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玉明 甘爱燕
(复旦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系, 上海 200433)
梁代可以算是南朝文学的全盛时代,而刘孝绰则是当世文坛的核心人物。《梁书》本传云:“孝绰辞藻为后进所宗,世重其文,每作一篇,朝成暮遍,好事者咸传诵写,流闻绝域。”①姚思廉撰:《梁书》卷三十三《刘孝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83~484、480~481页。这和《宋书·谢灵运传》叙谢氏在当世的文学影响力十分相似。时昭明太子萧统喜引纳才学之士,而刘孝绰尤受器重。他曾受命为萧统编纂文集并为之作序,并且也是萧统之外目前唯一可以确认的参与《文选》编选的人物。由于各种原因,刘孝绰在后世的评价明显不如曾与之齐名的何逊,但若要讨论历史上梁代文学的真实状况,则必不能轻忽刘孝绰的存在;而近年由于日本学者清水凯夫提出《文选》编纂实由刘孝绰主导而引起颇为热烈的争议,学界对他的关注程度又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对刘孝绰一生中最为重大的事件——因为被到洽弹劾而导致他在仕宦生涯中遭受重创的所谓“名教案”,由于史料不详和解读上的迷乱,仍然是一团乱麻,牵扯不清。诸多名家言之凿凿地指称案情的真相就是刘孝绰与其妹刘令娴乱伦。当然,古人已远,其名节与今人关系也不大。但刘令娴这样一位文学史上屈指可数的才女,在丈夫去世、写下凄清感人而名动一时的祭文后不久,就和兄长乱伦,被揭之于众、载之于史,若是冤枉,冤情也太苦了一点。而刘孝绰身负如此严重的污名,还到处投书鸣冤叫屈,指斥到洽,这不仅是无耻得可笑,也荒诞到无法理解——这些,难道是可能的吗?
关于这一事件,《梁书·刘孝绰传》有如下记载:
初,孝绰与到洽友善,同游东宫。孝绰自以才优于洽,每于宴座嗤鄙其文,洽衔之。及孝绰为廷尉卿,携妾入官府,其母犹停私宅。洽寻为御史中丞,遣令史按查其事,遂劾奏之,云:“携少妹于华省,弃老母于下宅。”高祖为隐其恶,改“妹”为“姝”。坐免官。孝绰诸弟,时随藩皆在荆、雍,乃与书论共洽不平者十事,其辞皆鄙到氏。又写别封呈东宫,昭明太子命焚之,不开视也。②姚思廉撰:《梁书》卷三十三《刘孝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83~484、480~481页。
《南史·刘孝绰传》关于同一事件的记载,除个别不甚紧要的字面差异,大抵完全相同。《梁书》在前,《南史》完全沿袭其文,故当然可以认为,对于这一历史事件本身,《南史》作者并不掌握更多的资料。*沈涛《铜熨斗斋随笔·改妹为姝》条称:《南史·刘孝绰传》所载到洽劾奏之文是:“携少姝于华省,弃老母于下宅”,武帝改“姝”字为“妹”。据此判断《梁书》“姝”、“妹”二字传写误易(光绪会稽章氏刻本,卷五第12页)。杨树达《中国修辞学》引有关文字,亦谓 “《梁书》原文姝妹二字互误,兹依《南史》校改”(北京:科学出版社,1954年,第17页)。但沈涛和杨树达都没有说明所依《南史》是何版本。中华书局点校本《梁书》与《南史》使用了存世各种重要版本,并且都对原文表示了怀疑;《梁书》校记且言及“昔人谓此妹姝二字互倒”,表明校勘者注意到这一说法,却并没有提及存在这种文本的《南史》。我们也没有见到,故只有暂且不论。但《南史》涉及这一事件的两处评述性文字,态度较《梁书》远为严厉。当原始资料的解读发生歧义时,这种评述性文字会影响人们对事件本身的认识。《梁书·到洽传》未涉及刘孝绰案,而《南史》同传则云:“(洽)寻迁御史中丞,号为劲直。少与刘孝绰善,下车便以名教隐秽,首弹之。”*李延寿撰:《南史》卷二十五《到彦之传附到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681页。也就是说,两史以同样文字记载的同一事件, 在这里,在不提及具体事实的情况下,被判定为“名教隐秽”——背逆名教的隐秘的污秽行为。《梁书·刘孝绰传》的史论是:“王僧孺之巨学,刘孝绰之词藻,主非不好也,才非不用也,其拾青紫,取极贵,何难哉!而孝绰不拘言行,自踬身名,徒郁抑当年,非不遇也。”*《梁书》卷三十三《刘孝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78页。批评重在刘孝绰的言行不慎。而《南史》同传的史论则是:“孝绰中冓为尤,可谓人而无仪者矣。”*《南史》卷三十九《刘勔传附刘孝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015页。严厉得多。 “中冓”一词,字面上可以解释为内室,清人胡承珙《毛诗后笺》云:“中冓,谓室中。《传》‘内冓’,犹言内室。”*胡承珙著,郭全芝校点:《毛诗后笺》,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第235页。但其词原出于《诗经·鄘风·墙有茨》:“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按《毛诗》序的解说,《墙有茨》乃“卫人刺其上”之作,“公子顽通乎君母,国人疾之而不可道也”*《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1页。,因此“中冓”也可以作为典故而隐指乱伦行为。再联系《到洽传》称刘孝绰一案缘于“名教隐秽”,《南史》确实容易导致一种特殊的联想。
但不管怎样,所谓“名教案”的原始记录仅有《梁书·刘孝绰传》前引一段文字,就史实而言,《南史》没有提供新的内容。再回到原文。原文很简略,却包含了两个不很容易弄明白的问题:一是事情的缘起是“孝绰为廷尉卿,携妾入官府,其母犹停私宅”,而到洽的劾奏文字是“携少妹于华省,弃老母于下宅”。那么,“携妾”和“携少妹”是同一回事吗?如果不是一回事,刘孝绰所携究为妹还是妾?二是高祖萧衍为什么要改“妹”为“姝”,这一改可以“隐”去什么样的“恶”?有一种看法认为《梁书》这段文字有讹误。中华书局《梁书》点校本校记说,与刘孝绰“携妾入官府”的记述对应,到洽劾奏之辞应为“携少姝”,而武帝亦当是改姝为妹*《梁书》卷三十三校勘记,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89页。;《南史》校点本则在并无版本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改动了原文*中华书局1975年出版的校点本《南史》卷三十九《刘勔传附刘孝绰传》本文作:“武帝为隐其恶,改姝字为妹。”校记云:“疑‘姝’、‘妹’二字互倒。”第1011、1017页。。但以“‘姝’‘妹’二字互倒”一说来推定原文,仍然有许多不可解的问题。尽管武帝对刘孝绰有所维护,弹劾案的结果仍然是孝绰 “坐免官”。以常识而论,不管是“携妾入官府”,还是“其母犹停私宅”,单独存在都可以解释,不能构成罪名;唯有两相对映时,才能和违背孝道相联系,勉强成为一个“名教”话题。假令武帝改“姝”为“妹”确实可以“隐其恶”,这时妾已经被遮蔽了,那么免官的罪由又是什么?
另一方面的问题更复杂。因为,相比于“携妾入官府”而言,携妹入官府是一个更严重的事件。据《梁书》和《南史》中相关史料推测,刘孝绰正式担任廷尉卿当是在普通五年(524)*《梁书·刘孝绰传》云“……迁员外散骑常侍,兼廷尉卿,顷之即真”。刘孝绰任廷尉卿的时间,詹鸿《刘孝绰年谱》、曹道衡《刘孝绰年表》及俞绍初《昭明太子萧统年谱》均系于普通六年。实际上,刘孝绰迁任此职的时间当早于普通六年。最有力的证据是萧纲担任雍州刺史期间写给刘孝绰的书信,信中说:“执别泄,嗣音阻阔。合璧不停,旋灰屡徙。……既官寺务烦,簿领殷凑。等张释之条理,同于公之明察……顷拥旄西迈,载离寒暑。”据《梁书·简文帝纪》,萧纲赴雍州在普通四年,从“载离寒暑”等语可知,其致书孝绰在“西迈”后的次年即普通五年,而此时的刘孝绰如萧纲信中所悬测的,已经是“官寺务烦,簿领殷凑。等张释之条理,同于公之明察”,“张释”(本名张释之,西汉人)、“于公”(汉人于定国之父)均以任职廷尉、持法公正而闻名于世。萧纲此处将刘孝绰比作“张释”、“于公”,说明后者在普通五年已经在廷尉卿任上了。,而到洽迁御史中丞,上任首弹刘孝绰,则是在普通六年(525)。此时刘孝绰的三个妹妹都已出嫁多年。《礼记·曲礼上》:“姑、姐、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郑玄注:“皆为重别、防淫乱。”*《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51页。这是基本的礼教大防。如果梁武帝真的是用 “妹”来遮蔽“妾”,那就不是“隐其恶”而是“增其恶”了。此说实不能成立,《南史》点校本依此说而改正文,实是轻率。另外一种解释,是认为刘孝绰所携者就是其妹,再联系《南史》所谓“名教隐秽”“中冓为尤”诸语,将此案指为兄妹乱伦之事。此意较早见于吕思勉出版于1948年的《两晋南北朝史》,其书第十八章列述南朝名士“立身之无礼,而且无行”一节,引《梁书·刘孝绰传》上述文字,案曰:“孝绰所携,果妾,高祖当究到洽之诬,不得但改妹为姝。鄙辞累及十事,凡鄙之所羞言,况于士君子邪?此真无行之尤矣。”*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影印,第990页。按吕思勉的意思,《梁书·刘孝绰传》称孝绰“携妾入官府” 就已经是曲文;武帝乃是明知其所携者实为妹,所以无从计较到洽劾奏文直言刘 “携少妹”之语,而直接改“妹”为“姝”,以庇护刘孝绰。
沿着这一方向来解读史文的论著甚多。如俞绍初《昭明太子萧统年谱》云:“今按到洽弹孝绰之罪名为‘名教隐秽’,此实乃伤风败俗,不可告人者之谓也,史传称其‘携妾入官府’,似不足与此罪相值。又《南史·刘孝绰传》评云:‘孝绰中冓之为尤,可谓人而无仪者矣。’则其为‘名教罪人’,史家已有定论。此事必别有隐曲,姝妹二字不宜轻改,存疑可也。”*俞绍初:《昭明太子萧统年谱》,《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曹道衡、傅刚《萧统评传》云:“……然而‘少妹’于‘少姝’更为丑恶,武帝既隐其恶,怎么反而会改‘姝’字为‘妹’字呢?《南史》径改之例不可取。俞绍初《昭明太子萧统年谱稿》说:‘今案到洽弹孝绰罪名为……存疑可也。’此说较为有理。”*曹道衡、傅刚著:《萧统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56~157页。顾农《刘孝绰“名教”案与〈文选〉的编撰》云:“携妾入官府并不至于构成很大的罪名,刘孝绰问题的要害应当在于‘携少妹于华省’,梁武帝为保护才子刘孝绰,尽量大事化小,于是改‘妹’为‘姝’。”*顾农:《刘孝绰“名教”案与〈文选〉的编撰》,《人民政协报》2002年8月6日第B03版。田晓菲《烽火与流星:萧梁王朝的文化与文学》云:“到洽曾经弹劾刘孝绰与少妹乱伦,武帝把‘少妹’改为‘少姝’为其遮丑并借此减轻处罪。”*田晓菲:《烽火与流星:萧梁王朝的文学与文化》,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86页注释部分。同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但这种近乎众口一词的解说其实非常荒诞。
后面我们将要论及到洽劾奏文所称“少妹”实非兄妹之妹,此处“少”乃年幼之意,与“老母”的“老”相对应,而不表示其人在姊妹中的年齿顺序。如果将“少妹”理解为兄妹之妹,那就只能指刘孝绰第三个也是最小的妹妹、当时有名的女诗人刘令娴。她嫁给武帝重臣徐勉的儿子徐悱,徐悱死于普通五年(524)二月。到洽弹劾刘孝绰在普通六年,即使推到年末,刘令娴的斩衰之丧还远未期满。她居于夫家,重丧之中,如何能够被兄长“携”入廷尉卿官府,而且乱伦?
这里必然要说到刘令娴的公公徐勉。他为人谨重,是梁武帝最为信赖的大臣,且以讲求儒家礼制著称,史论称其“明经术以绾青紫”(《梁书》本传)。他奉武帝之命总领修定五礼之事,也正是在普通六年上《修五礼表》。表文有云:“丧纪不以礼,则背死忘生者众。”*《梁书》卷二十五《徐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379页。他如何能够允许刘令娴“丧纪不以礼”,以重孝之身随兄入官府而导致荒唐的丑闻?退一万步说,就算刘家兄妹和徐勉全都行事特异到无法解释的程度,那么刘孝绰在与妹乱伦的秽恶之行已经遭到御史中丞正式弹劾、身败名裂绝难幸免的情况下,幸得武帝庇护而得以逃脱,他难道不是只能屏息蹑足以求苟生吗?而史书却有清楚的记载,刘孝绰在案件发生后一面写信给随诸藩在荆、雍的诸弟,希望通过他们向皇室中有力者求援,又直接上书给太子萧统,自诉冤屈。*《梁书·刘孝绰传》云:“孝绰诸弟,时随藩皆在荆、雍,乃与书论共洽不平者十事,其辞皆鄙到氏。又写别本封呈东宫,昭明太子命焚之,不开视也。”(第481页)这不是什么“无行之尤”的问题,而是严重冒犯皇帝威权,以萧衍的性格,这是绝不能容忍的。同样不可理解的是,据《梁书》本传所载,“孝绰免职后,高祖数使仆射徐勉宣旨慰抚之,每朝宴常引与焉”。如果说“名教案”的缘起是刘孝绰兄妹乱伦,武帝为之隐恶已是法外加恩,有何“慰抚”可言?更何况,他竟然会派乱伦事件中女性一方的公公,去“慰抚”乱伦事件中的男性一方?
又,刘孝绰有《陪徐仆射晚宴于儿宅》诗,该诗在《初学记》与《文苑英华》中题为《同集晋安儿宅》。按,徐悱曾为晋安内史,故“晋安儿宅”当为徐悱宅;而徐悱倘若在世,他是名正言顺的主人,其府邸不能称为徐勉的“儿宅”。故此诗所述宴集之事必定在徐悱去世后,也无疑是在家人丧制结束以后。在这种场合,刘孝绰有可能见到妹妹刘令娴。其诗开头两句云:“大君追宴喜,十日递来过。”可知孝绰于短期之中被连续邀入徐悱宅。倘若真有所谓乱伦事件,那么徐悱正是名誉遭到严重羞辱的一方,而“明经术”的宰辅大臣徐勉,竟然殷勤邀请乱伦事件中的男子在遭辱的儿子的府邸中欢宴,并使他有机会与徐悱的妻子、乱伦事件的另一方相聚!这真的可以相信吗?
所以,尽管《梁书》文本易致误会而《南史》中又有容易引发读者恶感的暧昧不清的评述,但只要对相关史实仔细解析,就可知所谓刘氏兄妹乱伦事件绝无可能存在。对这一事件,清水凯夫撰有长文《〈梁书〉“携少妹于华省,弃老母于下宅”考》*清水氏此文原载于2003年3月《学林》36、37合并号,后经愈慰慈、愈慰刚译成中文,收入刘柏林、胡令远主编:《中日学者中国学论文集——中岛敏夫教授汉学研究五十年志念文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70~381页。,作出了特殊的解释。清水氏的意思,是刘孝绰因看到妹妹在丈夫死后过度悲伤,出于怜悯之情而将之携入“华省”;而这样的行为很可能缘于徐勉的委托,至少也要经过徐勉的允许。当弹劾案发生时,武帝为了不致牵连对政权极为重要的大臣徐勉,才采取姑息的态度,改“妹”为“姝”,以隐孝绰之恶。文章虽有个别地方尚为可取,但总体上是想象的推论,与“考”关系不大。无论如何,想要合理地解释以徐勉的身份与个性,怎么能够让服丧之中的儿媳被兄长携入“华省”,是无法完成的任务。何况,这也无法解释《梁书》何以径言刘孝绰“携妾入官府”。
再看《梁书》原文,在述及刘孝绰为廷尉卿时“携妾入官府,其母犹停私宅”之后,接着说到洽劾奏其“携少妹于华省,弃老母于下宅”,中间没有任何解释。如果不考虑文字讹误,其实可以理解为“少妹”就是指“妾”,前后异称而已。当然这需要做必要的证明。清人梁章钜就是这样解读的,其所著《称谓录》“妾”条云:
少妹《梁书·刘孝绰传》:“携妾入官府,其母犹停私宅。为御史劾之云:‘携少妹于华省,弃老母于下宅。’高祖为隐其恶,改妹为姝。”*梁章钜著,王释非、许振轩点校:《称谓录(校注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7页。
梁氏的解读也被现在的学者引为依据。穆克宏《文选学研究》 就径引梁章钜 “少妹,妾也”之说,批评中华书局版标点本《梁书》校勘者“不知‘少妹’作‘妾’解,徒生纷扰。史传之文无误”*穆克宏:《文选学研究》, 厦门:鹭江出版社,2008年,第639、640、639页。。与此相联系,穆克宏又指出,当刘孝绰任廷尉卿时,“刘令娴正在守丧,重孝在身,不可能随兄入府,更不可能‘别有隐曲’”④穆克宏:《文选学研究》, 厦门:鹭江出版社,2008年,第639、640、639页。。 但问题并不是到这里就解决了。梁章钜将“少妹”列为妾的异称,其根据就是《梁书·刘孝绰传》中的那一段文字,没有任何旁证。而这种用法,至少是古籍中罕见的,否则也不至于产生那么多的麻烦。如果要质疑穆克宏,人们可以问:这不是以自身为证吗?何足为据!还有一个麻烦问题:既然“少妹”就是妾,梁武帝萧衍为何要改“妹”为“姝”?穆克宏因未能费心深察,对此作出了真正是莫名其妙的解说:“当是为了减轻刘孝绰的罪状。可能当时携妾弃母,乃大逆不道的行为;而携‘少姝’(年轻漂亮的小姐)入府,却是时尚的风流韵事,不足深怪也。”⑤穆克宏:《文选学研究》, 厦门:鹭江出版社,2008年,第639、640、639页。妾不能带,小姐可以带,梁武帝的脑子还正常吗?
曹道衡、沈玉成《中古文学史料丛考》注意到另外一种资料,即“‘妹’可解作姐妹之妹,亦可解作少女”(《易归妹》注,《后汉书皇后记》注)。但他们没有在这里深究,很快又跳开去了:“此以‘少妹’与‘老母’相对,其毒刻骨,盖暗指孝绰为齐襄公。设令所携非其女弟,亦可据经典以自辩,洽诚刀笔吏哉!”*曹道衡、沈玉成:《中古文学史料丛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541~542页。曹、沈二位的意思,是到洽奏文中“少妹”一词,兼含少女与兄妹之妹二义,其真正的用意是暗指刘氏兄妹乱伦;但万一说错了,又可以把“妹”解释为少女,以便自我开解。果真如此,到洽是把政治当游戏了。以御史中丞——国家最高监察官员——的身份指控朝廷另一重要官员兄妹乱伦,又不是写杂文,难道可以闪烁其词地影射吗?刘氏家族在齐梁有显赫的地位,刘孝绰本人也曾深受武帝的器重。对这样一个人,到洽倘若顾忌有“所携非其女弟”的可能,而故意用含混暧昧之辞给他套上兄妹乱伦的污名,毋论能否配得上“劲直”二字,他自己处境恐怕首先就危险得很了!
大概来说,曹、沈二位虽然注意到“少妹”之妹未必一定要解释为兄妹之妹,但由于未细察武帝改“妹”为“姝”是何意,又受《南史》“中冓为尤”“名教隐秽”诸语的影响,还是把刘孝绰的名教案视为乱伦案,认为武帝改字,乃是因“其事过丑”,“无以昭告朝野而为之隐”。
其实,《梁书》关于刘孝绰名教案的那段文字并非不可解读。关键在于到洽劾奏文所用“少妹”不是一个普通的词语,不是梁章钜所理解的那样,只是“妾”的一种异称,而是隐含了《周易·归妹》卦某些特殊内容的典故;它虽然略有曲折,但所表达的意义是清楚的,并无歧解。《归妹》卦辞是:“兑下震上。归妹:征凶,无攸利。”王弼注:“妹者,少女之称也。兑为少阴,震为长阳,少阴而乘长阳,说以动,嫁妹之象也。”*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87~489页。此处王弼解“妹”为少女之意,上引曹道衡、沈玉成的文章就已经注意到了。但这是什么样的少女,到洽劾奏文为什么用“少妹”这个词,需要深究一步才能明白。王弼又解释此卦为“嫁妹之象”,即以少女出嫁。少女何以出嫁?初九爻辞云“归妹以娣”可以说明。这就是古代贵族婚姻中的妾媵制度,即作为正夫人的女子出嫁时,有多个同族的女子随嫁。郑玄注《仪礼·士昏礼》曰:“古者嫁女,必侄娣从之,谓之媵。”*《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1999年,第89、220页。孔颖达《周易正义》解“归妹以娣”亦曰:“古者诸侯一取九女,嫡夫人及左右媵皆以侄娣从。”③《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1999年,第89、220页。而这些随嫁的女子中有些年岁很小,是备来日之选的。后面说的这层意思在《归妹》的爻辞与《象》辞中有清楚的体现。六三爻辞:“归妹以须,反归以娣。”《象》曰:“归妹以须,未当也。”这里说“归妹”还需等待,合适的时间(年岁)还没有到。由于《归妹》卦象是上震下兑,而兑为少阴,震为长阳,所以王弼注强调此卦所显示的男女结合有其特殊之处,一则云“少女而与长男交,少女所不乐也”,再则云“少女而与长男为耦,非敌之谓”。这才是到洽通过用典想要告诉人们的意思。
至此,可以肯定地说:《梁书·刘孝绰传》本文说他“携妾入官府”,与到洽劾奏文说他“携少妹于华省”,两者之间并无牴牾,只不过到洽用“少妹”二字,特意强调了刘氏所携之妾乃是未成年的幼妾。对这种名义上属于“妾”的少女,男主人在占有她们时有何限制,古代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所遵循的,只是习俗惯例而已。《归妹》六三爻辞 “归妹以须,反归以娣”一句,似乎能看出过于年幼的随嫁女孩还会回到母家养育一段时间再送走。然而,如果真的发生了王弼注所谓“少女而与长男交,少女所不乐也”,又能如何呢?直到《红楼梦》里宝二爷要试“云雨情”,那袭人也没有到可以嫁人的岁数。何况,刘孝绰即便把一个幼妾带入官府,究竟发生了什么恐怕也是外人所难知的;解释起来,完全可以说成类似婢女的身份。《梁书》说到洽“遣令史按查其事”,不知查实到何种程度。
再往下说时,先要声明:我们绝无为刘孝绰辩护的意思;如果到洽指控的丑行属于事实,我们认为他很可耻。然后我们要说,回到历史的条件下,刘孝绰即便携“少妹”于华省,单独地看,仍然不能构成严重的罪名;如果这种事情被人用来作为正面攻击的把柄,也只是显示出事主纵欲过甚、德性有欠缺而已。所以到洽要把刘孝绰的老母亲抬出来拍他耳光:“携少妹于华省,弃老母于下宅”,把纵欲和不孝对照起来,彼此强化,“相得益彰”,而且关涉名教大节。这是名副其实的深文周纳。文学还是有用的。然后我们也就很清楚梁武帝改“少妹”为“少姝”的意义。“少”这个表示年轻的形容词在古文里适用范围很广。只有在用《周易·归妹》为典的条件下,“少妹”才有“幼妾”的涵义;而“少姝”就只有字面意义,即“年轻漂亮的女子”,它可以指普通的妾。这个改动,使指控刘孝绰的罪名仍可含糊成立,而又避免了原文用力过重、显得恶毒的气息。梁武帝自矜才华,他轻轻加一撇而使文气大变,可想是很得意吧。
澄清《梁书》原文的迷误之后,会发现关于这桩名教案还有一些值得注意却被忽视的情节。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记:“江南诸宪司弹人事,事虽不重,而以教义见辱者,或被轻系而身死狱户者,皆为怨雠,子孙三世不交通矣。到洽为御史中丞,初欲弹刘孝绰,其兄溉先与刘善,苦谏不得,乃诣刘涕泣告别而去。”*王利器撰:《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20页。这里指出南朝以“名教”指控人的严重性。而到溉坚决反对其弟到洽对刘孝绰的弹劾之举,阻止无效后,又事先去刘府涕泣告别,申明此事与己无关。这正像清水凯夫所指出的,至少在到溉看来,对刘孝绰的指控并不关涉严重的罪名,不需要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那么到洽又出于何种考虑呢?依前引《梁书·刘孝绰传》之意,那是因为他与到洽同在萧统太子东宫时,“每于宴座嗤鄙其文,令洽衔之”,结下宿怨。由此言之,到氏所为乃是公报私仇。但如果把这视为首要的原因,未免将政治生态理解得过于简单。
首先,刘孝绰自己就不是这样看。他在遭弹劾免官闲居之后处境重新好转时有致萧统的《谢东宫启》,文中谈及到洽弹劾自己的动机时,用了以下八个字——“不顾卖友,志欲要君”。在他看来,到洽的行为是为了投君主之好而不顾出卖朋友,单纯的私怨至少是无足轻重的。由此而言,刘孝绰免官之后上书求援于原本与他关系亲密的太子萧统,而“昭明太子命焚之,不开视也”,也就容易理解了。萧统很可能意识到这件事与武帝的态度有关,至少也是拿不准武帝的态度究竟如何,所以不愿意介入其中,自惹麻烦。
说到洽之举是为了“要君”,和他所担任的御史中丞这个官职有关。御史中丞作为中央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随着士族门阀政治的衰退与皇权的重兴,其地位与职能在南朝有逐渐强化之势。在梁朝一个很明显的变化,是显著提高了御史中丞的官阶。从魏晋到刘宋时期,御史中丞皆列第四品,而梁代天监七年之后官品,则列在流内十一班之首。流内十一班相当于刘宋的三品官*参见宫崎市定著,韩昇、刘建英译:《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宋梁官品对照表”,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第193页。,而同一班次内,位置越靠前越贵。宫崎市定指出,流内十八班位于班首的一般都是清官,除了第十四班的中领护军在吏部尚书之前,以及第十一班的御史中丞在尚书吏部郎之前*宫崎市定著,韩昇、刘建英译:《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第195页。。这表明梁武帝对御史中丞这一官职有特别的重视。
御史中丞的首要职能就是维护皇权。在事关重大或牵涉重要人物的案件中,御史中丞或是直接秉承上意,或是揣摩上意,很少基于独立的裁断——这是由这一官职在整个权力结构中的作用决定的。如宋孝武帝时处置东扬州刺史颜竣,是“上乃使御史中丞庾徽之奏之”*沈约撰:《宋书》卷七五《颜竣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 1965 页。;齐武帝处置竟陵王征北谘议参军谢超宗,是武帝令中丞袁彖奏弹*萧子显撰:《南齐书》卷三六《谢超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 639 页。;齐郁林王萧昭业初即位,因王融不赞成策立自己,使中丞孔稚珪弹奏,赐死狱中*《南齐书》卷四七《王融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 823 页。。梁武帝时,出身高门的王亮对皇权不恭,“元日朝会万国,亮辞疾不登殿,设馔别省,而语笑自若。数日,诏公卿问讯,亮无疾色,御史中丞乐蔼奏大不敬,论弃市刑。诏削爵废为庶人”*《梁书》卷一六《王亮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 268 页。。先有“诏公卿问讯”,后有御史中丞纠弹,是承上意而行,不言而喻。
至于刘孝绰一案,就案情而言谈不上有多么严重,就弹劾对象的官职和门第而言却绝非轻微(廷尉卿主管刑狱,十一班,三品,梁代以前高于御史中丞;刘氏家族乃刘宋以来新兴的贵门)。到洽构拟的罪名虽是大义凛然,所用的方法却近乎深文周纳。刘孝绰指责他“不顾卖友,志在要君”,当然有为自己辩白的用意,但在到洽而言,他不可能不对“上意”有所预测。至于“要君”之举是否合于“上意”则是一个微妙的问题。所谓“天意自来高难问”,做皇帝是一门艺术,而梁武帝正是一个善于操纵权力、平衡各方关系的能者。他在政局混乱的南齐之后维持了数十年的平稳统治,实非易事。而在刘孝绰所谓“名教案”中,忽视武帝的态度,很多地方是看不清楚的。
梁武帝时代政治的特点,当然不是本文能够详论的。但撮其至要而言之,其实也是简明的:把强化皇权与优遇士族相结合,在各个领域——包括士族素来引以为傲、也是体现这一阶层身份特征的学术与文学领域内,突显皇室不容置疑的优越地位。因此,对于士族自命不凡的傲诞常给予必要的打击。《梁书·沈约传》载,在某次宴会中武帝与沈约等文学之士就栗子的典故“各疏所忆”,沈约故意少写了三个,“出谓人曰:‘此公护前,不让即羞死’”。武帝以其言不逊,欲抵其罪,徐勉固谏乃止。但最后沈约忧惧而卒,虽另有他因,却仍然与此相关。这首先不是什么“妒才”的问题,而是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层面上对皇权表现不敬。宋人《吟窗杂录》记刘孝绰尝为诗曰“塞外群鸟返,云中侣雁归”,武帝见而大怒,即夺侍郎;后又为诗,有云“城阙山林远,一去不相闻”,帝嗟赏,复其侍郎之职。*《吟窗杂录》卷二十一,明嘉靖二十七年崇文书堂刻本。这个故事不太可靠,但描画出梁武帝以文宗自命的图像,却仍有其真实性。沈约、刘孝绰为前后两代文坛影响最大的人物,将他们的故事放在一起读颇有意味。
刘孝绰是一个傲诞之人,《梁书》本传称:“孝绰少有盛名,而仗气负才,多所陵忽。有不合意,极言诋訾。领军臧盾、太府卿沈僧杲等,并被时遇,孝绰尤轻之。每于朝集会同处,公卿间无所与语,反呼仆卒访道途间事,由此多忤于物。”*《梁书》卷三十三《刘孝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83、482页。此处说到刘孝绰参与朝会,在“公卿间”如何如何,无疑是他担任廷尉卿期间的事。这是刘孝绰第一次担任朝廷要职,为期也不久。而如此狂傲,实有士族显贵自负才地的遗风。这样的行止虽然并未直接侵犯皇帝的威权,但必然为武帝所不喜。所以到洽上任御史中丞,首弹刘孝绰,或有私怨,但更多地是“志在要君”,可以说没有什么疑问。至于弹劾的案由,把谁带到了官府,其实并不重要。梁武帝的处理方法,则是非常的巧妙。先是改“妹”为“姝”,减少了刘孝绰的难堪,却允许罪名成立,罢免了他的官职。这表明对刘孝绰施以打击、加以挫辱符合武帝的愿望。但罢职的罪由原本牵强,所以达到目的之后,出于优遇士族的惯例,又对刘孝绰屡加抚慰,为重新起用他制造机会:“孝绰免职后,高祖数使仆射徐勉宣旨慰抚之,每朝宴常引与焉。及高祖为《藉田诗》,又使勉先示孝绰。时奉诏作者数十人,高祖以孝绰尤工,即日有敕,起为西中郎湘东王谘议。”③《梁书》卷三十三《刘孝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83、482页。
武帝事先让徐勉把自己的诗拿给刘孝绰看,然后在众人奉诏唱和的场合中对他的才华特别嘉许,并以此为理由重新起用他为湘东王萧绎的属僚。这是恩惠,也是戏弄。拥有一代才名而自视甚高的刘孝绰就这样被武帝玩弄于股掌之中,除了感激涕零,别无可言。经名教案后,刘孝绰虽蒙再用,却一蹶不振。说咎由自取,亦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