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权交易价格机制的实践与改革动因

2018-04-01 06:39田贵良李晓雅
水利经济 2018年5期
关键词:交易价格水权定价

田贵良,李晓雅

(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随着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水权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迎来了第二轮热潮。党中央、国务院及水利部将水权制度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水利改革的重点任务,通过水资源产权明晰化、交易规范化、监管有效化的探索[1-2],逐步形成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以及用水户间多种水权交易模式。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开展水资源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并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之中,进一步加快了中国水权制度改革的进程。2014年7月,水利部选择宁夏、江西、湖北三省(区)作为水权确权登记及制度建设国家试点地区,选择内蒙古、河南、甘肃和广东四省(区)分别开展区域间、流域间、用水户间及流域上下游水权交易及制度建设国家试点地区[3],此外,新疆、浙江、河北等省(区)也积极开展了省级水权试点,这是国家及地区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的落实。水权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水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机制。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2016年4月我国出台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交易规范性文件《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水权交易归结为三种主要类型即区域水权、取水权及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并予以规范。2016年6月,中国水权交易所在北京开业,标志着中国正式水权市场的形成,意味着中国水权市场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至2017年12月,中国水权交易所在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宁夏等省(市、区)作为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主体协商,指导交易规则,组织签约、交易价款支付及交易鉴证等业务,成功完成地方政府间、用水企业间以及灌溉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高达31笔,交易水量累计达11.8亿m3,交易金额达7.32亿元,为地区、企业、农业发展提供了水资源保障,并促进水资源更高效率和效益的配置,实现双方甚至多方共赢。

价格机制是水权市场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目前无论是水权交易试点地区或是理论研究领域,尚无成熟的价格模型和定价流程,实践领域和理论界关于水权交易价格问题正处于激辩之中,其中对于政府干预和市场主导两种价格形成机制的争论尤为突出。因此,理论研究中,应从水权交易价格试点的现实出发,充分考虑水权交易载体——水资源的特殊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以水资源的公平和高效配置为导向,探讨水权交易价格的改革动因和方向,提出国家水权交易制度改革的相应对策建议。

1 国内水权交易的主要模式及价格机制的实践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我国水权交易划分为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以及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这3种主要交易模式,实践中也以上述3种交易模式为主,不同交易模式其价格形成机制不同,3种主要交易模式及其价格形成机制的典型实践如下。

1.1 区域水权交易及其价格机制实践

1.1.1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整体性买断价格

目前学术界和实践领域普遍认为东阳-义乌案例是开创了水权交易的先河。在东阳-义乌的交易案例中,两地政府根据水库建设以及东阳市建设的其他投资和运行费用达成协议,协议规定缴纳包括环保费、水资源费、工程运行维护费、折旧费、利润以及税收等的综合管理费,该费用按0.1元/m3的标准收取。然而,在后期的实际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费用改为0.085元/m3,有所下调。

1.1.2 内蒙古跨盟市水权交易的全成本定价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干流盟市间的取水权交易可以说是我国水权转让的典范,水权交易以交易的基准费用为基础计算单位水量的交易基准单价,通过协商或者竞价确定成交单价。水权交易费用按两类方法征收:一是灌区向企业的水权转让。基准费用包含交易酬金、节水改造相关费用及税费;二是其他水权交易。基准费用由水权收储转让中心和出让方双方协商确定,综合考虑取得水权的成本、合理收益、交易佣金、税费等因素。其中,节水改造的相关费用包括:节水工程建设费用、节水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的维护费、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财务费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虽然其规定的价格构成十分明确,但实际执行中,内蒙古自治区只收取了前两项费用。对于“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和“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两项费用,由于缺少有关政策规定,难以核定。

1.1.3 “余姚-慈溪”分项价格

类似于东阳与义乌之间的水权转让,由两地政府围绕梁辉水库以及配套供水工程的建设与投入运行的成本费用,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具体交易价格构成为:实际供水水价(0.538/m3)=水资源费(0.02元/m3)+工程水价(0.46元/m3)+利息(0.058元/m3)。

1.2 取水权交易及其价格机制实践

取水权交易是水权交易最初发展阶段的典型形式,也是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唯一明确的可用于交易的水权形式,460号令明确,“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实践中,虽然存在企业间的取水权交易行为,但取水权交易更多表现为农业节水向工业企业转让取水权,即取水权“农转非”的行业间交易。国内典型的取水权交易案例的价格机制如下:

1.2.1 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槐泉灌区-中设华晋铸造有限公司行业间取水权交易

山西中设华晋铸造有限公司处于地下水超采区,为解决其用水问题,槐泉灌区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利用里册峪水库富余水量与山西中设华晋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水权交易,此次交易水量为每年180万m3,并确定总体交易意向35年,本次交易期限为5年,交易价格采用线下协商的方式,综合考虑了水资源费、供水成本费、计量监测设施费、水权交易管理费、税费等因素,交易单价为1.2元/m3,5年的交易总价款为1 080万元。本次交易期限届满后,双方续签交易协议时交易价格另行确定。

1.2.2 宁夏中宁县-宁夏京能中宁电厂行业间取水权交易

宁夏中宁县行业间水权交易的交易价格按宁夏水利科学研究院的建议价格执行,建议价包括了农业节水工程总投资费用、节水工程年运行维护费用、水权使用权转让费和水权交易管理费4个部分。其中,节水工程总投资方面,每年节水灌溉投资59.32万元,交易期内(15年)节水灌溉建设工程累计总投资889.74万元,试点区交易水量219.02万m3,则单方水节水投资为0.271元/m3。节水工程年运行维护费用方面,根据人工薪酬等因素计算,运行维护费为每年18.10万元,交易期内(15年)总运行费用为271.63万元,因此,年运行维护费用为0.083元/m3。水权使用权转让费方面,按照转让方丧失了利用水权作为生产要素获得持续性收益的机会的计算原则,由于试点区每亩每年平均收益1 120元,亩均定额1 175m3,且水作为生产要素的效益系数取0.3,则单方水效益为0.29元,再按照8%的贴现率计算,15年转让期的单方水总效益为8.385元,则水权使用权转让总费用为1 836.59万元,平均每年单方水收益为0.559元。水权交易管理费,按水权交易成本费(前3项合计)的2%计,则交易服务费为59.96万元,则单方水价格为0.018元。

综上所述,水权交易总单价为(0.271+0.083+0.559+0.018)元/m3=0.931元/m3,15年的交易总价款为3 057.92万元。

1.3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价格

1.3.1 武威市凉州区

武威市凉州区的水权交易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不同的标准确定水价。地表水基础水费按每亩每年2元计收,按水量计算的水价为0.2元/m3;地下水的价格涵盖两个部分,分别为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供水价格实行“基本水费+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费为年2元/亩,按水量计算的水价为20元/(亩·年)÷年亩配水量毛定额;水资源费按0.01元/m3的标准征收。

2013年武威市凉州区深化水价改革,实行农业用水差别定价和累进加价,对于不同用途的农业用水采取不同的定价标准,科学确定供水价格,使其价格水平进一步合理。

1.3.2 新疆昌吉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于2014年出台水权改革方案,水权价格改革方面的措施包括:一是坚持“一次定价,分步实施”,实行差异化定价。成本水价按0.144元/m3的水平征收,如果用水量处于规定额度内,则按当年实施方案批准的基本水费征收:2015年执行70%,2020年执行100%;水权额度外的用水按照规定成本水价的2倍征收。二是征收水资源补偿费。对水权额度外用水按量征收,以陆地水0.1元/m3、地下水0.25元/m3为计收标准[4]。

纵观上述几个典型地区的水权价格定价方法,我国水权交易在水权定价上,基本上都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下的协商定价,并且水权的整体价格水平偏低,根据笔者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水权交易试点地区的调研,目前水权交易价格中,即使价格水平较高的区域水权或取水权价格,也多维持在1~2元/m3。这一价格水平甚至难以回收取输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成本,更不用谈及水权出让者的增值收益了。另外,从水权交易的整体收益水平上来看,水权价格对出让方尤其是农业部门,节约水权并参与水权交易的激励性不足,这是因为我国人均占有的资源量非常有限,全国户均土地经营规模不足0.5 hm2。而在澳大利亚墨累—达令这个水权市场比较发达的流域,农户平均经营的土地约3 000 hm2,相当于中国一个中等乡镇经营土地的总和[5];美国农户平均经营土地约250 hm2。这两个国家户均经营土地的规模,决定了他们以农户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具有很大的规模效益[6]。灌区农户分散经营限制了通过水权市场途径的潜在收益;小农层面水权交易的收益可能还不及推动水权交易的成本。因此,目前水权交易的价格水平对于促进水权交易的长久、持续发展的杠杆作用较弱。此外,很多地区水权的价格构成不太明确,虽然内蒙古灌区向企业转让水权的基准费用的构成十分明确和详细,并且体现了生态价值和相关利益补偿,具有借鉴意义,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难以核定,并未将规定落到实处。此外,部分地区积极探索合理的水权价格,因地制宜地推进水权改革,实行差异化定价,对水权价格有了初步的意识,然而目前对水权的定价绝大多数仍停留在成本的层面,水权交易价格在构成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并且缺乏一套标准的水权定价机制,这一现实状况距离建设完善的水权交易市场尚存在较大差距。

为了更直观地进行对比研究,根据中国水权交易所以及相关网站的现有交易数据,以水权交易的3种类型:灌溉用水户交易、取水权交易和区域水权交易作为分类,比较现有实际交易案例的水权价格、交易水量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如下3个方面特征:

(1) 3种水权交易类型的价格水平存在差异

灌溉用水户交易的水权价格主要集中在0~0.35元/m3之间,取水权交易的水权价格主要集中在0.9~1.1元/m3之间,基本稳定在1元/m3上下,区域水权交易的水权价格主要集中在0.1~0.5元/m3之间,由此可见,取水权交易以及区域水权交易的价格普遍高于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的价格,其中取水权交易价格较高,灌溉用水户交易价格较低。

(2) 3种水权交易类型的交易水量存在较大差别

从交易水量来看,区域水权的交易量大,通常在上亿m3以上,取水权的交易量居中,规模也通常在上千万m3以上,灌溉用水户的交易量则相对较小,通常表现为灌溉用水户(农户)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村、镇集体)之间的季节性、临时性的灌溉水权调剂,交易量几万到几十万m3不等。

(3) 水权价格与水权交易量之间的关系呈现不同规律

3种水权交易类型中,水权价格与水量交易量之间既可能表现为正向相关关系(灌溉用水户水权、取水权)、也可能表现为反向相关关系(区域水权),其原因在于,灌溉用水户水权及取水权交易过程中,能够提供大额水量的出让方通常难以寻找,出让方对水权价格的话语权更强,因此,价格水平更高;而区域水权交易通常跨行政区域,意味着建设输水工程,而此时,更多的水权交易量有助于分担工程建设成本,因此,更大交易量案例中的水权价格则更低。

2 我国水权交易价格机制的改革动因

2.1 价格构成方面

当前,我国水权交易价格仍延续成本法计算的思维和惯例,价格构成上表现为,以工程成本为主体,兼顾交易过程中的损失补偿,包括经济补偿、风险补偿和生态补偿等。然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资源及其权属价格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3层含义:稀缺性、资源产权和合理收益。就当前的水权交易价格而言,有以下几点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2.1.1 水权交易价格过于强调成本导向性

我国的初始水权界定,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制度将水资源归属权相分离的水资源经营、使用、获益等赋予不同的权利主体。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它的价格是以货币的形式对价值的表现,它的本质是劳动的凝结,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而水权是一种带有自然资源属性的产权,它的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它的本质是归属权在经济上的表现,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因此,水权交易价格在构成上,不仅仅要考虑水资源本身的成本要素,还要考虑其他诸多要素,然而目前的水权在定价方面往往过分地强调了成本方面甚至只考虑成本,而忽略了对其他影响因素的考虑,对于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如生态保护方面)、市场因素、第三方损失等方面考虑的还不够。

2.1.2 水权交易价格对外部性的补偿未严格执行

水权交易涉及多方的利害,包括水管部门、农民用水户、相关企业以及生态等,其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民用水户是水权的出让方,企业是水权的受让方,生态与环境是受其影响的第三方。出让方和受影响的第三方是需要得到利益补偿的主体,作为受让方的企业自然成为承担相关补偿的主体,而目前所实行的水权交易机制往往未能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此外,由于公平、有效的补偿机制的缺失,我国水权交易中存在着产权冲突的问题,主要包括“小政府”与“小政府”、“大政府”与“小政府”、农业与工业、政府与居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冲突。为保证水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健全水权交易制度,需要政府在对水权交易的有关利益方补偿机制等辅助机制的研究上加大力度,并制订保护第三方利益的制度以及解决纠纷的机制。以协调各交易主体的利益分配,从而达到保障各交易主体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公平的目标。

水权交易的出现是源于水资源供需关系的变化,但在进行交易的同时导致工业获利、农业受损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风险补偿、经济利益补偿、生态利益补偿等方面必须考虑对农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的补偿,综合考虑经济因素、供求因素,以保障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 定价测算方面

2.2.1 定价模型的缺陷

我国目前采用的水权定价方法以成本法、影子价格法等为主。从目前已有的定价方法来看,每种定价方法虽然都有其优点,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每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限制甚至不足。

成本法是从成本回收的角度,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各个环节的成本来进行定价的一种方法,是目前我国水权交易中较常用的价格制定方法。虽然成本定价法在实际应用中有计算方法简明的优点,但是仅从宏观角度考虑对成本的回收,而忽略了对微观层面诸多因素的考虑,很容易导致在计算环节出现遗漏、错位或者重复的问题,同时,仅考虑水权交易的成本因素,没有充分发挥水权市场对价格的影响作用。影子价格法是以交易水量作为变量来分别估算出转入方和转出方水资源的潜在边际效应,即其影子价格,并将其作为基础来确定最优转让水量和转让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较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水资源对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贡献,但数据使用量庞大,在实际使用中常因缺乏资料或模型参数难以选定而无法计算。

在国外备受重视的实物期权理论是在投资决策中使用的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运用实物期权理论来给水权进行定价的方法叫实物期权法,它为水权定价方法的研究注入了新的理念。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应用实物期权法存在相应的困难。实物期权的应用需具备发达的金融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完善的金融资讯服务等前提条件,而当前我国的宏微观环境,尚未达到以上条件的要求。此外,在我国实物期权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在市场认可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目前市场还难以接受这种价值衡量方式,投资者的观念有待转变,经济与市场也有待发展。并且,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基于实物期权理论并且适用于我国实际状况的水权定价模型均未形成[7]。

2.2.2 定价机制缺失

由于定价依据的缺乏和定价标准的不统一等情况,我国水权交易的价格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例如在东阳-义乌的交易案例中,由于他们的水权交易是永久的,考虑到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日趋严重,当地一些民众对此项水权价格的合理性存有异议。磐安县地处东阳上游,当地人为了保障流入的水质合规,投入了不少精力,本质上担起了维护水库生态环境的职责,但卖水所得却一分未得,对此县内相关民众表示不满。另外,漳河、宁夏的水权由交易双方协商制定价格,甘肃张掖山丹县的水权交易价格是由用水者协会确定的。

我国水权交易主要由政府牵头、双方协商、农民用水者协会协调来确定,常发生偷换水权交易价格概念、水权交易价格信号失真等情况,从而挫伤了水权出让方的积极性,降低了水权配置的效率。水权交易价格形成尚缺乏可依据的标准定价模型,尚未形成规范的交易形式,水权交易价格高低以及具体支付形式差异较大。对于水权交易主体的范围、资格、权利、责任等,水权交易客体的权属性质、与许可水量的关系,有关水权流转和交易的审批步骤、形式、期限、水权测算方法等操作规定等,还没有予以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预计之外的政策后果。

2.2.3 水权价格整体水平偏低

长期以来,水权交易多由政府主导,水权的稀缺性价值并未从交易中得到充分体现,市场对价格形成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致使水权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均衡价格水平,水权价格整体水平偏低。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到宁蒙水权转让、张掖农民水票交易,都存在水权价格偏低现象,甚至没有弥补成本。在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和宁蒙水权交易中,水权价格只体现了部分工程成本,经济补偿、生态补偿都未能计入。张掖农民水票交易中,水票的价格只略高于农民获得该水权的价格,未考虑水权的机会成本。过低的水权价格将不利于激发水权出让方的积极性,不利于水资源配置的优化。因此,在水权交易基准价格制定与调整上,政府要特别关注水权交易整体价格偏低的情形。

目前我国水资源的价值仅仅体现在水费的征收上,而且水资源的真实价值远高于目前实行的水价,价格与价值相偏离,实际上并没有体现水资源的真正价值。如,由于内蒙古河套灌区跨盟市水权交易的进行,导致灌区水管理部门水费收入减少[8],然而对他们损失的弥补,如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只体现在了相关规定中,而未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目前的水价只反映了在取水成本上的成本价格补偿,属于最基本的补偿,没有从定性的角度确定水权的价格;宁夏的水权转让仅考虑了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其他诸多因素都未考虑,如风险、利益及补偿等;由于价格构成难以明确,其他地区水权转让费的结算也多是采用工程投资费用分摊的形式进行,水价简单地以当地水资源费为标准制定,这样不仅不能够准确地反映水资源真正的价值,而且未能体现关联因素之间的关系,如水权与水质、用水效率、稀缺程度、环境等[9]。

目前计算水权交易价格时,往往忽略水资源的价格,水资源的价格体现了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权利以及利益,也是将水资源的有偿使用落到实处的表现,是国家根据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替代性成本向水资源经营者和使用者征收的费用。水资源的价格=水资源的使用价格+水资源的价值价格[10]。其中:水资源的使用价格=绝对租金+级差租金。这里的绝对租金是指国家租赁水权所得的收益,体现了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属性;级差租金是指针对条件有差异的情况下水资源使用价值的异质性采取相异的征收办法,它反映了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水资源的发掘利用程度。水资源具有的特殊属性:个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混合经济物品,而在大部分情况下,由于水资源属于准公共产品,导致水权定价受到政治和技术的约束,很难进行全成本定价。

2.3 议价方面

2.3.1 政府的角色

议价过程比较灵活,交易主体可随供求的变化及时对价格作出调整,但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制约。水权交易的议价不同于普通商品,而目前水权交易在过程中,往往会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议价权过于集中在政府的手中,所有者与监管者角色模糊。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国家虽然对水资源拥有处置权,然而在水权交易中,交易双方本质上是对水资源的用益物权进行交易。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更应该作为场外监管者参与到交易过程中,而不是作为所有者来全权负责整个交易,应在交易市场不至于发生失灵的情况下,充分地将水权价格的形成交给市场,并且在供水单位缺乏水价调整主动权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市场机制的空间被挤占,市场机制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也无法保证最终水权价格的合理性。

2.3.2 对运用价格机制的主动性不足

我国的水权买卖拥有一定的实践基础。2000年,为了解决由于城市化造成的缺水问题,浙江省义乌市与东阳市签订有偿转让部分水权的协议[11]。到2016年,我国水权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进一步规范化和市场化了水权交易,尤其是大规模的水权交易。然而我国水权交易的实践目前仅侧重于交易的最终完成以及交易量的问题上,往往忽视了对水权交易价格合理性的研究,对价格专题的探讨和研究还有待加强。

个人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对象以农户为主,交易的水量主要是农户的节余部分,而其交易价格基本上都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农户在议价方面的话语权并没有得到保障,大多都是接受政府的定价,例如在吉木萨尔地区,政府限制最后的协商交易价格不能低于执行价格的3倍,政府在定价时并不能完全了解受让方和转让方的所有需求和情况,处于不完全信息的情况,政府制定的限价未必能够考虑所有的情况,对交易主体的利益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市场机制价格调节不灵活。此外,农户在议价方面的意识还有所欠缺,对水权的实际价值的认识不足,同时也缺乏为自己获取合理有效的价格的意识,导致农户盲目接受政府定价,放弃了自己的议价权。

2.4 监督体系方面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水权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还无法达到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和水权的要求,水市场规则以及水市场监管系统有待完善,规范化程度也有待提升。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也需作修订,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的价格秩序和交易市场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必要加大违法成本,建立严厉的惩戒制度。

3 我国水权交易价格机制的改革取向

3.1 树立水权价格为财产性收益的意识

水权收益是出让方参与水权交易的最重要动力,水权价格是激励水权持有者节约水资源的一种重要经济杠杆。水权是持有者的一种财产权,如同土地、不动产、金融资产等其他财产一样,可以从市场交易中获取收益,由此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并依靠水权市场提升水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益。2018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环境治理水平,要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具体到水资源领域,过去水权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更侧重于成本核算,而没有突出水权持有人的财产性收益,或者水权持有人通过水权交易所主张的额外收益。即使少数交易案例兼顾到水权交易的增值或收益,但这一部分收益的测算水平过低,对水权持有者无法产生足够的激励作用,尤其对我国这样土地资源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十分分散的国家,水权交易价格过低将意味着水权交易收益总体水平过低,将使得水权市场难以持续运行,因此,水权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中要特别强调并充分保障水权持有者的财产性收益,通过具有竞争力的水权价格,刺激水权持有者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由低效益用途流向高效益用途,从而实现水权市场对优化水资源配置的作用。实践中,可通过大众传媒普及水权的实际价值,提高社会公众对水权的认识,尤其是农户对于水权的认知,让作为水权出让方的农户具备为自己获取合理有效的水权价格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而非盲目地接受政府定价,在社会公众意识的层面为水权交易价格的合理化打下思想基础。

3.2 科学界定水权价格的构成和形成方式

(1) 对于水权交易中的定价问题,要明确水权的价格构成,注重水价的合理性,除了要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真实价值,还要对相关利益进行补偿,不再单一的考虑成本因素,以防止水权交易价格的扭曲,建立有效合理的水权交易价格形成体系。

(2) 转变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角色,由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向通过市场机制形成水权交易价格转变,避免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同时,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建议对用于经营性的水权出让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出让形式,如竞标、拍卖等。

3.3 构建有效的水市场监管体系

各个水权交易监管主体应依据各自的监管权限,对水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价格以及交易额度等方面进行稽核,以达到保障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性,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纷争的目的。

(1) 市场主体监管。由于水资源复杂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水权交易是一种特殊的权属交易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水权市场主体准入的监督管理,弄清转让方是否具有相关部门授予的水权,受让方的取水用水的方式是否得当等,以进一步规范水权交易市场准入;其次是评估水权交易行为的合规性,来保障市场秩序,如水权交易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中是否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做法等。

(2) 开发利用监管。水权交易的最终标的为水资源,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控制性要素之一,生态环境问题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必须严格依据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严格控制工厂、企业等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水权交易中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一方面严防生态环境用水进入水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对排污不达标、对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的用水行为,即使水权交易出价再高,也应严禁从水权交易市场中违规获取水权指标。

(3) 水权价格监管。价格是有效的调节杠杆,为使水价有效调节人们用水的需求量,要制定适当的水权价格。可以实行差异化定价,针对不同的水质、取水的用处和取水量,实施多层次差别定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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