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单隐私权法律问题探究

2018-04-01 05:00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面单隐私权个人信息

杨 娟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青岛 266590)

据统计, 2010年的快递业务总量是233892万件,据国家邮政局最新公布的《2017上半年邮政行业运行情况》数据来看,2017上半年全国快递累计完成173.2亿件,同比增长30.7%。我国的快递服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市场潜力巨大。民营快递企业是中国快递市场上最活跃的一支队伍。短短十余年,数千家民营快递企业兴起,大型的民营快递企业以顺丰和“四通一达”(圆通速递、申通快递、中通速递、汇通快运和韵达快运)为代表,伴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而兴起的京东物流和阿里巴巴的菜鸟物流信息平台均显示出不可小觑的发展态势和行业地位[1]。

一、快递单隐私权的含义及合理法益

(一)快递单隐私权的含义

快递单隐私权就目前而言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快递单隐私权,顾名思义,即公民对快递业这一特殊领域所享有的隐私权,它与一般意义的隐私权有交叉也有不同。因此,界定快递单隐私权的概念,就必须在隐私权概念的框架内进行。美国两位著名法学家沃伦(Warr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中将隐私权定义为一种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2]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3]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秘密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的一种人格权[4]。学界对于隐私权的定义并不完全适用快递单隐私权的定义,某种程度上,在我们接受快递服务时,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是自愿地将部分个人信息提供给快递公司的。

与传统意义的隐私权含义相比,快递单隐私权的含义相对缩小,概括定义为,公民基于快递单而享有的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些私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可以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还包括教育程度,爱好,职业,消费倾向,收入情况等可以间接识别或深入挖掘获得的个人隐私信息[5]。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避免地要填写快递单,留下姓名,收货地址和通讯方式,通过某种渠道使用快递单号还可以查询到消费者的消费偏好,购买商品的类型以及名称,这些消费行为都成为用户快递单上的隐私内容。

快递单隐私权是基于快递单而存在的,它属于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一种,但与一般的隐私权又有不同的特性,首先,快递单隐私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不仅包括可以直接识别的消费者特定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外,还包括借助其他信息可以间接识别的个人购买习惯、消费水平和人际关系等隐性信息。快递单隐私虽然不如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内容宽泛,可一旦被侵犯,危害性往往更大。其次,快递单隐私信息具有可分享性。在这个网络时代,快递单上的信息不是孤立存在的,快递与电商相连,再加上网络技术如网络追踪软件cookies、信息挖掘技术的加持,使得我们的信息更加容易遭到破解,快递单上的联系方式和住址,快递公司掌握的身份证号码都是我们在现代社会立足安身的最后一块遮羞布。再次,快递单隐私信息具有易采集性,在我们寄递、收取快件的过程中,用户必须填写相关个人信息,这些不断更迭的快递单隐私信息自动形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系统,为商家搜集利用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6]。

(二)快递单隐私权保护的合理法益

当前,我国互联网数量、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已经位列全球第一,数据资源相当丰富。大数据在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同时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显著表现之一,就是我国网上消费人群数量的增加[7]。相应地,快递员入室抢劫、入室报复案件常发,给我们的安全敲响了警钟[8]。隐私权在设立之初就有保护个人安宁自由这一法益的功能,时移事移,虽然大数据时代发展瞬息万变,但是快递单隐私权此保护法益仍未有改变,反而随着快递单隐私权的不断发展变化衍生出新的保护法益,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维护个人安宁生活权的需要。所谓个人安宁生活权,主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不法侵扰的权利[9]。人之所以为人就有权按照本人意志支配自己的私生活,并不受他人肆意干涉和破坏的权利,这是我们作为人获得幸福生活的必要前提。未征得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刺探、公开和利用他人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的“肖镇诉陕西《收藏》杂志社侵害隐私权案”就体现了此目的。[10]

第二,保护个人自决权的需要。快递单隐私权保护了个体的自我选择、尊重个性和人权发展的需要,而这些或许就是它值得保护的原因之一,所有这一切落脚到最后都体现了对于独立个体的人的尊重。个人自决是人格尊严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谢薇诉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隐私权一案”就体现了此目的。

二、快递单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快递行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源于电子商务雨后春笋般在我国大陆生根发芽,而今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快递国,2015年“互联网+快递”战略的提出,更是给快递企业保护客户隐私信息提出了更多的挑战[11]。而快递单上详细列出的人们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人们所购买的商品等信息,也都曝光在公众面前,信息泄露频发,隐私侵权现象严重。

(一)快递企业的管理角度

1.快递隐私泄露防不胜防

2011年开始,随着快递实名制的推行,发生在快递行业的信息泄露就愈加明显,通过调取2011年至2016年裁判文书网中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书,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我们的官方身份信息、购买服务提供的个人信息、金融信息、医疗信息通讯记录还是网上的各类注册信息,统统都可能遭到泄露。通过统计我们得出,泄露个人信息案件中罪犯来自快递公司的比例达到8.8%,随着互联网的愈加发达,客户信息基本实现数字化存储,但这也使得内部人员私自下载转卖客户信息变得更加“便捷”,此前新华社曝出,快递公司贩卖客户信息,价钱廉价,往往以“分”为单价贩卖[12]。而从这些案例来看,实际情况更复杂,由于各行业的市场竞争日益复杂激烈,泄露者甚至直接“送给对方”。

2.隐私泄露酿侵权恶果。在信息社会,由于人们留存个人信息的环节较多,由此造成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概率加大,非法获取、买卖、传输个人信息的手段更多,隐私漏洞一时难以完全堵住。隐私泄露带来的不仅是精神痛苦、名誉损害,比如,至今都给世人留有印象的“优衣库事件”,少女被性侵的图像和视频长久地保存在网络上,这将给受害人造成终生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和精神压力。更有甚者,罪犯可能利用网络上披露的信息进行违法犯罪,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016年8月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一时轰动全国,主犯陈文辉利用倒卖得来的徐玉玉姓名、学校、父母姓名等信息成功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即将学费9900元汇入对方账户,三日后,徐玉玉郁结于心,心脏骤停,不幸离世。

3.快递“隐私面单”推行遇阻力

从早期的快递实名制导致的一些“夺命快递”案件,例如,杭州圆通包裹爆炸事件、广州天河区包裹炸弹案到后来的因快递单隐私泄露而导致的一系列入室抢劫、杀人案件,使得大多数快递公司也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来保证客户隐私的安全。

例如,近年来多家快递公司开始启用“隐私面单”,京东公司从2016年6月开始试行“微笑面单”,其操作流程是:在包裹生成时,利用技术手段将客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进行隐蔽,并以笑脸符号(^_^)代替。[13]京东公司研发了一款专门服务于配送员的“京牛”APP,通过扫描包裹上的条形码,将客户信息录入“京牛”系统,配送员送货时,点击“拨打电话”字样,便可以与客户取得联系,从侧面保护了客户隐私。除京东外,顺丰、申通、圆通等多家快递企业也在逐步淘汰印有客户个人信息的传统纸质快递单,启用更加保密的隐私快递单,并在北京、上海等地区展开试点,阿里巴巴旗下菜鸟网络也向物流企业提供了一款名为“众配宝”的APP,快递员可通过APP与收件人联系,无需人工识别电话号码。

但是,据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表示:“隐私面单目前的普及率不到20%”[14]。隐私面单的出现大大保护了寄件人的隐私,有业内人士表示,隐私面单可从源头保护寄件人隐私,避免个人信息在快递运输过程被人线下窃取,隐私面单在未来或可成为快递行业的标配。一方面,隐私面单为公民隐私加了把“保险锁”,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另一方面,隐私漏洞依然存在,这只是保护公民快递单隐私权的权宜之计,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步。我们也应看到,隐私面单需要全方位的配套技术,这对中小快递公司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不仅如此,从一些进行推广的企业的实际效果来看,隐私面单明显会增加快递员的时间成本,这也是许多快递公司对隐私面单持观望态度的原因[15]。

(二)国家立法层面

在我国的立法文件中,由于快递单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较为缺乏,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快递单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我国隐私权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所以只在相关法律中有零星规定。整体而言,其内容上多缺乏实质性规定而仅为宣示性陈述,快递单隐私权保护形式分散、可操作性匮乏。具体法条如下:

1.《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不仅包括名誉,也包括隐私等,《宪法》第39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这一条可以认为是对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私生活安宁的直接确认,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进行保护提供了立法依据。《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据此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有了来自宪法的保障。宪法中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大都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对当前日益受到侵害的个人隐私提供具体有效的保护。

2.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该法通常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认定快递单隐私侵权责任,采过错归责原则,即必须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还存有过错。可时代飞速发展,如今的大数据背景下,当时的侵权责任立法显得有点力不从心,快递单隐私侵权有时连侵权主体都找不到,遑论证明其是否存在过错了。这也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隐私侵权案件因不能证明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不能救济。有学者整理的28例隐私侵权案件中就有6例因不能证明其过错要件最终没获得救济[16]。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侵权责任也不同,侵权人造成受害人财产性损害的,加害人一般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果;侵害人格权造成受害人名誉受侵害的,加害人一般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要求。由于数据时代下,任何伤害都能被无限的放大,现有的隐私侵权保护方式明显捉襟见肘,传统的救济方式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只是从概念层面承认了隐私权的存在,而关于隐私权的内涵、外延、行使和保护并未见相关具体的规定,隐私权不仅涉及侵权责任领域,还涉及合同法等其他领域,这些问题都是《侵权责任法》所无法涵盖的,因此,隐私权首先应在《人格权法》中加以确认,然后再通过《侵权责任法》加以保护 。实践中对于特定的隐私侵权行为,往往采用适用有关名誉权保护的间接保护方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寻找法律依据会有困难,隐私权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3.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在第110条中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第111条规定了公民的隐私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对此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只是一个保护规则,明确了通过侵权责任法的路径来保护个人隐私的思路,并没有设立一项新的具有绝对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损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由此可知,最高院的解答包含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却将隐私权保护限定在名誉权救济范围内,反而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

4.《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改扩大了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共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加重处罚,是对物流等行业买卖公民隐私行为的严重打击[17]。

但是通过调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罪名主要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电信诈骗罪三种罪名。通过阅读“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35份判决书我们发现,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罪犯多获得从轻判罚,无法有效达到惩戒目的。在这35份判决书中刑期最久的是1年6月,罚金最高为5万。例如,在吴俊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18]。总体来看,我国刑法并未赋予隐私权独立的权利性质,隐私权只能通过其他权利救济来实现间接保护,《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不同章节,分散的刑法条文也就无法运用整体力量对隐私权进行强有力地保护,更不能有效的规制新兴犯罪。

5.相关法规适用困境。虽然我国关于快递行业的立法正在不断完善,但在可操作性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快递行业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尽管《邮政法》将快递业纳入了管理,不可否认,快递业与邮政业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区别,尤其是基于快递业的特性产生的问题,一律适用邮政法,难免有些牵强;二是相关法律法规效力过低。从目前早已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只有《邮政法》效力略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他法规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只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快递行业规范效力太低,通常适用兜底条款,法律效果大打折扣,无法对快递从业人员造成应有的法律威慑力。2013年央视就曾曝光一起圆通“致命快递”案件,在由武汉发往潍坊投递过程中,快件发生泄漏,先后导致8人中毒,1人死亡。该事件处理结果为,收寄快件的分公司因验视不规范被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对于潍坊圆通公司事故的迟报行为作出经济处罚2.8万元的决定,并在山东省内通报批评,责令开展安全整顿。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快递公司不是事故责任的第一承担者,从处理结果来看,打击力度也较轻,不能有效地规制犯罪的发生。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快递单隐私权保护策略

在国际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意味着对人权的重视,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都将隐私权保护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对快递单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权利观是当代中国法制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19]。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也发生很大转变,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我们也应该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关注我国当前的社会动向,结合我国法律的历史传统、制度环境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于我国快递单隐私权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以消费者自身为出发点

无论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消费过程中,还是在快递的寄递过程中,对于自身信息消费者都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如何被收集、如何被公开、如何被利用。在这方面,美国政府一直走在前面,早在2012年,白宫发布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提出了个人自主控制原则、透明度原则安全原则等7项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原则。采集、处理个人信息的企业,如快递业,有义务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符合法案的要求。该措施同样适用我国,数字化时代,收集数据的行为越来越频繁和普遍,大多数公民仍然认为自身的个人数据受到威胁,关于具体细则如何实施是一个任重道远、深思熟虑的问题,但是重视消费者的隐私权,广泛谈论消费者私人数据的保护与利用对于我国快递单隐私权的保护是大有裨益的。

目前关于快递单隐私权的保护,消费者在日常进行网上消费时就应该选择专业正规的快递公司,这些物流公司管理严格,对于客户的快递隐私具有较高的责任感。据调查显示,多数消费者收到快递后往往随意丢弃快递单,快递单中包含的个人信息与性命攸关。因此建议消费者在收到快递后,及时将快递单上的信息进行涂抹,防止被有心之人非法利用。

(二)以行业自律监督为辅助

在国家主导下,还应该充分鼓励快递行业在内部实行自律管理,通过社会组织体自发地确立自律规范来规范自己行为,从而实现行业自律监督的一种机制[20]。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可以与国家立法的强制机制实现相辅相成,良性互补。在快递单隐私保护问题中,企业既是客户信息泄露的主体,又是客户信息的保护主体。这就更需要行业内部相互监督、积极支持,实现自律监督。

1.加强人员的管理。为员工建立一套“培训、选拔、角色转化”的机制,重视员工培训,有效推广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坚持持证上岗。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为员工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从外部消除企业相关人员的利益点,多管齐下斩断快递单信息买卖的“灰色产业链”。

2.创新操作模式“隐私面单”成为行业标配。“隐私面单”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它以显示二维码的方式代替了传统的纸质快递单,“隐私面单”的出现虽然不能杜绝隐私泄露的情况,但毫无疑问,对于快递隐私的保护,这是一大进步。加强软件技术研发,增强防火墙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和数据加密技术,增强企业数据库安全性,使得“隐私面单”成为行业标配成为可能。

从长远来看,完善快递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门槛,才是保证快递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可行之路[21]。

(三)国家和立法部门应及时介入

公民的快递单隐私保护不能只依靠提高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和增强行业自律作为唯一途径,国家和立法部门应在市场经济中担任好裁判者的角色。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隐私权法,关于隐私权的法律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里,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条文不够明确具体。

1.在宪法方面,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7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第39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第40条)。《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其他部门立法的依据,纵观本法,全文竟没有一个独立、专门的条款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下不利于公民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因此,在未来的宪法修订工作中,应当结合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重视公民隐私权保护,给我国将来的快递单隐私权立法工作提供法律渊源和立法依据。

2.在侵权责任法方面,由前文所述,传统的隐私侵权保护模式已经捉襟见肘,新的社会问题已经凸显,因此,结合当前社会现实,除了要求侵权行为性质对应外,还有责任程度的要求。一是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方式和程度作出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当是公开进行,并且二者的范围应与造成损害的范围大体相当。要求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存续时间不能太短,否则,很难起到相应的作用。二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2]。社会深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非法曝光和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均成几何爆炸性增长,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的需要。补偿性损害赔偿无法抑制侵权冲动,抑制犯罪,法微言轻,少数信息控制者和利用者,如快递公司等,他们在享受更多权利的同时,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

3.在民法方面,2017年10月生效的《民法总则》在第11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受保护,这一崭新的立法模式掀开了隐私权保护的新篇章。但其未对隐私权的含义、主体、客体、内容、侵权行为和责任进行明确具体的详细规定。我国正处于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隐私权应在未来的《人格权法》立法中进行具体规定[23],由此看来,民法典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隐私权应成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进行专门规定。

4.在刑法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刑法对“私人秘密”或“隐私”仍没有明确具体的专门保护,这主要是由于立法分散、各自为政的原因。特别是在信息化、数据化的背景下,建立完整的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不能操之过急的,要实现对隐私权的全面保护也是相当困难,因此,针对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理论学界不断有学者呼吁以集中的形式对隐私权予以专门保护,并对我国现今分散的隐私立法模式提出批评,这种立法模式使得各个隐私保护规范难以沟通,很难形成对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独立体系,因此,本文主张在未来刑法的修改中明确承认存在独立隐私权,有必要设立专章对隐私权侵犯行为予以特别保护。

5.在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完善。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快递法,各个地方针对本省市不同的快递业务量,对辖区内的各快递企业进行了统一规定。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基于此制定的快递规则也不大相同,因此,首先对我国现有的快递立法进行整合、确定和完善,在规范快递行为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快递单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此外,合理划定邮政专营权范围,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邮政专营权的内容范围也在不断缩小,国家立法部门应该结合我国所处的大数据时代背景,审时度势,合理划定邮政专营权的范围。

此外,除了建议通过修改侵权责任法、刑法来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之外,还有必要在关联法律中对隐私权进行立法救济。此外,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需要,法律应对参与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的公民隐私的问题进行更加详细明确的立法规定,完善保护范围,并要明确相关责任,并从其他角度来保护公民隐私。比如,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规定各行业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且不能超出企业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和收集范围,明确监管责任。

参考文献:

[1]方玺.互联网+快递“民生快递”再获高速发展新引擎[J].互联网经济,2016,(4).

[2]Warren S ,Brandeis L .The Right to Privacy [M].4 Harv.L.Rev,1890:25.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7.

[4]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5]赵新星.个人信息频泄露收发快递需留心[N].南方日报,2012-12-21.

[6]温馨.网购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D].合肥:安徽大学,2014.

[7]杨波. 2017天猫双11成交金额1682亿元再创新高[N].人民日报,2017-11-12.

[8]北大法宝.山东首例快递员入户抢劫杀人罪犯被执行死刑[EB/OL]. http://www.pkulaw.cn/case/pal_a3ecfd5d734f711d3b11bef37aea850c8968bf7685cd678a.html?keywords=%E5%BF%AB%E9%80%92%E5%91%98&match=Exact,2017-12-04.

[9]刘保玉,周玉辉.论安宁生活权[J].当代法学,2013,(2).

[10]该案中,上海徐汇区法院的判决指出,被告杂志社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刊登、公布他人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属于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

[11]贺帅.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J].怀化学院学报,2016,(10).

[12]新浪财经.快递公司泄露3万银行客户信息每条卖5毛钱[EB/OL].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0122/071714358505.shtml,2017-12-08

[13]傅勇.多家快递公司启用隐私面单[N].经济参考报,2017-04-11.

[14]张西流.“隐私面单”仅是个人信息保护第一步[N].珠海特区报,2017-06-28.

[15]杨守玲.“隐私面单”:让个人隐私告别“裸奔时代”[N].中国产经新闻,2017-04-14.

[16]叶名怡.真实叙事的边界——隐私侵权抗辩论纲[J].中外法学,2014,(4).

[17]李婕.刑法如何保护隐私——兼评《刑法修正案(九)个人信息保护条款》[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2).

[18]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479号.

[19]王茂庆.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D].济南:山东大学,2012.

[20]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

[21]钱莹.电子商务背景下快递业的信息泄露问题及对策研究[J].电子技术研发,2013,(9).

[22]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J].中国法学,2017,(5).

[23]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J].法商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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