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稳就业出台了一系列措施。
《意见》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除了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之外,《意见》还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就业创业的政策。比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据了解,在《意见》出台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等多部委还将出台《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措施。
日前,在第三届(2018)新金融高峰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徐福顺称,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将充分利用金融业务服务企业发展,更好地推动实业主业不断做强、做优、做精。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将从3方面更好地推动实业主业发展。
一是要坚持以融促产,立足主业、实业,推进产融结合。着力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制定产融结合发展规划,聚焦发展与集团产业特点相结合、相符合,与主业需求相配套的金融业务,不断提升服务主业实业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要坚持因企施策,严格规范中央企业金融业务。探索开展分类管理,因企施策,有序推动金融业务发展。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允许其开展多种金融业务,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对于金融业务发展基础较好、产融结合效果明显的企业,引导其金融业务更好地服务主业;对于金融业务效益不佳、产融结合不突出的企业,加快推动金融资源的优化整合;对于主业整体亏损、资产负债率较高、现有金融业务风险较大或服务主业的作用不明显的企业,严禁新增金融业务投资。
三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控制金融业务风险。推动中央企业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排查机制。建立金融与产业之间的风险隔离,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11月28日,国家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用3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到2021年,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
《通知》称,将开展以下5个行动:挖掘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建设融通发展平台载体,优化融通发展环境。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高度重视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各有关方面要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及早签订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中长期合同,鼓励支持更多签订两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煤电双方应继续参照“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中长期合同价格。
国家发改委称,要早签、多签、签实中长期合同,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且不能低于上年水平。鼓励产运需三方不断创新衔接方式,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和有运力保障的三方合同。通过煤炭产能置换指标等支持措施,鼓励引导有关方面签订更高比例的中长期合同。
11月28~2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税收征管论坛(FTA)指导委员会会议并作主旨发言,分享了近年来中国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收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好评。
王军表示,近年来,中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呈现出全方位实施、多领域并进的特点,进一步提升了税收治理能力,更好地发挥了税收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
王军强调,近年来,中国实施的一系列税制改革体现了鲜明的减税导向。今年实施的增值税降低税率、个人所得税改革等措施取得了明显的减税效果。下一步,中国还将推出更大规模、更具实质性和普惠性的减税降负举措,更好地推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为世界经济发展助力。会上,王军还介绍了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取得的积极成效,并承诺将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为各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兴业营造更好更优的环境。
12月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通知》强调,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阻碍或拖延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
《通知》划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债务处置范围有三类: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
在金融信贷政策方面,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
在财税政策方面,《通知》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落实好现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支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相关政策。
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张劲松12月1日在“第二届中国AMC发展‘使命与担当’杭州高峰论坛”上表示,当前的经济从高速发展进入新常态,处置不良资产本身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希望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化解别人风险的同时,要考虑自己的风险,要依法合规在稳健的基础上开展。
张劲松建议,处置不良资产慎用查封、冻结措施。一些金融企业包括债权人往往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在诉讼中采取查封、冻结企业账户的行为,往往导致处于困境的企业面临破产,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非常大的麻烦,下一步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要倡导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不能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顾对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