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我省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共分总则、森林资源培育支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国有林场改革支出、资金分配下达、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附则十章。
《办法》明确,森林资源培育支出主要用于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方面。造林补助包括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造林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安排的造林补助是指对林业重点造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城乡绿化美化等营造林工程给予适当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对中央财政安排的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省、市两级不得从中提取上述费用。
《办法》规定,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主要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森林资源监测补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补助等方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其中,国家级公益林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数据为准;省级公益林以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数据为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及管护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林业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县级林业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为每亩15元,其中公共管护支出每亩不超过0.25元。今后如根据财力情况、管护成本等因素调整补助标准的,以具体文件规定为准。森林资源监测补助是指为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和消长变化动态,预测森林资源发展趋势所开展的各类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等相关支出的补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补助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所开展的种质资源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等相关支出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