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的本质论与利益调整、维护
——法的人民社会语境解说*

2018-04-01 00:33白小平
时代法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语境利益

白小平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自19世纪末欧美日等国家提出“社会法”的概念*竺效.“社会法”概念考析——兼议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J].法律适用,2004,(3).和21世纪初我国要建设社会法法律部门以来,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长期被欲求对国外社会法的概念作精准理解和作为第三法域或是部门法的定位争议所纠结,这极大地束缚了我国社会法基本理论和实在法体系的建设与两者的贯通自洽。在长期的争论中,虽然大家各持立场,但也达成了一定共识:社会法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共识在构建我国法律体系的两个层面上得以说明:一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法域类别(侧重法的性质)的社会法,其存在以修补私法、公法之功能不足,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实质公平*信春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重大意义[J].法学研究,2014,(6).;二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门法(侧重法的作用)的社会法,其存在以修正“意思自治”和“政府管理”之失灵,对特定的社会关系采取倾斜保护的方法*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J].法律科学,2003,(3).。应该说,两个层次的社会法,其在法的价值、功能和方法上是共通的,最后只是第三法域的称谓以及社会法法律系统内的逻辑位阶与具体范畴问题,除非我们否认第三法域这个类别的存在。但是现实告诉我们,当前社会法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这种共性问题,而是如何持续推动社会法基本理论和实在法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的问题,尽管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尚未确立*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7.,但随着我们对这一事物本质的认识逐渐清晰和社会立法的逐渐增多,我国已经具备了构建自己的社会法法哲学与实在法体系的条件。

欲求对社会法基本理论进行分析,我们首先应探明社会法的本质。社会法的本质既决定社会法的规范现象,也决定着该法的性质与作用。而要说明社会法的性质就不可避免的与公法、私法做以甄别,“只有这样才能明瞭其所生的效果和内容”*[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M].黄冯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进而用一种相对的法治理性来指导社会法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社会法的本质主要是由一定阶段的政治观念、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势所产生的社会需求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作为一种新生的法律类群,肯定具备了不同于私法、公法存在的条件,从这个层面来说,本文的研究是立足于第一个层次的讨论。其次,一定阶段的政治观念、社会需求和其所处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可以通过法的社会语境来集中表达,社会法的“人民社会”语境不同于公法、私法的社会语境系统*白小平.社会法的社会语境:人民社会的政治观念——兼与公、私法社会语境的比较[J].北方法学,2015,(2).,进而在这个语境中提炼社会法的本质与相关基本理论。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的人民社会不同于有些学者所主张的“人民社会”*胡鞍钢,王洪川.人民社会是“中国梦”最大动力[J].学术前沿,2013,(7);王绍光.“公民社会”: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J].人民论坛,2013,(8)等.,它只是国家与个人之关系模式变迁中的一个学术概念。

一、法的社会语境系统变迁与人的存在形式反思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近现代国家法向文明、多元的方向发展,深刻体现出国家与个人关系的不断改善和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马金芳,刘洪岩.福利国家社会法的未来趋势与方向——兼论我国社会法发展进路[J].求实学刊,2008,(6).,而这一规律可以在社会形态和法的社会语境变迁中得以观察。

(一)社会形态与法的社会语境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将社会形态分为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表现为“人的依赖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即人依赖于人的社会形态,人的存在依附于家庭、家族、行会或特定的利益集团,这是人与人之间最初的社会合作关系体现;第二个阶段表现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11〕〔13〕〔14〕〔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110.234.,即人依赖于物的社会形态,人的存在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11〕,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使人的独立依赖于物*赖传祥.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对物的依赖关系”[J].中州学刊,1997,(1):53.,在这里人虽然独立了,但这种看似地独立“确切些说是……彼此的漠不关心”〔13〕,由此形成的不平等社会合作关系在此阶段占据主体地位;第三个阶段表现为“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4〕,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人的存在以共同占有、控制社会生产资料的物质条件和注重自我牺牲、广泛平等的社会合作为基础,逐渐摆脱对物的依赖,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中第二种社会形态在为第三种社会形态创造条件。

近现代国家(尤其指大陆法系)由于对法的结构性构造,导致法律与主导的文化和社会模式之间也存在着一个真实的法的社会语境系统,法律类群的划分也是法的社会语境变迁在法律上的一种反映*董保华.社会法研究中“法律部门”与“法律理念”的关系——兼与冯彦君先生商榷[J].法学,2014,(2).。马克思认为“一切社会关系都是由社会决定的,不是由自然决定的”〔16〕,因此,法的社会语境变迁本身就是对社会形态发展的具体反映,只不过在法的社会语境系统里,作为国家与个人之关系模式的抽象,更多包含了对影响人存在的政治观念、主体参与享用和利用基本资源的一般规则、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诸多要素的一般理解,这使其成为介于社会需求事实与上层建筑之间的一种媒介场景。从古代公法的强盛,近现代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划分,再到当代第三法域或是多元化的法域发展,法的社会语境也经历了从单一的“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以及“人民社会”的多元发展过程。尤其是构成近现代国家法系统的两大法域,业已形成完善的社会语境系统,即私法的社会语境由“市民社会”构成,近现代公法的社会语境由“政治国家——公民社会”构成,并且私法和公法在各自相对独立的社会语境中形成了法的主体存在规则以及主体参与享用和利用基本资源(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基本资源)的一般规则,以此反映人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以何种状态存在和国家与个人关系的秩序架构。

私法的市民社会语境描述了个人(即市民)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关系模式,个体自由和独立、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在这个语境中获得了巨大解放和充分肯定,国家依社会契约成为私人活动的“守夜人”*马长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J].法学研究,2001,(3).。市民社会语境的本质是市场经济社会,在这个以自利为中心的社会语境中,实现人的存在和发展是以个体占有财产或获取资本为前提的,体现出对稀缺经济资源的绝对占有和支配欲望,这是对第二个阶段的社会形态的本质反映。近现代公法的“政治国家——公民社会”社会语境描述了个人(即公民)与政治国家在确保公民自由与实现统治秩序之间相互调和的关系模式。一方面,近现代公民社会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源自于对国家专制恐惧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承认和保护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首要义务,而公民社会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和与政治国家对话的公共领域;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存在还要依附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政治国家只有在符合自己的尺度的形式之下,才能容忍市民社会变得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94.,是对第二个阶段的社会形态的政治反映。“政治国家——公民社会”语境本质是宪政民主的政治文化主张,在这个语境中,个人获得了平等的公民权利,以此反对政治国家的专制,维护个体利益,反映了国家与个人在政治、公共文化资源上的妥协调和与秩序维护。

(二)财产型社会、分配型社会与人的存在形式反思

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作为学术概念架构的国家与个人关系模式,在面对实现和维护人的存在的基本社会需要时,总有些“雾里看花”的感觉,但从其所支配的基本资源的形式来看,却能发现其中的一些端倪。“对于任何一个社会系统而言,资源的汲取能力和配置方式是其持续存在的必要条件”*杨敏.“国家-社会”的中国理念与“中国经验”的成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的创新[J].河北学刊,2011,(2).,由于市民社会对稀缺经济资源的绝对占有和支配欲望,表现出“财富对人的生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与人的生存联系最紧密的因素是财产”*徐显明.生存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5).,奴隶制、农奴制和资本主义的雇佣制都是为这个服务的,这为其打上了财产型社会的烙印,尤其在市场经济中,人和物的关系就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资本主义国家关于“政治国家——公民社会”的建构都为它服务。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英]洛克.政府论(上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78.,公民社会是为“只实现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而不触及私有财产制度”*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J].中国社会科学,2014,(4).而架构的,马克思指出“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2.。财产型社会以个体占有和支配经济资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基础,人的生存的维护方式不管是特殊关系内部维护(第一个阶段的生存维护形式),还是个体自我维护(第二阶段的生存维护形式)都要以其为前提,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合作只使部分人得以自由存在,并在市民社会里发展到了顶峰。但问题是,由于工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和各种风险的不断增多,并非人人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出卖劳动力争取到足够的生存资源。自由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一方面,财富、报酬过多地向少数强者聚集;另一方面,聚集财富的困难产生的“原有贫困”和对劳动者剩余价值榨取造成的“经济贫困”*〔26〕〔27〕[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5-26.18.,促成了社会弱者的普遍化,形成巨大的社会风险,严重影响着统治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发展。因此,财产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注定是无法满足已获平等权意识所支配的社会需求,也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抵触。

马克思看到财产型社会中人对物的严重依赖和资本主义异化劳动,其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归根到底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存在方式的批判,根本目的是为了构建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截然有别的新的存在方式”*陈学明.当代语境与人的存在方式[EB/OL].[2014-05-09].http://www.npopss-cn.gov.cn/n/2012/0926/c230169-19111609.html.。马克思认为第三个阶段的社会形态才是社会最终的发展方向,主张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取代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摆脱人对物的依赖),并采取按需的社会分配(克服资本主义异化劳动),进行广泛的平等社会合作,才能真正实现个体的自由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但他并没有否认生产者的分散自治的作用,只是认为这种方式能更好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地,形成了与财产型社会相对的一种分配型社会构想(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描述)。这种分配型社会曾经在前苏联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得到了极致应用,如1936年《苏联宪法》第4条、第118条第2款所规定“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对劳动的权利的保障要靠“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组织”来实现,等〔26〕。但这种设计,最终因生产关系人为地超越了现实生产力水平而“蹴败”。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众多的社会问题而进行的社会改良和社会立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这种新的生产关系构想对财产型社会“恶果”的修复,但资本主义国家是一种“宪法在对生存权实施保障之时,包括以公共福利来限制财产权之时,其基本构造是以私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制度为基础,通过最低限度生活保障,最终达成保障全体国民经济生活的目的”〔27〕的辅助、补救性社会分配。

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来看,我们起初仿效前苏联的做法,全面实施计划经济,由国家调配各项基本资源,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市场经济,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说最终十分睿智地把握住了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本质。我们在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确信:分配型社会与财产型社会相比较,前者是更为高尚、更为符合今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它应是我们最终的发展目标。不过,必须说明的是,在社会主义阶段,即便是分配型社会占据了统治地位,也并不意味着分配型社会可以否定财产型社会在个人存在中所起作用,而只是意味着分配型社会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最好的条件,因而在当下的中国,构建起财产型社会与分配型社会共存的生产关系(如混合所有制)符合了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分配型社会及其三种不同途径的实践,都显示出人们竭力地突破原有模式的缺陷,不断寻求国家与个人在存在关系上的合理模式,而作为法的社会语境则凝结了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各种理念与实践预设,也要反映这个关系向文明、多元方向的发展变化,我们可将这种新的法的社会语境称之为“人民社会”。法的人民社会语境描述了个人(即为强者所称颂和给予诸多承诺的“人民”)与政治国家在确保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实质经济社会权益上的关系模式,反映了人要求克服或逐渐摆脱对物的依赖和进行平等社会合作的社会期望,以期解决市民社会、公民社会语境在共同指向人的生存与发展维护时力有不逮的事实。

法的人民社会语境以分配型社会为经济基础,注重人的共同社会财富和社会合作对人的存在的实质影响,是相对于财产型社会关系人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应该指出的是,人民社会只有在社会主义里才能真正地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本质上是排斥它的,他们也不承认这个系统,它们将设立的公用企业、实施的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措施、教育等现象解释为“社会连带”或是发展民主所需要的补充东西。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修复财产型社会“恶果”而进行的社会改良和社会立法,客观上也存在了一定的“人民社会”语境要义,虽然两者对其有不同的政治理解和社会结构定位*白小平.社会法的社会语境:人民社会的政治观念——兼与公、私法社会语境的比较[J].北方法学,2015,(2).,但其共性在于:首先,人的生存的维护形式在这里发生了变化,政治国家给予了人应有的经济社会待遇,通过生存的社会合作维护形式(维护人的生存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法律义务),保障个人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以应对社会风险。其次,调配的基本资源内容也在这里发生了变化,即通过有限修正对经济资源的绝对占有规则,对社会弱者的二次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开放配置,使其成为独立的语境系统。第三,调配的基本资源方式也在这里发生变化,建立了以社会对话、集体协商为利益诉求渠道,以社会合作、社会共担为主体利益协调的运作机制,倡导社会公平、社会公正的政治观念,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社会形态的发展与法的社会语境变迁是相辅相成的,庞德认为应“把法律体系看成一种社会工具,看成是社会控制的一部分,由此根据其所服务的社会目的对法律体系中的制度、原则和律令展开研究”*[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M].余履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由此形成了从法的社会语境变迁中来把握法律类群性质和基本原理的指导思路。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再到“人民社会”语境的变迁与补充,虽然导致语境变化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实践的结果,但也在其中反映出社会形态、人的存在规则、各语境调配资源的不断扩充与变化。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势必要反映这一过程,通过不断“协调权力与权利两者的关系”*董保华.“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兼与郑尚元、谢增毅先生商榷[J].东方法学,2013,(3).,形成各自法律类群特有的利益调整方法,进而实现对人的存在方式的调整。正是因为有了“人类面对自由市场原则所造成的危害,当代西方国家应社会内部压力对市民社会的自由性和自利性的有限改造,使得原有的主体的存在规则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形成了律他、利他的初级人民社会语境”,才有了“以维持这种社会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诸法律在学术上按体系分类,称为‘社会法’,并被试图加以体系化”*〔32〕[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72.3.的法制现象。

二、人民社会语境中的社会法本质与利益调整

诚如,市民社会揭示了人以“市民”的方式存在,私法是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更详细地说,是关于人的财产关系和家族关系”的法规〔32〕,反映了第二个阶段的社会形态特征;公民社会揭示了人以“公民”的方式存在,公法是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规范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规,“公法规范几乎无异于政治规范”*谢定海.公法发展与公法创新研究[J].法学研究,2012,(4).那样,就社会法所对应的社会形态而言,它是第二种社会形态向第三种社会形态过渡时期的法制现象,是对分配型社会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反映。

就本质而言,人民社会揭示了人以“人民”的方式存在,社会法是规范社会强者与社会弱者之间的社会合作关系,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之法。虽然就“人民”一词而言,更多是一个抽象的政治集合名词,但是从强者的话语里去看,人民却是一个被特定化了的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或劳苦大众),即“对穷人、被遗弃的人和地位低下的人的实际爱怜”,它既是权贵阶层的反义语,也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群体或整体的代称,在当前“更多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拟制”*[美]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37.38., 即要求实现个体利益独立与社会合作利益的法律拟制主体,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多以社会弱者与社会强者的合作形式表现。需要指出的是,“强”和“弱”只是社会法的主体特征,虽然有时会表现出某些利益对抗,但在人民社会语境中更强调两者为实现共同体可持续发展之合作、妥协让步;其次,“强”和“弱”是一个相对、可以转化的概念,不应教条的加以理解,从人道主义和风险社会来看,全体社会成员不分强弱皆为社会弱者,均需要国家和社会以“人民”的方式加以倾斜关怀、合作地克服相关风险。我国学者赵红梅以“人民集体”的概念揭示社会法主体和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认为“在社会法中,当一个组织或个人主张维护‘我们的劳动者团结权’‘我们的消费安全权’‘我们的清洁环境权’‘我们的正当竞争权’时,表明其可以恰当地代表一群劳动者、一群消费者、一群污染受害者、一群竞争者,伸张集体公益”,“社会法的本质是一系列管制人民行为使其产生连带依存、团结互助、奉献牺牲关系的法律规范”*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4.254.,这虽然深刻地揭示了人在社会法中的存在状态,但是对社会法本质的总结却又显得过于抽象。

(一)人民社会语境中社会法的本质

什么是法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存在于法律的表象的背后,是同法律的直接存在不一样的某物”*〔38〕张文显.法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165.171.,这个“某物”就是国家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一定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在“国家和统治阶级意志”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两者的关系上,马克思认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1-122.,因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的更深层次的本质”〔38〕。一般来看,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和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指存在方式)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性内容,由此来看,影响和决定某一法的产生及其本质是由一定的政治观念(具有阶级性)、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势产生的社会需求和生产方式(具有社会性)这三个主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是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等),它决定着其他社会关系。从对资源的控制角度来看,前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都以占有和聚集财产为基础,整个社会活动从占有财产开始,到聚集财产结束,即便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也被视为是私人财产权利经过税收行为的让渡,因而是一种典型的财产型社会的生产关系。洛克认为生命权、财产权、自然权是人普遍的天赋权利,而组建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黑格尔认为“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的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4.50.。因此,是财产型社会的生产关系特点决定了私法的市民社会语境中人对自身私利追求的本性,而近现代资本主义公法则通过公民社会语境来防止国家专制对个体财产权的侵害。但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而出现的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诱因”*王全兴,管斌.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J].现代法学,2003,(2).,纯粹的财产型社会的生产关系在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变化,为保护社会弱者、应对风险而采取的“最低工资”“就业促进”“职业培训”“知情权”“社会保障”等措施,均使绝对的财产权背负上了社会合作义务,“这样,财产权利已经不单是对有形物的控制,还包括一大堆相关的经济方面的权利”*易继明,李辉凤.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J].政法论坛,2000,(3).,庞德有关“社会利益”的解释和主张,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说明等,都是对原生产关系进行补救的一种解说。而马克思更是主张从改造生产关系的角度入手,深信“只要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被历史地改变了,如变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那么占统治地位的有可能是注重公共利益和‘自我牺牲’的人性。”*陈学明.当代语境与人的存在方式[EB/OL].[2014-05-09].http://www.npopss-cn.gov.cn/n/2012/0926/c230169-19111609.html.即在强调自我独立的生产关系中,附加了社会合作、社会分配、社会分担的社会经济关系(或是重新构建一种新的分配型生产关系),这改变了以往的国家与个人关系模式,由此形成法的人民社会语境促成了社会法与诸法的分道扬镳。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和不断调和,也使得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势及其社会需求进一步社会化,而人如何实现生存,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实际情势和社会需求。受物质资源匮乏的局限,在财产型社会里,人的生存维护形式是“各耕自家田、各扫门前雪”的个体自我维护形式,这种生存的个体自我维护义务被安置在了一个狭窄的群体内部,即“义务先及自家人,更不用说慈善”*[澳]罗伯特·E·古丁.保护弱势:社会责任的再分析[M].李茂森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同时,人的生存的自我维护是以获得财产为前提和基础的,并通过争取特权、身份和宗教等社会资源来进一步放大和巩固实现生存的基础事实,因而它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丛林式”生存观。然而,18世纪下半叶的“工业革命”猛烈地撕扯了这种关系。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使更多的人成为一无所有者,他们提出的“工作不能生活,毋宁战斗而死”的战斗口号,刺激着资本主义绝对私有制的神经,表达出无产者群体在生存的自我维护形式中无以维续的危机和强烈的不满。此时的英国和德国走在了社会改良的前列,通过济贫和保护劳动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措施,使“国家开始直接插手生存问题的解决,即把保障社会弱者生存作为自己的义务”*徐显明.生存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5).,使有关济贫、健康、社会保障、福利等支出的二次分配成为人实现生存资源的一部分,进而促成了“克私利公”的生存的社会合作维护形式产生,且他们将这一社会义务放置在全社会的层面上来共担风险,形成了“事实上有第三种法(社会法)的存在”*韩忠谟.法学绪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的实践基础。马克思认为“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75.,可是,整个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相对于这种理性的认识来说,似乎来得较迟,虽几经波折,但也最终达成了人的生存社会合作维护的基本共识,并逐渐向人的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迈进。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张文显.法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171.,因此,各个国家及其统治阶级对近现代以降生产关系和人的生存维护形式变化的政治观念是社会法“初级本质”的反映,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法与我国社会法差异性表现。首先,资本主义国家认为财产型社会的生产关系虽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恶果”,但它仍然被认为是最有效率地资源配置关系,而其后所形成的分配合作关系,只是对原有生产关系的补救和修复;而我国在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辩证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通过公有制经济储备了雄厚的国有资产,为今后实现科学分配提供了巨大的物质保障。其次,生存的维护形式上,资本主义国家依然坚持生存的个体自我维护形式的主体性,生存的社会合作维护形式被普遍认为是对社会弱者“最低生活限度”的保障;而我国既强调两种生存维护形式存在的正当性,又把生存的社会合作维护形式放在国家人权战略与经济战略协同发展的地位,统筹安排,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资本主义国家把平等、自由、生命、安全、财产、追求幸福等作为先决的个体正义观念,把社会公平、社会公正“作为得到正确理解的民主的平等需要某种类似差别原则的东西”*[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64.来补充安排;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把“自由”“平等”“法治”作为其核心价值观,也把“公正”作为同等重要的核心价值观念予以架构,社会公平、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最基本的整体主义价值主张。第四,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这决定了对社会弱者保障义务的局限性和附随性,把为什么保护社会弱者理解为“社会连带”的无奈,是一种“协调市场竞争与进行社会保护”的政治观念;而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对人民保障义务的广泛性、主体性和自觉性,是一种“以人为本、谋求社会成员共同幸福”的更高层次的政治观念。

综上来看,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决定了法的人民社会语境独立和社会法的生成,以期克服或逐渐摆脱物对人的支配关系,进行平等社会合作,逐步促进人的自由发展。而不同国家的不同政治观念既影响着人民社会在整个社会模式结构中的地位,也决定社会法在各自国家法律系统中的地位和角色。从市民社会强调“市民独立”(自由、自利)、公民社会强调“公民自由和政治参与”(民主、秩序),到人民社会强调“人民(社会弱者)的生存利益维护”(律他、利他)的逻辑来看,隐藏在社会法背后的“某物”有了明确的指向。休谟认为“全社会有多少可用资源是一回事,社会愿意拿出多少资源用于追求正义则是另一回事”,“不然讨论社会正义没有多大意义”*〔52〕[澳]罗伯特·E·古丁.保护弱势:社会责任的再分析[M].李茂森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而“拿出多少资源”要干什么?这恰恰是新生的人民社会语境和社会法要回答的问题,也是最能直接体现其本质的问题。人民社会语境中的社会法是对分配型社会的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反映,“社会法旨在实现相对公平的社会分配、过度分化结构的社会矫正等职能”*陈步雷.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4).。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法起初是从财产权与劳工权的平衡开始的,后几经利益博弈,最终向公民的经济社会权益拓展,目的就是“要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来调整国民之中的经济与社会的不公平”*[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而调整这种不公平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弱者的生存与发展基本利益,改变以往通过个体的财产关系来控制社会权力的事实。故尔,社会法的初级本质是有关“公民的经济社会权益的维护法”,其更深层次的本质是“规范强者与社会弱者之间的社会合作关系,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之法”。

(二)人民社会语境中社会法的利益调整

人民社会是社会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在这个社会系统中,汲取的资源和配置方式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而也形成了人在这个语境系统中特定的利益边界。从事物的本质上来看,由于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其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人民社会在原有国家与个人关系模式上的补充性(而我国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社会的主体性在经济社会方面尚未完全建成),即市民社会依然要对经济资源的汲取和支配发挥效率作用,公民社会要对政治、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妥协调和与秩序维护,在无法从撼动既定社会模式的情况下,人民社会只有通过有限修正经济资源的绝对占有规则,对社会弱者的二次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开放配置,强调不同群体应社会合作,来实现其利益调整的公平作用。从财产权与劳工权的平衡开始,到当今的人们为应对生存和发展中的风险和社会压力,更多地将目光投向以社会机会、劳动、就业、教育、环境、医疗、卫生、住房、社会保障等为内容的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上,使得对社会弱者的二次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开放配置成为社会法利益调整的关键内容。然而,“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大障碍一直都是有限的社会资源”〔52〕,如何反映社会法主体的要求、愿望和需要,科学公平配置相关资源,矫正市民社会资源配置的“恶果”、预防风险等,这都是社会法的利益调整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庞德认为“一个法律制度通过下面一系列办法来达到,或无论如何力图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54〕[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3.34.。人民社会中维护社会弱者的生存与发展基本利益是各种独立利益之间冲突或博弈的结果,庞德面对十九世纪后期自然法个人自由概念的“崩溃”和普遍化了的都市、工业社会理论,指出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54〕,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家利益)相对应,把社会利益视为政治国家中的共同利益,并主张以法律来保障,实现社会控制,这暗合了“社会法所要保障的是一种社会利益”*董保华.“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兼与郑尚元、谢增毅先生商榷[J].东方法学,2013,(3).的逻辑成立。但需要说明的是,庞德对社会利益的解读有两层意思,一是社会利益就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包括私人间的共同利益、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共同利益等;二是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这种要求使他获得了政治、社会和经济各方面的机会,并使他在社会中至少能过一个合理的最低限度的人类生活”*[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4.38., 即社会成员基于生活地位向社会强者提出的主张。我们从人民社会汲取资源的形式和目的来看,社会法的利益指向应是庞德所认为的第二种社会利益,从本质上来看,这个利益就是要求社会合作的利益,而社会合作利益又以不同群体在各自独立利益基础上达成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维护底线共识为前提,明显区别于各方独立利益主张,进而形成社会法以社会合作利益为利益特征*不同见解参见董保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1);余少祥.什么是公共利益——西方法哲学中公共利益概念解析[J].江淮论坛,2010,(2)等.,因此,社会法是有关社会弱者生存与发展利益的维护法、分配法,更是关乎各阶层的社会合作之法。

社会法虽以维护社会合作利益为目标和调整限度,却也兼顾了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影响,因而社会法对利益的调整要比私法和公法复杂得多,并且其制度效果显现的周期性也较长。社会合作利益从产生的那一时刻起,就过多地将维护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道德共识和政治认识交织在一起。要实现社会合作利益,既牵扯到对正统的个人利益的限制与鼓励社会合作,也牵扯到政治国家对社会弱者群体相关的政治态度。由此决定了在社会法中一个社会合作利益的成立,往往以社会压力和需要社会合作为前提,以政治国家的认可和依法维护介入为保障,即“社会中较有权力的集团希望通过有选择地保护私人活动以免受政府干扰而维持现存的不平等,处于较不利地位的阶层则想要把法律作为限制并逐渐暗中破坏私人权势和政府权势的工具”*[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8.57.。一般来看,私法采取私人自治的方式实现对个人利益的调整,公法采取管制方式实现对诸多利益的调整。社会法的利益调整兼合了市民社会基于道德反省的私人让步和政治国家强制干预的特点,而“兼合”的背后,主要动因还是基于社会弱者要求生存、要求社会合作,要求风险社会共担的压力所致。“任何问题都只有当它成为政治问题的时候,才会受到重视”*[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95.,由于人民社会对社会合作利益的诉求主要是冲着强者提出的,这必然会引致这种诉求变成政治问题,资本主义国家对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弱者与强者利益对立的承认,并通过立法对社会联合和集体谈判的认可等,进而形成了社会法完整的利益调整机制。

在利益调整的法律机制上,“利益只有变成法定权利之后,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和有保障的利益”*严存生.法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32.,而“权利义务是法律对利益的确认,同时它们也构成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有效机制”*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1-272.。应该说,不同法的社会语境所构建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不同,法律在协调权力与权利两者的关系也产生了差异。立足于“市民社会”语境的私法,通过“私人权利——私人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对个人利益的调整目的,这与市民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和反对国家干预等价值原则不谋而合;立足于“政治国家——公民社会”语境的公法,通过“国家公权力——公民权利(以公民政治权利为核心)”的关系来达到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调整目的,这符合了公民要求民主宪政和政治国家要求秩序与安全的政治意图;而立足于“人民社会”语境的社会法,通过“社会权利——社会义务(社会责任)”的关系达到法律对社会合作利益的调整目的,这是因为,社会合作利益具有克私利公特征,作为调整强者与社会弱者之间社会合作关系的社会法,要保护社会弱者,维护他们的生存与发展利益,既需要国家以自觉管制的方式来限制强者的权利,对社会弱者予以倾斜保护或利益补偿,也需要强者负担起社会责任,与社会弱者一道,合作地维护社会共同体向前发展。同时,“社会利益在法律中一般是以义务的形式表现的”*严存生.法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32.,这个义务就是强者的社会义务(社会责任),进而也形成了社会弱者的具体权利,这样“在社会法领域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是不能成为原则的,它只能成为例外”*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J].法律科学,2003,(3).。应该说,社会法的这种权利义务单向结构模式十分鲜明地区别于私法、公法的权利义务的相对构造关系,成为社会法最为基本的范畴。

同时,相比较于“天赋”的自然权利(私人权利)而言,社会权利是近现代政治国家以法律形式对财产型社会“恶果”修正的结果,具有道德性、政治性、社会合作性的特点。社会权利的实现,要以政治国家的法制保障、社会政策平衡、作为与不作为为前提。一般来看,私法对私人权利的救济,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途径;公法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则以公力救济为主。社会法对社会权利的救济,其救济途径除了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之外,还应有社会救济。社会救济的形式主要有二:一是,社会阶层、社会群体、社会组织通过社会对话、集体谈判的方式实现对社会权利的救济,来维护社会合作利益的独立性,通过社会压力促成了社会合作。例如,台湾学者黄越钦认为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是劳动关系中的斗争或对抗权的行使,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在已取得地位与权利平等的基础上,运用斗争权的行使,求同存异,谈判磋商,达成妥协,取得共识,化解冲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19.。二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二次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等措施,将社会成员在生存与发展中的各种不可抗拒风险在全社会进行合理分配和共同分担,以实现对社会权利的救济。如,对失独家庭的社会补偿、生态补偿、疾病防控突发事件致损补偿、社会突发事件致损补偿,甚至整个社会保障的给付等。社会救济对社会权利的救济方式是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所不能及的,它是社会法特有的权利救济形式。

三、社会法的作用与利益维护措施

“不平等易,因为它只需要随波逐流;平等难,因为这需要逆流而动”,“追求平等的社会是跟自身的内在惯性定律作战的社会”*[美]萨托利.民主新论[J].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370.。哈耶克认为社会立法的目的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21.,卡尔·波兰尼指出“19世纪社会史的过程,其中一个就是经济自由主义的组织原则与社会保护措施的冲突,所导致之长远的制度压力;另一个是社会阶级的冲突,再加上前者的影响,将这个危机转变为灾祸”*〔68〕[英]卡尔·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M].黄树民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243.375.,而社会法作为规范强者与社会弱者之间的社会合作关系,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社会维护之法,它所表现出来的作用正是对原有法制系统利益调整的矫正和对社会公平、社会公正价值观念的政治宣示。总的来看,社会法具有以下功效:(1)有限矫正市民社会“恶果”,协调市场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功效;(2)合理分配和公平配置社会资源,促进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保护社会弱者,进行社会合作,在全社会形成风险共担的社会功效;(3)尊重社会期望,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公民的实质经济社会权益的初级政治功效和我国的社会法“以人为本、谋求社会成员共同幸福”的更高层次的政治功效。

应该说19世纪以后的法律文明“所需要保护的已经不是商业财产,而是工业财产了;所要对抗的已经不是皇室了,而是普通的人民”〔68〕,从济贫、保护劳动开始的社会法,其围绕“有限修正对经济资源的绝对占有规则,对社会弱者的二次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开放配置”的关键内容,其利益调整途径集合了私人自治(私人道德让步)、国家强制干预和社会对话、集体谈判的社会参与利益调整形式,这使得社会法的性质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郑尚元.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53;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但是我们尚未对社会法的利益维护措施达成统一意见。从法的人民社会语境与社会法的本质来看,社会法虽然是对分配型社会生产关系的法治反映,但却从始至终不能将其定位于:它是“公平基本资源分配的决定手段”,这也有悖于马克思关于个人自我实现形式的认识。我国的社会法必须坚持“以社会保护、社会补偿为内涵(侧重于生存的社会合作维护),以社会预护、社会促进为外延(侧重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形成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制度理想,在矫正财产型社会“恶果”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弱者的机会平等和一定的经济、社会平等,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首先,社会保护是“社会基于其自保的本能而产生的”*陈步雷.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4).。人类生存史告诉我们,人们对财富的极力追赶,人被物化,人的存在本质会被忽视,由此积累下的社会问题已不是个人的责任,而是社会的责任,如何协调这一矛盾是人类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发展最终会失去目标和意义。为了有效制约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或者对已付出的代价给予一定程度的弥补和修复,只有通过具有防御性的社会保护行为来有效对抗社会发展过程中过度的权益损害,控制、防范相关社会风险,实现人的生存与经济发展的二者协调。社会保护以社会弱者为对象,兼及全体社会成员,它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维护为内容,依倾斜保护、合理差别、社会对话、社会保障等原则,保护劳动力,向社会成员提供最低限度生活保障(在我国甚至是提供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资料、全民分享改革成果)等措施,来维护社会弱者的实质经济社会权益。

其次,社会补偿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相关主体因自然性、社会性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风险以及社会歧视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失,或必要的社会扶助而进行的修复与补偿分配,它是今后我国法治建设中亟需尽快完善的一项内容。社会法作为对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弱者)不幸受损利益的修复法,是以尊重、保护和补偿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权益为立法前提的,体现出主体间应相互合作地对共生系统的维护。社会补偿基于社会公平和人道援助理念而进行公平分配,其本质是利益补偿,属给予性保护范畴,是实现社会义务(社会责任)的一种具体化形式。社会补偿对利益受损维护方式与有无“违法”、有无“过错”情节无关,只与是否需要扶助或保障有关,它一般采用综合救济机制,即在提供物质帮助时,还提供综合的社会保障或修复计划,其根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和风险在全社会的合理分担*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62.。

第三,如果说,通过社会保护和社会补偿可以较好地解决“我饿”“我困”的生存问题,而面对“今天是生活的自然基础的威胁和破坏”*〔73〕〔74〕[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4.58.25.36.38.21.的风险,则是社会预护和社会促进所要面对的问题。贝克认为“风险和财富一样是要分配的东西”〔73〕,“风险分配的历史表明,像财富一样,风险是附着在阶级模式上的,只不过是以颠倒的方式: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的阶级性风险和“随着现代化风险的扩张——自然、健康、营养等等的危机——社会分化和界限相对化了”“你可以拥有财富,但必定会受风险的折磨”〔74〕的全民性风险。阶级性风险是“贫穷风险”,我们可以通过社会保护、社会补偿等措施减少和限制这类风险。而全民性风险则是一种技术风险、环境风险或突发事件风险,具有风险的公共性、突发性、不可控性等特征,对其的治理措施要以预护为主。社会预护的目的在于避免或是减少风险的发生(或是增强社会成员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措施包括:(1)应更加公平地在全社会配置相关社会资源(如就业、公共职位的开放、教育、医疗等),创造机会平等,平衡社会个体抵御风险的能力。(2)应把这种风险在全社会进行合理分配,形成社会合作、风险共担的责任格局;(3)应加强对风险的事前管控和政府及相关组织的信息披露,鼓励公民参与治理;(4)社会预护要与社会保护、社会补偿有效结合,及时便捷地对社会成员的困难进行援助。

第四,社会诚信是社会合作的基础。社会促进不仅仅是通过利益诱导、倡导、激励等措施来实现共同体的社会政策目标,它还包括通过谴责、评价、纠偏等措施,发挥对以人为本、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劝导作用。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285.,法的人民社会语境及其社会法的建设目的并不是要把人又变回为“自私自利”的人和“暴民”,否则会失去建设它的本意。社会促进的真正目的在于刻画有利于促进人的生存与发展实现、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镜像。社会促进既通过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维护特殊弱势群体的利益、普及教育等措施,增进人的自由实现,也通过培育社会组织、培植诚信友爱、遵守社会合约、强化行业与市场自律和社会自我治理等措施,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形成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个体自由与社会合作的良性关系,在追求以人为本的自由个性目标中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和谐共生发展。

四、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法学者对社会法存在现象的研究超过了对其本质的探讨,由于对深藏于社会法背后的“某物”揭示不足,导致对社会法概念无法有效形成共识,进而使社会法的基本理论和范式研究难以持续深入下去,这需要社会法学界努力反思。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现实的人无非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格化,他们所有的性质和活动始终取决于自己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只有从那些使人们成为现在这种样子的周围物质生活条件去考察人及其活动,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当前我国大力进行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立法,这为我们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法带来了机遇,正确地揭示和把握好社会法的本质与利益调整、维护,对于今后的社会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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