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丙林(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22)
虚拟货币法律关联的本体主要包括发行者、特约互联网服务商和消费者。
发行方指的是可以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络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提供虚拟货币的游戏开发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增值电子商务网站的运营商,为了方便消费者支付他们所提供的虚拟商品和服务,提高交易效率,发行虚拟币和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就是通过网络用虚拟货币购买网络运营商发行的各种虚拟商品和服务的人群。
特约的网络服务商是指消费者不仅可以用他们发行的虚拟货币购买其商品和服务,还可以用其他的网络发行商发行的虚拟货币购买特约网络服务商的各种商品和服务,类似于传统社会接受的银行或信用卡使用的“特殊商户”。例如盛大公司的盛大币不仅可以提供自己的游戏或使用其他产品,你也可以购买瑞星杀毒服务,下载文件和万方数据包等等,这时的瑞星和万方数据库就是本文所说的特约的网络服务商。
在法律问题中,虚拟货币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叫做客体,法律关系和客体是一一对应的。具体而言,虚拟货币是物权法这个法律关系的客体;交易行为是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支付行为是使用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客体;网络运营商供给虚拟商品和服务的行动则是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目前国内的绝大多数虚拟货币使用只限于发行商自己的虚拟商品或服务,但也有个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发行人可以提供少量的特殊商品或服务。因此,虚拟货币法律关系涉及三个方面:发行者和购买其所发行的虚拟货币的购买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特殊服务商和购买其虚拟货币的购买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发行者和特殊服务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1)发行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虚拟货币发行者与购买者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虚拟货币的使用首先要用法定货币购买,然后使用虚拟账号支付虚拟商品或服务,因此发行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分为买卖虚拟货币所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和支出结算的服务合同关系。首先,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很多,通过购买实物充值卡,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充值卡、网银支付,但无论是什么样的购买,都存在着发行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方式购买虚拟货币的合同关系。当然,这样的合同关系只存在于法定货币提前支付充值类型的虚拟货币的购买过程中。其次,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手段或无形的交易工具,发行人发行目的是使消费者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更加快捷方便,发行者除了为购买者提供虚拟货币的账户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外,还为消费者购买特约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
发行人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发行方需要提供虚拟货币和存放虚拟货币的账户以保护安全。发行人在消费者提供了法定货币以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只不过支付方式是让提供消费者自由选择而已。但无论是哪种方式,发行者都有责任保护虚拟货币账户的安全。其次,购买者有权使用其充值的虚拟货币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使用发行人提供的虚拟货币和在发行人及其授权的网站上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发行商和特约网络服务供应商不可以拒绝消费者的消费。发行人必须要保障消费者可以用其发行的虚拟货币来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
从大的范围上来说,虚拟货币其实属于一种虚拟财产,学术界现如今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其中最受大多数人支持的几个观点有:
(1)无价值论。此观点的支持者们认为虚拟货币从形式上来看只是一行行代码和数字而已,仅仅是网络游戏玩家用来购买虚拟物品从而达到他们娱乐的目的而已,不是实际的劳动成果,没有实际的价值,而且网络游戏容易使青少年沉溺其中无法自拔,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因此他们不主张虚拟货币具有价值。
(2)物权客体说。世界上的“物”这个概念可以分成两大类:有形之物和无形之物,此观点的支持者一致认为虚拟货币从根本来说还是无形之物,属于“物”的范畴,是物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客体说。这种学说的支持者认为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促使虚拟货币的产生,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因而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那么对于虚拟货币的产权归属问题如今有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的支持者觉得从虚拟货币的发行方角度看,虚拟货币是有网络运营商发行的,产权理所应当属于发行方;另一种看法则偏向于消费者,他们认为既然是网络用户花费了现实世界的金钱充值了虚拟货币,那么产权就应该属于消费者。
(4)无形财产说。此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无形财产,虽然它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依赖于虚拟网络世界,但是却有着实际的购买能力和支付能力。
(5)新型财产权客体说。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以上的几种观点都不全面,不能够全面概括虚拟货币的各种属性,于是他们提到了另外一种学说:新型财产权客体。他们一致认为由于虚拟货币是这几年新兴的产物,是依赖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所以虚拟货币与传统的货币有着很多的不同,用传统的货币观点很难比较全面的概括虚拟货币的各种属性,所以他们才提出了这种新型财产权客体说。
目前使用虚拟货币的人越来越多,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但是现在的虚拟货币还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来对其进行监管,如今市场上存在的几个问题有:第一,消费者的权益无法进行保障,比如当某个玩家停止使用或购买某个服务商的商品时,运营商不能将该玩家已经购买的虚拟货币但未使用的部分进行实际现金的折算来退还给玩家,这就造成了玩家的损失;第二,消费者购买虚拟货币的过程中完全是匿名购买的,购买主体不能实名制,这样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地找服务商寻求帮助;第三,有不少的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等行为,严重污染了社会的风气;第四、现在的社会机制没有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货币发行商的条件不一,其信用也是参差不齐,随着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问题日益暴露,构建一个安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必须加快对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