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情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影响力探究

2018-04-01 12:00黄立婕
市场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舆情网民舆论

◇姚 刚 黄立婕 刘 慧

一、我国网络舆情的发展现状

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助推了网络舆情的产生,并随着新媒体受众的不断增多,网络舆情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发展、解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我国,网络舆情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网民密不可分,因为其传播主要是依靠网民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自媒体渠道自发传播。当现实世界中具有极大社会吸引力与关注力的事件爆发时,单个网友通过发帖散布消息-众网友围观转发并发表意见-新闻媒体跟进报道-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便形成了在网络环境中网络舆情传播的一种典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社会热点事件能够在短时间内汇集大量的流量与关注,并引发全民的热烈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大大加快社会热点事件的产生、曝光与解决。

结合我国网络环境的具体实例来看,由于近年来国民整体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政府反贪反腐力度的加大,普通群众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社会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因此,每当有关系社会民生或官员腐败的事件发生时,便会在网络上被迅速转发传播,形成社会热点事件,引发民众的热烈讨论,形成舆情。例如之前的“官员艳照门事件”“广东乌坎事件”等,网络舆论都在这些事件的曝光及处理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网络舆情能够促进公共议题的讨论,推动公共事件的发展和解决。透过网络舆情,政府能够知晓普通民众在公共事件中的民意,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从另一方面看,网络是虚拟世界,网民在网络世界中发布的消息与言论有时并不客观、真实,与现实社会的真实情况存在偏差和不同,加之我国网络发展起步较晚,并且缺乏相关的治理经验,从而在网络环境中存在有大量造谣诈骗、秩序混乱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不足等问题。

因此,如何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正确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的促进作用,合理规避其负面影响,是我们需要思考并予以解决的难题。

二、我国网络舆情的影响层面

目前我国网络舆情对热点事件的发展、处置具有重要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从不同层面上可以分为司法、政府行政、网络民主三个层面。

(一)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

近年来,网络舆情对司法产生很大的影响,究其原因,第一是由于网络舆情迅速成为重要的民意表达形式,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民众能够直接参与到网络舆情中,其规模日益壮大,同时网络舆情作为民意的表达变得更加尖锐。第二是中国传统的司法以及政治文化对民意十分重视,这使得有些法官在判决时,把“为民做主”放在首位,而忽略了事件本身的逻辑性和公正性,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判决。第三是网络舆情对法官同样有一定的制约力,在网络舆情泛滥时,法官终究会接收到民众的思想,庞大的群体规模压力会让法官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另外,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过程不同于传统预期的影响,它首先是通过外界信息的刺激,常常是社会的热点事件,一旦民众对此产生心理契合,就会借助发布信息成本低的网络发声进而形成网络舆情的发展,同时网络舆情和传统媒体、专家意见交互影响,特别是三者产生分歧的时候,更易形成不断的信息传递和反馈。

(二)网络舆情对政府的影响

在政府层面上,网络舆情无疑提高了公民的参政、议政积极性,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低成本和对民众信息的不公开性,有效地降低公民的参与成本的同时,还提高了公民的参与效应。另外,公众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关于政府职员的相关信息,通过一些负强化的惩戒功能和正强化的赞许功能,可以对服务型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形成有效推动作用。而且网络舆情的传播,可通过减少中间环节而提高政府的行政回应效率,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并有效地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三)网络舆论对网络民主的影响

目前网络呈现的是一种网状的信息分布和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民众的话语权,用户可以在平台上实现自由的个性化发言,同时网络信息的互动性使人们对公众事件的讨论更能达成共识性的意见。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监督体系暂时的不完善性,网络舆论在实现网络信息充分沟通的同时,可能会带来对网络民主监督的困难。

三、实例分析及建议

(一)实例分析

于欢杀人案发生后,《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报道了此事,引发了媒体和网民的关注。随后该文章被其他媒体广泛转载,使事件得到了更大范围的扩散,在朋友圈、微博、贴吧等社交网络平台中,关于“辱母杀人案”的文章屡屡刷屏,广大民众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于欢的量刑过重。许多人认为杜志浩等人行为恶劣,手段极其卑鄙,认为看到自己的母亲受到侮辱,作为儿子的于欢反抗是人之常情,“辱母不护,辱国何御”的言论被广泛转发。这也引起了政府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重视,多部门开始深入调查此事,并对报道中提及的当地警方不负责任的言论做出了回应。最后,二审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件事也随之告一段落。

从于欢杀人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力量对其的推动作用。

第一,引起新闻反转现象。于欢杀人案被媒体报道出来后,获得了广大媒体和民众的关注以及深度追踪。许多民众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案件疑点的看法,例如案发前民警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报道中提及案发前杜等人多次以非法无理的形式向苏讨债,苏报警后,民警只是简单地口头上向杜发出警告,并未有实质性举动)。同时,关于杜与苏之间的债务问题也引发了民众的关注。民众和媒体对案情的关注促进了法院更加深入地调查该案件,并且逐渐将更多案件细节展现在公众面前。由此可见,在于欢杀人案中,舆论力量带来的社会效应不言而喻。在整个过程中,随着案情细节的浮现,人们之前未经核实的口述型报道被推翻,取而代之的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关注,由此带来了新闻的反转。

第二,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在于欢杀人案中,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二审的5年有期徒刑,可以说,舆论力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许多民众认为一审判决太过严厉,怀疑司法的公正性。而这种民愤使法院对案件又开始了新一轮讨论,重新考量审视该案件,并将案件的更多细节披露于公众,增强案件透明性。舆论不能干预司法,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民情。在此案中,舆论压力推动了司法审判的进程,也促进了司法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司法不仅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人性诉求与伦理道德。

(二)建议

当前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使舆论力量不断壮大。许多问题在新媒体环境下,变得越来越容易引发热议,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而个人偏激的言论更容易得到扩散,成为非理性的社会情绪,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日益复杂的新媒体环境中,必须高度重视网络力量,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第一,从加强网络舆论监督行为主体方面来说,首先要提升网民网络文明素养。网民作为舆论力量的主力军,对网络舆论的影响不言而喻。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网民的网络文明素养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态势。由于新媒体环境下的匿名性与自由性,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对社会现象的看法。但这些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却难以确定,人们很难理性、客观地辨别这些信息的真伪。所以,为了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力量,最重要的就是提升网民的网络素养。网民需要有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和危害社会信息的能力,不听信谣言,不传播谣言,在发表言论时保持理性。网民素养的提高才能发挥出网络监督的效力。其次是加强网络舆情监督。对于一些以激发广大网民强烈情绪的失真信息,在其扩散之前或未造成严重后果前,相关部门要给予坚决制止。同时,网络管理者要重视那些容易激发舆情产生的热点事件,谨慎处理那些刺激性大、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

第二,从净化网络舆情生长环境来说,政府部门应增强行政的透明性,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制度。只有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地提供权威信息,才能真正遏制住谣言的散播,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因此,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应及时查清事情始末,查明事实真相,并向公众公布,遏制谣言的传播。立法部门应加强立法,对网络违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加强网络监督系统、制度的建设。司法部门则应依法司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增强司法透明性,听取民意,审慎司法。

[1]邓琼.网络舆论的控制和引导[D].广州:暨南大学,2007.

[2]刘翔.网络舆论对我国政府行为的影响力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

[3]刘洪举,任镝.网络舆论的传播与控制机制[J].情报科学,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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