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通讯员 王立新 王紫娴
水泥业内最近出版发行了谢克平专家的专著《〈水泥生产更需要思想〉——对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1]。笔者认真拜读了此书,就文献[1]中与水泥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两个重要问题浅谈几点看法,兼与谢克平商榷,欢迎业内批评指正。
文献[1]P6:“实践证明,在其它条件相对固定情况下,能耗与台产的关系应如下图所示。
最初,随着产量提高,能耗确实是降低,但产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后,由于能量转换,效率就会降低,煤、电的消耗就会升高。因此,在产量与能耗的关系中,势必存在一个对应的能耗最低的台产a。”[1、2]这段话表明了三层意思:
1)产量引起能耗的变化,即产量是因,能耗是果的因果关系。
图1 台产与能耗关系图
2)台产与能耗的关系是一条开口向上的凹形曲线。
3)台产与能耗有上述关系,只有“在其它条件相对固定情况下”[1、2]才能成立,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上述关系就不一定成立。
经济效益指“社会经济活动中投入耗费和产出结果的比较”[3]。往往用净收入或纯收入来表达,即“在一定时期内总收入扣除业务成本、税款及其他开支以后的个人或公司的所得或收入余额”。[3]通俗地理解,即某一时间段内水泥企业的经济效益=[单位产品售价-单位产品综合成本(含税收)]×总产量,简称式1。式1表明:
1)若式1为正值,表示企业在赢利;若式1为负值,表示企业在亏损。
2)同一水泥企业同比时(即保持式1中右边乘式第一项不变),总产量越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好或亏损越多。所以,企业效益与总产量密切相关。
3)不同比时(即式1中右边乘式第一项可能伴随第二项有变化),即总产量可能与单位产品售价、单位产品综合成本有一定联系。如总产量越高,单位产品售价可能越低或相对不变,或总产量大到形成区域垄断,价格可能更高。总产量越高,单位产品综合成本越低、不变、越高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所以,总产量与单位产品售价、单位产品综合成本的关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能耗仅是式1中影响单位产品综合成本众多因素中的一种,能耗高低与企业效益只是间接相关。
1)文献[1]P2、P6似乎通过相关的说理得出“能耗应重于产量之理”[1、2]及“降低能耗会激励产量提升”[1、2]的观点,其贯穿文献[1]“第一篇 生产部分”的主要内容,且是文献[1]下列结论的原因、前提。“当然每位管理者与操作者,就应毫不犹豫地先降低能耗,而不是一门心思先扑在产量上。”[1、2]“节能意识高于提产意识,让能耗指标成为企业经营指标的灵魂,经营效果就会明显飞跃。”[1、2]“提高产量与增加能耗,竟成为市场中让水泥企业效益下滑的一对‘孪生兄弟’”[1、2]等等。
2)“降低能耗会激励产量提升”[1、2]的观点,表明了“能耗是因,产量是果”的因果关系,却将“1.1”中表明一定条件下的“产量是因,能耗是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倒置。①假定将“1.1”中能耗与台产存在的那种因果关系看成一个函数,那从函数的角度看,原函数存在反函数的重要条件是函数的定义域与值域是一一映射。但从图1看这个原函数的定义域与值域却不是一一映射的关系,其原函数就没有反函数存在,所以因果关系不能随便倒置,文献[1、2]混淆了这两种因果关系。②从图1中A或B曲线明显可能看到,A或B曲线右端部分是能耗下降,产量也是下降。所以由“1.1”中台产与能耗的关系推出“降低能耗会激励产量提升”[1、2]的观点是错误的。
3)文献[1]P6“当系统从A状态向右下移到B状态时,随着能耗的降低,产量最佳值也会从a点向右移到b点,最佳产量便随之增加。这就充分解释了‘降低能耗可以激励产量提高’的道理”[1、2]。这是错误的解释,因为无论曲线A、B中能耗与产量的关系是文献[1]P6在满足“实践证明,在其它条件相对固定情况下”[1、2]这个前提条件下得出的能耗与台产的关系。曲线A、B是两种不同的状态,即其它条件已不是相对固定的情况,所以,曲线A的能耗不能与曲线B的产量发生直接关系。
4)文献[1]P2为了证明能耗比产量更重要的道理,曾举例“假设原煤价格为500元/吨、每吨水泥可赢利20元,如果台产提高10%、能耗却增加2%~3%时,就等于企业利润并未增加,此时提产的所得早已被能耗升高增加的成本所抵消了。”[1、2]
稍加分析,假定这是一条5000吨/天新型干法熟料的水泥生产线,年产熟料150万吨、水泥200万吨,台产提高10%,相当于年增加熟料产量15万吨、水泥产量20万吨。按文献[1、2]的意思计算,好象纯收入只提高400万元(200×20)。而煤价500元相对应的水泥能耗成本(电与煤)按90元/吨估算,成本上升约1.8~2.7元/吨,年增能耗成本约360~540万元。若两者这样进行计算、比较,就会得出文献[1、2]“提产的所得早已被能耗升高增加的成本所抵消了”[1、2]的结果。但是这种计算、比较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计算时有个隐含预设是不成立的,才出现如此错误结论,即:计算提产效益时,它是暗中预设了式1右边乘式第一项保持不变,只考虑总产量自身变化。但这个预设并不能成立,因为总产量变化必然要对单位产品的综合成本产生直接且较大影响,此处若设水泥固定成本30元/吨(相对实际情况仅取了低值),提产10%后则固定成本只为30/1.1=27.3元/吨,下降2.7元/吨。提产10%相当于要降低固定成本540万/年),这种影响就不能忽略不计。而计算能耗成本上升时,则是可以预设式1中其它项保持不变或影响可忽略不计。这样计算、比较的结果就与文献[1、2]的结论恰恰相反。所以,生产实践中若真出现上述情况,这也是人们必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提产方案的原因。
综上所述,一个水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能否有竞争力,取决于其经济效益如何,经济效益又取决于企业所拥有的土地、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对企业的影响又可以通过式1直接反映出来,式1中企业效益与总产量密切、直接相关。而能耗在一定范围内(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指标限额范围内),仅仅是影响企业单位产品综合成本高低众多因素中的一项因素,也许能耗在这些众多影响因素中算是一项重要因素,但终究只与企业效益发生间接关系。所以,在水泥企业经营方面水泥总产量比能耗更重要是必然的,故而文献[1]P7 “能耗应重于产量之理”[1、2],“让能耗指标成为企业经营指标的灵魂”[1、2]等等观点对水泥业内的技术与管理、经营等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澄清、纠正。
水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购进、卖出大量的各类物品、材料、装备、产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文献[1]中有相当多的篇章对关于水泥本身或生产水泥所用材料及装备的价格、质量、数量、诚信等方面进行了评论、分析,表达出了作者的感悟、观点、建议或策略,内容较多但比较分散,但明显感觉文献[1]作者对高性能/高质量产品有某种特别偏好,轻视普通产品,甚至将质量稍次的低档产品视为假冒伪劣产品。这里仅对文献[1]中关于水泥企业站在买方与卖方立场上的一些观点讨论分析。
无论个人或企业经营总会对其所拥有/所需要的物品要进行卖/买,为了维护个人或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总会遵循一些大家共同认知的一些经济学常识/经验/规则。
1)买方,一个正常理性的购买者对所购物品价格与质量往往秉承的原则是买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展开来说:
①质量相同的同类产品,会购买价格最低的。
②同类产品中质量更优的,质量更优部分的边际效用增量至少在买方看来要比其价格高出部分的边际效用增量相当、更大,或买方有某种特别偏好,满足这些条件之一,买者才会购买这种质量好的产品,否则就不会买,而会用比高质量产品边际效用更高的其它等级质量产品来替代。在经济学中这叫替代法则[4]。
③同类产品中质量稍次/低等级/低档次的,当满足其价格能便宜/优惠部分的边际效用增量,在买者看来至少要比质量降级的边际效用减量相当或更大,或买方只具备购买这种质量稍次等级产品的能力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之一,才会购买。
可以确认最后发生交易时,一定是买方选择了最合心意/最满意的那种质量等级的产品,即选择了买方自认为边际效用最大的那种质量等级的产品(亦即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却不一定是高性能/高质量的产品。
2)卖方,即使有高质量产品的卖方,自恃质量好有其特殊性,可以完全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市场经济中也只能是:要么由卖方定出一个高价格最后由买方确定卖方能卖出的产品数量(即真实成交数量不一定是卖方预估的数量),要么由卖方定出准备卖的产品数量而由买方确定购买时能接受的价格(即真实成交价格不一定是卖方预估的价格)。以自恃有产品质量特殊性的卖方可以自主选择这两条路径中的某一条,才能为自己或企业谋取到最大效益,而决不会出现卖方单方面既能确定一个高价格同时又能卖出自己预定的产品数量(即卖方将买方对买卖能否真实成交的影响置于一边),在市场经济中这是一对矛盾且不可能发生的事(当然在计划/指令经济环境中,卖方的价格与数量由计划/指令者确定与买方可以无关,就不是一对矛盾)。
而没有高质量特性产品的普通产品卖方更会遵循这条经济生活中的规则。
3)根据现代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4](这个原理在不同的年代、书籍、版本等经济学书中有不同叫法,如补足物品、补足要素、专用与非专用要素、补全物品原理等,因有物品价格×数量=收入的关系,亦叫收入分配理论)的举例说明:如高铬球D由市场确定的到用户处价格为9000元/吨,假定其非专用要素(价格可由市场直接确定的要素)由材料价格A、运费B与专用要素(价格不可由市场确定的要素)的加工费用及管理费税费毛利等C组成,A的市场价格为7500元/吨,B的市场价格为500元/吨,专用要素C的价格只能由9000-7500-500=1000(元/吨)来确定。亦即只能是C的价格由(D-A-B)的价格确定,而不是(A+B+C)的价格确定D的价格,这里有一个价格顺序或前后关系的区别。
1)文献[1]P276~277给高性能装备卖方的销售策略:“在确定价格时,一定坚持按质论价,比同类装备要高的原则……不轻易参加议标式投标;不接受无条件下压价;不轻易参加议标式投标;不接受无条件下压价;不降低质量要求;不改变付款条件;不收银行承兑汇票……”等等,这些卖方确定价格的策略真要执行的话,就不能决定卖方按预定数量卖掉产品,从而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否则,就会出现如文献[1]P66“高性能装备即便价格略高,用户还会拥有很高的购买信心,销售前景一定看好。”的臆想。这种既要卖高价又相信用户能采购的信心与销售前景变成真实交易,仅仅是卖方的一厢情愿,因为它违反了买卖中卖方的经济常识/经验/规则。
2)文献[1]P65给买方购买高性能装备在确认价格时建议:“一是用计算投资回报率核对合理性,能让用户一年内增收的利润能补偿买方价格高出部分。二是看销售商报价是否敢在合同中承诺是最低价。”[1]这两条违反或不符合具有正常理性购买者采购不同/不同等级质量或相同质量产品的通常遵循的选择高性价而非高性能产品的基本原则。
3)文献[1]P65~66给买方购买较为复杂的装备时建议:“要求分项报价,以清晰自身所独具的高性能是不变价格而外协价的报价组成也明确公开,不但指明外协件的供应厂商与品牌,而且同样是最低价,经得起市场价格的透明比较。”[1]其实根据现代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4],在这里可以将“较为复杂的装备”[1]理解为面对购买者是一个产品,而将“自身所独具的高性能”[1]配件视为此产品的专用要素,“外协价”[1]视为此产品的非专用要素。其“外协件”[1]的价格可由市场价格确定(即可“透明比较”[1]),但“自身所独具的高性能”[1]配件其价格却只能“较为复杂的装备”[1]的价格确定之后才能得到,不可能是事先由买方想要卖方“先清晰”[1]报出“不变价格”[1],从而达到买方期望的“自身所独具的高性能”[1]配件的“不变价格[1]”与“外协件”[1]各自公开透明最低价格之和,就为较为复杂的装备的买方价格的目的。文献[1]的此条建议却将价格先后顺序或前后关系搞反了,不符合现代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4]。
综上所述,水泥企业经营者对其所拥有/所需要的物品要进行卖/买,为了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采购时选择高性价比的装备不一定选择高性能的,向外出卖生产高性价比的产品不一定是高质量的。文献[1]向企业经营者作为买卖各方提供的一些确定价格、数量、质量关系的建议或策略的主要观点、论述均不符合处于市场中企业经营中的经济学常识/经验/规则。
传统水泥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能否有竞争力,取决于其经济效益如何,与总产量密切、直接相关。而能耗在一定范围内(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指标限额范围内),仅仅是影响企业单位产品综合成本高低众多因素中的一项重要因素,但终究只与企业效益发生间接关系。
水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购进、卖出大量的各类物品、材料、装备、产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文献[1]向企业经营者作为买卖各方提供的一些确定价格、数量、质量关系的建议或策略的主要观点、论述均不符合处于市场中企业经营的经济学常识/经验/规则。
综上所述,很有必要对《水泥生产更需要思想》一书关于与水泥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这些重要问题的某些观点进行深入探讨。
[1]谢克平,《水泥生产更需要思想》,[M],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17(12):P2、6、65、66、276、277
[2]谢克平,《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之道》,[J].中国水泥,2017(05):P62-65.
[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M],1989(10),P3051、972
[4]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第十九版),[M],商务印书馆,2012(01),P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