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卓轩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北京100021)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对“法治”的经典定义是,“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P199)法治的标志是存在一个法律之下的政府。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意义:“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祗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2]Aristotle,The Politics,Book III,Ch,16.该段译文参见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4).公法(第2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走过的曲折道路,恰好证明了这句话。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表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中国的发展才能更长远、更稳定,发展速度才能更快。依法治国是党带领人民群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体现出唯物史观的思想理论。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柱石之一,“像一根红线贯穿着党的一切文献”[3]中央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P39),是“唯一科学的历史观”[4]中央编译局编.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P112),这是被人类以往的历史和今天的实践所证明的。
中国地方志有悠久的历史,源远流长,代代相传,是中华文化的“根”与“魂”。尤其是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地方志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为地方志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地方志的具体工作也亟需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5]黎翔凤.管子校注(卷十七.七臣七主第五十二).中华书局,2004.(P998)继2006年5月18日我国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依法治志”。这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以“一纳入、八到位”为总要求,使地方志从传统单一的依法修志向依法识志、依法修志、依法研志、依法用志、依法管志、依法存志和依法传志转型发展[1]冀祥德.论依法治志.中国地方志,2016,(5).(P27)。依法治志是在总结以往地方志事业发展经验和谋求创新科学发展基础上提出的新的理念,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遵循地方志事业的发展规律,是唯物史观在地方志事业发展中的正确运用与创新的结果。
唯物史观是中国共产党认识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武器和重大法宝,是依法治国的坚实思想基础。依法治国,即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依法治国是形式意义法治走向实质意义法治的重要标志,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现实力量。
依法治志是伴随着我国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调整,从地方志“一本书主义”逐步发展形成的;依法治志是伴随着地方志从一项工作到一项事业的定位升级,由依法修志逐步发展形成的[1](P23)。同时,依法治志也是唯物史观在地方志事业中的伟大实践,是唯物史观社会发展规律观点的具体反映。
(一)依法治志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历史必然。《条例》和《规划纲要》是依法修志、依法治志的纲领性文献,都为依法治志奠定了有利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尤其是《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志,是对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律的清晰判断,是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的本质要求,是地方志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地方志事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贯彻依法治志,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紧紧围绕地方志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地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对法治的要求,是为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顺利实现的有力支持。
(二)依法治志是在地方志事业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依法治志适应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地方志从一项工作向一项事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法治是文明的具体表现,文明是现代化国家必备的基本条件。地方志事业需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意识在地方志事业发展中践行和发扬,是在地方志事业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和战略部署。
(三)依法治志反映了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依法治志顺应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生产力发展规律,体现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和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法治志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彰显着现代政治的活力及现代文明的张力,在地方志事业中展示了中国特色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依法治志既重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地方志的存史、资政、育人作用,逐步形成地方志工作者的共识和行动,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魂聚气,这是史无前例的。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结构体系中的各个构成领域依据其内在机制有机地联系着。由此出发,可以进一步区分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基本层次。两对矛盾相互联结,形成社会基本矛盾,制约着整个社会结构体系的存在和发展。而社会各个构成领域本身,还有着各自的规律。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社会历史领域的这些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必须自觉遵循这些规律,人们的社会活动才能成功。
在依法治志方面,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也同样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法治体系建设属于上层建筑,因而必然要受到作为经济基础的经济关系的制约。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依法治志的具体实践,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才能体现其价值。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基本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毛泽东在《矛盾论》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仍然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1]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P213)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这两对矛盾并不是对抗的,而是既相矛盾又相适应的,“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1](P21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准确把握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新特点,使主观世界更好符合客观实际,按照实际决定工作方针,这是我们必须牢牢记住的工作方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文化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编修地方志作为文化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形势下更要与时俱进,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1.依法治志实现了对基本矛盾的整体把握。依法治志是立足于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具体形势,从地方志事业的社会存在整体出发,从围绕地方志事业的社会物质条件总和出发,从社会构成成分及其运动的主要矛盾出发,结合地方志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在直面矛盾、解决矛盾中攻坚克难、转型升级。依法识志是针对新时代地方志应有怎样的社会地位的突出矛盾,注重解决认识和定位新时期的地方志问题;依法修志是针对如何确定各级政府在地方志编纂等方面的职责的突出矛盾,注重解决构建科学完备的依法修志体系问题;依法研志是针对方志理论研究和方志学学科始终未获得应有的学术地位的突出矛盾,注重解决如何推动方志学学科地位提升问题;依法用志是针对地方志工作怎样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的突出矛盾,注重解决依法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依法管志是针对各类地方志违法行为的突出矛盾,注重解决地方志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问题;依法存志是针对传统志书年鉴的存储已不能满足信息化社会需要的突出矛盾,注重解决地方志书编纂过程中基本资料的留存、相关机构的收藏利用以及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数字化存储问题;依法传志是针对地方志如何广泛传播的突出矛盾,注重解决中国方志文化走向世界并影响世界的问题。
2.依法治志实现了对发展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唯物史观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发展理论,它从宏观层面上揭示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即揭示了社会的本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等。”[1]郝立新.当代中国的新发展观.中国高等教育,2016,(1).(P13)唯物史观的核心观念就是用发展变化的理念来分析社会实践,发展是唯物史观中的重要内容,蕴含着两层涵义。第一,发展嵌入到发展方式的问题。唯物史观是关于人、社会和自然三者共同存在的实践方式,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实践方式构成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式。社会发展方式不断地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同时,在这种实践方式中也不断地创造着新的发展方式。依法治志就是在原有的地方志工作实践方式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对地方志事业传统发展方式的变革和创新,形成为解决地方志事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发展嵌入到实际发展现状的问题。发展包含着对实际发展情况的整体认识和把握。当前,地方志最大的实际就是地方志进入新时代,全国地方志工作进入全面攻坚期,地方志事业发展正处于关键的转型升级期。依法治志既站在唯物史观的理论高度,又站在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践高度,实事求是地回答了地方志事业在新时代如何转型升级的问题,体现着唯物史观的整体发展观。
唯物史观的贡献不在于强调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也不在于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而是在于从人的现实实践活动中揭示出人类历史的客观基础和发展规律。马克思说:“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2]中央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P43)也就是说,唯物史观是立足于现实的人的社会实践来考察和思考社会问题,从实践的观点来说明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历史就是现实的人的活动的历史,人的实践活动是在历史过程中展开的,实践是人与人类社会形成的基础,是认识、理解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纽带,这就是唯物史观的实践维度。
唯物史观在地方志事业发展中的实践维度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用实践理念思考社会问题。作为实践理念,实践是认识人类社会历史存在与发展的逻辑起点和本质。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将坚持依法治志作为指导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践理念,明确写入《规划纲要》,成为“六大基本原则”之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内涵与必然要求。它意味着全国地方志从依法修志走向依法治志,从法制化迈入法治化的新阶段[3]李培林.坚持依法治志,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报.。二是用实践具体来解决社会问题。实践理念形成于实践具体之中,实践具体是实践理念的动态展开,作为实践具体,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内在动力。《条例》颁布实施12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指导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践具体,通过制定本地的地方志条例、规章,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努力推进本地法治化建设,夯实依法治志的工作基础,地方志法治化建设才取得了显著成就。
实践理念和实践具体二者统一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关系。从基本原理上讲,实践的水平决定着生产力水平与社会关系的选择和处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原理、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原理归根到底要看实践的水平;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是内在于或蕴含于人的实践的主体能动性之中,是在实践基础上客观规律性与主体能动性的辩证统一。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从依法修志到依法治志,地方志从一项工作到一项事业发展的进程,也是思路升级、理念更新、适应新时代需求的过程。依法治志是蕴含着尊重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律、按规律办事的实践逻辑。依法治志的提出,是公平有序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内生性要求,是地方志活动发展的历史趋势与必然规律[1]冀祥德.论依法治志.中国地方志,2016,(5).(P25)。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他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这些重要论述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和执政为民的责任担当,为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提供了价值遵循。
1.依法治志体现了唯物史观的人民性。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依靠力量,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目的所在,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决定力量。因此,“为谁修志”成为地方志事业的根本性理论问题和根本性实践问题。从“为谁修志”可以看出,依法治志包含两层哲学涵义。第一,人民性是依法治志的根本性理论原则。“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一个原则问题。”[2]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P857)为人民修志,依法用志,为公众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使志鉴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反映了依法治志人民性的内涵和人民性的根本原则。第二,人民性是依法治志的根本性实践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依法治志作为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为人民修志体现了人民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现实动力和力量,使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在地方志里寻找到自己位置。
2.依法治志体现了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唯物史观在依法治国中的体现。《规划纲要》提出的依法治志是依法治国战略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体现了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是由我国的政体以及党的宗旨决定的。第一,政体的决定性。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第二,宗旨的目的性。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新时期党的宗旨的最新诠释,归根到底是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依法治志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造出更多精神财富,让地方志进入寻常百姓家,发挥育人功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依法治志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文艺工作者应该坚持扎根群众,反映时代精神,为祖国为人民立德立言。在地方志工作中,修志就是立言,而如何立言,立什么样的言,修什么样的志,是摆在地方志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途中体现着人民创造历史的主体力量。同时,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也离不开群众的首创精神、创新精神、实践精神、探索精神。这些丰功伟绩和奋斗精神都需要地方志工作者依法修志,直笔著史,客观而真实地记载下来。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先进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落后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有阻碍作用。依法治志有着潜在的能量,它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代表社会发展的进步方向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先进的社会意识,不仅促进了地方志事业发展,还大力推动中华传统文化及其传承发展与创新。依法治志实施三年来,地方志正从“一本书主义”的一项工作向志、鉴、库、馆、网、用、刊、报、会、研“十业并举”的一项事业转型。例如依法研志有效促进了方志学学科体系建立,依法用志成为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的智力支持,依法传志进一步树立了方志文化自信,加快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步伐等。总的来说,依法治志的主要作用至少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回顾延续2000多年的方志发展史,我们感到,地方志编修之所以能持续不断、延绵不绝,与行政推动分不开,与“官修”传统分不开。自隋唐基本确立史志官修制度后,历代不断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通过行政命令推动修志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代共发布修志命令46份,包括清以前35份、民国时期11份[1]李培林.坚持依法治志,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报.。1985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是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第一个政策性规定。199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新中国地方志工作步入制度化阶段。1998年2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和地方志工作机构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近年来,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史志工作高度重视下,相继颁布的《条例》和《规划纲要》深刻体现了依法治志对规范省市县三级政府修志行为的作用。
另外,在文化事业范畴内横向对比,与地方志相关或相近的工作,均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出台,例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而且档案法修订草案还纳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可见,史志立法更是迫在眉睫。这是地方志事业乃至整个国家顶层制度建设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活动。依法治志为找准史志立法方向、确立史志立法原则、把握史志立法精神、明确史志立法思路、设计主要制度等方面提供很多思路,为史志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利益调整最为深刻的一次,旨在通过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搭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在坚持大部门体制改革思路,统筹考虑机构裁减与合并合署的大背景下,史志类管理机构何去何从是关乎整个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极端重大问题。当前地方志管理主体不统一,工作机构不健全、不稳定。一是各地各级地方志机构归属和编制问题。有的归属党委,有的归属政府,有的归属地方社科院,有的与党史研究机构合并,有的与档案部门合并,大部分县区级地方志机构则是党史、档案、地方志三者合一;有的是公务员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二是各地各级地方志机构在规格上不相同。同为省级机构,有的是厅级,有的是副厅级,有的是处级,而市、县级地方志机构的级别建制更加混乱。三是个别地方志机构形同虚设。一些地方把修志工作视为临时任务,修志工作完成后,机构和人员即被裁撤分流。因此原有的地方志法规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依法治志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作用,准确把握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关系,才能破解这些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依法治志具有前瞻性,能主动适应改革要求,通过地方志立法、建章立制、督促检查考核等,为各级地方志机构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规划纲要》要求,“到2020年,完成第二轮地方志书规划任务,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全部出版”和“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实现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以下简称“两全目标”),这是《规划纲要》赋予的法定任务。唯物史观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依法治志实施以来,各地为早日实现“两全目标”积极开展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成效显著。北京等十几个省(区、市)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河北等多个省(区、市)建立督促检查考核机制,山西还将地方志工作进展缓慢市县列入省政府督办系统。在依法治志有效推进下,据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末的统计,三级志书出版量较2017年第一季度增加200多部,累计出版总量较2013年底翻一番;三级年鉴启动编纂数量较2017年第一季度增加130多种,较2013年底增加70.8%。可见,在依法治志的实践中,国家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省、市、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职责,才确实解决了实际问题,为决胜地方志“两全目标”提供强劲助力。
“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地方志事业是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治志顺应新时代发展潮流,把握地方志发展历史机遇,加强了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增强了地方志事业各个方面的关联性、系统性、协同性。可以说,依法治志是通过创新观念来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价值理念,体现了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大势观和大局观,是唯物史观在地方志事业发展中的伟大理论创新,是唯物史观的社会发展理念和社会实践理念的创造性契合。只有坚持依法治志,才能更好地明确地方志工作在国家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地认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势,从而不断厚植发展优势,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续写“方志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