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玥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哈尔滨 150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改变了文艺形态,催生了一大批新的文艺类型,也带来文艺观念和文艺实践的深刻变化。由于文字数码化、书籍图像化、阅读网络化等发展,文艺乃至社会文化面临着重大变革。要适应形势发展,抓好网络文艺创作生产,加强正面引导力度。”其中,作为互联网文艺创作的重要载体——微视频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加拿大著名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汉曾阐述过:“媒介即讯息、媒介即人的延伸。”微视频的发展是随着社会、民众的需求逐步产生的,符合受众的媒体需求。根据业界学者和现阶段我国微视频发展现状分析,笔者从宏观的角度将微视频定义为:时长30秒—20分钟的、能融合并应用于多种媒体之上的,其内容兼顾新闻性、娱乐性与商业性,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等一系列“微”特征的视频短片。
就目前我国微视频发展现状,其内容基本分为两类——网站自制和网民自制,其中网民自制视频分为原创微视频和随手拍视频两个内容。微视频相比于网民自创微视频的特点在于,前者所具有的专业化,商业化和规模化。
1.网站自制微视频节目
过去,受限于网站视频的版权问题、资金投放问题、以及商业化盈利等因素影响,我国视频网站的自身发展常常受限,微视频出现后,凭借其特有的自身优势很快成为视频网站在发展的瓶颈期的有效突破。起初网站自制微视频本是为发展而作出的自救行为,但是就是基于这种自救式的长尾效应影响,网络自制节目在视频网站一发不可收拾,网站自制加之微视频固有的随意式、快餐式的传播模式,一经出品受到受众的普遍欢迎。腾讯在线视频部总经理刘春宁这样客观评价网络自制视频,“自制出品战略是每个视频网站实现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必经之路,好的自制作品能提高用户对该视频网站的品牌忠诚度,影响范围更广,形成口碑更快。”
2.网民自制微视频
在传统媒体信息传播中,要求信息的传者和受者具有界限,各尽其职不能越界,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打破原有界限,信息传者和受者界限模糊,在业界也被称之为“我时代”的到来:只要你手中有DV、有手机等拍摄工具,只要你想拍,那么你就可以成为微视频的创作者和发布者,即使是普通的网民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平台发布自己视频作品,表达自我感情。这类视频也就是网民自制微视频。
自制微视频成为普通网民随时随地随手拍摄,记录真实生活、宣泄情感、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大已成为了现代人都要面对的一个时代问题,大家需要一个宣泄的方式。微视频的产生,正好迎合了受众的此类需求。我见即我拍,我拍即上传,进而与受众讨论互动。这正是网民自制微视频的传播模式。
1.网站自制微视频存在的问题
新媒体时代下,微视频作为新兴的媒体形式,促使互联网以文本信息为主的时代向全新的视听时代跨越。作为自媒体时代的新生事物,微视频有着极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前景,为处于发展中的视频网站带来无限的机遇,而网站之间激烈的商业竞争又为微视频的良性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
目前,某些视频网站为了增加访问量,不惜上传低俗内容吸引人们的眼球,网站自制微视频中不乏带有情色、暴力、血腥等因素,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网民中的未成年人数占一定的比例,对于三观并未完整建立的他们来说,无疑对身心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成为他们成长中的隐患。而另外一种情况是,很多网站自制微视频内容上尽管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但在内容叙述中条理模糊、逻辑混乱,使受众无法正常观看。据了解,目前我国视频网站的自制微视频等节目上传许可,一般是内部审查通过即可,缺乏相关机构对此进行监督管理,“把关人”作用模糊。笔者认为除了提高行业自律,作为监管者当务之急是建立科学可行的行业标准,相关法律的出台也是势在必行。
2.网民自制微视频存在的问题
以往传统视频的选择和播出呈现出“漏斗”型的特点,各种各样的信息从各种渠道汇集至漏斗的口径中,而充当着“把关人”作用的新闻媒体中的记者、编辑就是“过滤器”。但自媒体时代下,大众在传播方式中具有传播者和受众的双重身份,加之微视频自身“随时随地”和双向互动的传播特点,大大消减了“把关人”的作用,使得或是娱乐或是宣泄的“恶搞”经典的视频内容、涉及隐私的随手拍视频内容,以及内容低俗、挑战伦理道德的微视频纷纷进入受众的视野。
除上述微视频发展过程中内容存在的问题,版权上的问题也是制约微视频发展的一个方面。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很多并非原创,很多用户没有取得版权权利人的许可便将他人的版权作品当成自己的东西上传到网络,有的用户未经许可而截取影视作品,添加到自制视频中,属于侵权行为。
为规范我国网络用户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互联网市场秩序,2007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视频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了网络视频行业的从业资格。2010年3月国家广电总局颁发了国内首批互联网电视牌照,2010年11月下发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近10年间我国相继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起到威慑作用,但要网络媒体真正良好有序的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仍需加大政策制定和执行力度。
1.出台合理有效的微视频版权法规。鉴于微视频传播中出现大量侵权行为,我国应有针对性的出台和完善微视频版权法,这样不仅能保护微视频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鼓励广大网民创新力和提高维权意识,促进微视频的繁荣发展。
2.加强打击网络虚假谣言微视频力度,加大网络自治。自媒体时代是大众舆论相对自由的时代,如何把握正能量的舆论导向,实现网络运行有序、网络健康发展、网络生态良好、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空间清朗的目标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应加强打击网络虚假谣言,对恶意散播谣言,引起社会恐慌者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对没有求证视频内容真伪随意转载者,法律给予酌情处理。整顿网络环境,需要建立健全有关网络视频的法律法规,从源头宏观管控,微观处理才能保证我国未来微视频良好、有序、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重点强调“网络治理”。微视频作为网络安全治理的重要一项,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要想微视频良性发展除了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该注重规范传播者和受众的传播行为,做到有效的道德治理。
目前我国网络微视频的传播模式多样化,传播主体模糊化,这就更要求传播者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我拍即我传”的自媒体传播方式往往少了“把关人”的监督,从而出现了大众广为流传的“棉花肉松”“塑料紫菜”等网络微视频造谣事件,造成社会恐慌,带来不良影响。如何做好网络微视频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正能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在规范微视频传播主体道德素养的同时,还应做好青少年的网络素质培养,青少年将是我国未来舆论主体,也是目前比较容易受到舆论引导,缺乏判别能力的传播客体,据调查,一些虚假谣言视频往往就是以青少年为主的传播者在大肆传播,引发社会不良反应。加大对青少年的网络素质培养对净化网络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另外,我国应注重培养和引进专业微视频人才,提高媒体人职业道德。创作出大量优质的、专业的微视频作品,用榜样力量引导网民制作高质量的微视频作品进而传播,净化受众视觉感受,规范微视频市场作品品质。
自媒体时代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受众被动接受信息的传播方式,总体上呈现出价值取向正统化和市场商业化的发展趋势。微视频未来会呈现出更大的发展空间,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媒体从业者和广大网民要认清问题,积极运用创新和理性思维,在微视频的发展道路中趋利避害,取长补短,找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制定未来发展方向,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为我国微视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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