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琪舒(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思想观念的迅速转变,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2010年粗离婚率上升至2%,2015年全年办理离婚手续384万对,粗离婚率为2.8%,近两年粗离婚率还在不断上升中。在离婚案件中,造成离婚率不断提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性别因素对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影响。
经济因素导致离婚案件中性别不平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是导致阶级分化和性别不平等的最重要的因素,我们可以归纳总结当前我国离婚案件中性别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来自于经济制度导致的男女双方在家庭和社会中性别角色地位的不平等。一是财产所有制,受中国传统因素影响,土地、财富等都是由男性的一方来提供或支配的,同时中国绝大多数地域的结婚习俗中,都是男性来提供房子等家庭财产,并且结婚也是由女性嫁给男性,成为男性家庭中的一员,这些都体现着男权思想。二是社会分工,“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大多数家庭男性成为家庭中经济来源的主要支柱,这就导致男性的话语权要相比女性更重。
当前家庭分工的转变改变了离婚案件中性别比率。有女权主义者指出,家庭中不平等的性别分工关系也被看成是社会中不平等的两性关系的延伸,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大多数婚前都待嫁闺中,做女工等家庭手工劳动,婚后也是以家务劳动、养育孩子为主要职责,不能产生经济收入,而男性则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男性作为社会的第一生产力,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由男性来提供的,而女性只能依附男性获得生存。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加剧了在离婚案件中性别比例的差距,女性无法实现经济独立,导致其没有足够的经济基础脱离家庭,而男性则因经济基础雄厚而对婚姻有更多的选择。但随着女性走上工作岗位,女性在工作中的收入逐步提高,甚至一些家庭中还存在角色互换的情况,双职工家庭的比例也逐步提高,在家庭中男性和女性分工的转变也使得离婚案件中男女比例的变更,有更多的女性开始因为对婚姻的不满而提出离婚,改变了离婚案件中的性别比率。
政治因素导致离婚案件中性别不平等。政治是经济的重要表现,同时也对婚姻制度起着重大的制约作用。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婚姻观念,就是受到传统社会中中国政治观念的影响,在长期的演变中逐渐形成的。历代政府都在致力于通过法律等来干预婚姻家庭生活,而正是这种传统政治的影响,导致男性在离婚案件中占有主动权、占有较大的优势,导致了离婚案件性别不平等因素的存在。同时,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也束缚了女性,使得其处于婚姻中弱势的一方,相较于男性更少的提出离婚的要求。
女性社会地位提高为离婚案件中性别比率改变做出一定贡献。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社会逐渐开放起来,相关的法律也逐步完善。随着女性走入工作岗位实现经济独立,加之保护女性的相关法律也逐步完善,女性在社会中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在提倡男女平等的社会背景下,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不想结婚,并且随着女性经济的独立,离婚的概率也越来越高,为离婚中性别不均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文化因素导致离婚案件中性别不平等。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多元文化并存的社会,但当前文化制度的特点是受到了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而形成的,中国传统思想“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思想明确了夫妻中双方地位关系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同时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要求的“家庭团结、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对婚姻关系的维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思想也严重约束了夫妻双方婚姻自由。
传统思想引起男性提出离婚高于女性。距不完全统计,当前男性粗离婚变动率的贡献率至少高于女性20%,产生贡献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当前男性在婚姻中仍占有较为强势的地位,这主要源于传统的家庭分工导致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男性在家庭中属于拥有财产的一方而对整个家庭起主导作用,而女性作为侧重家庭的一方,为家庭承担家务劳动、孩子教育等问题,但这些未能获取直接的经济收入,导致男权主义较强,同时也正是男性在家庭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婚外恋”、“外遇”等现象发生的主体多为男性,女性占比较少;二是男性的流动性较女性大,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诱惑,加之在陌生环境中男性的约束力会极大的减弱,难以抵御一些诱惑,更容易产生对婚姻的动摇,男性的婚姻稳定性较女性差;三是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的“男尊女卑”思想在新时期还仍然存在,未完全消失,男性和女性在潜意识里对婚姻的忠贞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传统思想的存在,都对男性粗离婚率高于女性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影响了婚姻的稳定性。
性别观念对夫妻之间的家庭地位、家庭生活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同时性别因素带来的一些列问题,诸如家庭经济地位、社会性别观念、文化差异影响等都会对离婚案件中性别比例产生影响。婚姻解体的原因有很多,导致婚姻解体中性别因素的影响也很多,加强对这些方面的研究更好的帮助我们对离婚因素进行分析,从而更好的帮助解决社会离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