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人才技能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

2018-03-30 03:27李响
现代交际 2018年24期
关键词:技能培养实践

李响

摘要:近年来,企业对法务人才的需求在不断升温。与此同时,许多高校为了达到国家倡导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并能够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在培养方案中增加了企业法务方向。尽管如此,高校对法务人才的技能培养模式尚属探索阶段,不能与社会需求完全契合,也未能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企业对于法务人才的需求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之间的“供需矛盾”。对此,本文总结当前我国法务人才技能培养模式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供探讨。

关键词:法务人才 技能培养 实践

中图分类号:C964.2 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4-0174-02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贯彻落实和我国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愈来愈强。完善法治是未来十年改革的主旋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企是其重要内容,这势必为我国法律行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道路,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企业法务的发展历程及前景

1949年,为了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许多企业建立了“法律室”。从此,我国企业内部也开始出现了法律顾问制度。1955年4月,为了更好地扶持企业迈向规范化、规模化的健康发展模式,国务院法制办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通知》也成为我国国营企业法制机构建设的最早文件依据。

1959年司法部撤销后,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当时我国的企业还未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官本位”“一言堂”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法务部职能的界定也较为模糊,从当时国家下发的各种相关文件来看,企业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企业的各项章程,协助管理者在企业内部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不是为企业制定决策、创造收益、防控风险的参与者,所以,法务部并未以职能部门的角色出现在企业的组织框架中。

20世紀80年代,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的议题被重新提上日程,国有企业也开始重视并大力发展法务部,此时,法务部不仅作为独立的部门出现在企业的架构中,而且,地位大幅提升。虽然对企业管理者的战略决策的影响还是有限的,但是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开始发挥较大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下,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在增加,并且更加复杂,所以,企业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来应对这种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局面。于是,企业法律顾问更加明确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不仅要与其他部门保持合作关系,还要对其他部门进行监督、审查和培训。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体改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两个法律文件的颁行,意味着我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此同时,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开始实行。国家的认可和业务的拓展使法务部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

继1997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后,2002年司法部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办法》和《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双轨制正式形成。公司律师制度也开始显现,使得我国法律顾问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这意味着我国法务管理不仅走向深入,更是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色之处。

时至今日,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务人才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对自身所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有了新的要求,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懂得企业的管理和运作,以及较高的涉外工作能力。建立系统的、科学的法务人才培养模式,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法务人才培养目标

目前,法务人员的工作任务主要分为两类:意见咨询和业务承办。咨询主要针对单位的行为和决策组织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而承办则主要是组织实施受领的工作任务。这就要求法务人员不仅要用法律专业知识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合法性分析,而且还要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判。这样的工作属性既有别于传统的“法律顾问”,也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办案轨迹和思维方式存在较大差别。

为适应企业法务工作的需要,法务人才在具备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上,能力的创新性和知识的复合性也是不可或缺的。安全和效率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不能忽视的双重指标,随着运营状态的变动而不断变化,从而要求法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依据企业的实际运营状态,以法律为准绳,灵活全面地处理包括安全、效率在内的各项事务。知识的复合性在于企业各项业务本身就是复合的,再加上各项业务又包含不同程度的法律因素,所以法务人员要对各项业务的规范化审查需要有整体的考量。所以,企业法务除了具有专业知识外,还需具备与之相匹配的专业技能。可概括为“商业”“专业”和“职业”三个方面,即法务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我国法务人才技能培养模式的现状

(1)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起源于11世纪末,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欧洲历史最为悠久的波伦那大学,其学生来源于不同国家,老师讲授的内容并不是各国具体的实在法,而是通过讲座的形式传授“包含在11世纪末在意大利的一家图书馆中发现的一部古代手稿之中的法律”。这样的教学内容,侧重的是对罗马法相关理论的传授,而不是学生法学应用技能的培养。各国的学生毕业后,又将罗马法的原理、原则、规则,通过讲座的形式传播到世界各国。时至今日,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不仅对罗马法的广泛传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相呼应,但其只注重理论的传授忽视技能培养的缺陷和弊端也是比较明显的,我国也长期采用这种教学模式。

但当今社会对法务人才的要求是,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储备,而且要有较高的职业技能。为此,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直在不断努力尝试教学改革的工作,比如将案例教学引入到讲授过程中就是非常有效的方法。除此之外,当代企业还要求法务人才要掌握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商务谈判等知识。但目前,受学科分类的限制,将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的学术探索割裂开来,难免会出现人才培养的盲区,培养出的学生无法满足本专业之外的能力需求,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欠缺。

(2)教学与实践相脱节。法学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它是解决社会纠纷的科学,可以说任何法学理论都是对法律实践的研究和总结,其研究成果就是为了解决法律实践提出的现实问题。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也正因如此,这种应用性要求学生在进行知识储备的同时一定要结合法律实践。

法学学科的自身属性以及法律应用的理性特质决定了学习法学必须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为法律实践本身也是学习法学知识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历史渊源更加倾向于大陆法系,于是我国基本照搬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内容侧重于对抽象的概念、原理和规則进行阐释,加之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无疑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的领悟,但整个教学环节,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缺乏主动性,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无法有效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具体事务的综合能力,学生面对具体案件无从下手,本质上并不能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

学校应以教学目标为基础,有计划地编制教学内容,不同课程之间的有效分工与协作才能构架起合理的课程体系,该课程体系应与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为此,我国诸多高校纷纷与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法律实践部门建立了法律实践基地,但大多流于形式。另外,教学单位侧重于教学和研究,对实践单位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清楚,而实践单位侧重于具体事务的处理,站在自己的立场去解决问题,很少关注法学理论的发展,两个单位之间又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所以无法真正实现预期的效果。

四、法务人才培养改革方案

(1)优化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第一,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应将专业理论的地位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完全等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结合社会实际搭建实验、实训平台,开发切合实际满足人才需求的相关教材。

第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以科研活动促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前,法务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应是加强相关的实证调查与科学研究,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向素质教育转变,增加讨论交流式的教师和学生双向互动教学环节,教师不能局限于单纯的传授知识,更应加强引导、组织学生自主学习,授以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第三,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与世界各国往来日益频繁,法务人才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谈判桌前,从纠纷解决到风险防控再到决策建议,职能上已经发生重大转变。所以,高校为培养出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务人才,在课程设置上也应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增设《管理学基础》《商务谈判》等课程。这些课程不仅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其应用价值并不亚于任何一门法学专业课程。

(2)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由于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比较庞大,在个体能力培养方面有所欠缺,加上传统法学教育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不太注重那些对法律思维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学科,比如哲学、经济学和社会性等,从而导致学生的整体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偏弱。然而,研究小组或小班制的教学方式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研究小组教学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每节课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不同的教学环节,对所涉知识点能够起到延伸和补充的作用。研究小组的指导教师可以总结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最新的学术动态,与学生一起研究分析事态发展方向以及预期效果,从而有助于提升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进一步突破课堂的局限性,可充分利用社会调查的方法,让学生走向社会、了解社会,再将收集和统计的研究成果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增强学生的社会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是当今法务人才的必备素质。法学教育过程中,长期规范的训练是稳步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马秋.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4).

[2]王辉.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研究[J].法制博览,2016(33).

[3](美)霍姆斯.法律的道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4]黄胜忠,余凤.企业法务管理的内涵、发展历程及趋势展望[J].商业时代,2014(1).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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