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解放初期的商业形态

2018-04-01 02:14
世纪桥 2018年11期
关键词:侨商物价哈尔滨市

姜 楠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 150018)

哈尔滨是随着中东铁路的修建而兴起的商业城市,凭借着优越的地理位置及便利的交通条件,哈尔滨吸引着各国外商来此投资,民族商业资本也注入其中,从而促进了哈尔滨商业的繁荣。1914年至1930年间,哈尔滨商业发展进入黄金时代。据统计,1930年哈尔滨的华商商号已发展到7600多家,俄侨在哈开办的商店达1336家,日本247家,德国25家,英国18家,美国33家,法国6家,其他国家144家。[1](P.2)但这一商业繁荣发展时期伴随着日本对中国东北的侵略而结束,1932年2月,哈尔滨被日军攻陷。随着日伪经济统治的不断加强,民族资本投资的各类商号、企业纷纷破产倒闭,沦陷时期的哈尔滨商业呈现着衰败、凋敝的状态。1946年4月,哈尔滨解放。解放之初,面对哈尔滨百业凋零、商业萧条的情况,同年7月,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在中共东北局的支持下,提出了“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安定民心、支援前线”的方针,积极保护、扶持私营商业,同时建立了公营商业机构,发挥其平抑物价、保障民生的作用。哈尔滨解放初期的商业形态不仅包括公营商业、私营商业,亦由合作社商业、公私合营商业等多种经济成分构成。

一、公营商业与公私合营商业的建立与发展

公营商业的建立有着其特殊的背景,哈尔滨解放之初,经济环境恶劣,物价飞涨,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生活。为恢复经济、保障民生,1946年5月,东北贸易总公司在哈尔滨成立东兴公司,主要销售粮油、盐、煤、布等生活必需品。同年7月,哈尔滨市政府设立民生公司,其经营范围与东兴公司相似,同时每日公布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从而打击不法商贩哄抬物价的行为。同时,民生公司与东兴公司在协调组织生产及收购粮食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两公司派人赴北满各地收购粮食,之后运回哈尔滨,“至11月,每日约有800辆马拉大车运粮,1000吨粮食上市。12月,每日运进的粮食增至1.2万—1.6万吨,并一度以每天275吨的数量向市场抛售”。[2](P.443)这一行动稳定了粮食价格,保障了市场的平稳运行,打击了投机倒把的不法商人,满足了军民的粮食需求。

为支援解放战争,保障军需供应。1946年5月,北满贸易总公司在哈尔滨成立,其主要任务并非出售商品而是收购军用物资,接收清理敌产。同年9月,北满贸易总公司与东北贸易总公司合并为东北贸易总公司,其主要工作任务除收购军用物资外,增加了对外贸易的业务,主要是对苏出口粮食和土产品。

1947年以后,哈尔滨公营商业迅速发展,据统计,1947年哈尔滨市各类商业单位共有10277家,其中公营商业单位为22家,占总商业单位数量的0.21%,资金占总数的1.2%。[3](P.342)至1948年初,公营商业占到哈尔滨全部商业的24.6%,1948年全年平均占到27%,1949年又继续上升到了32%。[4](P.179)1948年2月,私营商业的营业额为公营商业营业额的2.3倍,而到了11月,公营商业营业额则增长为私营商业的营业额的2.7倍。[5](P.343)同时,公营商业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展,经营项目也增加到土产、百货、燃料等,资金积累速度加快。

1947年,中共哈尔滨市委发布《关于哈市的工作方针》文件,其中关于恢复与发展工商业的具体办法中明确提出“提倡公私合办(政府与资本家或政府与工人)”。[4](P.24)为了将闲散的私人资本利用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事业中,1948年7月,哈尔滨市吸收私人资本成立了一家公私合营的商业机构——哈尔滨企业公司。该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双方共认35000股,融资额达350亿元,其中公股占57%,私股占43%。[3](P.389)哈尔滨企业公司开业后,致力于开展采购工业原料,支持中小工厂生产,组织产品销售等业务活动。同时,哈尔滨企业公司不断吸收私人资本,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子公司和直属企业。其中,哈尔滨百货商场融资10亿元创办。该商场经营范围广泛,不仅销售哈市各工厂制造的产品,另外代销其他解放区的各类商品,销路很广。公私合营商业虽然数量不多,规模不大,但有利于吸纳社会闲置资本,推动私人商业的改造,打击投机倒把,保障物价稳定。

二、合作社商业的产生与壮大

合作社商业是一种集体所有制的商业形式,哈尔滨的商业合作社可分为消费合作社与独立手工业劳动者的产销合作社两类,其中以消费合作社为主。1947年4月公布的《哈尔滨特别市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消费合作社的业务方针在于直接向生产部门及国家贸易机关取得人民生活必需品,避免中间商业剥削,解决社员物资需要,协助政府平抑物价,不许进行商业投机。”[4](P.495)

1946年8月中旬,哈尔滨市建立了第一个商业性的合作社——新阳区大众合作社,其后合作社发展较为缓慢,到1946年底仅出现了十几家。1947年2月,为保障民食,哈尔滨市政府与东北贸易总公司通过合作社低价销售粮食,随后政府开展粮食定量配给,客观上促进了哈尔滨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到1947年末,全市合作社发展到了98家。[3](P.368)1948年1月,为了稳定物价,哈尔滨市提出“建立以公营商店为骨干,以合作社为辅的市内商业网”计划,消费合作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据相关资料统计,1948年1月至11月间,哈市消费合作社营业额达352亿元。[3](P.369)1948年冬季以后,哈尔滨党政机关对消费合作社加以重视,1949年3月19日哈尔滨市委所通过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合作社是劳动群众的经济组织,是国家经济的助手,是工人阶级与广大农民和一切小生产者的经济联盟”。[4](P.56)

合作社商业是公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大部分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与公营经济相结合,代卖粮食等生活必需品,公营商业通过合作社将粮食及其他必需消费品供应给民众。哈尔滨市从1947年2月到1948年2月,经过合作社卖粮5400多万斤,合作社得到毛利3亿元左右,[3](P.373)从而推动了合作社的发展。

三、私营商业的复苏与发展

哈尔滨解放后,哈尔滨市委、市政府积极保护私营商业,特别是在全面内战爆发后,交通网络阻断,物资运输出现困难,哈尔滨市场上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出现短缺现象,严重影响了市民生活。为打破这一困境,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中共哈尔滨市委于1946年7月12日在《关于哈尔滨市的工作方针》中明确提出:要保护、恢复和发展工商业,保证私营商业在正当经营中获得一定盈利。[6](P.430)在此背景下,哈尔滨私营商业逐渐活跃起来,同年哈尔滨市内先后建立了11处以个体商业者为主体的集团商场,如松花江第一商场、第二商场、第三商场等,许多私营商业者入场经营。与此同时,哈尔滨市政府在同记商场试点实行“劳资分红”,调动了企业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对企业经营的责任感,促进了企业营业额的提高。1946年上半年同记商场营业额为12858382元,自七月实行“劳资分红”后,下半年营业额上升至207769819元。[7](P.451)

哈尔滨市政府对私营商业的扶持手段还包括为私营商业提供贷款与物资。1947年4月及10月,哈尔滨市工商银行、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分别成立,它们为私营商业提供贷款,从而推动了私营商业的恢复与发展。在物资缺乏的情况下,政府在满足军需的前提下,提供给私营商家一部分物资用以销售,保障私营商业的正常运转。1948年1月27日,哈尔滨市政府又公布《战时工商业保护和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保护工商业者财产及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5](P.66),该条例有利的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的商业政策在哈尔滨的贯彻执行。在对私营工商业保护和扶持的基础上,哈尔滨市政府同时要求广大私营商业企业遵守政府法令、支援前线,不得投机倒把、扰乱城市正常经济秩序。

解放初的四年中,哈尔滨的私营商业快速恢复与发展,据统计,1946年2月全市商业企业仅3563家。[3](P.379)1947年4月,哈尔滨私营商业企业已达7412家,当年年末又增至9157家。1948年末,哈尔滨市私营商业企业达11509家,职工24883人,资本达208亿元。[6](P.443)1949年,私营商业户数已达到 28844户,从业人员47129人,销售额达649.35亿元。[7](P.433)

哈尔滨是一个移民城市,先后有17个国家的外国侨民在此居住。哈尔滨私营商业不仅包括本地华商所办的商业企业,另有许多外国侨民在哈尔滨经营商业,侨商数量达七百多家。[4](P.186)其中以苏联、日本、朝鲜侨商为主。抗战胜利后,日本侨民被遣送回国,其他国家侨商相比华商来说,资金雄厚,手中积存了大量货物。据1947年底盘存的货物统计来看,此时外侨工商业仅占哈尔滨全市私人工商业户数的3.16%,而其手中的积存的货品量却达到华商存货量的44.6%。经营商业的侨商数量仅占全市华商商业数量的3.98%,其资本却占华商总资本的26.2%。[3](P.387)

此时哈尔滨的侨商类型复杂,加之语言、经营方式、风俗习惯与华人存在差异。为便于对侨商的管理,将政府的政策贯彻到侨商中,哈尔滨市工商局于1948年成立侨商科,并于同年2月6日至12月22日间,先后在俄语报纸上发表十三件法律译文,将政府的法令有效的传达给侨商。同时,侨商科对侨商进行了普遍的登记与调查,对商户开歇业进行审批。截止到1948年12月底,哈尔滨外侨商业中登记在册的有414家,共涉及25个行业,[4](P.506)另有华商与侨商合资商业10家。[4](P.520)

哈尔滨市政府对外侨所经营的商业主要是保护和扶持,同时,对侨商的不法行为加以调查和惩处。1948年第三季度调查了外侨商业中的不法行为,处理案件14件,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无经纪人许可而操经纪事业者、休业未报者、私自增资不记账者、私自出租出产修业者、假造商号隐匿地址真名者等,惩处措施包括罚款、口头与书面悔过等。[5](P.196)总体而言,在政府的保护下,哈尔滨外侨商业得以生存下来,并呈现着良性发展的特点。

四、物价的上涨与调节

市场中的物价状况不仅是整个商业活动的综合反映,同时也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哈尔滨解放后,市政府一直重视对市场与物价的管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调整方针政策。

对哈尔滨物价的调节始于1946年底,由于战争时期军需日增,物资不足,加之局势的动荡,哈尔滨物价持续上涨,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1947年,哈尔滨出现了三次较大的物价波动,全年物价平均上升指数为737.23,其中以粮食、其他食品类、纱布等商品上升速度最快,物价上升指数分别达到了1237、790.64、779.73。[5](P.463)

物价中对人民生活影响最大的是粮食价格,面对粮价飞涨的严重问题,哈尔滨市政府通过国营企业东兴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对粮食价格进行调整:第一,增加粮食供应,全年供给粮食10万吨,达到了哈尔滨粮食年需求的半数,推动粮价的稳定。第二,收回了200亿的货币,降低通货膨胀的程度。第三,确立了战时的粮食定量分配制,以低于市场价格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价格直接供给市民粮食,从而减少粮食交易中的商人剥削。第四,维持了523家私营加工业,并建立了公营的加工工厂,通过加工工厂对粮食进行加工,制成麸子面,有效的节约利用了粮食。第五,开展运粮工作,增加哈尔滨的粮食存量。第六,完善保管工作,保障粮食的完好,避免粮食变质的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粮价上涨的速度得到有效抑制,但受当时局势影响,物价上涨是难以避免的。1948年上半年,物价仍在持续上涨。至1948年11月东北全境解放后,工农业生产逐渐恢复,物资流通畅通无阻。加之主力部队及大批干部入关后,物资消耗减少,财政负担减轻,货币发行量也得以减少,为物价降低提供了条件。同时政府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与方法,通过合作社大量推销商品,回笼资金,发行公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及市场的管理,物价逐渐走向平稳。据统计,1947年、1948年的物价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4.7%、22.9%,而1949年1—6月的物价平均增长率仅为11.3%。[4](P.587)

哈尔滨解放初期的商业形态是多元的,不仅有传统的私营商业,还由公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及合作社商业等多种经济成分组成。哈尔滨的商业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恢复与发展,并在保障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分不开的。对哈尔滨商业的管理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城市工作的一次成功探索,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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