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志伟
美国新闻道德规约的起步最早可以追溯到1791年,美国国会制定宪法草案时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侵犯言论自由或良心的平等权利。”这一规定连同后经众参两院修正后的规定一同成为处理美国法律和道德问题的最高准则。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很多新闻从业人员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并以此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面对这一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一些有良知的报人及其所主持的报纸意识到这一问题,纷纷制定自己的办报方针及报馆的工作守则,同时呼吁新闻界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例如,富兰克林《宾夕法尼亚公报》强调新闻平衡;便士报时期的贝内特、格里利都强调报纸作为道德机关的功能等,这些碎片化的办报准则,是美国新闻道德规约发展的萌芽。
1888年7月24日,《纽约太阳报》主编达纳在维斯康星编辑协会上倡导建立起一套新闻伦理道德规约,并提出了“获取新闻,获取所有的新闻,只要新闻;绝不在被访者不知晓和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版采访内容”等8条准则,成为了美国新闻道德规约条文化的开端。此后州一级的新闻工作者组织以1910年3月8日堪萨斯州编辑协会通过的、由弥勒起草的《堪萨斯州道德规约》为开端,也纷纷制定道德规约,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密苏里州(1921)、德克萨斯州,马萨诸塞州和华盛顿州(1923);代表性的报纸《斯布菲尔德共和党人报》《萨克拉门托蜜蜂报》等也在1910—1920年间建立起了自己的新闻道德规约。
除此之外,全国范围内也纷纷进行新闻道德规范,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制定《新闻道德规约》。1929年ASNE通过了《新闻道德规约》是自愿遵守而非惩戒行动的决议,从此“自愿遵守”成为媒介伦理规范的道德规约。随后美国广播工作者协会通过了《全国广播业者协会伦理规约》和《全国广播者协会商业行为规约》,成为广播业者的第一批规章。
在宏观的社会体系中,众多职业的自律虽然有着职业的特殊性却要服从普遍存在的社会价值观的整体约束,而社会价值观又会受到社会道德的指引,新闻道德规约亦是如此,如1923年ASNE的《新闻道德规约》前言阐明了最高准则,即报纸的首要功能是向人们传播其成员做什么、感受什么以及想什么。正文中,《规约》罗列了“责任、新闻自由”等七个关于报刊责任的原则。其中对于独立和准确以及不偏不倚和公正罗列了1—3条细则,其他的未列。所以早期的新闻道德规约主要阐述的是道德原则,用于具体实践的详细规则并不多,给新闻工作者留下了较大的进行道德原则推理和判断的自我空间和自由度。
20世纪40年代,美国一些学者开始对自由主义的新闻理论进行思考,他们认识到,自由主义宣扬的自我放任的滥用,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并最终失去新闻自由。随后,哈钦斯推出了《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标志着全新的新闻理论——社会责任论的诞生,成为了西方新闻理论的重大里程碑。除此之外,1972年水门事件爆发,促使媒体思考匿名新闻来源的使用等问题,开始了新一轮的新闻道德规约的修订。
此时,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进行了转变。1926年修订的规约中对于“新闻自由”的阐释为,新闻自由将会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权利得到保护,是一种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条“独立”原则表示新闻业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接受任何义务的限制。在1973年版本中《规约》写有“责任、新闻自由、伦理道德、准确与客观、公正、承诺”等六条准则。关于“新闻自由”阐释如下:“新闻自由将会作为自由社会中人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得到保护,享有讨论、质疑和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或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自由和责任。新闻工作者支持发表不受欢迎言论和与大多数人保持一致的权利。”
1926年版本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准确、公正等原则确立为新闻道德的主要原则,缺乏具体的行为指导。1973年版本的规约中规则多达18条。第三条“伦理道德”下罗列出了“新闻工作者不能接受任何带有价值的礼物、免费旅行等以免有损于新闻工作者和其雇主的诚实”等五条具体规则,第四条“准确与客观”下罗列出“真相是最终目标;客观性是专业行为的标准;报道不准确不完整是没有任何借口的”等八条准则。
虽然美国新闻专业组织进行了一系列规约的修订,但是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新闻客观性是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采集、制作、传播中需要遵循的准则。
1980年以来,公共新闻学使得媒体从业者在角色的选择和认同上发生困惑:记者应该是中立的观察者还是成为一个参与者?由于公共新闻在方法上强调民意调查,被人诟病为公关和促销,与新闻客观性要求的新闻与商业分离的原则并不相符。
另外,技术的发展也带来新的问题,计算机技术在新闻编辑的运用中,尤其是数码技术在图片新闻的运用中屡屡引发真实性危机。在1992年《得克萨斯月刊》封面照片中,时任州长理查兹的头部与一个骑摩托的模特身体组合在一起,成为美国新闻史上的笑柄。
知情权作为美国人民民主权利的一项内容为新闻界扩大信息来源创造了更多的条件,但也引发了公民与媒体之间的矛盾。公众期望媒体向公众提供更多不为人知的信息,但一涉及具体个人,就有可能对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侵犯。
对此,美国新闻专业组织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调整措施来应对这样的困惑,1996年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修订通过的《道德规约》包含了四大原则:“追求并报道真相”“最小化伤害”“独立行动”“可问责”,虽然1996年版本的规约比1987年版少了两条,但是在这四条下面却罗列出了37条具体的规则,比1987年多出了18条。
数字化时代,新闻机构之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应该建立一套互联网时代新闻道德规约还是将传统的新闻道德规约延伸到互联网中,网络新闻的特殊性对传统媒体所习惯的新闻伦理提出了新的问题。
一是新闻纠错。1996年美国职业新闻从业者协会制定的《道德规约》规定从所有渠道检验信息的准确性,小心避免因疏忽出现的错误,同时可问责原则要求承认错误并迅速纠正。互联网时代,2011年一项研究选取了15家既有印刷版又有网络版的媒体和15家网络媒体,其中15家传统媒体中9家在网络版上有纠错政策的公告,7家有专门更正内容的网站,11家提供了报告纠错信息的联系渠道。相比之下,15家网络媒体仅在网站上公告了纠错政策,3家有专门的纠错区域,5家提供了报告纠错的渠道。
二是商业冲击。传统新闻客观性要求新闻制作和编辑中将新闻和广告分离以体现商业与新闻分离的原则,1996年美国职业新闻从业者协会的道德规约仍明确规定,区分新闻与广告并避免二者的混合。而在网络新闻中广告语新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很多新闻中甚至直接掺杂了广告,对新闻的客观性等发起了挑战。
新闻道德规约的建设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新时期的到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给新闻业带来了一系列伦理“问题单”。美国新闻业界和学界也在积极探讨如何让传统的新闻伦理跟上时代的步伐,而将新闻伦理尝试放大到所有与新闻生产有关的人群当中,拓宽影响范围,令新闻伦理影响更多的人群或许是一个新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