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安庆
这篇论文是国际著名康德哲学专家,国际康德研究卓越领导者、德国哈勒-维滕伯格马丁·路德大学哲学系主任、《康德研究》(Kant Studien)主编克勒梅教授2017年9月18~31日在复旦大学讲学第3~4场讲座的内容,是专门为这次讲学所写,因而我们中文属“首发”。这篇论文《自由与自然必然性的对立——克里斯蒂安·伽尔韦的问题与康德的解决》题目依然稍显古板,但内容相当新颖。因为我们中文学界对克里斯蒂安·伽尔韦几乎全然不知,他却是康德未曾谋面而关系亲密的朋友、同时代的著名伦理学家。他们在对于当时道德状况的判断、对于西塞罗《义务论》的重视甚至在如何超越西塞罗“义务论”等诸方面有共同的兴趣和努力。但是,康德对伽尔韦奉腓特烈二世之命翻译并详加评注的三卷本《西塞罗〈义务论〉哲学注疏集》并不满意,尤其在他的另一本《试论出于道德、文学和社会生活的不同对象》中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误解和异议,使康德认识到伽尔韦的道德哲学依然只是停留在“经验性的实践理性”上,因此也像沃尔夫一样只不过代表了一种“通俗的伦理处世智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书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回应和超越这样一种“通俗的道德哲学”。但在这部书中康德自始至终没有提及伽尔韦的名字,只提到了沃尔夫的名字,因此学界一般都以为康德所致力的“从通俗的伦理处世智慧向伦理形而上学过渡”只是对沃尔夫道德哲学的超越。康德点名与伽尔韦讨论并明确“回答伽尔韦教授先生的异议”是在另一篇重要论文《论俗语: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适用于实践》中。从康德对伽尔韦的回应中,我们清晰地感受到一个理性主义者和一个情感主义者对道德基础和自由问题的不同解答。通过康德对伽尔韦的回应,一个纯粹理性主义者的“义务论伦理学”实现了对一个经验的理性主义者在道德问题上的超越,寻找到了道德的真正基础和目标。因为在康德看来,“伦理学”是与“物理学”相对的学说,后者探索“自然的因果律”,前者探究“自由的因果律”。“自由”对于我们具有经验性格的人类而言,既是意志的绝对自发性,又是纯粹理性自我立法的表现。伦理法则包含法学立法和伦理学立法,前者保证行为的外部自由和权利,后者只是对自身“意愿的准则”立法,代表“应该”做的“义务”,以形成自身的“德行义务”。因此,为这种主观的意愿的准则立法,就是寻找规范“意志准则”的“客观的规定根据”。如果只是把对立法主体主观有效的“目的”、“幸福”、“完善”这些意志的“对象”或“质料”作为“规定根据”,那么道德行为就只是对主观有效的准则,行为为意志的外部对象所规定和约束,因而是“他律的”、“不自由的”。伽尔韦对道德法则和义务的阐释是基于我们的“自然本性”,基于“情感”和反思,甚至道德义务都是 “根据你的才能来行动”。康德认为这根本不能解释道德作为绝对应该做的义务之严格的必然性和命令性,因而只是他律的主观的准则,不是自律的客观的法则。道德要能成为客观的法则,成为自由的伦理法则,就必须采取“形式主义的立法原理”,这被包括黑格尔在内的许多人批评为“空洞的形式主义”。实际上康德拒斥的只是把意志的“外部对象”即“质料”作为意志立法的规定根据,他的形式主义并非没有“立法的质料”,这个质料就是我们“意愿的准则”。他是要我们在道德立法时,必须考察我们这个主观的意愿的准则是否可以普遍化,即是否对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有效。他所说的“意志的伦理性”只有达到这一标准的“意愿的准则”才能被称为客观的、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这种法则才是真正自由的法则,才是道德的。
通过这篇论文,我们不仅能对康德纯粹道德哲学的思维逻辑本身有清晰的把握,而且看清楚了康德在其时代所面临的道德困境中通过纯粹理性的哲学思想实现了对通俗道德哲学的超越,而我们中国的伦理学一直未能实现的就是这一步超越。因此对我们学界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