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政府

2018-03-31 21:52:12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社会主义论坛 2018年9期
关键词:依宪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九大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明确,“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施政,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奏响了最强音。

新修改的宪法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遵循

宪法是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在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法治建设新的里程碑,也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遵循。

修改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新时代、新形势的需求不断完善、发展,才能保证宪法持久的生命力,也才能更好地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一系列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将一系列党领导人民奋斗的创新成果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对党和人民意志的又一次充分体现,也是宪法本质的体现,即宪法是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把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提到全新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法制”到“法治”,虽只一字之差,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治理理念的飞跃,把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提到了全新高度。通过修宪完善宪法是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保障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此外,修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的这一过程本身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次生动实践,对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特别是对于建设法治国家起到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明确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宪法依据。九鼎重器,百炼乃成。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至此次宪法修改之前,我国已经先后四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分别是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每一次宪法修改都是对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动。特别是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中,明确“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成为推进法治建设最直接的依据。此次修宪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更完善的宪法依据。

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这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方方面面,体现我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和人民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我们党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领路人,党的领导是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政治方向正确的根本保障。

尊崇宪法是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立法非以为美观也,期于行焉”。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行政机关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力量,对宪法的尊崇是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是尊崇宪法的核心要义。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这要求我们尊崇宪法首先必须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政府建设的始终,坚定不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还要求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用好宪法,从思想上行动上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深刻认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切实增强宪法观念,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氛围,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只有各级行政机关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坚定宪法观念,保证宪法实施,才能推动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努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结合机关自身工作实际,努力弘扬宪法精神,自觉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推动者。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克服庸政、懒政、怠政,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宪法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不断加强宪法学习,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重要实践。通过自学、集中讲座以及开展宪法知识竞赛等多种学习形式,全面领会和深刻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等重要内容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把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全面准确、学懂原文、悟透原理,把学习宪法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网络平台等载体积极组织开展宪法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持续提供强大动力。

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确保云南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均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此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确保云南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云南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云南法治政府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均明确了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必须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云南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云南法治政府建设把握正确方向。

坚持把宪法的改革开放精神体现到转变政府职能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七段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群众提供便利服务。为推进此项工作,我们将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在宪法的框架下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们要落实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继续完善立法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评估机制,保证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化,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坚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中的关键环节和重中之重,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最直观、最普遍、最可信的标尺。云南省要持续用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约和监督权力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多个条款均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如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等。我们应进一步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使各类监督形成合力,实现监督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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