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实体法纳入警察法学内容体系可行性研究

2018-03-31 19:11:35高蕴嶙
关键词:实体法公安院校法学

马 磊,高蕴嶙

在各大公安院校“公安学”学科建设如火如荼推进的当下,无论是作为“公安学”一个既存的理论版块,还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知识系统,警察法学内容体系的建设与优化都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虽然存在些许差异,但主流警察法学内容体系大致认可警察刑事法和警察行政法在警察部门法中的核心地位。警察刑事法多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础,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主体,内容涉及管辖、立案、侦查、刑罚执行等多个方面。上述体例集中反映了警察法学课程和教材建设的研究成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如下疑问:应否、能否以及如何将警察刑事实体法纳入警察法学体系?

一、什么是警察刑事实体法

关于什么是警察刑事实体法,目前学界没有提出统一的概念,或者说,学者普遍认为没有必要提出这样一个概念。众所周知,刑事实体法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主体,包括宪法、司法解释、单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渊源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现代警察的职能看,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始终是公安机关的主业。打击犯罪即刑事司法,自然离不开对刑事实体法的解释与适用,而从“警察法学是关于警察法律制度和警察法治实践活动的科学,是以警察职能为标准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的学科”这一论断来看,[1]作为警察刑事司法依据的刑事实体法自然是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然而,对刑事实体法的研究早已被明确是刑法学的“领地”,虽然学科的交叉在所难免,但单纯的研究刑事实体法不可能突出警察法学的学科特点,因此,作为警察法学研究对象的警察刑事实体法与刑法学研究对象的刑法实体法应当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即使没有必要甚至不能给警察刑事实体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至少应明确警察刑事实体法的如下特征:

(一)警察刑事实体法与警察刑事司法活动密切相关

从人才培养目标来看,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学专业与普通院校法学专业大有不同,公安院校警察法学专业以培养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为目的,以向公安机关输送法学专业人才为已任。从实践来看,虽然少部分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试等途径进入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但大部分公安院校警察法学专业毕业生主要充实到公安机关各实战部门尤其是法制部门。这就意味着,抛却知识系统的完整性来说,警察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工作后所应用的刑事法律知识是与公安刑事司法密切相关的知识,而且自成一体。这也要求公安院校在开设警察刑事法律课程时,强调教学的针对性,内容应更加侧重与公安刑事司法实务的结合。

(二)警察刑事实体法是刑事实体法的细化和深入

作为一部成熟的部门法,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是警察进行刑事司法的依据,还是检察官审查起诉、法官进行刑事审判的“圣经”,纯熟的刑事实体法律的运用关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作为一门成熟的部门法学科,刑事实体法学理论趋于成熟,该课程的设置目的不仅是培养理论型人才,还在于培养应用型人才。目前,刑事司法实践普遍流行一种说法,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承担的角色是分别“做饭”“端饭”和“吃饭”,这一说法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即是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诉讼启动机关,其收集证据、定性案件对后续的刑事诉讼环节影响甚大。为了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提高警察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的执法素质,警察刑事实体法学应更为深入和具体,更具有指导实践的意义。

(三)警察刑事实体法与警察刑事程序法密切相关

正如本文开篇所讲,警察刑事法主要是以程序法为主,这固然是为了突出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但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警察的现实刑事司法问题。长期以来,警察系统内部的人才培养大多采用“老带新”“传、帮、带”等方式进行,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多由经验丰富的民警进行示范,新进民警仿效之。然而,有效的办案经验并不必然是合法的办案经验,而且随着新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更新,这一问题就更加突出。相比较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刑事程序方面的问题更容易被发现,更容易被追究,因而,对于刑事程序法的重视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刑事程序法中大量出现刑事实体法中的语言,对于刑事程序法的研究和解读离不开对刑事实体法的理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正结果的形成,不仅依赖于严格的程序设计,更离不开对刑事实体法律的运用。

二、将警察刑事实体法纳入警察法学内容体系的必要性

(一)学科体系优化和完善的需要

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为核心。进一步而言,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工作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任务。“逐步实现”意味着查证犯罪的过程,是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刑事实体)规范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如果说刑事程序法在警察刑事司法工作中的作用是让警察有章可循,依赖程序得出最接近于原始事实的法律事实,那么,刑事实体法则为警察刑事司法提供了一个标尺,以此丈量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否承担、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而“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学科领域形成的初始因并不是建立学科体系的需要,而是因为现实中的种种问题和现象‘累积’到一定程度,并且出现了加以认识和解决的客观需要,而原有知识又难以完全把握和解决这些问题和现象,因而产生了形成新知识的需要,一个学科领域的形成是这些新知识积累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正是实践中公安刑事司法的需要才导致了警察刑事法学对自身学科体系优化和完善的需要,因此,因循认识规律、立足现实视角、秉持问题意识,警察刑事实体法就不能不在警察法学内容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服务公安实战的具体措施

如果说放眼于学科体系完整性视角的上述论证可能因“不太接地气”而招致非难,那么,根植于刑事侦查活动的如下论理则可能更具说服力:除毒品犯罪等特定类型的犯罪外,刑事侦查遵循着由案到人的运作模式。在通过事实定位到犯罪嫌疑人后,讯问工作开启了刑事侦查的另一扇大门。在讯问过程中,原本针对既存事实可能符合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剧本”,极易因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故意内容偏离预定“轨道”而被搁置。于是,一方面,为完成构罪事实的论证,侦查人员的思维不仅需要在多个犯罪构成之间频繁切换,而且需要对犯罪论基础理论运用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另一方面,就作为讯问中最为重要任务的故意证明而言,考虑到“二进宫”的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获取情况证据较之于清晰展示故意内容的口供更具可行性。可见,情况证据在彰显出程序法内容“蚕食”实体法标准的特色后,至少还凸显了如下事实:以讯问为核心内容之一的刑事侦查活动,在实体内容上无法脱离刑法规定,在操作层面必须借助作为实体标准具体化措施的情况证据理论。客观的说,无论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还是侦查学,都不能一力承担刑事侦查中证明构罪事实的任务。因此,从服务实战的立场,也不能否认警察刑事实体法进入警察法学课程的必要性。

(三)联通理论和实战的有力举措

即便上述论理足以提供警察刑事实体法纳入警察法学课程的充分根据,从下述的立场做出如下论证也不见得多余: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检察官拥有较为一致的话语体系,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会进行相似的价值选择。在现有的刑法学教材不足以完全跟上刑法教义学知识更新步伐的困境中,要保证一线公安干警与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在知识结构、价值体系上的“同频共振”,就必须借由某门课程实现知识论上的“查缺补漏”。将警察刑事实体法纳入警察法学内容体系,可以最大限度保证教学工作对实践话语的适应性。当然,过多强调面向实践的法学教育可能导致非议,认为这是法学教育功利化倾向的一种表现。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由于“片面地理解法学应用性的内涵,错误地认识应用性教改和法学教育属性的关系,将应用性与素质教育割裂开来,将法学教育的属性异化为职业教育。”[3]然而,与普通法学教育不同的是,警察法学教育实践指向性的特征被明显放大了,过多地强调警察法学的实践教学反而忽略了知识的完整性和理论的重要性,并最终造成警察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割裂,而警察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考核指标、轻法律文化则更为人诟病,警察群体被排除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之外。笔者相信,对于刑事实体法尤其是刑事基本理论的研究,有助于警察法学素质教育本质的回归,进而重塑警察群体的价值体系。

三、警察刑事实体法纳入警察法学内容体系的可行性

(一)教师队伍理论水平逐渐提高、知识结构日趋新颖,为实现上述设想提供了“智库”基础

学科体系的建设和优化自然离不开优秀的人力支持。按照苏霍姆林斯基的观点,教师应该“精通所教科目据以建立的那门科学,热爱那门科学,并了解它的发展情况,最新的发现,正在进行的研究以及最近取得的成果。除此以外,本人若能热心于本门科学正在探讨的问题,并具备进行独立研究的能力,这样教师则可成为学校的骄傲”,[4]这就要求法学教师要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然而,社会发展到今天,学科的分化越来越细,学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大量出现,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有了更高的要求。令人欣慰的是,各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与师资能力建设带来的教师素质能力提升,能有效满足警察法学建设对于教师的要求。具体到警察刑事法科目,通晓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侦查、公安技术的教师大量涌现,为警察刑事实体法纳入警察法学内容体系提供了人才支持,满足警察法学刑事法课程的教学、科研需要。

(二)与公安一线沟通机会的增多可以提供丰富的实战资源

由于法律技能“仅存在于实践中,并且获取它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学徒制来掌握,这不是因为师傅能教他,而是因为这种知识唯有通过持续不断地与长期以来一直实践它的人相接触才能获得,”[5]更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积极探寻有效的实战机制是警察法学教育实现技能训练目标的关键”。[6]与其他院校相比,公安院校获得实战资源的条件可谓“得天独厚”。为了能进一步了解、研究实战工作,推进教学科研融入实战、服务实战,各院校纷纷确立了挂职、调研制度,选派教师赴公安、政法部门挂职、调研锻炼。调研锻炼活动形成的大量调研锻炼成果,可作为第一手的实战资源指导警察法学教育。

(三)刑法学、警察法学、公安理论书籍等资料的积累是完成上述设想的物质保障

从警察法学的发展现状看,我国的警察法学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自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批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将公安学增设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以来,警察法学的发展不可谓不迅猛,对于该学科的内涵与外延、研究方法、学科体系等,学者们讨论激烈,也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不容回避的是,警察法学的发展存在着“先天不足”的问题,“还没有能够对之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多层次和多方面的论证,警察法学在公安学学科体系中的定位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7]与之相伴随的问题是,警察法学作为新兴的学科,由于基本理论不成熟,也由于各公安院校核心教学团队选择不同的学术观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比较权威的教材可供使用。这不得不说是警察法学发展的一个不足,但同时意味着,警察法学教材建设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旨在探寻刑事司法规律、发现警察刑事司法各环节出现问题和解决方法的刑法学、警察法学、公安理论书籍等资料的累积,可以做为警察刑事实体法教学素材使用,这也为警察刑事实体法纳入警察法学体系提供了物质保障。

四、结语

警察法学内容体系的建设和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将刑事实体法纳入其体系,限于笔者的研究能力,并不能提出一个较为科学、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认可的方案,但仍进行了如下一些方面的尝试:一是应当汲取理论研究精华,紧跟理论研究脚步,把握理论脉搏,贴近实战需要,注重理论内容的应用性、操作性和创新性。二是选取与具体操作有关、体现刑法理论研究最新成果(如实质作为义务理论、归责理论、共犯处罚根据理论),贴近实战的若干新理论、新方法,收集典型案例,形成教学素材。三是找出警察刑事实体法与警察刑事程序法关联结合点,以刑事司法中犯罪故意的证明为突破口和着手点,突出刑事实体法的解释原则在警察刑事实体法中的地位。

[1]程 琳.加强警察法学研究 推进警察法治建设[J].公安教育,2011(2).

[2]张 超.论警察法学之法学学科定位[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5).

[3]何伦坤.法学教育中的功利化倾向及其克服[J].教育评论,2012(6).

[4][苏]苏霍姆林斯基.帕夫雷什中学[M].赵 玮,王义高,蔡兴文,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

[5]夏正江.论知识的性质与教学[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0(2).

[6]缪文升.论警察法学多元化实战教学模式体系[J].公安教育,2013(12).

[7]缪文升.略论警察法学及其学科角色定位[J].公安研究,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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