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融合型社区的共治需求与实现逻辑
——基于空间结构的视角分析

2018-04-01 09:45金太军
关键词:共治城乡社区

林 莉 金太军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 江苏南京 211815)

金太军, 男, 安徽全椒人,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 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014年6月,中国首发社区发展报告指出,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乡融合型社区将会大量出现并快速发展。近几年学术界对这类社区的研究逐渐增加,但基本是以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发展作为研究的切入点进行分析,没有摆脱原有社区治理思维的固化。激活社区活力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根本,也是丰富乡村生活、促进乡村文明的逻辑起点,城乡融合型社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后从转型期走向新时代的产物,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都有必要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因此,应结合乡村振兴的大背景,突破传统治理路径上的依赖,探索出区别于城市社区与传统农村社区的第三类社区治理范式,从而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为缓解西方社会不断激化的城乡对立与矛盾,恩格斯首先提出“城乡融合”的概念,并指出城乡融合意味着劳动阶层分工以及城乡人口不均衡的消除。[1]随后西方学者提出了田园城市(Garden Cities)、区域统一体(Regional Entities)、区域城市(RegionalCities)、城乡融合区(Desakota)的概念以及城乡整体规划思想等。这些都对城乡融合社区的形成、区域特征及规划实践做出积极的探索,并为城乡融合社区治理的背景和需求提供了研究基础。加拿大学者T.G.Mcgee在对亚洲一些国家进行长期研究后提出“Deskaota”的概念,[2]指出不同于西方国家以城市为基础的城市化景观,亚洲国家较多出现的是一种以区域为基础的城市化现象;城乡融合型社区在地域组织和空间结构上兼具城市和农村的特征。麦基界定的城乡融合区没有产生大量的城市新移民,而中国城乡融合型社区的形成具有自己的特色,往往是城市新移民的聚集地,人员流动性大。

具体而言,城乡融合型社区是我国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农业活动与非农业活动的多种因素相互作用下,传统农村社区由于城镇化的外在动力作用下演化的必然结果。无论是在地理空间上,还是在功能定位上,城乡融合型社区属于城市边缘地带,社区人口结构复杂,既有城镇风貌,又有乡村特点的复合性新型社区形式,即在地域组织和空间结构上兼具城市和农村的特征。[3]从治理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社区以及农村社区,对城市融合型社区的专门性研究不多。类似的研究主题有:城乡结合部社区、城市边缘社区、过渡型社区、农村新型社区、“村改居”社区、“城中村”社区、转制型社区等等;这些概念均指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兼具城乡特色的社区,是区别于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的第三种社区类型,但其相应的研究始终在城市农村二元格局的模式中进行,并未体现出作为第三类社区在治理需求上的独特性。城乡融合型社区包括以上所有的社区形态,因城市化进程的地域差异,表现为城市化附属型和农村向城市演变型以及新型农村社区这三种典型的城乡融合社区。

1. 城市化附属型社区

城市化附属型社区主要指城乡结合部社区与城中村社区,最早在广州以及珠三角一带产生。周大鸣等认为,这是城市边缘地区由乡村走向城市这一都市化过程中的中间阶段;[4]是城市的边缘不断向处于外围的农村扩张而生成的,这种扩张在农用土地变更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李培林则基于珠三角的调研进一步指出,“城中村”作为城市扩张的延伸,处于市区没有农用地的“村落终结”状态,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发生改变,需要通过改造才能完成其城市化进程。[5]现有的研究认为,这类社区由于和城区接壤,是城市边缘不断扩张的产物,并最终将进化为城市社区。从概念解读和发展逻辑的角度来看,这种类型的社区是作为城市化进程提供后续动力而存在的,与城市社区形成一种发展脉络上的核心与边缘关系。

2. 农村向城市演变型社区

为了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居住问题,2002年前后,江苏省首创建设农村集中安置社区,[6]即主要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由农转非,搬迁至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社区。[7]张晨认为,这种社区的形成源于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有明显的过渡性,终将发展为成熟的城市社区。[8]同样具有过渡性的还有“村改居”社区,即转制型社区,现有研究将之视作农村社区城市化转型过程的中间状态,而非独立状态,是“介于乡村和城市连续体中的‘中介场域’”[9],并将城市社区视作相对高级的理想状态进行标杆治理,并最终发展为城市社区。

3. 新型农村社区

目前有些研究将旧村改造、撤村并居后农民集中安置的小区,尤其是针对河南等中西部地区的安置小区,视为新型农村社区。本文的新型农村社区不包括这种具有过渡性质的社区,指的是在传统乡村治理的基础上,基于城乡一体化的需求,通过村庄合并、集约发展,“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到基础设施相对完备的新建社区居住”[10],形成的新型共同体社区,是传统农村社区的升级版。在中央文件的政策倡导和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其治理主体、对象和手段上都朝着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不断缩小城乡差距的方向发展。因此,王义保、李宁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非迁移式的内生型城镇化。”[11]新型农村社区在理论和实践上依旧以城镇的标准作为整合、改造和提升农村的准绳,尚未充分体现并激发社区的内源性动力。[12]

从传统城镇化的发展逻辑出发,无论是城市附属型社区、农村向城市演变型社区还是新型农村社区,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城市社区的治理范式作为转型或者评价的指标。因此,城乡融合型社区应打破这种治理思维上的固化,摆脱乡村转型“以城统乡”的路径依赖,围绕乡村振兴的时代命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市场、居民以及社会组织的主体性与积极性,体现对具有中华民族美德的乡村价值的重视,再现具备中国特色的乡村生活的繁荣,改变乡村衰败的局面,在此基础上促进城市和乡村的共荣,也即城乡融合。整体而言,城乡融合型社区及其治理体现出新时代呼唤下的四个基本变化:社区治理背景从城镇化转向振兴乡村;治理目标从城乡一体转向城市与农村的共生共在;治理主体从政府以及居委会主导转向官方组织、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市场组织的协同;治理路径从城镇化、统一化转向本土化、多元化。

二、城乡融合型社区的空间结构与共治需求

空间具有社会性,“空间不是社会的反映,而是社会的表现”[13]。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主体的实践活动在自然空间的基础上生成了“人化自然”,“人的生存与发展不仅要着眼于人的实践活动空间的拓展,更要立足于现实的社会空间关系的优化重组”[14]。具体而言,除了地理与社会意义上的空间,城乡融合型社区的空间结构应还包括在治理中常被忽略、但影响力日趋明显的、基于虚拟网络所产生的流动空间,它与由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组成的固定空间所产生的分化越来越明显;对流动空间的忽视往往导致对融合型社区文化多元性和复杂性缺乏必要的认知与包容,而在传统治理的范式中也正是因此走向内卷化与网格式僵化。因此,要重塑城乡融合型社区的治理逻辑,就要在梳理空间结构具体特征的基础上挖掘与之相呼应的共治需求。

(一)地理空间边缘化呼唤共治价值的本土化回归

在地理空间上,城乡融合型社区体现了城市附属型社区、农村向城市演变型社区以及新型农村社区的共同特征:聚集、特别是围绕着城镇的聚集,是城市化的第一梯队;这种聚集一种是嵌入式的,与城市化的社区相互交错,类似城中村;另一种是卫星式的,这既有由于地理位置上的便利,自然而然地围绕着都市与城市边缘而产生的“天然卫星”,城乡结合部多因此形成,又包括“人造卫星”,即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在远离城区的乡村,以供给侧的形式建立具有分解并承担非城市核心功能的全新社区。这便形成了嵌入式融合和卫星式融合两种基本的地理形态。地理要素决定着政治格局,城乡融合社区的地理空间特征决定着城乡关系的具体内容以及治理的价值取向。

无论是嵌入式还是卫星式的地理空间结构,其规划理念是为了实现城乡资源的共享。在改革开放的前三十年里,一直是以城为主先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然后城市带动农村发展,逐步推进城市化。这种模式不仅使得城市得到快速发展,处于城市辐射区周边的乡镇也因此得到带动,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化的发展进入瓶颈期,作为城市化第一梯队存在的城乡融合型社区,由于其资源被过多地汲取而出现治理上的“挤出效应”。因为社会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城区所占用的资源过多,就会导致周边地区可使用的资源减少,这就限制了城乡融合型社区的进一步发展,使其难以摆脱对城区的依附性和从属性,要么沦为城区的供给站,要么被城区同质化,失去其应有的活力与特质。

长久以来社会转型所积蓄的力量,使城乡关系的发展有了新的时代需求,从城乡一体化到城乡融合,意味着对城乡融合社区地理空间的解读不能仅局限于城乡的主次关系上。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充分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主要矛盾的转型投射在城乡融合社区治理中,表现为在价值定位上缺乏对乡村本土价值的必要肯定与尊重。一方面要围绕着社区共同体成员内在的需求展开,减少政府主导的色彩,尊重社区共同体对“美好生活”的具体界定,在重视这种需求变化的基础上动态地调整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尽管城乡差距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城乡不平衡的状态整体有所改善,但乡村自我价值的发展还不够充分,应从城乡融合型社区治理的角度,推动乡土文化的重构、激活乡村自治活力、实现城乡共同繁荣。

(二)社会空间碎化需要共治主体建立联结

社会空间是社区治理的介质,指的是人们在地理空间上所形成的关系与互动,在社区中体现为居住群体的构成、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制度。布尔迪厄曾指出,“社会空间的建构方式,乃是位居此空间的作用者、群体或制度之间越接近,它们的共同性质便越多,反之,距离越远则共同性质越少。”[15]社会空间具有公共性,人们在公共场合的互动中相互认识,通过公共活动形成共同记忆,进而营造社区感情,构建社区共同体。在社区交往中,社会空间被具体地充实起来,并体现着空间的排他性、空间的分割性、社会互动的空间局部化、邻近/距离、空间的变动性[16]等这几方面的特征。

城乡融合型社区具有半熟人社会、半陌生人社会的性质,社会空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化,在形成初期缺乏有深度的持续的社区互动。社区常住成员与流动人员之间、社区成员与社政企组织之间、以及相互影响的政社企组织之间充分体现着上述社会空间的基本特征。在融合型社区,由于成员以及组织之间的异质性不可避免地出现分化、质疑与排他,社区成员缺乏共同体的意识以及相互认同;由于社区形成的被动性、发展的依附性,与社区治理相关的社政企组织缺乏合法性的认同以及协同性。与此同时,熟人社会的信任制约和陌生人社会的制度规范双双失效,良性互动不易形成、社区秩序却易失控,社区中公共事务的处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也会走向失序。正因为如此,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农民集中安置小区等社区给大众留下“脏乱差”的刻板印象。虽然社会空间具有变动性,若任由其发展,这种分化会大概率地演变成分裂,与“融合”这一终极目标背道而驰。

人的融合是社区融合的关键所在,这种融合不仅仅指的是固定居民和流动人员作为“外来者”之间的融合,更是治理过程中主体之间的融合;这两类融合互为因果,交织在一起形成共治的动力。因此,首先应从社区情感建设入手,重视情感的本土性意义,通过共治中“以情换情”[17]实现价值理性的回归,而不只是仅追求工具理性;同时,将公共情感与私人情感的鉴别、评估以及培养作为社区共治的切入点。以情感作为纽带来柔化政社关系之间的权力刚性,以情感联结来重构居民之间、居民与社区工作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提升常住居民与外来人员社区参与的主体性来增进社区认同和归属感;[18]在此基础上来奠定社区共治的情感认同与主体积极性,实现社区建设“与邻为善、以邻为伴”[19]的目标。作为异质性特征突出的城乡融合型社区,社区情感建设为打破社区隔阂与分离,加强成员之间交往深度与相互信任铺垫了坚固的基石。

(三)流动空间的不确定性亟需共治技术不断优化

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固定性,属于地方空间。中国城市化进程与信息技术发展带来了人力、物力以及各种发展要素的流动,在地方空间之上形成了流动空间,使社区关系更为丰富和复杂。在全球化的趋势下,“流动空间逐渐弱化城乡区域或地方空间的行政边界、社会关系及政治制度的限制作用,人类活动溢出了固定的地理空间”[20]。社区居民生活在地方空间中,容易形成固定的行为轨迹和相互交往模式,适应于网格化与制度化的管理模式,但是流动空间的产生对这种稳定带来了结构性的分离,瓦解着社区情感联系,这不仅仅体现为人口的流动上,更体现在信息以及网络技术的流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支配着社区关系。在社区中,地方空间和流动空间存在着不一致,需要在两者之间通过文化与社会性活动建立关联,避免两者在不同维度上撕裂社区治理体系。

流动空间是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相互作用的结果,意味着开放性以及不确定性。现实世界人口的流动性带来治理的复杂性,虚拟世界信息的流动性带来决策的风险性,当这两种流动性交织在一起时会给社区治理带来新的困境。外来人口的增加必然会导致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紧张,采取强制性手段来缓解人口的膨胀性与资源有限性之间的张力,虽然会达到重整社区秩序的目的,但会遭到强烈的社会舆论不满,这种不满情绪通过网络媒介的传播会溢出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范畴,形成社会情绪的激化,一个局部的治理问题演变成公众聚焦的热点问题,甚至还会出现泛政治化的发展。“新的治理观,要立足于流动性的秩序观,是守门人式的,不可以简单地将人拒之门外或驱离隔绝,而是要建立法治架构规范人与人之间关联的规则。”[21]同时,融合型社区中异质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自媒体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这些需求很容易被表达出来,当没得到必要的重视时,相冲突的需求还会朝着对立的方向进一步僵化,社区冲突也因此更具隐蔽性,难以通过常规的制度渠道体现出来,而这种冲突若得不到缓解,会使社区治理陷入被动而无法产生积极的效果。流动空间所带来的新问题无法通过传统农村以及城市社区的治理路径得以解决,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以及新兴媒介建立新的治理结构,基于流动空间的特性探索引导社区成员充分沟通、有序表达、积极参与、相互包容和融合,提供让更多居民共同参与治理的平台、更新治理技术与工具、建立新的社区治理体系,将社区融合与智慧社区的建设同步起来。

在几十年来持续的大规模城镇化的背景下,城乡融合型社区表现出最大的特征是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不仅仅体现为人口的流动性。由于信息化和网络软件技术应用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使得时间、空间和社会结构都变得碎化,并体现出明显的流动性,不再是整板一块。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变化叠加在融合型社区这一新事物上,使其治理需求具有独特性,因此,应从城乡融合型社区空间结构转变的角度来分析社区成员的关系,分析参与治理活动的行动者的动机和制度因素,重新探索治理的整合机制。

三、城乡融合型社区共治需求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权力控制下的“公社制”和“单位制”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过程中,群众自治组织成长为主导社区治理的力量,并被宪法和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居民自治是我国社区治理的核心内容,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要求日益增长,仅仅依靠居民自治难以满足社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需求;同时城乡融合型社区地方空间的特质性以及流动空间的不确定性造就了复杂的社区治理环境,只有充分挖掘社会力量,结合国家权力体系中党委和政府的效能,探索多元行动者实现协同治理的边界和流程,进而推动社区治理从居民自治走向居民与政社企组织的共治,革新城乡融合型社区的治理范式。

(一)乡村价值重塑:城乡融合型社区共治的逻辑起点

无论是传统农村社区治理还是城市社区的治理,都不是价值导向而是制度导向。社区治理工作以政府基层组织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完成上级行政组织和业务管理部门各项行政任务为主,这些行政任务主要依靠居(村)委会作来实现,“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居(村)委会需要处理庞大的行政任务,自治性与自主性均难以得到体现。城乡融合型社区的治理内容比成熟的社区形态更为复杂,除了要完成常规行政任务,还肩负着社区转型过程中的阶段性任务,如拆迁及安置工作、原村集体财产处理等等,以及特殊任务——保留下来的集体经济体发展,社区组织疲于处理事务性工作,价值塑造自然被边缘化或形式化。[22]

城乡融合型社区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城市化路径依赖背后,实际是乡村的衰败、是乡村文化的流失与乡村价值的忽视;其地理空间上的附属地位又强化着这种趋势。在城市化建设大潮中,传统的乡村价值往往与落后、保守直接挂钩,对乡村价值的否认实际上是对乡村利益的忽视。在传统乡村文化日渐式微的同时,城市文明并未被直接吸纳,缺乏文化自觉的个体现代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于是城乡融合型社区往往处于价值真空的状态。价值的缺失必然导致集体行为的无序和社会秩序的失控,社区共识与合作也无从谈起;为实现城乡融合必须营造社区文化,在时代变革的大背景下挖掘价值重塑的内在驱动力。

纵观历史,长期处于农业社会的阶段意味着乡村价值打造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底色。农耕文化既是中华文明的起源,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对乡村文化的尊重和再塑不仅是文明传承应有之意,也是振兴乡村、促进城乡融合的逻辑起点。从国家层面来看,“美丽乡村”向“乡村振兴”的推进,不仅意味着乡村建设一直立足于乡村价值的实现,更意味着不仅要让乡村更宜居,更要让乡村经济、乡村文化更有活力。城乡融合型社区基础建设的完善实现了“更宜居”,在治理中应进一步从地理、文化和产业等方面来挖掘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乡村价值。首先,从地理资源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自然、人文景观的独特性起着优化居住环境的作用,是社会与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自然、人文景观也蕴含着乡村价值的载体,古迹、古建筑以及地方风物都承载着集体记忆和价值共识。其次,从文化资源的角度来看,文化活动和文化设施是传递、培养、发扬乡村价值的重要形式,可以弥补农村本体性价值失落和社会性价值独大所导致的社区精神上的空心。[23]再次,从产业资源的角度来看,融合型社区所保留的集体产业不仅提供居民日常生活所需,还能通过其独特的田园乐趣吸引城市居民、进行产业创新;不仅能把外流的劳动力“拉”回来,还能延伸集体产业的价值链条,使乡村价值有持续发展的经济支撑。因此,可以把乡村价值具化为地理价值、文化价值和产业价值,应从地理价值中挖掘出城乡融合型社区共治理念的核心和具体表现形式;从文化价值中构建培育共治理念的共识和本体性回归;从产业价值中奠定共治理念的支撑与物质基础。

(二)社区意识营造:城乡融合型社区共治的信念与准则

社区与机械合成的社会不同,它意味着社区成员有相对一致的价值取向,以及精神上的结合。[24]社区意识的形成是这种应然状态得以体现的标志,也是城乡融合型社区的异质性多元主体打破隔阂、建立信任,对共治达成共识的必要过程。Poplin Dennis E.将社区意识(情感)分为三个部分:共同价值、信念和目标;共同准则或行为预期;以及成员身份感和集体认同。[25]城乡融合型社区意识的营造应以乡村价值为基础,加强互动、形成社区认同、加强归属感,从而提高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性与积极性,实现共治。

基于乡村价值的共治信念构建。乡村价值具有动态发展的内涵,有历史意义也有时代精神,是奠定社区情感、形成共治信念的伦理支柱。长期的城市化过程,导致城乡融合型社区一直以现代化的社会性价值为治理标杆,以农民市民化为目的,期许通过治理使农民的观念和行为也能“上楼”,这实际上是对乡村价值的忽视,也不利于社区意识的形成。传统乡村价值在维系乡村秩序、保证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宗族祠堂对乡村老弱孤寡的照顾等等。在治理的具体过程中可以转化为对“青山绿水”自然环境的恢复与保护;对本土文化的传承、乡村生活形态的认可;以及在此基础上通过生态产业、绿色产业来发展集体经济。与城市社区所不同的是,城乡融合型社区既保留着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又有大部分成员保留熟人社会、乡土社区的行为模式。对乡村价值的重新提炼与重视,即社区情感的本土化,不仅能更容易达成共治的共识,拉近社区成员感情、形成社区认同;也能使城乡融合型社区的共治目标更加明确化,体现乡村振兴的内在需求。

促进共生共在的共治合作准则。城乡融合型社区社会空间的复杂性,需要合作者的多样性来应对,“合作者的合作意愿是否包含着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内容,对合作行动的性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26]。这种合作理性需要通过连续的行为形成合作习惯,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城市化的过程不是终结乡村的过程,而应是在缩小城乡二元化结构造成城乡差距的基础上,实现城乡融合,即城乡的“共生共在”,最终实现异质性群体的人的融合。从分化走向融合,从自治走向共治,意味着在多主体合作中:首先,完成从官僚制组织到合作制组织的转变,消解政府中心主义。官僚制组织对制度化的机械性依赖难以有效处理融合型社区中复杂的公共问题;通过合作制组织的自发秩序来弥补制度刚性的不足。其次,通过合作行动,社区成员得到相互承认并建立共识,在共识中认识自我、尊重并包容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差异的共存使社区更有活力,“共生共在”的主题也得以体现。再次,在治理过程中基于信任和宽容形成合作文化,并将之“内化为组织成员的道德意志,从而使组织成员故意不合作和故意犯错的事情不再会发生”[27],提高共同行为的意愿和效率。

(三)智慧社区建设:城乡融合型社区共治的机制创新

强调乡村价值、重视社区情感并不是否认制度工具在治理中的作用,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利用先进的技术与思维是共治实现可行性的保证。城乡融合型社区地方空间与流动空间的分离与分化,是信息技术发展造成的,在治理中对这一技术的充分运用不仅能缓解这种分裂趋势,还带来了治理思维上的转变,其中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更是为共治超越自治成为一种新的治理范式提供了技术保障。信息技术在城乡融合型社区共治中起到的作用是全面的:

首先,基于互联网思维打破传统治理结构中固化的主客体关系。无论是管制式还是自治式的模式都体现着治理体系的中心——边缘结构,即作为中心的治理主体的地位是不变的,在这种结构下,其他社会组织在治理中发挥的是参与式的边缘作用。互联网思维的最大一个特征就是去中心化,对权威的祛魅。在这一影响下,共治思维应运而生,“治理主体间在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因而是一种真正的共同治理”[28];合作制组织不断超越官僚制组织,改变中心——边缘的权力结构体系,即国家权力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区组织之间、社区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之间突破主体性哲学的固化与对立,形成多主体共在的交互关系,体现出主体性哲学意义。在社区治理中,这种交互思维也将有助于异质性群体之间打破对立与隔阂,实现相互的融合。同时,对官僚体制的超越,意味着除了制度规范,社区意识和道德建设也是城乡融合型社区治理的目的和依据,是共治的内在要求,这也是对传统社区治理路径依赖的思维突破,互联网技术自身也为这些突破提供了可行性。

其次,通过信息平台优化共治体系,提高治理效能。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中国经济形态变化、升级起到巨大作用,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具体到社区,对公共服务提供以及治理流程重构都发挥着深远的作用。信息技术与信息平台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已经在现实中得到体现,以江苏省常熟市为例,其在2012年11月建成省内首个农村“智慧社区”,通过数字电视作为信息交互平台,提供“政务信息、文化教育、交通出行、健康医疗、金融服务、电视商务、社区服务、便民信息”八个方面的功能;[29]涉及政务、商务、服务(民生)这些基本的社区日常活动。基于信息平台建设,可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效用,节约行政成本、缩短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可以优化企业与社区居民的互动,通过市场化途径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可以细化社会保障措施,使居民的治安、养老、健康等在城乡融合型社区体现得较为突出的民生问题得到精准的、有针对性的解决。信息平台的建设不仅能提高社区多主体在信息传播和沟通上的效率,也能为共治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与可行性,把流动人口和社区连接起来,从而解决城乡融合型社区流动空间与地方空间相分离的问题。

最后,借助大数据挖掘掌握共治的外在动态与需求变化,应对城乡融合型社区治理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在信息时代,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可以对居民活动与行为进行预测,提供精准的服务。大数据的开放性和动态性也能更好地观测到“不在场居民”的舆论力量,“改变以人的固定性为特征的管理思路,学会与流动性、非结构化和不确定性共存,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电子痕迹、社会感染机制”[30],建立开放、多元、互动、共享的治理机制,实现城乡融合型社区治理上的范式转化。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 371页。

[2] T.G.Mcgee, “The Emergence of Desakota Regions in Asia: Expanding a Hypothesis” ,TheExpandedMetropolis:SettlementTransitioninAsia, ed. Ginsburged N, Honololo: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91.

[3] 印尼语,“desa”指乡村,“kota”指城市,整合一起为城乡融合区。

[4] 周大鸣、高 崇:《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研究——广州南景村50年的变迁》,《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

[5] 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都市里的村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6] 2002年,江苏省在苏南地区较富裕的乡镇开始尝试农民集中安置小区,即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在城区周边为失地农民集中建设居住的社区。这种社区形式逐步在全国得以推广。

[7] 刘祖云、李 烊:《理解过渡型社区认同之三维:时空、记忆及意义》,《理论探讨》2017年第2期。

[8] 张 晨:《城市化进程中的“过渡型社区”:空间生成、结构属性与演进前景》,《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9] 蓝宇蕴:《转制社区:“三重结构”及治理之困》,《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5期。

[10] 张颖举:《农民入住新型农村社区意愿实证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11] 王义保、李 宁:《社会资本视角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秩序困境与能力创新》,《思想战线》2016年第1期。

[12] 李华燊、付 强:《新型农村社区:城镇化道路的新探索》,《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7期。

[13] [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年,第504页。

[14] 张荣军:《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39页。

[15] 苏国勋、刘小枫:《社会理论的政治分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3页。

[16] 何雪松:《社会理论的空间转向》,《社会》(Society)2006年第2期。

[17][18] 文 军、高艺多:《社区情感治理:何以可能,何以可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9] 2013年08月30日,习近平同志到沈阳沈河区多福社区看望群众时指出,社区建设光靠钱不行,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

[20][21][30] 何雪松、袁 园:《全球城市的流动性与社会治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22] 城乡融合型社区中的一些过渡型社区需要处理从农村社区转型保留下来的集体经济,这是传统城市社区治理中所不具备的。对集体经济的管理是融合型社区治理中一个特殊且重要领域。

[23] 贺雪峰:《当代中国乡村价值之变》,《金融博览》2014年第8期。

[24] [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6页 。

[25] 高鉴国:《社区意识分析的理论建构》,《文史哲》2005年第5期。

[26][27][28] 张康之:《为了人的共生共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00页。

[29] 王鹤鸣:《常熟建成江苏首个农村“智慧社区”》,《科技日报》2012年11月20日,第7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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