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回购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新《公司法》对公司回购的具体情形做出了新的规定。新法将旧法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并且补充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新法体现了公司股份回购在法律上的“放宽”。
此外,新《公司法》还提高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了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删去了旧法中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