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弗兰德斯的伦理困境与笛福的决疑论

2018-03-31 18:19陈西军
山东外语教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笛福论者神圣

陈西军

(湖北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1.0 引言

《鲁滨逊漂流记》无疑是丹尼尔·笛福最有名的作品。然而,近几十年来,《摩尔·弗兰德斯》正逐步取代《鲁滨逊漂流记》,成为本科生阅读笛福的首选作品,也被看作是小说这种体裁的真正先驱(Bellamy,2009:1)。《摩尔·弗兰德斯》在伦理问题上的种种矛盾——抑或说悖论——激起了批评界的广泛争论。弗兰德斯对自己行为的辩护是真情实意还是虚情假意?是笛福有意为之,还是疏忽所致?多数批评者如伊恩·瓦特(Ian Watt)、霍华德·孔斯(Howard L. Koonce)和马克西米利安·诺瓦克(Maximillian E. Novak,1964:198-204)等只关注了笛福对弗兰德斯的反讽,没有对笛福的同情给予相应的重视,忽视了笛福对弗兰德斯的伦理困境采取的决疑论态度。

2.0 笛福与决疑论传统

Casuistry(决疑论)中的casus(相当于英语中的case,“案例”或者“个案”)是由拉丁语cadere派生而来,意思是“发生”,指的是法律文书中描述的事实,表示所发生的事实,后被定义为“对一条法令的具体化理解”(Jonsen,1988:116-7)。在英国,决疑论也被称为个案神学(case divinity),它将宗教和伦理的普遍原则与现实中具体的事件结合,“将永恒绝对与偶然变化区分开来,将人类生活不可变的、‘自然的’境遇与那些人类有可为的情况进行区别”(Ferguson,1965:xvi),对不同的个案提出不同的宗教和伦理解决方式,来解决个人的伦理困境。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决疑论者必须将神圣法、自然法和社会法结合考虑,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法律(Cathcart,1975:7)。决疑论作为个案神学之所以又是一个伦理问题,是因为它建立在良心(conscience)的基础上,“良心与理性无关,它是自然的一种力量,是上帝与人之间的调控机制,它对上帝做出反应,对人的错误行为发出警告”(Mosse,1968:49)。决疑论不仅被称为“个案神学”,也被称为“务实神学”(practical divinity)。与神学和伦理的思辨相比,决疑论者更注重采取具体的行动,解决实际的伦理问题,认为沉迷于思辨,而不采取具体的行动解决问题本身就是不道德的(Jonsen,1988:256)。

在欧洲,决疑论具有悠久的历史。英国的决疑论主要在16世纪末到18世纪初盛行。这与英国这段时期内的宗教和政权更迭有密切关系。这段时期,宗教变更三次,从天主教变成新教(亨利八世),又变回天主教(玛丽时期),又变回新教(伊丽莎白一世)。之后,在短短的85年间(1603-1688),出现了7次政权和宗教的更迭,平均每十年更迭一次。在每一次变更中,民众与神职人员都必须宣不同的誓,都面临着违背良心、违背对上帝的承诺的可能。这为英国决疑论的盛行创作了条件。在以新教决疑论之父威廉·珀金斯(William Perkins)为首的诸多著名决疑论者的影响下,决疑论思想在英国政治、文化和文学作品中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且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宗教和文学现象”(Slights,1981:1)。莎士比亚、斯宾塞、多恩、弥尔顿、笛福和蒲伯等在其作品中都涉及到了决疑论的问题。

笛福就是出生在这个波诡云谲的年代。他家的牧师和他的恩师塞缪尔·安斯利(Samuel Annesley)就是一位著名的清教决疑论者,对笛福有巨大的影响。到了读大学的年龄,因为是不从国教者,笛福只能在为不从国教者开办的纽因顿·格林学院(Newington Green College)中学习。在学习期间,笛福阅读了许多著名的决疑论者如威廉·埃姆斯(William Ames)和理查德·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等的著作,并且接受各种具有决疑论倾向的辩论。笛福所受的教育,加上后来经商失败和为不同政府服务的经历,都让他在行事和面临伦理抉择时要反复掂量。他生活中面临的各种抉择与他自幼接受的行为规则和伦理要求往往彼此冲突,所有这一切都“自然而然地将笛福吸引到(如果不是驱使到的话)决疑论”(Starr,1971:3)。他在处理自己的日常事务时,也经常采取这种策略。笛福的决疑论思想早在《雅典信使》(AthenianMercury)就有所反映。该期刊在当时非常具有影响力,许多名人如坦普尔、斯威夫特、和斯蒂尔等人都曾经投过稿。鉴于笛福当时的声望,邓顿邀请他为该杂志写稿,帮助回复读者在来信中询问的各种伦理问题,解决他们的伦理困境。从大量的来信与投稿中,笛福接触到了不同的现实,明白在处理各种情况的时候,必须将各种现实的因素考虑在内,而不单单考虑神圣法则或者其他普遍法则。

3.0 弗兰德斯的伦理困境与笛福的决疑论

决疑论不仅影响到了笛福的个人生活,还表现在他的文学创作中。《摩尔·弗兰德斯》就是一例。在阅读这部小说的时候,读者会发现,不仅弗兰德斯知道自己偷窃是不对的,读者也知道她的偷窃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是,读者从情感上却对她给予了同情。这种同情源自人物所处的实际情况。弗兰德斯面临的伦理困境是她的偷窃行为与伦理要求之间的冲突,也正是决疑论要解决的。弗兰德斯对自己的偷窃行为有如下辩护:

我现在已四十八岁了……我的情况真是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因为我一个朋友也没有,得不到一点帮助。……每当我花六个便士去买面包时,就好像是我身上就只有这最后的六便士。明天我就会挨饿,最后就会饿死!……“别让我贫穷,我怕我会去行窃。”读者诸君啊,请你们记住:窘迫无路之时,也正是受诱惑之日!这是多么可怕啊!这种时候,所有抵制诱惑的力量都消失了。贫穷逼在眼前,灵魂受着痛苦的煎熬,你还有什么办法呢?(笛福,2003:176-7)①

年轻时,弗兰德斯还能够通过姿色引诱有钱的男人,与他们结婚解决生活的困境。布商破产后,她的生活没有了着落。所幸的是,她与后来得知是她的同母异父的弟弟好上了,被带到了弗吉尼亚,过上了衣食无忧的日子。发现真相后,她又回到英国,生活困顿,只好重走旧路,勾引了吉米。不幸的是,吉米与她一样,以为对方有钱,希望通过婚姻来解决自己的生活困境,结果发现彼此都受骗上当了。无奈之下,她与银行职员结婚。可是,好景不长,银行职员不久去世。此时的弗兰德斯已经四十八岁,年老色衰,人老珠黄,已经没有色诱他人的资本了:如果不行窃,就有死的可能,违反了自保的自然法;如果行窃,就违反了不得偷窃的基督教伦理和社会法律。如何解决神圣法和社会法与自然法之间的冲突,是弗兰德斯和笛福面临的伦理两难——弗兰德斯最终选择了行窃。

弗兰德斯行窃当时和之后相当紧张,内心受到了深深的谴责,“我偷包时担惊受怕的心情,真是笔墨难以形容。……我打开包的时候,明知不会有人看到,但心情还是十分紧张,害怕得要死。……这个想法最让我痛心,折磨了我三四天”(178-179)。弗兰德斯行窃与辛格尔顿初期干坏事有着本质的区别。《辛格尔顿船长》中,辛格尔顿从小没有受到任何教育,没有道德伦理观念。他做任何事情都只是出于人的自然本性,完全受自然法支配,没有宗教和社会伦理道德顾忌。同样,《杰克上校》的主人公在迫于“必需”进行偷窃的时候,还是一个小孩子,处在无知的状态,没有罪恶感,只是受到了自然本能的驱使。辛格尔顿和杰克上校小时候的偷窃都不会有类似弗兰德斯这样的自责,也不会有弗兰德斯的伦理冲突。弗兰德斯伦理困境的实质是她心中的神圣法(不许偷盗)与自然法(饿死而无法自保)之间的冲突。为了解脱自己的道德谴责,弗兰德斯说:“但是我自己的困苦处境压倒了一切。我自己挨饿的日子日益逼近,令我更加害怕”(179)。

自我的困苦和“必需”是自然法中的重要概念,与决疑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是决疑论必需考虑的三个法则(神圣法、自然法和社会法)之一。决疑论者强调将神学应用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正是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从清教的观点来看良心与决疑论的话,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Lindsley,1982:2)。自然法认为,当一个人陷入困境,有可能饿死的情况下,他可以采取一切行动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即突破社会法律与道德的约束。笛福在自然法上深受普芬道夫和格老秀斯的影响(Defoe,2003:144;Novak,2001:281-2)。塞缪尔·普芬道夫指出:“每个人都在说必需的情况,必需的力量也是路人皆知的:因此,我们通常会说,在它面前没有法律可言,它能够对所有人类的条例和法律构成例外;因此,它让人有权做许多在其他情况下禁止的事情”(Pufendorf,1703:156)。自然法中,人的自保是首要的,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

笛福在多个场合反复表达过类似的原则。在他的《评论》杂志上,他写道:“你不仅要吃邻居的面包,而且还要把你邻居本人吃掉,也不要饿死。你的诚实将会在‘必需’的风暴中失事毁灭”(Defoe,1938:vol.3:109)。在《鲁滨逊沉思录》中,笛福借助鲁滨逊指出:“‘必需’使一个诚实的人成为恶棍;如果世界要按照普遍接受的观念来判断一个人,那么,世界上就没有一个诚实而贫穷的人可以活在世上”(Defoe,2008:79)。笛福批评那些不问青红皂白指责他人的做法:“我相信,有些场合,即使是以理智和宗教为坚强后盾,‘必需’也是太难以抵制的……我坚信,决不会有人诚实到宁愿饿死也不去偷窃的地步;如果真有的话,那是因为他缺少机会而已”(Defoe,1938:vol. 3:109)。笛福并不相信一个人的道德原则或者基督美德可以让使人自保的自然法失效。他认为自然法出自人的本能,“必需是在人性力量之上的”(Defoe,2008:79)。笛福对自然法和“必需”的理解与十七世纪著名的决疑论者威廉·埃姆斯是一脉相承的,“因为这【极度必需】是自然法则,远比其他法律悠久,不能被人类法律废除”(Novak,1963:73)。

由此可见,弗兰德斯以自然法中的“必需”为理由,开脱自己的偷窃行为在当时具有一定的伦理基础。从“必需”的角度,读者虽然与她一样知道偷窃行为是错误的,却仍然对她赋予了同情心。也正是通过“必需”,笛福利用决疑论的方式解决了弗兰德斯的伦理困境。我们不难发现,“当弗兰德斯谴责自己的罪行的时候,她采用的是神圣法,为自己开脱的时候,采用的是自然法”(Novak,1964:202)。尽管如此,初次偷窃后,弗兰德斯还是进行了自责。她说:“也许,这是像我一样的穷寡妇的东西。她把这些东西打了包裹出去卖,为自己和可怜的小孩换点面包。现在,这些东西丢失了,无法换钱买面包,她们也许正在挨饿伤心呢!”(179)正因为如此,“这个想法最让我痛心,折磨了我三四天”(179)。

弗兰德斯在自然法范畴内受到良心的谴责与笛福之前所主张的自然法有一定的出入。在《评论》中,笛福写道:“你们这帮最诚实不过的人,如果你们在泰晤士河中快要淹死了,你们会因为担心他会与你们一块儿淹死,而拒绝抓住同样快要淹死的邻居吗?难道你们不会抓住他的头发,把他拽下来,踩在你们的脚下,把他沉入了河底,把自己弄出来吗?”(Defoe,1938:vol. 8:302)。在《鲁滨逊沉思录》中,笛福借鲁滨逊之口指出,五名海员在茫茫大海上处于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要通过抓阄来决定杀谁,并把他吃掉。按照自然法,他们的极端做法是可以理解的(Defoe,2008:80)。弗兰德斯在自然法下之所以会出现自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所处的“必需”状态,并不是那么紧急和危险,刻不容缓。这也为笛福在后面对弗兰德斯的反讽处理留下了伏笔。

4.0 对弗兰德斯的反讽与笛福的道德要求

在《摩尔·弗兰德斯》中,笛福反复强调小说的教化功能,“我出版这本自传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宣扬道德,传授教训,提出警告,并为读者提供告诫,规劝他们完善德行,因此,我希望,读者不会把上面有关一个人不得不吐露自己或别人心中秘密的话,看做是离题万里的枝尾末节吧。”(306)笛福运用决疑论为弗兰德斯解决了偷窃的道德问题,但是,笛福在该小说中不想留下纵容偷窃的印象。《雅典信使》的编者们“对那些严酷律令的受害者表现出了极大的同情,但是拒绝以自然法的名义去支持违背那些律令。在他们的手中,决疑论是有人情味的,但是,并不鼓励与上帝或者国内权威‘躲猫猫’”(Starr,1971:24)。这里的“躲猫猫”指的是天主教决疑论者主张盖然说(probabilism)。决疑论是建立在良心的基础上的,其目的就是帮助人们在处理具体的事务中,应用宗教和伦理的普遍原则,避免恶,趋向善。在决疑论的发展过程中,对待良心的善与恶,有三种不同的态度。它们分别是更稳妥说(tutiorism)、盖然说和较大可能说(probabiliorism)。更稳妥说是最严厉的,它要求人在处理事务的时候,尽最大可能避免恶,要尽其极致地服从遵守哪怕是最不切实际的原则。因为它对普遍原则的要求太严格,在实践过程中难以操作,无法达到决疑论者的目的,所以,很快就被决疑论者抛弃。盖然说是天主教决疑论者所主张的。它认为,在处理事务中,只要是有逃避恶的可能性,就可以利用普遍的原则来支撑自己的行为。盖然说最先是由天主教提出来的,它受到了新教徒的强烈反对。新教徒认为,盖然说是在滥用决疑论,是在为恶行找借口,而不仅仅是务实地解决问题,这也就是《雅典信使》中所说的“与上帝或者国内的权威‘躲猫猫’”。与此相对应,他们提出了较大可能说,主张在处理具体事务的时候,要在各种可能的行事方式中进行权衡,并且选择最靠近善和普遍原则、最远离恶的行事方式。笛福是新教徒,一生都生活在担心受到天主教迫害的阴影下。他反对天主教的盖然说,主张较大可能说。因此,在自然法的“必需”的问题上,笛福告诫读者不要误解他,“必需”可能会促使人犯罪,但是并不表示能摆脱任何罪恶感。

在面临生死存亡的自然状态下,弗兰德斯运用自然法的“必需”为自己的行窃行为进行开脱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当她偷窃的自然法理由——必需——慢慢失去正当性之后,笛福对她的同情也随之减少。弗兰德斯偷窃叙述中的反讽意义就越来越明显了。

我记得,有一天,我比较认真地思考了我目前的处境。我看到自己手头已攒了一大笔钱,差不多有两百英镑全归我名下。也许是得到了什么善良的神灵的启示吧,脑子里突然出现了一个念头:既然开始时是由于贫困使我想到以偷窃为生,那么,现在,生活不再困难了,也能找到一点工作维持生活了,而且,还有不少积蓄,为什么不趁现在还没有被抓住的时候,就洗手不干呢?更何况,我不可能永远不会被人当场抓住啊。如果有一天,我真的失手被抓,那我岂不全完了?(189)

弗兰德斯非常清楚自己的处境。她已经脱离了困境,脱离了“必需”的状态。这时,她对社会法的恐惧开始大于对自然法的恐惧,她也无法再以贫穷和“必需”为自己的行窃行为进行开脱了。“在此之前,那个魔鬼不遗余力地把我推上了犯罪的道路;现在,他又紧紧地抓住我不放,使我无法回头。贫穷使我陷入深渊,贪婪使我留在深渊。到最后,我是无法自拔。”(189)贫穷是自然法的状态,而贪婪则不是。她甚至还发展到趁火打劫,并且唆使他人也趁火打劫的地步。她在趁火打劫的时候碰到同样来行窃的女人,对她说:“去吧,孩子,我知道你是干什么的。你还来得及做你的生意呢。”(192)虽然她对自己趁火打劫的行径有所自责,但是,与她第一次和第二次行窃的经验相比,“很快,我就忘记了获得这些赃物的情景”(193)。她现在的行窃不再是为了自然法意义上的自保,而是十足的犯罪。弗兰德斯第一次行窃是充满道德和法律恐惧的。如果在这种情形下,保存人的生命的自然法可以为弗兰德斯开脱的话,那么,当她脱离了自然需求的困境,依然打着“必需”的口号行窃的时候,她的借口就变得苍白无力了,从而构成了对她的反讽。

弗兰德斯的保姆对遭劫的绅士说:“如果她不是穷的话,先生,她决不会让您对她干出那样的事来的。正是因为她穷,她才让您干了那事。”(218)她所说的话有反讽的意味。读者知道,弗兰德斯在这个时候,并没有处在贫穷的境地,而是比较富有的。“正是因为她穷,她才让您干了那事”给人的感觉仿佛是她第一次委身于这位绅士一样。事实上,她早已委身给多人了。

弗兰德斯最终被抓时,又开始了她的“必需”和“贫困”的说辞:“当时,门开着,看到那些漂亮的织锦缎,我忍不住进来拿了。因为我穷,生活很苦;对大多数人来说,贫困是难以忍受的。”(256)这套说辞对弗兰德斯而言几乎是张口即来,不假思索,其中的诚意也就大打折扣了。在此之前,弗兰德斯对自己的处境非常清楚,知道自己并没有处在贫困的状态之中,也清楚自己的偷窃行为不再是自然法则状态下的必要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她自己也说“现在已经很富有了。我不必为贫困所迫而不得不行窃了。贫困这一罪恶的诱因,已经不存在了。现在,我已有了五百英镑的现钱。”(206)“我长期过着犯罪的生活,……如果我能看看别人的榜样的话,这个行当必然会导致痛苦和悲惨的结局。”(253)弗兰德斯的这些想法都表明,如果因为偷窃被抓,她不再有任何理由去为自己辩护。笛福如果再用决疑论中的自然法的观点去为她辩护,无疑是在滥用决疑论,在鼓励“与上帝或者国内权威‘躲猫猫’”(Starr,1971:24),产生错误的伦理导向。

与弗兰德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导致她被抓的两位年轻店员。她们的年收入最多可能是在两三英镑左右,但是,她们坚持社会法律,拒绝私了,“即使给她五百英镑,也没法收买她”(260),甚至“还威胁说,要告发我的保姆企图掩盖证据”(260)。这一方面表明了笛福对坚持社会伦理的肯定;另一方面,笛福指明了她们的生存状况,即,虽然她们的生活水平不高,但是,她们没有面临生存的威胁,因此能够坚持神圣法和社会法。她们的伦理选择反映了笛福决疑论的较大可能说。按照天主教主张的盖然说,她们即使违背社会法,接受保姆的贿赂,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她们有自然状态下的贫困作为自己的理由。但这是笛福不能接受的,因为在他看来,她们面临着几种选择。如果按照盖然说来解释,接受了贿赂,放过了弗兰德斯,那么,她们的选择是离善较远、离恶较近的选择。这是对决疑论的滥用,是在与上帝“躲猫猫”。在她们面临的多种选择中,拒绝贿赂,举证弗兰德斯的犯罪行为是遵守神圣法和社会法,是最大可能地履行了善,避免了恶。这才是笛福决疑论的较大可能说的体现,也是笛福反复强调的“宣扬道德,传授教训,提出警告,并为读者提供告诫,规劝他们完善德行”(306)的初衷的体现。

决疑论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在弗兰德斯面临饥饿等生存“必需”,自然法与神圣法则和社会法则相冲突的时候,她选择自然法是可以得到笛福和读者的同情的,但并不表示她的偷窃行为在道德上可以被接受。如果没有对她的反讽,笛福很可能在这里传递一个错误的道德信息:偷窃是可以接受的。正是通过对弗兰德斯的反讽,笛福提醒读者,偷窃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同情和认可。她的偷窃只有在生存面临威胁的时候才可以得到同情,超出了“必需”的范畴,就无法适用自然法,而要进入神圣法和社会法的领域,接受宗教和现实社会的道德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弗兰德斯最终因为行窃被抓,并且无论她和她的保姆如何对那两位贫寒的年轻店员威逼利诱,还是被送上了法庭,是罪有应得的,是笛福坚持神圣法和社会法的结果。笛福不仅接受自然法的合理性,同时也坚持神圣法和社会法的必要性,体现了决疑论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态度,在较大可能说的基础上将两者在决疑论中统一起来。

5.0 结语

《摩尔·弗兰德斯》中的伦理悖论有其历史背景,是笛福受到决疑论传统影响的结果。弗兰德斯在偷窃问题上表现出来的矛盾或者犹疑实质上是她在面对自己的“必需”时,在自然法则与神圣法则和社会法则之间的抉择,是她的伦理困境。笛福通过决疑论,以自然状态中的“必需”使弗兰德斯脱离了伦理困境。但这并不表示偷窃是一种可以容许的行为。笛福通过对脱离了“必需”状态的弗兰德斯进行反讽,坚持了神圣法和社会法。在较大可能说的基础上,在神圣法、自然法和社会法三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取舍正是笛福决疑论的表现,也是其伦理观的表现。

注释:

① 译文引自郭建中的南京译林版《摩尔·弗兰德斯》(2003),参照2009年Pickering & Chatto出版、由Liz Bellamy编辑的英文本Moll Flanders进行了部分调整。下文译文只标注页码。

[1] Bellamy, L. Introduction[A]. In D. Defoe.MollFlanders[M]. London: Pickering & Chatto, 2009. 1-21.

[2] Cathcart, D.DoubtingConscience:DonneandthePoetryofMoralArgument[M].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75.

[3] Defoe, D.AReviewoftheAffairsofFrance[M]. In W. Arthur (ed.). Secord (Facsimile Text Society. Publication no. 44). New York, 1938.

[4] Defoe, D.JureDivino[M]. London: Pickering & Chatto, 2003.

[5] Defoe, D.SeriousReflectionsduringtheLifeandSurprisingAdventuresofRobinsonCrusoe[M]. London: Pickering & Chatto, 2008.

[6] Defoe, D.MollFlanders[M]. In L. Bellamy (ed.). London: Pickering & Chatto, 2009.

[7] Ferguson, A. B.TheArticulateCitizenandtheEnglishRenaissance[M].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65.

[8] Jonsen, A. R. & Stephen Toulmin.TheAbuseofCasuistry:AHistoryofMoralReasoning[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9] Koonce, H. L. Moll’s muddle: Defoe’s use of irony in Moll Flanders[J].ELH, 1963,30(4):377-394.

[10] Lindsley, A. W. Jr.ConscienceandCasuistryintheEnglishPuritanConceptofReformation[D].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1982.

[11] Mosse, G. L.TheHolyPretence:AStudyinChristianityandReasonofStatefromWilliamPerkinstoJohnWinthrop[M]. New York: Howard Fertig, 1968.

[12] Novak, M. E.DefoeandtheNatureofMan[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13] Novak, M. E. Conscious irony in Moll Flanders: Facts and problems[J].CollegeEnglish, 1964,26(3):198-204.

[14] Novak, M. E.DanielDefoe:MaterofFiction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15] Pufendorf, S.OftheLawofNatureandNations[M]. B. Kennett (Trans) . Oxford: Lichield, 1703.

[16] Slights, C. W.TheCasuisticalTraditioninShakespeare,Donne,Herbert,andMilton[M].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1.

[17] Starr, G. A.DefoeandCasuistry[M].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1.

[18] Watt, I.TheRiseoftheNovel:StudiesinDefoe,RichardsonandFielding[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57.

[19] 丹尼尔·笛福. 摩尔·弗兰德斯[M]. 郭建中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20] 萨缪尔·普芬道夫. 论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M]. 祝杰,韦洪发 译.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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