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仰与终极根源
——法治理论反思

2018-03-31 20:21鄢晓实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信仰人性法治

鄢晓实

(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一、问题的提出

天地万物,本自一体,时间和空间作为两种人类认识的维度,居于其中成为度量,亦成为人类向心内和对外求索的轨道。天地时空之整体被称为宇宙。孔子云,天地人为宇宙三杰。然“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地运行之规律恒常不变。但人类作为宇宙三杰之一,却面临诸多困惑、诸多蒙蔽、诸多斗争、诸多无常。最为关键,人类的规则不同于天地运行之自然规律和动物植物之本能,多变且多元。在困惑中,人们个体依循如下路径和层级不断成长,所生之本能、所学之技能、所习之知识、所成之思想,所达之境界。人之本能相近,亦可从形而下角度理解为“性相近”①,而技能、知识、思想、境界各异,亦可谓“习相远”。内在外在均有差异的个体,由于共处且于人群内形成交互的社会分工,互为相助或彼此相争,进而结合成不同群体和组织,诸如民族、国家、宗教、政治团体等。在不同群体组织内,人所认同之内心终极道理可以称之为信仰,因而形成民族信仰、政治信仰、宗教信仰等。在诸多信仰并存的状态中,有人提出法治能否成为信仰?如果可以,其内在的条件为何?这就涉及到信仰本身的界定、法治本身的界定以及法治是否具备信仰本身要求的诸多内在条件问题。这就是本文所探讨的主要话题。

二、法治内涵界说

法治一词,含义颇丰,至今并无统一定义。其字面含义一般可以理解为“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1]。然学界普遍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至今无法超越:法治就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此经典定义的基础上,不同时代对于法治的内涵或者基本要素、基本精神之界说亦非常丰富。获得基本认同的学说认为,法治包含以下含义:1.法律主治,或者说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最高权威;2.法治的精神要义在于法律的公平正义性;3.法治内含权利对权力的限制、权力来源于权利之精神;4.法治可以细化为包括秩序、民主、平等、自由、公正等诸多价值;5.法治要求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人们遵守法律的普遍性以及人们内心对法律的广泛认同;6.法律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最主要的行为依据。上述六点之外,虽然各家学说表述不尽相同,然其主旨大意不变,最多为针对具体时代、具体国度和具体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一些理念总结。

法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认识,上述法治的基本内涵系法治的本体要素,此外法治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状态或一种现实状态;一种治理方式或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治理体系或者一种治理方法;一种规则体系、一种运行体系或一种精神价值体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认知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三、法治的历史探微

关于法治的历史,我们都知道是近现代西方文明的产物。法治是资产阶级在争取权利过程中产生的理论体系,通过体系的构建,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与权利进行了重新分配,利益也随之被调整,各种力量之间形成新的平衡关系。然而我们在对法治进行理论阐述的时候,为了理论本身连贯性和完整性以及因久远而权威的原因,往往会追溯源头,因而产生了法治的历史逻辑和传承的问题。在追溯法治思想源头的过程中,我们一直追溯到西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期,以及后来的各大法学派别和思想家的“法治”思想。然而,仔细分辨并进行逻辑分析不难发现,历史上各大法学派和思想家并无“纯正”或者“纯粹”的“法治”思想,更无哪一社会具有我们现代认同的纯粹“法治”实践,这一状态保持至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伊始。因而关于法治理论体系的追根溯源只是我们“人工合成”的产物。

当下在不停的争论中国是否具有“法治传统”这样的话题。对于给出否定答案的持有方来说,法治是西方近现代文明的产物,而中国封建社会或更早的社会中根本不可能具有现代法治的限制权力、民主、平等等精神,法律虽然在过去的历史上其可能居于过社会主导地位,但皆只是统治工具,而不是本身成为了最高社会权威,因为最高的社会权威仍然是政治权威,法律只是服务于政治权威而已,因此中国不可能有法治传统。给出肯定答案的一方则将中国历史上思想与实践方面与现代法治思想可能契合的部分予以明晰,进而指出中国具有法治传统或者法治萌芽。其实,无论给出肯定或否定答案,争论中都暗含着这样的前提和假设:法治无疑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同时法治也代表着一种最为高端、先进的现代文明。如若中国传统中能找出此种萌芽之端倪,则可以证明中国传统之“高端因素、先进基因”。反之则表明中国传统文化之落后。其实,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代表的儒释道文化,本身就是另一种追求真理的方式和独有的话语体系,同时其文化精神对于现实政治和人们思想的影响力,远非今日之西方法治可比拟。因此,探究中国有无法治传统似乎成了一个伪命题。比如:简洁说,孔子的思想是代表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以伦理为法,以个人修养为本,以道德为施政之基础,以个人正心修身为政治修明之根柢[2]。孔子思想体系之博大精深,其影响之久远、效果之良好,绝非现代西方法治可比拟。儒学的包容和开放性使得其有能力吸收和消化当今时代的各种主义(包括民族主义在内)[3]。因此,我们在探讨法治问题的时候,万万不可只观法律之一隅,而忽略或者盲目否定具有最为深刻意义和最为重大作用的以儒家文化为主线的中国传统文化。不能为了突出论述法治理论而将我们的文化根基当成对立面,而是要将二者有机结合,尤其是在目前的社会结构变迁时期。宏大的问题,此处虽不便详述,但是,在探讨法治成为信仰问题时,我们须将传统文化作为中国信仰生成的基础进行深入剖析,进而在能否形成信仰的高度来和法治这一近现代“新生事物”进行比较,这样才能找准高度,这样的比较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四、信仰的历史路径探析

关于信仰,已经有至少几千年可查的历史,因此,从信仰高度探讨法治的时候,我们不能不将具有更为古老历史的各种信仰进行分析,把握住信仰的本质并分析法治成为信仰的可能性。信仰大体可以分为民族信仰、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生活信仰、社会信仰等。信仰乃人们内心认同的“终极真理”,否则不可称其为信仰;信仰源于人们的内心认同,决不是外在的强加;同一信仰可能体现于不同的制度体系中,或者不同制度体系可以共同抽象出共同的最高精神内核并称其为信仰。而且信仰一定是内化于心且外化于行的,也可以用王阳明的“知行合一”来表述理解。

通观信仰可以发现,信仰存在的理论纷争,首先是形而上和形而下的问题。此处所谓形而上和形而下,并非西方哲学中所谓的“形而上学”,而是借用了《易经》中“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的分类。前面已述,天地万物本自一体,所谓道与器之分别只是人类认识观念中方便认知所形成的一种分类。在这种分类中,形而上被认为是宇宙的本体或者宇宙之全体,以此为基础,各家学说形成了对这一本体或者主宰的不同认知或者不同表述方式。道家文化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其“常道”即为亘古不变的天地大道或者本体。道家认为,可以通过语言表述或者通过思维认知形成的结果不可能是道体本身。佛家文化也将宇宙实相表述为人回归自性,心性本体是宇宙的本源,并且认为此种境界的体悟“不可思议”,即不可以用语言和想象来表达和理解。儒家文化将宇宙本体理解为与人心一致一体的“仁”,或者说天人合一之境界,并且有“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之说。儒释道文化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或者信仰的主干部分,其文化共同基础都是形而上的宇宙本体论,都认为人性或者人心本体与宇宙自然合一方能达到最终极真理的认知②。在此立论基础之上,形成具体的学说和求道的具体路径之别。因此,中国传统文化的共同基础在于对形而上的亲身体悟。世界上最为古老的宗教萨满教和后来的基督教及其分支、伊斯兰教等皆以形而上为信仰的立论基础。

人类探求真理的路径顺序为由宗教而哲学,由哲学而科学,至今宗教、哲学、科学并存。在西方哲学的发展中,也是基于对形而上的追求作为主线,只是不同于宗教,哲学的方式主要是思辨而不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式的亲自体悟。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至毕格达思拉,至康德、黑格尔、尼采,至海德格尔等,都对宇宙人生的根本和终极问题进行思考,其形而上的思辨结论亦影响人类文明之走向。这期间形成了以哲学为基础的各种信仰。而我们追根溯源的法治思想来源中,法治本身在各大思想家的理论中也只是一部分内容,法治思想本身也是和其整体思想一致的一个部分,或者法治在其整体的思想体系中还有更高的更为终极的依据。因此,我们在考察法治理论的时候,不能不将其源头的各种更为终极的思想依据进行认真的考察分析。

至后来科学之昌明,形而上虽然不被作为立论的基础和研究的出发点,但是对形而上的探索和追求并未中断。虽然很多时候以否认形而上存在为前提进行研究,但是现今科学之前言问题,如量子纠缠、四维空间、平行宇宙理论等,都已经再次向形而上靠拢③。同时,法治作为一种理论被提出,正值科学对形而上否定或者未能证实的立论基础阶段,因此法治的立论基础摆脱了形而上的束缚。所以,法治的立论基础可以与形而上无关。这是法治可能成为信仰的第一个内在条件。

五、法治若成为信仰的困惑

上述从宗教至哲学至科学的路径对信仰进行了历史梳理,我们发现,人类可以抛开形而上来建立信仰。但是现实中,针对西方法治理论,我们却存在很多理论困惑。

一是法治与其他信仰或者规则体系的关系问题。例如西方美国、英国等现代公认的法治国家,其社会中存在的宗教信仰,如基督教信仰事实上是维系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精神纽带,是维系社会秩序内在基础,而法治在社会中的地位如果成为信仰,那么其是否能够取代这种宗教信仰?答案是否定的。既然无法取代,法律何谈主治地位和最高权威?又如道德体系这种社会关系维系的主要纽带,如果人们道德水准下降至一定水平,道德且不遵守,那么对于法律的遵守是否会发自内心的认同?还是基于外界的强制力或者法律带来的利益分配的诱惑?或者说一个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是否存在法治的基础?显然,一个没有道德约束的社会是不存在法治的基础的,因为没有基本的道德观的认同,何谈对法治各种精神的认同?法治又何以能成为信仰?这就涉及到对法治社会中人本身的探究,对人性的探究。

二是法治本身精神内核的实现问题。例如我们谈论现代法治所内在包含的价值问题,法治社会必然平等、民主、公平、以权利约束权力等,这些价值在抽象表述层面具有令人神往的正当性和正义性,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却往往无法在法律的制定、实施中给出令人满意的理论阐释:1.我们说法治思想中言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在事实上人人生而在智力、体力、出身、贫富、地位、环境等诸多方面不平等;我们说法治现实中要求法律们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对于一个强者和一个弱者制定同一标准体现平等还是适当照顾弱者才是平等?这样的问题在法治实践中无法简单解答。2.我们说法治能够保障民主。民主并不是一开始就被人看作“好东西”。恰恰相反,在过去两千多年中,民主一直被认为是个“坏东西”,只是到了最近一个世纪,它才开始被当成“好东西”[4]。但是现实中精英人群和一般人群是否具有同样的智慧和能力?显然不同。以决策投票为例,在此情况下,一人一票同等权利是否能保障共同民主决策的科学性?还是应该因为精英群体的智慧而提高精英的投票权重以体现精英的智慧和应有的义务和担当?如果提高精英投票权重,是否存在精英蒙蔽非精英的可能性?这似乎是一个永远也想不出最终答案的问题。3.我们说法治应该保障公平正义。然而何为公平正义?从柏拉图时代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权贵到平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正义标准,正义似乎成了一个大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装了什么什么就是正义的内涵。正义的定义者最终会演变为权力的掌控者和最强大力量的持有者。正义不是一个标尺,而成了利益角逐的角斗场,正义总是被利益驱动着,而利益背后却是人们在最高道义上本应不屑的私欲。4.我们说法治是权利对权力的限制和平衡,但是即使真的在现实中实现,这种关系终究是以斗争和较量作为主线,而斗争双方必然有着不同的利益,那么法治是否只是工具?法治即使不是工具,是否存在只能成为斗争双方胜利者之信仰的理论可能性?且随着力量的此消彼长,法治的信仰者是否会不停的变换城头的大王旗?还有,法治如果成为信仰,那么一定是主导着秩序的构建,那么一种以必然斗争为基础的秩序的构建和维系是否是法治的最大能力?是否存在应该被构建的一种和谐秩序?法治能做到吗?或者说,是否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制约或者限制天然暗含一种命题,即权力为恶或者权力必然时刻有变成恶的可能?我们是否应该从人的角度,从人性的角度来寻找问题的根源?

三是法治现实效果与理想目标的差距。法治的理想目标很宏大,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往往看到法治的无奈,法治很多时候可能成为被任意打扮的明星,可以饰演多重角色,都冠以法治之名。所谓法治秩序需要依靠人来构建,人处于不同的地位和出发点,是否有着各自的利益?能否找到不为私利只存公心的一个群体?这个群体是因为法治而不存私心还是因为人性本身的原因而不存私心?这种公心与法治有必然关联吗?这又涉及到我们需要在人性中探寻更深层次根据的问题。

六、从人性中寻找法治的终极根源

前面我们论述了不以形而上为基础同样可以构筑信仰,但是法治在能否成为信仰的问题上存在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那就是法治的主要制度材料——法律——是规范人的外在行为的,而所谓信仰,无论如何是人心认同的终极真理,而人心之所以认同者,必然源于人性。任何一种历史上出现过的伟大文化,都必须包含着两个部分:一是透显出深植于人生命深处的天道性理;一是将此天道性理落实到人间社会,形成体现此天道性理的文物典章制度[5]。因此,在探讨法治能否成为信仰的时候,我们必须转向人的内心世界和精神层面,或者更为确切地说是从人性的角度来探讨信仰问题,以及探讨法治与人性的关系问题。

古今中外的宗教信仰、中国传统文化代表之儒释道文化产生的信仰、西方哲学研究的信仰,无碍乎形而上或者人性。而人性则皆以人性至善之维护或者回归为主旨,几千年来未曾改变,无论其认为人性本善或者人性本恶或者无善无恶。即使那些未将人性作为出发点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实践,背后也必然是人性较量和价值选择。为人性极度之私和人性之恶护航的终将被抛弃和否定。法治如果成为信仰,也须从人性上寻找最为终极的根源,那么就是法治是维护人性良善的,因此法治才能作为完成这一终极目标的载体成为信仰的一部分。而且,法治与道德、习惯、政治信仰等终将是共同完成抑恶扬善这一使命。而法治的被认可,那么也一定是因为法治外衣下装载着抑恶扬善的灵魂。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倡导的是人性本善,指引着人心光辉的发扬,因此应该成为法治理论最为重要的文化基础,这也是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的前提和有利条件。

七、结论

人类的心性从古至今未变,且东西方皆同。因此,信仰从来都不是被发明的,而是源于人性本身使然。可以说,无论是礼治、德治还是法治,形式只是针对特定时代状况采取的最佳选择,而其共同的深层次根据,也就是可以称之为信仰的灵魂未曾改变。法治本身作为制度性构建为主的形态,虽然其价值层面和精神内核层面具有先进性,但是终究还是人类在特定阶段基于更为深层次的人性依据而采取的时代性制度设计而已。法治作为人类历史长河中的新生事物,绝不可能发明出信仰而使自己被信仰,而是必须在人心、人性本身中寻找其成为信仰的根据。如果缺少了人性内在的深刻依据,法治便失去了成为信仰的核心条件。同时,法治也不能单独作为承载人类此信仰的媒介,而是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共同成为人类信仰的承载媒介。虽然在形而上层面存在不同认识,但是,由于对于大多数人形而上是未知的,因此,保持对形而上的天道的敬畏之心和现实追求,以现实中的人性善作为立论基础,追求人性中的抑恶扬善,法治就可以成为一种信仰的载体。然而,何为人性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我们可以找出现成的答案,无需创新,更无需超越,因为那可能是迄今为止人类关于善的最高认知,也是人类关于如何为善的最为现实的实现路径。这也是我们今天谈恢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文化自信、文化复兴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信仰层面,这是一把金钥匙。

显然,本文并不是否定法治,只是在考察和反思西方法治理论的基础上,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寻找更为深层次的根据。并且,这种深层次的抑恶扬善的灵魂在今天时代中更需要依靠法治来实现。舍法治,人性善的共同追求将失去一个良好的承载工具。我们需要通过法治实现规则意识,由规则意识的形成实现道德和人性本善的回归。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特色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应该成为“大学之道”的有力和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系逻辑不成体系的随感,目的不在于否定法治及其理论体系,而是从另外的角度反思,促使法治理论体系更加完善并且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同时促使法治具有更好实现法的价值的能力。希望这些思考能够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探索起到正向作用,这也是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光荣的使命!

[注释]:

①在儒家经典中,如“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等语句中的“性”不应只做“天生本能、天生本性”之意的理解,本文此处只取其含义之一。

②“科学”一词不等同于真理,更不等同于终极真理。科学是一种方法和思维方式,目前的科学成果也有其局限性,是人类的一种有限认知。因此,科学应该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和突破的过程。因此我们面对最新科学前沿问题出现无解和困惑不足为奇,科学是求“道”的方法之一。

③但是正如英国的凯伦·阿姆斯特朗在《轴心时代》一书中写道:“在轴心时代得到发展的各种思想传统延展了人类意识的边界,并在其存在之本质当中显现出超验的一面。然而贤哲们未必将其视作是超自然的,他们之中的大多数拒绝讨论这个问题。恰恰由于精神体验是不可言喻的,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谦恭地保持沉默。贤哲们当然不会试图将其自身关于终极实在的观点强加于人。与此相反,他们认为,人们永远都不应该将任何宗教教条或道听途说的东西接受为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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