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桥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在保留死刑刑法的存在前提下,为了有效控制死刑滥用,避免司法不公,达到罪刑法相适应的刑法价值追求而设立的诉讼程序。在当下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该诉讼程序亦变得日益重要。但在当下的中国,在如此重要的程序的实际执行过程之中,却存在着大量无法有效保证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的情况,虽根据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加强了对于当事人合法诉讼利益的保护,实现了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的改造,但在具体操作措施上还有大量未能完善的地方,其辩护律师的介入权利至今未有有效的法律保障。鉴于此,本文拟对于当前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 辩护权 辩护权利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死刑判决、裁定向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报请复核,由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在法律程序及事实认定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执行死刑的审查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在防止错杀滥杀,维护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维护公民人身權利、财产权利及社会司法系统公正严谨上有重大意义。
但是,同时仍必须得由我们承认的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尚未臻完善,其间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去思考,去解决,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权利的保护及保障还应从实际上去落实,去斟酌。
二、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存在的问题
那么,从具体情况而言,当下的死刑复核程序中究竟存在着怎样的问题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别解析:
(一)律师权利的具体实现方式不明
新《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理应对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若提出要求的,则应当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或建议进行听取。”但是,这里的权利的具体现实情况,却是一,律师缺乏具体的途径去实现该权利。律师究竟能通过何种方式、何种手段来向哪位法官,哪个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法律里没有明确规定,而在现实中自然也困难重重。二,即使律师向承接法官提出了要求听取意见的申请,法官该在什么期间范围内、以何种方式、何种地点接受律师的意见亦未能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6条规定:“在死刑复核案件期间,当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要求当面提交与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反映意见或建议时,最高人民法院接收此案的有关合议庭应在工作日及工作场合进行接待,并制作笔录。”由此而产生的效果却是,在目前的很多情况下,接收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在对律师意见或建议进行听取时采取了较为随意的方式,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于自己的办公场所进行私下约见而听取,更有甚者直接采用电话听取的方式进行。这样的做法自然是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死刑复核程序本应有的严谨性、诉讼性以及透明性收到危害,而律师的辩护权利亦未能得到系统的保证。
(二)律师的具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虽然新硎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理应对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若提出要求的,则应当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或建议进行听取。但是,关于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应有的权利的具体形式以及具体的行使方式却是只字未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有:一,对于阅卷权。硎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自案件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便可以摘抄、复制、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是,这些条例中都未明确表明律师的阅卷权是否包含死刑复核程序。这样有关具体情况方面的条例的缺失,自是直接导致了律师的阅卷权的行使收到了严重制约。二,关于会见权。硎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允许同在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但是,同样的,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律师的会见资格是否包含死刑复核程序,而在实践中,最高院都不会对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进行安排,而在很多情况下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所在的看守所会以无最高院批示文件为由而拒绝安排律师与其当事人见面,三,关于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拥有在案件的侦查及起诉期间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调取其认为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集的与案件有关且能佐以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最轻或无罪的证据材料的权利。,'但是,若出现参与辩护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与案件的原审律师不一致的情况,或在被告人在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后重新委托律师之的情况下,由于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指明是否包含死刑复核程序,因此往往在律师向法院或检察院要求行使提取证据的权利时都会因为无法律条款佐证的缘由而被拒绝。
(三)未明确是否适用法律援助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审判的过程中有义务为对于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而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但是,如前文的先提情况所似,该类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条文同样未曾包含是否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在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时法律援助机构都会以一审、二审程序里已被判处死刑为由而拒绝提供法律援助。而相应的,由于先行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较为突出的封闭性和行政性,律师对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辩护以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压。在各种现实情况的压迫之下,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当事人自是很难保证自身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在这里自是成了一纸空文。
(四)缺乏救济方式
如前文所诉,当下的死刑复核程序在很多方面未能保障其当事人的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而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再次缺乏关于辩护律师对于未能被保障的各项权利的救济方式。包括《刑事诉讼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理应对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若提出要求的,则应当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或建议进行听取。”以及《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6条规定:“在死刑复核案件期间,当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要求当面提交与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反映意见或建议时,最高人民法院接收此案的有关合议庭应在工作日及工作场合进行接待,并制作笔录。”等等,这些现行条款都未能明确规定,当此类权利在现实实施中若受到侵害或实施不能圆满的情况下,该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及时的保护以保障其顺利实施。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的前瞻及展望
那么,基于现状,应从何种角度去改进、完善当下死刑复核程序制度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明确辩护律师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及其实现和救济方式
由前文可知,当下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的具体实现方式及救济方式不明。因此,从现状出发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改革设想:一,从法规体系上对律师权利保障全面覆盖死刑复核程序。从目前来看,当下有关此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在法律条文中均未明确指明,而相應的救济方式更是欠缺。而从反方面来说,只是在现有条款所规定的律师各项权利内添加明确包含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对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改动不会很大,造成的立法负面影响亦会在控制范围。二,从各个细节方面,对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实际行使及救济情况进行完善。从目前看来,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各项权利的使用很大程度上收到未明确设立其各项权利的行使方式而受到限制。因此,统观整个死刑复核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应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自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就应当负有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的义务。第二,应当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的具体实现方式。第三,应当明确规定当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履行其相应权利被侵害或履行未能圆满时所应享有的救济方式。从具体方式上来讲,辩护律师应当在辩护权利被严重侵害的时拥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法律监督并中止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的权利。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范围,保障死刑复核程序司法性
从前文可知,当下,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困难的原因,主要取决于法律法规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方面的忽视,以及在具体实施律师辩护权利时其权利实施受到侵害或实施未能圆满的现状这两方面的制约。被告人于死刑复核程序时没有辩护律师,无论是基于经济原因或是其他原因,法院都应将其看待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未请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并应有告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的责任。在当前的状况下,法律援助制度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建立,自是应以完善司法体系对被告人的权利的保障,以及从各项细节出发保障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行使的具体情况这两方面为前提,多管齐下、相辅相成地建立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制度。
(三)推进死刑复核程序司法化、诉讼化改革
从司法理论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以维护涉入司法程序内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审核死刑刑罚是否适当为目的的具有诉讼性和审判性的诉讼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化、诉讼化的特点自是应该贯穿整个程序的始末。但是,对于当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却隐隐产生了行政审批化的特点:人民检察院、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不能有效知晓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被告方辩护律师不能有效行使其应有的辩护权利;案件审理的不公开化、不透明化特点显著。在立足于如此的实在法的背景下,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直接归于行政审批化,认为死刑复核制度应直接以行政审批的模式进行的理论自然大行其道。这样的观点无疑制约了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司法程序所应有的司法性、诉讼性,对于程序中的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无疑产生了很大的制约。
四、结语
死刑,作为刑罚中最严峻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其严酷性和不可恢复性一直受到理论学界的诟病。而在尚未废除死刑的我国,如何严格控制死刑执行,避免滥杀错杀的情形产生,以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自然成了重中之重。鉴于此,维护被告人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的有效行使,推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透明化改革,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援助等制度亦自是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