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变化

2018-03-30 07:37
现代园艺 2018年7期
关键词:园林城市建设部生态园林

李 勇

(山东省德州市园林管理局 253000)

1 国家园林城市发展历程

1.1 正式启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1992 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标志着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正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建设部当年即启动了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各项指标的重点侧重于绿化建设,并通过创建活动带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加强城市管理。

1.2 确定生态园林示范试点城市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深化和拓展。2004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城【2004】98号),标志着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正式启动。2006年,深圳成为首个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示范城市。2007年,青岛、南京、扬州、苏州、昆山等11个城市成为创建试点。

1.3 创城活动开始园林县镇延伸

2006 年,建设部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2007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请报送国家园林城镇候选镇的通知》(建城园函【2007】170号),创建活动往县、镇延伸,覆盖了城市、县城和建制镇。

1.4 修订标准及申报评审办法

2010 年,住建部结合新印发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修订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出台了新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使评判标准更加科学,申报与评审的流程更加规范。

1.5 县城城镇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2012 年,住建部在总结创建试点经验基础上,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顶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城【2012】148号),县城、城镇也纳入了申报评审范围。

1.6 广征意见优化标准管理办法

2016 年,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座谈等方式,了解和掌握了各地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以问题为导向,再次组织修订了标准和申报评审管理办法[1],并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也就是现行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变化

2.1 指标数量减少

2010 年印发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有8大类、64个小项(另有10个提升项),2016年印发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共有7大类、57个小项(含1个综合否决项)。从整体上看,新标准指标项目有增有减,但总数有所减少,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新标准不再单独设立提升项,提升项的内容单独列入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中;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失去现实意义的指标也被删除,如“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等;三是剔除了不易量化考核的指标,如“生物防治推广率”。

2.2 指标内涵延伸

新标准将部分指标进一步细化、完善,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如“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指标中增加了开展市花、市树研究及推广应用的内容,因为市树市花是一个城市的符号,能够代表城市文化内涵、人文精神和地域特征,是城市风貌和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城市的一张“名片”。持续开展市树市花的推广、普及,可以突出城市绿化植物特色和城市绿化文化,鼓励地域特色彰显。有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指标中,增加了对后备资源保护的内容,这是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中50年以上的树木也逐渐变成了宝贵的自然及文化资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这一要求在指标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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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重实施效果

新标准的修订,既对城市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立足实际,注重实施效果。如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制(修)订时限,明确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后一年内完成,也就是尽量同步,这样绿地系统规划的可操作性、可落实性最好,更易于在城市建设中实施。

2.4 落实新战略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与时俱进地增加了生态网络体系构建、生态修复、城市绿道、海绵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综合管廊等指标,明确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更好地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抓手作用。

2.5 体现惠民政策

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是民生工程,是以创建工作为抓手,为百姓营造宜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园林绿化是为市民提供绿色福利的公益服务,应以满足市民的需求为目的。新标准增加了体现惠民政策的内容,如“公园免费开放率”,目的在于还利于民,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率,响应群众呼声。“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则由旧指标的70%提高到80%,并作为否决项指标之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以人为本,公平共享,把绿地均衡地建设在百姓身边,做到方便、可达,提高市民幸福指数,避免出现绿地在空间上过度集中的现象。

3 申报评审管理流程的调整

3.1 强化前期把关

根据2010年发布的申报与评审办法,申报城市向住建部提出申请,由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初审申报申请,并将出具意见一并报送住建部。2016年修改后的申报评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申报城市向省级住建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向住建部报送推荐函及申报材料[2]。通过这一改变,强化了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的前期审核把关。另外,新的评审程序中不再要求进行“问卷调查”,改为“达标审核”,主要是针对标准指标中的否决项指标,只要否决项指标不达标,申请城市将失去后续评审的资格。

3.2 惩罚弄虚作假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不仅仅是为了一块牌子,还是一项因城市内在需求由城市人民政府主动提出的工作,目的在于对照标准弥补自己的不足,弄虚作假就失去了创城的意义。新的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规定,材料审查阶段,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城市将会被住建部取消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结果公示阶段,对经核查举报属实的申报城市,住建部将予以通报,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3 完善动态监管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注重过程,有起点,无终点,应该通过后期的动态监管,督促已经获得命名的城市严格执行园林城市标准,不断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旧的申报与评审办法规定,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采取“城市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省级普查每5年开展1次。根据修改后的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已获命名的城市应每年开展1次自查,各省级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展1次普查,减少了时间间隔,动态监管更加完善。

3.4 明确整改时限

根据修改后的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复核不达标的城市,可申请延期整改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整改时限的明确,有利于调动地方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巩固创建成果。

4 结语

通过梳理国家园林城市的发展历程,分析指标的变化情况,我们能够看到,通过不断的调整指标设置,优化申报评审流程,体现了新时期的城市建设导向,推进了城市发展进程。特别是新标准的发布,涵盖了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促进城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增加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有利于城市实现规划科学合理、绿量充足、绿色空间分布合理、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良好、人居环境舒适。

[1]蔡文婷,姜娜《.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和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解读[J].中国园林,2017,33(4):40-4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解读[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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