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构建的理论探析

2018-03-31 19:34霍丁鹏
四川体育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竞技公共服务制度

霍丁鹏,张 杨



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构建的理论探析

霍丁鹏1,张 杨2

陕西中医药大学,陕西 西安,712046;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710119。

通过梳理已有的相关研究,认为国内学者已经提出并认可了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说法,但研究深度还有待挖掘。依据“零贡献理论”探讨了制度构建的理论必要性,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行辩证分析,认为构建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需考虑三个基本准则:公民需求导向、明晰供给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通过研究,旨在为我国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构建提供一定理论依据。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构建

相比较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1979年名古屋决议恢复我国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席位,我国竞技体育成为发展最迅速、成绩最辉煌、问题亦最多的体育分支领域。正如我国著名体育社会学专家卢元镇先生所言,以“政府办、奥运战略、专业队、全运会”为特点的我国竞技体育现行管理体制将为此付出一系列制度性代价,主要体现为:运动员伤病问题、对运动员终极关怀无法实现、后备人才萎缩是其人文代价;竞技体育是否是公共产品、运动竞赛的包袱难以卸载、查禁兴奋剂的成本高是其经济代价;政府处于竞技体育政治风险的风口浪尖、比赛结果的“谎言化”、公平竞争机制遭到破坏是其政治代价[1]。

作为我国体育发展战略中极其重要的支点,竞技体育尤其是精英竞技体育在我国的发展路式是非常规的。20世纪80年代我国奥委会合法地位恢复后,为适应社会形势需要,在施行赶超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奥运会为核心的竞技体育优先发展观和发展战略[2],依托举国体制的巨大优势,我国迅速成为世界竞技体育大国。理性成熟的民众开始更多关注竞技体育的社会公共服务能力,而非过分追求金牌数。本研究便是在此背景下,围绕现状、梳理理论,进而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提供一个我们始终坚信但一直缺少的名称、外壳和表达方式。

1 已有的相关研究概述

1.1 对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研究

探讨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构建,必然摆脱不了对我国竞技体育体制的分析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1993年5月,原国家体委出台了《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竞技体育的组织管理、训练和竞赛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如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单项运动协会制,并加快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强对抗的训练体制;改革竞赛制度、施行分级分类管理等措施[3]。当前,我国竞技体育组织管理体制是一种国家宏观调控、社会积极承担举办模式下,依托全社会力量而形成的组织管理框架。

大量理论研究和实际现状表明,尽管我国对竞技体育的组织管理体制进行了改制创新,但是变革结果却并不令人如意。从组织管理体制看,我国政府仍在推行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实质上是一种微观举国体制,这一体制已经很好地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当前的竞技体育困境正凸显了其历史局限性。李宗浩认为,我国亟需实现微观举国体制向宏观举国体制转变,所谓宏观举国体制即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全员举国体制,它要求竞技体育(包括所有资源)顺乎其然地回归社会和学校[4]。

1.2 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已有研究

随着当下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公共服务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行政部门顺应我国政府改革的要求提出了体育公共服务。颇有远见的学者们主要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路径选择和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构建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尽管目前对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呈现出雨后春笋般态势,但是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甚少。

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属于体育公共服务一部分。周爱光依据服务对象将体育公共服务划分为群众体育公共服务、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和学校体育公共服务,他认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是指以教练员、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成绩,并为大众提供高水平竞技表演等为主要指向的体育公共服务,如运动员的选材、训练条件的提供、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教练员和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大型体育赛事等[5]。

易剑东认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较适宜以我国体育部门的四大工作领域为基础,结合当前我国一般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来确定,据此他提出公共服务领域有社会体育公共服务、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育文化公共服务和体育产业公共服务[6]。

范冬云从理论分析角度认为,研究体育公共服务不应将竞技体育排除在外,他依据公共产品的典型特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将其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举国体制下的我国竞技体育因具有激发国民自强不息、奋勇拼搏的民族精神,唤起民众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热情,凝聚人心、稳定社会等潜在功能,可理解为纯公共产品[7]。

卢文云在其博士论文《我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有效供给研究》中从经济学有效供给的研究视角出发认为[8],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是竞技体育生产活动的成果,以各种竞赛活动为主要表现形式,是一种非实物形态的竞技体育劳动成果,是竞技体育主体的劳务与竞技体育物质生产条件相结合的产物。依托我国国情和竞赛活动目的可将其分为奥运争光类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和职业竞技体育服务产品。

从已有研究能看出,目前国内学者已经认可并提出了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说法,但研究深度还有待挖掘。对此,本文结合上述已有研究认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体育机构和承担竞技体育训练比赛的组织或个体,通过直接提供和间接购买各种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的竞技体育公共物品,营造公平、安全的竞赛环境,使更多的人参与直接或间接的竞技运动对抗,以公众需求偏好为导向、以促进参与者身心和社会行为健康发展为旨向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活动的总称。

尽管通过理论梳理和实践所需创设了“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一词,然而,仍旧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并不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或概念,它的真实存在还需要一套法律制度运作来予以凸显、支撑和强化。正如福柯所指出的,任何话语均需要一套非话语的机制支撑方能得以运转。如若仅仅创设竞技体育公共服务这个词语,而没有一套法律制度来围绕这个词按照一定的规则运作,那么即使有这样一个词或类似的词,实然上它并非能够像上述所叙进行开展服务活动。这是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构建的必要所在,亦是本研究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所在。对此,非常有必要探讨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及其构建原则。

2 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构建的理论探讨

正如单独的个体为追求其个人利益而行事一样,由追求共同利益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被认为是为其共同利益而奋斗,这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称之为“利益集团理论”,许多持不同方法论传统和思想传统的经济学家都或明或暗地接受了这种理论,他们认为利益集团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公共目标或集团目标[9]。“理性人”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假设前提,按照上述逻辑,个体理性经济人通过结成利益集团来追求和实现共同利益诉求。然而,1965年,奥尔森(Olson)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从集团个体成员角度出发,运用成本——收益边际分析方法,认为: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依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0]。由此能够知道,理性的自利个体不会为公共的或群体的利益付诸努力,除非群体规模很小,或者通过强力及其他特殊机制,这一论断被称作“零贡献命题”[11]。

根据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现状及一般的社会经验来看,任何社会秩序中的规范与事实均是互为条件且相互作用的,两者缺一不可,如若体现在制度部分中的应然规范仅停留在纸面,或者发生在具体实践中的实然事实不受制度规则的指导,那么包含在其中的制度就不会有任何真正意义。因此,一个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推行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法治化必须推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由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家登哈特夫妇为代表的学者基于公民权理论、社区与公民社会理论、组织人本主义与新公共行政理论以及后现代主义理论的融合强化,旨在建立一套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在这些理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2)追求公共利益;(3)重视公民权胜过重视企业家精神;(4)思考要具有战略性,行动要具有民主性;(5)承认责任并不简单;(6)服务,而不是掌舵;(7)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12]。对此,登哈特夫妇认为,公共行政官员即公务员一开始就应该认识到一种参与并且开明的公民权对于民主治理是至关重要的,公共服务本身被视为公民权的扩展部分,它是由为他人服务和实现公共目标的愿望所促动的[13]。这点与我国现行推崇的服务型政府理念不谋而合,亦是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在推行中应秉持的理念。

3 构建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的基本原则

3.1 基于公民需求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人”与“经济人”是一样的,从利己、理性的角度出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显著的体现便是部分政府官员利用公共资源大肆创建所谓“提供人民便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现象,这类工程大多与人民群众的公共选择存在差错,并未能很好地为公民提供服务。

因而基于公民权理论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此有了纠错性认识,主要体现在上述7个理念中的前4个:要充分认识到政府服务的主体是公民,而非顾客;终极目标在于追求公共利益;要重视公民权而非企业家精神、推动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使之达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并在具体提供服务的行动过程中,要以民主促民生,问情于民落实知情权、问需于民落实选择权、问计于民落实参与权、问绩于民落实监督权,使公共服务制度从制定到执行、监督均有民主的机制和程序[14]。其中,第(4)点的“思考要具有战略性”亦指在充分考虑公民需求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战略思考。

故此,在构建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时需要始终贯穿的主线是:基于公民需求导向。通过广泛的民情调查了解现有情况;举办交流会、听证会听取公民选择;征求公民意见使其参与其中;给予公民充分的监督权,实施如何需由公民肯定。

3.2 明晰供给能力

充分考虑公民需求导向的同时,竞技体育能为其提供多少公共服务,应该承担多大责任,是我们在思考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构建时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责任总是和能力挂钩的。我国现阶段竞技体育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多少公共服务,能够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这些均基于其自身能力。

随着国家政府职能改革的大力推进及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开展。2013年10月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旨在挖掘我国竞技体育资源的公共服务功能、改革创新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方式,推动我国全民健身落到实处。对我国的大型体育场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给出了诸多意见[15]。从该意见的出台能够看出,绝大多数大型体育场馆作为我国各级政府建造用于举办大型竞技体育赛事的体育建筑,在我国目前处于一种有能力而实际上并未很好地承担公共体育服务责任的状态。该意见则将大型体育场馆这一开展竞技体育必需的物质资源全方位推向公共服务体系,使其丰富服务内容,提高使用效率。

为了切实贯彻《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体经字〔2013〕381号),提高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对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的开放范围、开放时间、受惠对象、服务种类、开放职责及保障和落实做了硬性规定,如大型体育场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不少于4次;(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不少于1 000人次;(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不少于3 000人次[16]。

通过分析上述两部文件能够显然地认识到,我国竞技体育在物质设施上是有能力来提供公共服务的,当前国家体育管理部门也在通过颁布实施这些惠民的规章文件来承认其责任。然而,对于我国竞技体育还能提供其他什么公共服务形式、产生什么类型的服务产品,科学论证其能力是承认责任的必备前提。

3.3 彰显人民主体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竞技体育作为我国体育事业分支中的重要部分,其发展现状同样吻合上述矛盾。有学者提出国家竞技运动的发展会经历三个阶段:生存竞技→发展竞技→享受竞技[17]。为了逐步化解上述主要矛盾在体育事业中的表现,促使我国竞技体育尽快进入到“享受竞技”状态,一套以人为本理念下的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将会使人民更好地享受竞技运动带来的幸福感。

诚如胡小明教授所言,公共服务在我国青少年儿童体育发展中存在的非均等化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安排以及足够的机会和公共体育运动设施场地,再者是在传统的三级训练网里有运动天赋的青少年儿童在层层选拨中每向上迈一个台阶就远离公共教育一步;而他倡导的“分享运动”观念旨在使我国绝大多数青少年儿童不仅在精神层面分享运动精英夺冠的喜悦,更可以让自己获得基本的竞技运动机会[18]。

在重视人的前提下提供竞技体育公共服务是促使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人本性,强调公民精神、公正、正义等价值,使每个人均能享受到竞技运动的快乐和回归人本的需求,而非只注重效率地进行掌舵。故此,构建我国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必然是在基于公民需求导向下,追求人本服务而非效率为先。

4 结 语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证了,一切良好的制度在各个国度均应该按照当地的形势及居民的性格这两者所产生的种种对比关系而加以制定修改,正是根据这种种对比关系来给各民族确定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尽管其本身或许并不是最好的,然而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则应该是最好的[19]。此观点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亦得到了验证。在我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双重战略背景下,结合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及公共服务的发展形势,制定并推行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制度应该是强国惠民之举。

[1] 卢元镇.中国竞技体育现行管理体制的制度性代价[J].体育学刊,2010,17(03):7~12.

[2] 肖林鹏,杨志勇.中国竞技体育发展观与发展模式的演变[J].体育学刊,2003,10(02):136.

[3] 政策法规司.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EBOL].国家体育总局网站,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n16879/n17381/389632.html.

[4] 李宗浩.竞技体育解读与“竞技体育强国”探蹊[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3,28(02):95.

[5] 周爱光.从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审视政府的地位和作用[J].体育科学,2012,32(05):67.

[6] 易剑东.中国体育公共服务研究[J].体育学刊,2012,19(02):7~8.

[7] 范冬云.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研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36(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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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曼瑟尔·奥尔森,陈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5:2.

[1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王宇峰译.集体行动与社会规范的演进[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05):1.

[12](美)罗伯特·B·丹哈特,珍妮特·V·丹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J].中国行政管理,2002(10):42~44.

[13](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著;丁煌译.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5.

[14] 陈国权,张 岚.从政府供给到公共需求——公共服务的导向问题研究[N].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1:33.

[15] 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EB/OL].国家体育总局网站,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48/n33793/4771055.html.

[16] 人民数据——国家政策信息.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EB/OL].人民网,http://data.people.com.cn/103.jsp.

[17] 付 甲,赵永平,彭永善.国家竞技发展方式的转变——《竞技教育学新论》评介[J].体育学刊,2014,21(02):32.

[18] 胡小明.体育发展新理念——“分享运动”的人文价值观与青少儿体育发展路径[J].体育学刊,2011,18(01):10.

[19](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67.

The Analysis of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of China Competitive Sports Public Service

HUO Dingpeng1, ZHANG Yang2

1.Shaan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Xi’an Shaanxi, 712046, China; 2.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19, China.

Through the previous research. It is consider that domestic scholars have put forward and approve the vers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public service, but the research depth is still more await to excavate. Probe into the theory necessity of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On the basis of “zero contribution thesis”, Analysis of the reality necessity via list the actual cases. Finally discussed the research hypothesis wield the New public service Theories, consider that construct the institution of China competitive sports public service need think over three basic maxims, those include the oriented of citizen demand, recognize their own ability, be sure to provide services in the premise of think highly of every person. This research aimed at supply some theory basis when we construct the institution of China competitive sports public service.

Competitive sports; Public services;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G80-051

A

1007―6891(2018)01―0001―04

10.13932/j.cnki.sctykx.2018.01.01

2017-06-10

2017-11-08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847SS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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