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昕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外出旅游已经逐渐成为人们休闲放松的首要选择。无论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人们早已不满足于“上车睡觉,下车拍照”“打卡式”游览,越来越多的人对旅游服务提出了更多的需求,甚至希望在旅游过程中享受到教育培训、境外医疗等特色化服务。这些“附加服务”搭载旅游的平台和消费者见面,便衍生出一种新服务模式:“旅游+”模式。实际上,“旅游+”模式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成为公众关注热点也是近几年的事情,这和我国民众消费理念和消费能力的大幅提高有着密切关系。每逢旅游高峰期,关于新类型的旅游纠纷不断占领新闻头条,这些纠纷大多由于涉及多个服务主体、缺乏相应规范,普遍存在法律关系复杂、事后维权难的特点。
游学作为一种教育方式,近年来很受家长们的青睐,每到寒暑假,“海外游学”旅游产品备受关注,孩子们通过“游学班”参观当地名校、学习语言课程、入住当地家庭、游览国外名胜。越来越多的家长不惜重金投入,期望孩子“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90后大学生小王在暑假前夕与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美国常青藤名校访问项目协议书》,约定该公司组织小王等一批学生参观白宫、国会大厦、国家艺术馆,同时参加教授课程、创业设计大赛、职场交流会等,活动时间10天,总费用33 500元。小王交完费用,出行前才了解到,该公司合同宣称的“全程带队老师”并不存在,同时得知该公司并没有出境旅游的相关资格。于是,小王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出国“游学”有多种形式,除了访问交流,常见的还有研学旅行、海外夏(冬)令营等。从法律层面看,“游”加“学”就兼具了旅游与文化交流的双重属性。据此,案例中,法院认定小王和该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混合型服务合同。实践中,普遍的行业做法也是境内文化交流公司与境外旅行社合作组织游学,我国目前并未对此类混合型服务的提供方资质进行限制。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和该类合同的特殊性,合同中需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区别于一般旅游合同的服务内容做出明确约定,避免约定不明产生纠纷。作为消费者,应当注意:首先,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服务方,尽量选择市场知名度高、正规的服务机构,选择服务机构则应查看其是否具有文化交流活动的营业资质。其次,看清合同的相对方,如某些网站平台或中介机构仅仅是推荐方,真正签订合同的却是其他机构,一旦发生纠纷前者并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再次,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如要将“全程老师陪同”、学习项目具体内容尽量详实地落实到书面上,避免因合同解释存在分歧产生纠纷。
随着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广,出国医疗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不少人选择出国享受某项特色医疗服务,“整容游”便是其中一种。作为韩国近年来新近推出的一种旅游方式,每到旅行高峰期,各旅行社竞相推出“变靓游”“整容旅游团”等多条赴韩国旅游线路。
两年前,一批赴韩整容失败的中国女孩举着手术失败的照片海报在首尔明洞街头集体抗议,称在韩国医院整容失败后又遭遇维权困难,有人甚至被涉事医院关小黑屋、抢夺护照,有受害者已经赴韩十多次依然维权无果,付出了大量金钱和时间代价。据了解,很多人选择旅游整容,主要是方便:旅行社前期会组织游客向专业整容机构咨询并预约;整个诊疗过程中,整容医院会为中国游客配备专门的中文接待。但这些便捷、体贴的服务,并未让消费者避开整容业背后的乱象。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到国外享受医疗服务,从法律层面看,本质上是游客作为普通消费者同境外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同,只不过这种合同一方是国外主体,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必然会面临跨境维权的窘境。同时,除了跨境维权的困难,国内对组织“整容游”“医疗游”的旅行机构也缺乏必要监管,很多小旅社喊着“全程保障”的口号,却不与游客签订任何相关协议,借以逃避法律责任。因此,非万不得已,消费者应当尽量避免选择国外机构医疗服务,如确有必要“医疗旅游”“整容旅游”,一定要注意:首先与国内正规旅行社签订“担保协议”,由旅行社对医疗服务提供担保,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向旅行社维权。其次出现纠纷要理性维权,保留好相应证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或请求帮助,优先选择向当地申请调解或仲裁。再次如遇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请求领事保护。最后要说的是,出国旅游安全首先是自己的责任,预防是最好的保护。
分时度假,就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间客房或一套旅游公寓将其使用权分成若干个周次,按10至4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以会员制的方式一次性出售给客户,会员获得每年到酒店或度假村住宿7天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并且通过交换服务系统会员把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以此实现低成本的到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
李先生夫妇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了一款“分时度假”的新产品。旅游产品具体内容为:李先生夫妇向旅行咨询公司交纳总计25 000元费用后成为该公司的会员,每年享有免费7天的酒店入住权,为期5年。在签订合同时,李先生同时与上海某酒店和该旅行咨询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李先生成为上海某酒店的会员,旅行咨询公司代为收取“会费”25 000元。后来,李先生夫妇以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旅游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旅行咨询公司以其只是代理商为由,非合同签订的主体,拒绝退还费用。
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新型的休闲消费度假方式,由于能够发挥旅游资源和市场资源的资源优势,在国外取得了迅速的发展,近年来开始进入我国旅游市场,但很多消费者并不是十分了解。从法律层面看,分时度假的核心特点是权益性,即分时度假经营者(开发商)基于特定的分时度假产品所创设权益享有和分配方式,通过分时度假将一项或者多项利益让渡给消费者,消费者取得特定标的的使用权,并享有出售、出租等权益。简言之,就是开放商将某酒店房间一段时间的使用权“出售”给客户,客户可以选择自住或出租,等等。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分时度假合同时尤其要注意:首先看清合同签订的相对方。分时度假不同于一般旅行产品,拥有酒店的真正权利人是物权所有人(酒店开发商),一般旅行社只是充当了中介的作用,一旦出现纠纷也并不承担责任。其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对待格式条款。要看清合同的解除、违约条款等方面内容,避免签订严格限制消费者退款、解约等条款。再次谨防上当受骗。分时租赁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加之涉及多方服务主体,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很多不法分子钻了这一漏洞,借“分时度假”名义诈骗钱财,消费者尤其要注意辨别。
“共享”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也是商家角力的“风口”。从某种意义上讲,共享就是通过出租空闲资源,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从而获得最大收益。当旅行遇到共享,旅行者最直接的接触就是民宿。事实上,很多民宿都是只有使用权的租赁房,每月租金也只在3000到5000元之间,但通过装修,包装成民宿后,往往一天的租金就在三四百元。
张女士于2017年6月在某短时租赁平台网站上以697+96(服务费)的价格预定了一间民宿。随后收到房东消息,以“十一”期间不是这个价格为由要求加价。张女士与房东协商未果后,打网站客服电话,要求客服进行协商解决。客服表示,房东临时要求加价的行为的确不合理,但是建议自行协商处理。但是张女士认为,房东的报价应当以网站上的为准,不能恶意加价。另外,网站既然收取了一定的服务费用,当订单出现各种问题时,网站理应给予相应的服务,而不是让消费者自行协商。
随着网络中介平台的发展,很多房东将自己的闲置房屋“上架”,做起了短时租赁的生意。游客也希望在旅行中获得别具特色的当地体验,开始选择网上预订民宿。据资料显示,消费者对民宿的投诉也基本集中于虚假宣传、临时加价、退房退款难三个方面。这根源于民宿在法律上的“尴尬”地位:民宿只是以自由房屋或空闲房间来提供游客住宿,很难参照旅馆的标准去管理,相应市场监管并不完善;同时现在有很多的民宿都是当地普通民众创办的,多数没有营业执照,更无从谈起消防安全等问题。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民宿时应当注意:首先,选择市场主体相对规范的民宿经营者,查看是否有消防、环境、卫生等方面的保障。其次,遇到纠纷应当做好记录并保存证据,先选择和网络平台进行沟通,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优先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依照合同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