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老赖”要有实招和新招

2018-04-02 02:48徐小飞
法庭内外 2018年3期
关键词:实招老赖手段

徐小飞

不久前,据媒体报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唐山“教科书式老赖”当事人黄某被唐山警方刑事拘留后,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执行逮捕。同时,“教科书式老赖”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对“执行难”“老赖”等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一些“老赖”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导致“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执行难”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不仅会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会使司法权威受到藐视和对抗,司法的公正性也会受到损害。在2016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引发社会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可以说,从那一刻起,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集结令”已经发出,向“执行难”发起总攻的“冲锋号”已经吹响,惩治“老赖”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传统的执行手段和模式,有的已难以完全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执行现实。执行过程中,“老赖”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层出不穷、手段花样百出,一些“老赖”甚至对执行法官的执行手段和方法非常熟悉,利用各种手段和执行法官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让执行法官疲于应付,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然而揆诸实际,虽然我国刑法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早有规定,但囿于启动程序较为复杂、环节较为繁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较少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和制裁的效果。安徽泗县法院不但公开审理“老赖”朱某,还让其他“老赖”来旁听,可谓一举两得,效果显著,值得其他法院借鉴和参考。

执行的真谛在于实现。为切实破解“执行难”问题,一些执行法院和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敢闯敢试、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如河南某法院与移动、联通等公司联络合作,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对“老赖”手机定制编辑彩铃的方式施以惩戒,以此缩小“老赖”的生存空间,产生精神压力,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再如现在一些法院推行的悬赏执行制度,激发了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动员更多的民众参与寻找“老赖”及其财产,大大增强法院发现被执行线索的能力,提高对“老赖”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的发现几率,促进形成强大的、无形的执行威慑氛围,让“老赖”无处遁形,一些原本难以执行的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还有一些法院从司法实际出发,创新执行方法和举措,在基层组织中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在充分用足用好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现有的执行手段外,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要解放思想,创新执行理念和执行体制,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惩治“老赖”等方面要有实招和新招,并形成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曾撰文指出:“执行实践丰富多彩,案件情况千变万化,在执行手段方式方面,还有很大的创新余地和空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多出实招和新招,增强执行方法的实效性和创新性,才能让“老赖”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目的不能得逞,让其在法律面前现出原形、败下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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