500多部1万余卷的地方志书中不乏有法治、德治、人治观下的经典案例与史实,这些案例与史实也多为历代执政者乃至皇帝本人所熟知并引以为鉴。存史、育人、资政,周而复始。

“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君举必书”“申以劝诫”。这是对传统中国“以法治国”与“以法治志”关系的最佳诠释。要之,历史上,凡善治之社会,必然善于批判、借鉴、继承前朝的历史经验,并形成自己的创新经验,成为后世之鉴。至于“后人复哀后人”之恶政,则另当别论。

(二)现代社会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志的关系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③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社会公平正义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和根本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社会制度结构与观念结构是史志文本框架结构的原始素材。其中制度结构与观点结构的价值指向最终成为史志价值观的审视对象。

今天,依法治志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基础与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都进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志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提出的,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在方志领域的具体展开;同时,依法治志中独特的存史、资政、育人功能,对依法治国的实现也有积极推动作用和记载传承功能。①冀祥德:《论依法治志》,《中国地方志》2016年第5期。

依法治志首先是价值观层面上的国家观、历史观、文明观的价值取向问题。其中正确的历史观尤为重要。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立足中国史学优秀传统,批判、继承、借鉴历史上一切优秀(进步)文化的价值观与方法论,对当代中国社会进行特殊(特色)认知与普遍(普世)关照。既要如实载录当代社会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的大发展与大繁荣,也要客观反应今天大浪淘沙,泥沙俱下的大环境、大时代与大背景。尤可贵者是须忠实于历史重大转折时期的是非曲直与功过得失。编修者要以长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眼界,审视中时段(改革开放)大势,研判短时段(五年规划)事件。在取材、记述、评判上经得住时人论证、后人反思与历史检阅。也即:既要做到政治正确,更要做到历史正确。如须积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反映“建设小康社会十六项指标”。忠实于“秉笔直书”的“春秋笔法”,不仅正面记述取得的成绩,更要全面反映其存在的差距与不足。以史为鉴,中国浩如烟海的史志文献中,只有那些能够站在时代前沿,代表时人进步认知水平,具有真知灼见的史志文献,才能够经得住历史检验,殷鉴后人,名垂青史。相反,那些曲意逢迎以媚时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歌功颂德粉饰太平的所谓大制作,罔顾事实,颠倒是非,以讹传讹以假乱真,无不被后进者拨正,为历史所扬弃。这是历史的铁律,不依任何国家、任何朝代、任何书写者的意志为转移。尽管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

其次是方法论层面上的管理制度、体制与机制的规则意识问题。须认真贯彻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领导对修志事业的指导方针,外化为具体修志法规,指导修志实践,内化为个人修志觉悟,积极作为。即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以“一纳入,八到位”为总要求,使地方志从传统单一的依法修志向依法识志、依法修志、依法研志、依法用志、依法管志、依法存志和依法传志转型发展。依法治志的基础在于形成符合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能有效保障地方志事业顺利有序开展与发展,层次分明、配套合理的地方志法律体系。依法治志最基本的标志是,建立完备的地方志法律体系和完善的相关配套体制机制,最终目的是使与地方志相关的法律能够在地方志事业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切实地制定并遵守,实现地方志事业的法治秩序,其核心在于逐步实现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常态化、制度化、法治化。②冀祥德:《论依法治志》,《中国地方志》2016年第5期。

只有基于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与方法论(管理学),其笔下的志书才能切实做到让治国理政者“可以从中把握很多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修志问道,以启未来”,反作用于“依法治国”。

显然,依法治志的前提是“问道”(载道),是批判、借鉴、继承前人的治史经验反映当下的社会文明,并反作用于当下的“依法治国”。其中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以史为鉴”,即以历史智慧启迪当下。依法治志的宗旨是“以启未来”,即以当下的历史经验与智慧,为展望未来提供依据。依法治志固然重要,然若无“问道”之志,所谓的“治志”就成了无本之源。

结语:修志问道以启未来

毋庸置疑,中国是世史上四大文明古国唯一传承至今的国家③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的古文明都已灭绝。古巴比伦于公元前729年灭于亚述帝国。古埃及于公元前343年灭于波斯帝国。古印度于公元前2000年灭于雅利安蛮族,古印度人沦为第四种姓,即今之贱民。。其中“天人合一”的世界观④徐春根:《论中国古代作为世界观的“天人合一”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大一统”的家国观①冉光荣:《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观与民族关系》,《中华文化论坛》1994年第1期,第25—32页。、“修齐治平”的人生观②张琳敏:《儒家“修齐治平”思想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启示》,《河南教育:高教版》2015年第4期,第41—43页。以及“微言大义”的历史观③申友良:《春秋与史记历史观之比较研究》,《湛江师范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第12—16页。至关重要。由之形成的浩如烟海的史志文献(现存各类志书8500多部11万余卷,约占现存古籍的十分之一),曾对后世中国乃至世界(尤其是东亚诸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中古世界④中古时期专指世界范围内5—15世纪末的历史,当时的世界划分为西欧罗马天主教文明区,东欧希腊正教文明区,西亚北非阿拉伯伊斯兰教文明区,南亚、东南亚佛教印度教文明区,东亚儒学文明区等。中古时期是信仰时代。,相对于黑暗的中世纪(Middle Ages)⑤中世纪(约公元476年—公元1640年):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代(主要是西欧),由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476年)开始计算,直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公元1640年)之后为止。“中世纪”一词是从15世纪后期的人文主义者开始使用的,这个时期的欧洲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统治,封建割据带来频繁的战争造成科技和生产力发展停滞,人民生活在毫无希望的痛苦中。所以中世纪或者中世纪的早期在欧美普遍称作“黑暗时代”,传统上认为这是欧洲文明史上发展比较缓慢的时期。,中国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坚持“文化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今天,基于此并超越于此的现代中国道路,依然具有重大的世界历史意义。⑥王明生:《中国道路的世界历史意义》,《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8日第7版。

显然,不论是古今法理观念还是古今治史观念,其立法与治史之本不外乎基于人性及其组成的社会。首先,只要古今人性可“同理性”(Empathy换位思考、神入、共情),那么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道德的核心价值观⑦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也是构成古今法理观与历史观的主流价值观。其次,只要社会阶级还存在,除了时代局限性差异之外,其体现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阶级属性是相同的。且两者在“载覆”⑧[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皇甫规传》注引《孔子家语》:“孔子曰: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共识中存在一定的制衡关系。这一制衡关系对中国历代法理治国观与历史观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无论是“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老子《道德经》),“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范晔《后汉书·皇甫规传》)的治国观;还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北宋张载《张子语录·语录中》)的治史观,无疑都是对这一制衡关系一脉相承的深度体现。

道正沧桑,任重道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冀祥德认为,依法治志有其独特而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从体系结构到主体话语都体现出严密的规范逻辑。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理论上的科学论证、观念上的理性创新与实践中的着力推行。⑨冀祥德:《论依法治志》,《中国地方志》2016年第5期。很显然,辩证地厘清依法治志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不仅是依法治志的需要,地方志学科建设的需要,更是依法治国、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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