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海,姜桂宁
(山东中医药大学, 济南 25035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对公民或青少年的要求上均强调了“契约精神”。“契约”的原初形态是调整个体之间交易关系的一种合意,由于契约蕴含着“合意”、“权利和义务”、“诚信”等因素,所以由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所决定的近现代社会恰恰需要“契约”,也就是说,“契约”已经成为调处社会中各种关系的必需品,那么“契约”何以成为一种“精神”?大学生与契约精神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大学生契约精神体系是如何组成的?基于这些问题,笔者对契约精神和大学生契约精神予以考证和分析。
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目前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笔者认为,从此种意义上看,“身份”和“契约”已经超出了物质形态,而进入精神层面,“从身份到契约”是制度的变迁,也是人类理念的发展,将“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首先需要合理认识“精神”。
有研究者认为,精神“一方面,它是内在理性与外在的气质的统一,内在的要义精华与外在的风格表现的结合就构成了它的内涵。另一方面,精神往往又与心灵、灵魂等词同义,具有自身运动的特点,是主体的意识,心理的自在状态。”[2]当前,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雷锋精神”、“钉子精神”等概念的提出,从“精神”的本质来看就是要实现人向其本质的复归,这恰恰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应当具有的伦理和道德意蕴。那么“契约”与“精神”相结合属于伦理范畴还是精神范畴,抑或二者兼具,这就要合理认识伦理和道德的关系。伦理与道德的根本区别体现在,“伦理的含义有二: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含义仅一: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3]
关于契约的概念,查士丁尼认为,“契约(cantractus)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4]既然契约既是着眼于人们的行为发展,也是对人们之间行为的一种规范方式,所以将契约精神纳入伦理范畴更合理。契约成为一种精神并进入伦理范畴,是在生产力从封建制度中解放出来,并有了民主法治国家的土壤孕育和滋养后,人们发现契约精神与国家、社会乃至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契合度越来越高。时至今日,契约精神的含义已经冲破最初的“契约”特征,由理论家和实务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进行扩展,以至于出现了多元化的景象。研究者从不同的层面对契约精神的本质进行界定,有的研究者认为“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5]也有研究者分析了契约精神的实质与体现,契约精神的实质体现在“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表现”、“契约精神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政治关系的变化”、“契约精神是市民社会政治理念的浓缩与集中表现”。契约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观念”、“自由观念”、“民主思想”、“法治思想”、“和谐理念”、“宽容理念”。[6]
笔者认为,无论是将契约精神作为一种理论探讨的研判对象,还是作为一种实务工作的论证工具,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契约精神的含义,这就需要依据契约的本质,并我们现代社会发展需求,从伦理范畴来分析。按照此思维,笔者认为,所谓的契约精神是指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由契约关系所衍生出来的蕴含平等、自由、权利、义务、诚信等因素的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伦理原则、规则。
由于契约精神属于伦理范畴,伦理的调整对象是人际关系,而在现代社会,以法人为典型代表的组织已经具有了拟人化的资格,再加之,个人在不同层面都属于某一组织的成员,例如农民是村集体组织的一员、员工是公司的一员,所以人际关系不再局限于个体之间,而是扩展至组织与组织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大学生兼有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属性、“学生”和“公民”的身份。
(1)大学生的属性
从人的属性上看,有研究者提出,“人是自然、社会、精神三位一体的存在。人的存在论的任务,旨在揭示人的自然、社会、精神存在各自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并为人学其他内容的展开奠定科学的理论基础。”[7]也有研究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自然属性就限定在人类生命的生理方面,精神属性就限定在人类生命的心理活动方面,社会属性就限定在由于社会宏观运动所表现出的人类活动规律方面。三者的关系也就成为生理、心理和社会的关系。生理、心理属于同一基础层次,社会属于高级层次。”[8]研究者从不同逻辑思路上对人的属性进行了界定,但是不管是哪种观点,人的社会属性是共通的,因为人在社会中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为对社会有所归属的“社会人”。对大学生来说,他们即便身处“象牙塔”内,也避免不了社会化,也就是说,他们的人际关系可以产生于校内,也可能产生于校外,而且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他们具有了网络社会人和现实社会人的属性。
(2)大学生的身份
从大学生的身份来看,大学生是公民,但是从狭义的层面来看,他们会因为“学生”这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相应的社会关系,所以虽然社会关系网络呈现多层次和多类型的样态,但是仍然可以以“大学生”这一身份来分析他们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大学生契约精神的界定确立前提。申言之,既然高校是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组织,而我们研究对象又是大学生及其契约精神,那么笔者就以“大学生”为核心点,依据他们在高校中形成的具有常态性人际关系来构建大学生契约精神体系,具体来说,包括大学生与高校、大学生与任课教师、大学生与事务管理者、大学生与大学生四类关系。
1.大学生与高校的关系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是高考后填报志愿开始的。国内外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由一元关系向多元关系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高等教育与市场、法治逐步实现接轨,例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的颁布、大学生就业市场化的实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由原有的单向管理且计划分配单一模式向多元化转变,既有研究者提出的教育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学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9]。也有研究者提出的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私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契约关系[10]。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人们对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关系的认知已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观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从整体上看,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包含平等和不平等两种要素,即便是第一种观点中的行政法律关系说,也并不否定大学生的权利,所蕴含的是一种行政法治下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大学生和高校之间关系的契约性也得到了研究者的认可。正是基于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关系的二元属性,笔者将平等性和不平等性转化为契约关系和管理关系,前者是指高校作为公务法人,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上具有平等性,即是说大学生缴纳了学费,与高校达成协议,提供教育服务;后者是指高校在管理学生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授权,对学生享有学籍管理权,体现为处分权、学位授予权等。
2.大学生与任课教师的关系
任课教师作为高校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包括教学、科研工作,这种行为隶属于高校,所以大学生与任课教师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属于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不过,任课教师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校内自然人的行为看,仍然可以考察出大学生与任课教师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这种关系集中体现为教学和科研过程中的契约关系。
教学行为包括课堂教学、课后辅导、第二课堂,随着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教育理念的转变,在教学行为中学生已经不单单是对象,即不是主客体关系,所强调的是学生作为主体,这就是主体间性理论在教学行为中的引入,正如有研究者所提出的,“主体间性把教育看作是主体间的交流,从而确证了教育是人本真的生存方式”;“主体间性抛弃了主体性的主客关系,把教育过程改造为交往实践的关系,实现了对教育过程的完整认识”;“主体间性意味着特殊的人文学方法论,它使教育学走出科学化的误区,成为人文之学。”[11]
在科研行为中,无论是任课教师主动引导学生开展科研,还是学生邀请任课老师指导科研,任课教师与学生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从实质层面看是一种协作关系,因为科研是知识产生过程,而且知识产权归属研究者所有。
由此可见,将大学生与任课教师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契约关系,实际上强调的是大学生和任课教师都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体现在教学和科研之中,单向性的灌输或知识上的强制已经不再是现代教育形态,而是体现为契约关系的教育生态特征。
3.大学生与事务管理者的关系
学生事务管理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管理者与学生之间是一种行政性的管理,二者之间是不平等的。从内容上看,主要是与学生的日常生活或学团活动等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辅导员的学生工作、团干部的团建工作、党员干部的党建工作、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管理工作、后勤人员的宿舍管理工作等。与任课教师一样,事务管理者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同样属于高校行为,不过属于管理关系,也蕴含着契约关系。
如果按照事务管理与学生的密切程度,可以将事务管理者分为辅导员和学校行政人员。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所以从此规定来看,辅导员与学生之间既有管理关系,也有契约关系。在管理关系方面,辅导员开展的奖惩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一种教育管理权的行使;当然,学校行政人员在实施与学生相关的行为时,更多的是通过辅导员来传达或执行,实际上行使的是间接的教育管理权。不过,在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的过程中,随着“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理念的确立以及学生权利保障的法治化,事务管理者在管理工作中不再是独断式的权力实施方式,而带有平等性的协作式元素。
在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中,大学生与事务管理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属性最为明显就在此中,例如在餐厅中,学生消费实际上就是建立一种餐饮过程中的契约关系;再如宿舍管理中,实际上就是在学生的宿舍生活中建立契约关系,为学生搭建学会生活的平台。
可见,教育主管部门授权高校行使教育管理权,既然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那么实施日常的管理行为也是必不可少。高校特别是公立高校所具有的事业单位属性,使得他们的权力的印记更为明显;对于民办高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学校。不过在与学生的关系上,不因公立或民办而不同。但是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人才培养的重任,不可能与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执法权的委托机构相等同,因为高校开展的育人工作和承担的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决定了大学生与事务管理者之间是一种管理管理和契约关系的融合。
4.大学生与大学生的关系
在高校内,每位大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都带有“公民”和“学生”这种双重身份,所以大学生与大学生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当然,高校也有学生会、学生社团、班委等学生自治组织,在学生组织内也有相应的“管理权”,但是参加或不参加学生组织是学生的自愿行为,而且学生组织实施的行为也不是学校的职能行为,所以他们仅仅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自发性组织或学校指导下的组织。
大学生在日常生活或学习中与其他学生所建立的各种关系,实际上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缩影。大学生之间会产生借贷关系、赠与关系,他们之间还可能产生侵权关系,这些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契约关系范畴。其实,在高校的扩招中,越来越多的中学生步入高校,他们的同学圈也随之增大,而同学之情、校友之情是每位大学生最为珍贵、最难割舍的关系,恰恰是这种关系需要契约关系的滋养,因为平等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大学生的健全人格的养成以及相互之间信任感的确立。
既然契约精神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那么在高校内,大学生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基础。基于此,我们认为,大学生契约精神是以大学生与学校、任课教师、事务管理者、其他学生之间存在的管理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以平等、自由、权利、义务、诚信等为基本价值的伦理原则、规则。
在大学生与相关主体形成的四类关系中,因主体不同,大学生契约精神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必然蕴含着共性,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公约性契约精神;从内容上看,公约性契约精神是由诚信、权利和义务、自由、平等这四项要义组成的,由此形成了大学生契约精神体系,并可以具体化为大学生诚信观、大学生权利观和义务观、大学生自由观、大学生平等观。
诚信即诚实守信,它是一项普世性价值,适用于各类社会群体和职业。在不同领域,诚信个别化特征。大学生具有公民和学生的双重角色,所以既要认识大学生诚信的一般要求,更需要识别大学生诚信的特殊所在。申言之,政策和法律是现代国家开展治理的必备依据,其对诚信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公民,而对诚信的特殊性规定适用于特定的群体。就诚信而言,当国家政策将其确立为核心价值观后,它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要求具有至上性,当其被吸纳为法律的原则和规则后,就是内化于心和外显于行的应然要求,这自然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然,我们对大学生诚信的研究,既要定位于大学生所具有的公民身份,也需要站在诚信的政策和法律平台上,以此为前提,从教育层面考察大学生诚信,既是将研究对象定位于大学生,也是以大学生诚信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为依据。
大学生诚信包括诚信观念的培育和诚信行为的践行,诚信观是根本。大学生诚信观的培育离不开高校的诚信教育,因此大学生诚信是个体诚信养成与高校诚信教育的结合体,高校诚信教育是个体诚信养成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个体诚信养成是高等教育质量和个体成长质量的关键指标。基于此,笔者认为,教育层面上的大学生诚信是指高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诚信教育,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培育践行诚信观念。
高等教育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内,有专业教育,也有通识教育,有第一课堂,也有第二课堂。那么如何优化高等教育生态系统中各种要素的组合方式,这实际上是教育生态系统的结构问题,此中有了“骨骼”和“肌肉”,还需要“精气神”,笔者认为,高等教育生态的“精气神”就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它是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大学的基本理念。
当下,我们党和国家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越来越重视,那么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是否也具有生态性呢?如果有,又当如何优化呢?正如有的研究者提出的,“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价值是思想政治教育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回应和价值自觉,是思想政治教育对于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效用和意义,旨在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生态化创新,培育和建构‘理性生态人’。”[12]
从“理性人”到“理性生态人”的演进,足以体现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的价值属性上是处于不断优化之中的。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如果从教育生态视角来看,高校在人才培养上应当契合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当前,“四个全面”战略无疑是“理性生态人”的指针。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对高等教育来说就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而法治本就蕴含理性元素,从这个意义来解析“理性生态人”实际上就是培养学生作为一名现代理性人,并且是能够合理合法地与他人形成健康的人际关系。当然,法治不是冰冷无情的,法治建设来自人民,也施惠于人民,随着法治建设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顶层设计与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座谈逐渐走向融合,法治兼具法理要素和情理要素。自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明确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所以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范畴内探讨大学生的权利观和义务观的问题,实则是梳理“人本法治”工作理念,“‘人本法治’是保障学生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以人为本,脱离权利的人性关怀与个性尊重只是无源之水,无土之木。”[13]我们赞同这种人本法治的观点,因为权利是一种利益的赋予和保障,义务是一种约束和担当,是在人权保障范畴内对人作为人的一种启蒙、回归,所以大学生权利观和义务观的培育就是在立德树人之中以学生为本,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这既是对教育者自身素质的要求,也是对人才培养的过程和目标正确定位。
如果我们将自由权的主体聚焦至大学生,实际上是考究高校的管理权、教育权与大学生自由权的关系。阿克顿勋爵所言,“自由和好政府并不互相排斥;它们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走到一起。自由不是为了达到更高政治目的的工具。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自由之需要并不是为了实现一种好的公共管理,而是为了保证对市民社会和个人生活最高目标的追求。”[14]高校所有享有的权力实际上是获得了政府的授权,即便是现今推行的高校自治权,那么权力的边界也不能超越学生的自由权。从大学生所享有的自由权种类来看,主要包括自由受教育权、恋爱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三种。与此同时,大学生自由观的培育至关重要。
大学生自由观,既是高校如何开展培育工作的问题,也是大学生如何自我养成的问题。高校承担着“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的重任,在人才培养上,除了专注于专业素养和技能外,还有不可忽略的是人文素养问题。在高校开展的教学和管理中,从学生的主体性中释放出来的正是自由,培育学生的自由观,让学生在现实中感受到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契约规则和法治规则之下的自由,以此学生才能真正地主动养成自由观。
高校在开展法治教育和培育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时候,目标在于大学生能够知法、守法、懂法,其实归结到一点是自律,自律的形成恰恰重视的是大学生自由观养成的主动性,是一种内在的主动接受,而非外在的强迫,但“法律不禁止即自由”并非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大学生的自由就绝对化,特别是高校在大学生中开展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已经成为社会层面中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即自由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或者说是自由观,就不能仅仅驻足于法治观念层面,这是对大学生最低限度的要求;自由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纳入,实际上是将契约精神中的自由要义予以升华,这就意味着大学生自由观的培育和养成有了更高的要求,并且也需要具体的教育实践来体现和落实。
徐显明指出,自由与平等在价值领域具有不同的地位,“自由与平等是人权体系内的两个基础性权利。由于这两种权利存有内在的逻辑矛盾,所以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其价值认同是有差别的。资本主义的人权体系,从重经济自由出发而获得发展,所以自由类的人权就构成了资本主义人权的基本价值,这由资本自由的特性使然。社会主义的人权体系,注重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上的共同享有,以消除人们不平等与不自由的基础,所以平等类权利就构成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价值,这由生产资料平等享有的特性使然。”[15]但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适用法律的平等,是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欠缺“平等保护原则”,以至于出现劳动权的不平等、受教育权的区别对待、受保障的双重标准。
就大学生而言,无论是从平等权的含义,还是不平等现象,他们与普通的公民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不过大学生在就业群体中占据了主要的比例,而且他们是受教育权的直接主体,再加之,在就业和受教育两个领域不断出现大学生权利被侵害的现象,凸显出平等就业权和平等受教育权的现实重要性和保障的紧迫性。
从契约精神看,契约最大的特点就是双方的平等性,但是仅靠契约自身所确立的规则,显然不能消除平等的后顾之后。当然,这并非否定契约的作用,而应当在法治条件下,通过契约的内在规则和法治为其设定的外在规则来调整契约各方的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平等的实现不能完全寄托在契约本身,而应当是将契约与法治相融合;当然,平等的实现也不能孤立地镶嵌在法治的平面上,而应当将法治作为外在调整手段,将契约作为内在本质。换言之,对于各方主体来说,实现平等就需要有契约精神和法治观念,对于大学生来说同样如此,大学生平等观是以契约精神为内在源泉,以法治观念为外在脉络,通过内外的融合实现平等的最佳化。
由上,大学生契约精神体系中的这些基本要义如果游离在契约精神范畴之外的时候,不但是一种零散化、字面意义的价值存在,还是一种片面的理想追求。其实,这些要义在大学生的课本知识或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早已经涉及,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大学生对这些词语也是耳熟能详、信手拈来,但是在观念中他们是否有深刻的认同和切身的体会却是游离不定的。所以,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是否从人格塑造上,将契约精神的基本要义融入其中是现代人才培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对大学生来说,构建适合他们的契约精神体系为的就是将契约精神中的基本要义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相融合,使学生不单单专业精深、技术娴熟,而且能够弘扬具有我们国家性质的契约精神,将这些要素作为一种习惯。当然,大学生契约精神体系不是一种静态的文字形式,也不是一种理论上的宣传,而是需要高校引导学生培育契约精神,需要任课教师、事务管理者、大学生形成一种互动态势,使契约精神具有实在性,融入在大学生的观念和行为之中,融合在校园文化的气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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