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时代下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

2018-03-31 13:29:13刘佳琳马卫东
社科纵横 2018年8期
关键词:受托人信托财产

刘佳琳 马卫东

(青岛大学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0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公益慈善”已成为大势所趋。据统计,2017年腾讯九九公益日中有1268万人通过腾讯公益平台为6466个公益项目捐献爱心,总捐款额高达13亿元之多,再一次刷新了我国互联网的募捐记录。[1]可见“互联网+公益慈善”爆发出了空前的力量,但与此同时,无论是互联网慈善募捐还是个人求助均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在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的基础上加强网络监管和法律规制迫在眉睫。

一、互联网中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法律界定

“慈善募捐”是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了慈善目的进行募集善款的一种活动。《慈善法》中将其定义为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互联网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利用互联网平台对不特定人开展募捐活动。①“个人求助”是指自然人或为自己或为亲戚、朋友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各界寻求帮助,以期度过难关的一种行为。个人求助是个人化行为,互联网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发出信息的工具和沟通的桥梁。我国《慈善法》明确规定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意义上的慈善募捐。尽管如此,但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对于两者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公众面对个人求助基于恻隐之心的第一反应是去帮助而不是探究该行为的合法性,即认为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的行为即属于互联网慈善募捐。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基于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个人求助不属于互联网慈善募捐。

二、互联网中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区别

(一)区分互联网中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意义

区分两者关系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明确划分公益与私益。慈善法所调整的慈善活动具有公益性,但个人求助是一个私益行为;第二,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这样能有效防止诈捐骗捐现象,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信力;第三,区分两者关系有助于推动个人救助规范化。通过总结慈善组织进行募捐的良好经验来规范和引导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个人求助,最终促进这一利国利民的新兴慈善救助模式走入良性发展循环的目标。

(二)从构成要件上区分为互联网中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

我国《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募捐具有三个不特定性,即不特定人为了不特定利益向不特定人进行募捐的行为。笔者以三个不特定性为切入点对互联网中的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进行划分:第一,主体不同。个人求助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个人求助是一种赠与关系适用《合同法》,而慈善募捐则适用《慈善法》。第三,税收优惠政策不同。慈善募捐中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慈善组织依法享有税收优惠,个人求助中的资助人、受益人以及信息发布平台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从技术手段区分互联网中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

现如今我国通用的方式是利用技术手段将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区分开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基本技术规范》和《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基本技术规范》中规定政府授权13家互联网募捐平台,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技术要求,从技术角度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出了规范要求。[2]对于个人求助这一争议点,《慈善法》也进行了弹性调整,个人求助可以在媒体上发布求助信息,但是该媒体有义务和责任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这就意味着个人求助应当先找到慈善组织,将求助信息纳入到慈善组织的体系化运营之下,再进入13家募捐信息平台发布信息。简单来说,利用这13家募捐信息平台发布的募捐消息为慈善法意义上的互联网慈善募捐,其余均是个人求助。

三、“互联网+”时代下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慈善募捐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有着独特的历史使命,也对社会救助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无规矩不成方圆,特别是个人利用互联网进行求助行为的出现,使得互联网慈善募捐一度出现混乱。

(一)边界问题难以定性

虽然《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不等同于个人求助,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个人通过朋友圈求助、微信群求助成为常态。但是这样的求助方式是否属于向不特定人求助存在争议,若朋友圈和微信群里的好友都是熟人,那毋庸置疑是向特定人求助,反之多数为陌生人,或经社会公众不断转发分享,致使陌生人也因看到此消息进行捐赠,这种行为是否认定为向不特定人公开募捐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微信“打赏”行为。较为常见的是通过写文章获得打赏,这种打赏行为也值得商榷,赏金是作者文字的劳动报酬还是公众对文章中求助之人的募捐呢?这些都是现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骗捐、诈捐现象频发

近年来,骗捐现象屡见不鲜,先有知乎大V“童瑶”自编自演女大学生无钱治病求捐助的戏码进行骗捐;再有轻松筹被质疑另类发家致富;还有引起轩然大波的罗尔事件等。除了骗捐现象频发,诈捐事件也是屡屡发生,广西“助学达人”王杰性侵案震惊全国。个人求助在一个个争议事件中走过了2016年,不断反转的剧情将个人网络求助的种种问题暴露在公众面前,虽然公众在质疑和争议中慢慢知道了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是有区别的,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争议事件必将再次发生。[3]

(三)剩余财产分配困境

2017年“一元购画”短短数小时疯狂刷屏以及筹款千万之后,引发了公众对善款用途及使用规划的质疑;而“同一天出生的你”却在高速传播中因文案出错引发舆论强烈质疑,此后其项目合规性、筹款伦理等方面更成为争论焦点。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对于慈善募捐来说,《慈善法》有明确规定,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进行公示。但对于个人求助的剩余财产,由于通过网络渠道筹集,捐赠者很难留下凭证并且募集的资金多为小额资金,无论是退换渠道还是退还方式都很复杂。因此,对于个人求助的剩余财产来说,它游离于慈善法之外,也仅仅是个道德问题,很难追究法律责任。

四、互联网中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转化应用

(一)设立专项基金

建立专项基金主要是为了解决互联网个人求助中出现的剩余资金如何分配问题。在社区组织和单位中建立基金制度和互助机制,并对救助款项进行严格的分类管理。个人可以申请专项基金求助,这样一来,求助者无法直接接触资金,就避免了一些抵制不住诱惑监守自盗现象的发生。对于剩余的捐赠款项应由社区基金会或单位救助会收回支配,以便未来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个体。这就有效地解决了剩余财产不分配的现象。

(二)加强发达慈善组织桥梁作用

慈善事业若想得到真正的发展,除了全民参与外,还需要发达的慈善组织作为桥梁。应加强各类慈善信息平台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慈善信息同步对接系统。个人向慈善组织求助而发起的网络募捐或者获得公募慈善组织支持的个人公开求助,慈善组织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予以审核。没有公募慈善组织参与的个人公开求助,虽然求助者应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但也需要施助者对求助信息进行理性判断。

(三)完善慈善信托制度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处分和管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而非私益。②因此应当完善慈善信托制度,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引导个人求助向慈善信托转化,这样既规范了个人求助的合法性问题,也可以在税收上有所减免。

结语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具有双面性,一方面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募捐平台混乱。《慈善法》的出台无疑迈出了以法促善第一步,但是路漫漫仍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引导个人救助规范化,完善相关法规与相关政策,才能让慈善行为受益于大多数,使我国的公益项目做到更专业、更透明、更新颖。

注释:

①《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②《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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