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
——基于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

2018-11-08 06:29刘微芳苏三妹
关键词:债务调节变量

刘微芳 苏三妹

(1.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6;2.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 福建漳州 363105)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新常态下的结构调整,我国企业的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日益突显,愈来愈多的企业陷入诉讼潮中,诉讼风险已逐渐成为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威胁。近十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涉案金额呈较大幅度攀升,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涉案金额甚至超过了其上年的净利润乃至营业收入,如高金食品2011年净利润仅为6400万,但是其2012年第一季度涉案金额高达2.25亿元;2016年华东电脑因合同纠纷遭云硕科技起诉,涉案金额超过华东公司半年报公布的净利润1.23亿的50%。诉讼风险使企业的财务状况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严重威胁着企业经营业绩的实现。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的股权融资偏好正越来越被债务融资修正,但企业涉诉风险的存在将极大地影响其债务融资及其融资成本,因此很有必要研究诉讼风险对企业债务融资行为及其成本的影响。同时考虑到企业内部控制的完善将有效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而有效防范企业的诉讼风险,并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因此本文研究关注的问题包括:诉讼风险是否会给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带来负面影响?高质量的企业内部控制是否对诉讼风险具有防范作用?其能否缓解诉讼风险对企业债务融资产生的不利影响?

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为:第一、验证了内部控制能够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为内部控制“合规性”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经验证据。第二、通过实证证明了诉讼风险将会提高企业的债务成本,但是良好的内部控制质量能够有效缓解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之间的冲突。这一研究结果对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必要性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支持。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一)企业内部控制与诉讼风险的文献综述

Hart和 Moore认为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结合,无论对企业员工、供应商、客户还是投资者来说,企业的本质是一组契约关系。[1]但是由于未来事件的各种不确定性以及交易成本等原因的存在,现实中签订的契约为不完全契约,具有不完备性。为了使这一不完全契约得到更好的履行,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来加以保证,内部控制就是这样的一种机制之一。刘明辉和张宜霞认为内部控制的本质是弥补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2]林钟高等的研究也明确了内部控制的契约属性,提出内部控制是一种评价利益关系的契约装置。[3]作为一种保证契约得以良好履行的机制,内部控制能对契约的不完备性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其机制自身的完备性。而当内部控制自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林斌等学者指出,内部控制对契约的约束作用将会减弱,甚至不起作用。[4]这时,利益相关者就会去寻找外部诉讼机制,依靠法律仲裁等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由此可见,内部控制质量差的企业更容易有诉讼风险。

从内部控制对诉讼风险的作用机理来看,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李万福等提出,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5]例如,美国出台了萨班斯法案(SOX),日本通过了日本版萨班斯法案(J-SOX);我国也颁布了被喻为 C-SOX 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各国颁布的法案中,都规定了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目标,要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实施有利于强化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实施,从而降低公司的诉讼风险。陈汉文和周中胜认为,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减少公司的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与效果。[6]毛新述和孟杰研究发现,内部控制对担保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导致的诉讼风险具有显著的控制作用,认为内部控制的建设与完善是解决法律执行问题和合理保证公司合规经营的根本途径。[7]财务报告是企业向员工及外界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而内部控制是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合规性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因而可以减少虚假信息披露的发生概率,从而减少公司因虚假信息披露等导致的诉讼风险。

(二)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的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问题的纠纷经常发生,并且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诉讼风险在影响公司生存的众多因素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上市公司陷入诉讼纠纷不仅会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也给企业声誉带来了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债务成本。Qian and Strahan,Djankov et al.,Bae and Goyal认为,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债权人保障程度是影响债务契约执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债权人权利保障越充分,债务契约执行效率就越高,贷款利率也就越低。[8][9][10]王彦超和姜国华指出,诉讼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一种高成本方式,只能是一种次优的冲突解决方案。[11]上市公司的诉讼纠纷必然导致巨大的诉讼成本,该成本最终往往由投资者承担。

在经济学领域中,声誉机制的重要作用一致得到了学者的广泛认同。Trocke和Telser指出,契约的执行离不开声誉的保证。[12]Dyck等,郑志刚,李培功和沈艺峰的研究均发现媒体对公司治理的改善作用主要基于企业对其自身声誉的重视和维护而产生。[13][14][15]很显然,媒体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信息媒介,当公司出现诉讼风险并对其进行披露时,媒体对企业的负面报道不仅传递出公司的重大风险,同时也对公司的声誉形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刘启亮还发现,在高诉讼风险环境下,媒体负面报道会显著地影响审计师变更。[16]由此可见,企业陷入诉讼纠纷将会严重损害其声誉,从而导致媒体负面报道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将显著影响企业的授信和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加大企业的融资约束。

同时,王彦超等指出,导致企业之间债务成本之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不同。[17]诉讼风险会加剧企业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的流动性风险,Longstaff发现流动性风险会影响债务成本。[18]林斌等发现公司诉讼和债务成本显著正相关。[19]同时,在不完美的竞争市场中,上市公司在融资行为中会与债权人和股东围绕融资成本进行博弈,努力降低债务利息,当上市公司面临仲裁诉讼,尤其是当其陷入信任危机时,公司势必在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最终增加公司的融资成本。

(三)内部控制、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

内部控制作为一种对契约不完备性起约束作用的机制,其质量高低将对企业的诉讼风险产生重大影响。质量高的内部控制能够减少企业违规行为,降低诉讼风险,进而降低因企业被诉而导致其债务成本增加的风险。而且,即使企业被起诉,内控质量好的企业,其应对诉讼风险的能力更强。内控制度完善的企业能正确并有效评估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作为关键风险之一的法律风险,企业对其应予以充分评估与控制。林斌等提出,对于发生诉讼的公司来说,内部控制质量好的公司,由于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其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较强。[20]相反,内部控制质量差的企业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当企业面临诉讼风险时,这类企业不能有效地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及妥善进行事后处理,有可能进一步加剧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增加企业债务成本。

由上述分析可见,内部控制能够有效缓解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间的冲突。但是从目前文献的检索来看,国内外的研究大都是对内部控制与债务成本、诉讼风险与内部控制以及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之间两两关系的研究,而鲜少对诉讼风险、内部控制与债务成本三者之间的作用关系的研究。基于这一研究现状,本文拟通过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在研究两两关系的基础上,研究内部控制、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三者之间的作用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基于第二部分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1. 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

诉讼风险在影响公司运营和生存的众多因素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上市公司陷入诉讼纠纷会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不仅可能使企业面临财务困境,也给企业声誉带来了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债务成本。不少学者认为诉讼风险是影响企业债务成本的重要因素尤其在我国当前并不完善的信贷市场和法治环境下,债权人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的成本较高,这种成本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债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融资难度。因此我们提出假设:

H1: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公司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呈正相关关系。

2. 内部控制与诉讼风险

内部控制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从内部控制的属性来看,内部控制是保证契约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机制,其质量高低会影响契约履行的效率和效果,而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当内部控制对企业不能发挥良好的约束作用时,利益相关者便会通过寻找外部诉讼机制,依靠法律等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内部控制质量差的企业更容易有诉讼风险。从内部控制的作用机理分析,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保证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减少企业的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与效果。许多学者诸如毛新述,管中慧,李万福等也认为内部控制质量高低能够对企业的诉讼风险会发挥不同的作用。[21][22][23]在对内部控制的属性及其作用机理分析基础上,我们提出假设:

H2: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诉讼风险呈负相关关系。

3. 内部控制、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

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会提高其债务成本,而内部控制作为一种对契约不完备性起约束作用的机制,其质量高低对企业的诉讼风险会产生影响。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其诉讼风险,从而降低因企业被诉而导致债务成本增加的风险。对于内控质量好的企业,即使企业被起诉,因为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相比于内控制量低的企业来说,其应对诉讼风险的能力会更强,因而该类企业的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间冲突可能会因质量水平高的内部控制而得到一定的缓解。可以推测,不同的内部控制质量水平对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间的冲突会发挥不同的缓解作用,因此,我们提出假设:

H3: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其缓和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冲突的能力越强。

(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2015年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剔除金融行业、ST以及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保留了1633个观测值。公司诉讼风险、债务成本、内部控制指数及控制变量所用基础数据来自于万德、国泰安以及迪博数据库。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我们对主要变量进行了异常值剔除处理。本文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使用Excel和Stata14.0。

(三)主分变量定义

1. 债务成本

债务成本(COD)是债权人用以约束债务人经营行为的主要途径之一,对于其衡量,我国学者较多运用财务费用除以总债务的值来反映企业的债务成本。此方法能够较近似反映企业真实的债务成本,但是报表里的财务费用不仅仅是利息费用,还包括诸如手续费、汇兑损益等在内的费用,因此这种衡量方法是有缺陷的。以李广子等构建的利息费用一类指标[24]为基础,本文采用利息支出率(利息支出/总负债)来衡量企业的债务成本。

2. 诉讼风险

我国对于公司诉讼风险的研究刚起步,对诉讼风险衡量方法的相关研究也较少。高敬忠等结合中国资本市场,选取变量计算的公司诉讼风险指数来度量诉讼风险。[25]毛新述和孟杰使用诉讼次数与涉诉金额来表示诉讼风险以研究内部控制与诉讼风险的关系。[26]管中慧,刘启亮等则以涉诉金额来衡量公司诉讼风险。[27][28]基于学者们已有的研究,本文采用涉诉金额(LitiAmount)来衡量公司诉讼风险。考虑到规模效应的影响,本文以涉诉金额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公司诉讼危害程度。

3. 内部控制质量

PIB的内部控制指数主要衡量的是企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被广泛应用于学术研究。如赵息和张西栓利用该指数来衡量内部控制的有效性。[29]王运陈等运用该指数来研究CEO激励与内部控制质量之间的关系。[30]因此,本文采用PIB的内部控制指数来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替代变量。

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含主要变量与控制变量):

表1 变量及其定义汇总

(三)实证模型

1. 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

为了检验假设一,本文利用公司披露的涉诉金额作为诉讼风险的替代测度,将债务成本设定为因变量,构建以下模型以检验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的关系。

模型一:

Cod =α0+α1Litimount+α2Dtat+α3Ica+α4Size+

α5Nature+α6Growth+α7Roa+α8Structure+

2. 内部控制与诉讼风险

为检验假设二内部控制质量与诉讼风险的负相关关系,本文构建以下模型来检验假设二。

模型二:

Litimount =β0+β1Inc+β2Dtat+β3Ica+β4Size+

β5Nature+β6Growth+β7Roa+

β8Inder+β9Aq+β10Cr+β11HY+

因为绝大多部分上市公司无诉讼金额,为避免在回归过程大部分变量为0而产生较大偏差,本文选择Tobit模型进行回归。

3. 内部控制、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

针对假设三,即验证内部控制质量高低对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之间的冲突能够发挥不同的缓解作用,本文引入调节效应模型来检验这一效果。所谓调节效应模型,即在模型中通过设置调节变量与被调节变量的交互项来体现调节变量的调节作用;通过将解释变量、调节变量、交互项分步纳入回归模型的方法,观察模型各变量系数的大小或方向变化,从而判定调节变量调节效应是否存在以及具体的调节效果。本文将内部控制设为调节变量,将债务成本设置为被调节变量,然后引入内部控制与诉讼金额的交互项,通过回归来分析内部控制对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矛盾的调节作用,其调节作用主要通过交互项回归系数及其显著程度进行判断。系数显著程度决定内部控制是否具有调节效应,而系数的方向则代表其调节作用的方向。主要模型如下:

主效应模型:

Cod =α0+α1Litimount+α2Dtat+α3Ica+α4Size+

α5Nature+α6Growth+α7Roa+α8Structure+

控制效应模型:

Cod =α0+α1Litimount+α2Inc+α3Dtat+α4Ica+

α5Size+α6Nature+α7Growth+α8Roa+

调节效应模型:

Cod =α0+α1Litimount+α2Inc+α3Inc*Litimount+

α4Dtat+α5Ica+α6Size+α7Nature+

α8Growth+α9Roa+α10Structure+α11Icr+

主效应模型即为本文的模型一,控制效应模型为在模型一的基础上加入内部控制指数作为控制变量,调节效应模型在控制效应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内部控制与诉讼风险的交乘项,经过这些处理以检验作为调节变量的内部控制是否确实存在调节效应及其具体的调节效果。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关键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由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样本公司的平均债务成本为2.732%,最大值为16.079%,最小的债务成本为-4.784%,标准差为1.892;公司涉诉金额平均值为0.047,说明公司诉讼金额平均为总资产的4.7%,其标准差为0.156,债务成本、公司诉讼金额占净资产的比重都具有一定的离散性。标准化内部控制指数的均值为6.0,最大值为9.813,最小值为0,内部控制指数为0的公司说明该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表2 关键变量描述性统计

(二)简单回归分析

表3为假设一、假设二的检验结果。从模型一来看,诉讼金额与债务成本的回归系数为1.339且在1%水平上通过了t检验,说明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企业的诉讼风险越高,其债务成本越大,因而假设一得到了证实。从控制变量上看,除资产结构外,其他控制变量与我们的预期一致。资产结构与债务成本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越大,债务成本越高,这似乎与现在较为普遍的抵押放款情况相违背。虽然银行抵押放款是一种普遍的行为,但是作为债权人而言,王宇平认为其更关注的是债务的偿还,因此他们会更重视资产的流动性;固定资产比重的增加,使得资产的整体流动性下降,偿债能力下降,因此债权人相应的会要求更高的融资成本。[31]

从模型二实证结果来看,其R2为48.75%,说明模型拟合效果较好。Inc的系数为-0.009,在10%水平上显著。可以看出,内部控制质量与诉讼风险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由此可见,高质量的企业内部控制对诉讼风险具有防范作用,这一结论与我们的假设二保持一致。从控制变量上来看,资产负债率与诉讼风险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其越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公司规模、公司的成长性与诉讼风险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公司的规模越大,成长性越好,公司的诉讼风险会更低;独董比例、审计意见、公司性质等对诉讼风险没有显著的影响。上述控制变量的检验结果与林斌等,管中慧等检验结果[32][33]基本一致。

表3 模型一、二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表示1%、 5%、 10%统计水平显著;括号内为报告的t值。

(三)调节效应分析

在进行调节效应模型回归前,我们先进行了控制效应模型回归,即在模型一基础上加入内部控制指数作为控制变量。从表4的第2、3列来看,控制效应模型实证结果中Inc的系数为负,涉诉金额的系数较主效应模型略微下降,可以初步看出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调节作用;要进一步探究内部控制的调节作用,则需通过调节效应模型回归中Inc*Litimount回归系数符号及其显著程度进行判断,如果此交互项系数为负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则说明内部控制能够发挥假设三提出的调节作用。且为避免交互项与调节变量、解释变量的多重共线性,在进行调节效应分析前,对解释变量、调节变量及二者交互项进行了中心化处理后再纳入模型。从表4的实证结果来看,在调节效应模型下,涉诉金额的系数虽然对债务成本仍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是其系数大大降低,由原来的1.339降为0.886。交乘项Inc*Litimount系数为-0.264并在5%水平具有显著性,说明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能够有效降低诉讼风险对债务成本的影响。由此可见,内部控制确实是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间的调节变量并且其能够发挥良好的调节效应,即能够缓和诉讼风险对企业债务成本带来的负效应。

表4 模型三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表示1%、 5%、 10%统计水平显著;括号内为报告的t值。

(四)调节效应的稳健性检验

为了增强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将通过三个方面对内部控制的调节效应进行稳健性检验。

1. 单一改变债务成本

表5是通过改变模型三的因变量所做的进一步检验结果。许多学者在研究债务成本时会直接使用财务费用/总负债来衡量债务成本,因此这里将债务成本改为用“财务费用/总负债”进行稳健性检验。在主效应模型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涉诉金额与COD2的系数为2.174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诉讼风险与COD2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调节效应模型中,涉诉金额的系数有所降低,且诉讼风险与内部控制的交乘项为负并在10%通过了t检验,足以可见,内部控制也能够在诉讼风险与COD2中发挥良好的调节作用。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1

注:***,**,*分别表示表示1%、 5%、 10%统计水平显著;括号内为报告的t值。

2. 单一改变内部控制

表6为改变本文内部控制衡量指标下的稳健性回归结果。我们采用迪博公司发布的内部控制披露指数(inc2) 作为内部控制指数的替代变量对内部控制的调节效应进行回归。从回归结果来看,在主效应模型上加入内控披露指数及内控披露指数与债务成本的交互项后,诉讼金额对债务成本的系数由1.339降为0.568,下降幅度大,且显著性由显著变为不显著;再看交互项,inc2*litimount的系数为-0.089且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即使改变内部控制质量的衡量指标,依旧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可以发挥较好的调节作用。

表6 稳健性检验结果2

注:***,**,*分别表示表示1%、 5%、 10%统计水平显著;括号内为报告的t值。

3. 同时改变债务成本与内部控制

表7为既改变债务成本衡量指标又改变内部控制衡量指标下的检验结果,即用内部控制披露指数衡量内部控制质量、财务费用/总负债衡量债务成本。从控制效应模型来看,内部控制披露指数与COD2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且它的加入也使得诉讼金额对债务成本的系数有所下降;在调节效应模型下,诉讼金额对债务成本的系数继续降低,且交互项系数为-0.188,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内部控制对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间的冲突能够发挥良好的调节作用。

不管是单一改变债务成本,还是单一改变内部控制指标,抑或是同时改变此二者,回归的结果都可以进一步说明我们的研究假说,表明本文的研究结果具有稳健性。

表7 稳健性检验结果3

注:***,**,*分别表示表示1%、 5%、 10%统计水平显著;括号内为报告的t值。

五、研究结论

本研究表明,诉讼风险与债务融资成本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将对企业债务融资及其融资成本产生显著的负效应,即诉讼风险越高的企业其债务成本越高。同时证实内部控制与诉讼风险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其诉讼风险越低,可见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有效规范企业行为,降低企业诉讼风险。实证结果还证明了内部控制作为一个有效的调节机制,能够缓解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之间的冲突,发挥良好的调节作用,降低诉讼风险给企业债务融资成本带来的负效应,降低企业的债务成本。

本文研究的主要启示:诉讼风险会提高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但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同时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应该大力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这不但能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还能够促进公司法制水平的提高;从企业层面来看,企业自身应当对内部控制的完善予以足够的重视,完善企业风险应对管理体系,将法律事务纳入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强化内部控制的建设,这有利于降低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1] Hart O.,Moore J.,“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 vol.98,no.6(1990),pp.1119-1158.

[2] 刘明辉、张宜霞:《内部控制的经济学思考》,《会计研究》 2002年第8期。

[3] 林钟高、郑 军、王书珍:《内部控制与企业价值研究——来自沪深两市A股的经验分析》,《财经研究》2007年第4期。

[4][20] 林 斌、周美华、舒 伟等:《内部控制、公司诉讼和公司价值》,《中国会计评论》2013年第4期。

[5][23] 李万福、林 斌、宋 璐:《内部控制在公司投资中的角色:效率促进还是抑制》,《管理世界》2011年第2期。

[6] 陈汉文、周中胜:《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南开管理评论》2014第3期。

[7][21][26] 毛新述、孟 杰:《内部控制与诉讼风险》,《管理世界》2013年第11期。

[8] Qian J. and Strahan P.E.,“How Laws and Institutions Shape Financial Contracts: The Case of Bank Loans”,JournalofFinance, vol.62,no.6(2007),pp.2803-2834.

[9] Djankov S., Mcliesh C., Shleifer A.,“Private credit in 129 countries”,SocialScienceElectronicPublishing, vol.84,no.2(2007),pp.299-329.

[10] Bae K.H. and Goyal V.K.,“Creditor Rights,Enforcement, and Bank Loans”,SocialScienceElectronicPublishing,vol.64,no.2(2009),pp.823-860.

[11] 王彦超、姜国华:《资金占用、民事诉讼与债权人保护》,《管理评论》2016年第1期。

[12] Trockel W.L. and Telser G.,“Economic theory and the core”,JournalofEconomics,vol.40,no.1(1980),pp.247-251.

[13] Dyck A., Volchkova N.and Zingales L.,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edia: Evidence from Russia”,JournalofFinance, vol.63,no.3(2008),pp.1093-1135.

[14] 郑志刚:《法律外制度的公司治理角色——个文献综述》,《管理世界》2007年第9期。

[15] 李培功、沈艺峰:《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中国的经验证据》,《经济研究》2010年第4期。

[16][28] 刘启亮、李 祎、张建平:《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契约稳定性——基于外部治理视角的研究》,《管理世界》2013年第11期。

[17] 王彦超、姜国华、辛清泉:《诉讼风险、法制环境与债务成本》,《会计研究》2016年第6期。

[18] Longstaff F.A.,AssetPricinginMarketswithIlliquidAssets,Anderson Graduate School of Management, UCLA, 2005,pp.1119-1144.

[19][32] 林 斌、周美华、舒 伟:《内部控制、公司诉讼与债务契约——基于A股市场的经验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15年第3期。

[22][27][33] 管中慧:《内控缺陷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和诉讼风险影响的实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会计系,2016年,第22,30,39页。

[24]李广子、刘 力:《债务融资成本与民营信贷歧视》,《 金融研究》2009年第12期。

[25] 高敬忠、 韩传模、王英允:《公司诉讼风险与管理层盈余预告披露方式选择——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年第5期。

[29] 赵 息、张西栓:《内部控制、高管权力与并购绩效——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南开管理评论》2013年第2期。

[30] 王运陈等:《 CEO激励提高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吗?——来自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14年第6期。

[31] 王宇平:《企业资产质量对债务契约影响的实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13年,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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