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媚
摘要:经济新常态下,大众创业减轻了社会的就业问题以及调动了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然而,由于市场进入门槛的降低,涌入了不少不具专业性的市场主体并对市场发展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加大了执法难度,出现了监管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消费者被侵权后难以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况不断被曝出。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微商创业”为例,浅析大众创业下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完善互联网经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与多方共治的原则,同时加强信用监管来解决大众创业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
关键词:大众创业;法律规制;微商;消费者权益
一、引言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经济新常态”的概念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发展的新动力,2015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国“两会”上正式成为我国政府的施政纲领。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了社会一大热点和研究课题。本文现以大众在互联网经济创业中较具普遍性和广泛性的市场行为——微商创业为例,进行法律问题的分析。
二、微商创业的法律规制问题
微商又称社交电商,是一种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营销的新型电商模式。只要手持互联网移动通信工具下载微信软件,并在微信平台上注册用户即可进行网络营销。从最终销售端来看,微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企业基于微信公众号开设微商城的B2C模式,二是个人基于朋友圈和熟人社交开店的C2C模式。据调查报道,2017年微商的从业人员已经达到了3000万人,营业额高达8000亿元,为电商领域品牌市场创造了巨额业绩。微商行业在为市场经济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一)市场进入门槛低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1.“宽进严出”的市场准入制度
“双创”政策下支持“大众创业、草根创业”,明确规定“宽进严出”,低门槛进入市场,加强对市场的事中、事后的严格监管。在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上进行了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了市场准入审批手续,方便了市场主体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在商事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微商进入市场的门槛更低,其“宽进严出”的市场准入制度为更多的微商带来了便利,一下子微商主体爆发式剧增。
2.进入市场门槛低
个人微商进入市场零成本,无需实名认证,只要用手机发送验证码即可注册成为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的朋友圈分享商品即可进行营销。而开微店的微商只需要在微信上填写注册微店相关信息即可。实证调查,一些不具专业性的微商也进入了市场,并影响了微商行业市场的规范化经营,不专业微商的存在使得市场中销售的商品也变得鱼龙混杂,甚至还会发生不诚信经营等问题,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权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亟待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二)立法的滞后性带来的监管困境
2017年4月30日发布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组织联合起草的《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从2011年腾讯推出微信到2013年,因在朋友圈分享商品代购发展成微商经营模式至今,已经4年多,微商行业的人员规模不断壮大,同时伴随的法律问题也频频发生,而一系列衍生的法律问题涉及普遍大众时,《微商行业规范》才起草,且尚未出台,这导致了微商市场规制问题在法律上一直处于空白的监管状态。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指出,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中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者及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并未包含通常意义上的微商。所以,在法律上,微商不能界定为电商。微商在法律上的市场主体资格尚未明确。互联网行业经济发展速度本来就很快,而法律制定的进程缓慢与微商行业的发展速度不相衔接,法律的滞后性致使法律对微商行业的监管问题带来了“缺失”的困境。
(三)监管不到位
在《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和《电子商法草案(二)》修改之前,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经营者应当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实名登记注册,这可作为对微商市场准入资格的法律要求。2015年《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账号坚持“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实行实名认证制度,但目前仍未尚未真正落实到位。由于个人微商并没有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当个人微商与消费者因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微商直接把消費者拉入黑名单,或不再使用当前的微信号,再重新注册一个新的微信号即可逃避法律责任,此时,当微商退出了“交易活动”,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就陷入了维权困难的困境,从调查取证和寻找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来说,都给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维权难度。
三、大众创业过程中法律规制市场的难点
(一)“双创”政策出台后的立法现状
“双创”政策出台后,国务院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性的政策和行政法规,如2015年3月11日公布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4日公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国家新修订了一批法律,包括了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鼓励保护市场竞争而加强互联网领域规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从2013年“新常态”的提出到2018年陆续的出台政策和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都体现了国家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双创”政策在逐步完善市场法律规制的制度的努力。
然而我国的立法速度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并未能很好地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现有的立法案例中,我国最快的立法周期是两年,依据全国人代表大会的程序,至少要进过三次的正式审议,通常情况下,立法程序将会持续三到五年之久,完全无法适应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互联网领域的相关专家根据摩尔定律得出,互联网的更新周期大约是两年,大部分互联网技术经过两年就可以实现更新发展。微商从2013年发展至今已经快五年了,国家却尚未出台一部专门调整微商的法律,《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也才在微商发展的第四年才起草。立法的滞后性给互联网经济的监管带来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困境,造成大众在互联网市场经济创业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影响了大众创业的积极性。
(二)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由于“宽进”政策和商事制度改革,市场进入门槛降低,大量的市场主体“爆发式”涌入,市场主体数额是瞬间爆增,但同时市场主体变得鱼龙混杂,从“微商创业”的例子中可以看到,对于没有经营经验和对商品质量鉴别能力的个人来说,他们也许从未见过商品,但在朋友圈发商品的信息即可进行营销。在市场主体行业不规范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消费者被侵权的现象,而且往往是难以调查取证和找到相对应的法律依据进行救济,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现行法律的滞后性与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衔接给政府对市场进行规制造成了在法律层面的诸多不便和阻碍,打击了消费者对市场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利于大众创业环境氛围的营造。
(三)执法难度加大,监管不到位
在“双创”政策下“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加大了对“互联网+”行动的部署,在互联网经济创业方面刺激了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然而当市场监管出现问题时,却发现立法的空白和法律制度的缺失,同时由于执法人员数量与互联网经济纠纷处理工作量的不匹配,致使执法难度加大,监管不到位。加上互联网经济纠纷的解决需要一定的网络技能,行政管理机关在专业技能和人员数量上并不能一下子与瞬间增加的工作量相适应,也加大了监管执法的难度,监管力度不够大和监管效率低,而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救济,出现了监管不到的现象。
四、完善大众创业背景下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快互联网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现行法律规制市场首要,法律监管的缺失是制约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关键。我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依法进行,若无相应的法律保障市场机制运行,将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在法律上,要尽快完善互联网经济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次《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中,重点解决了网上投诉无门的问题,通过规范第三方平台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主体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还是没有明确微商定位,希望在《电子商务法》三审稿中可以得到改进尽快出台一部专门关于调整微商行业的法律。
(二)完善互联网经济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互联网经济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政府部门的监管机制理念应改变过去的严格管制转变为引导与服务的理念,坚持市场机制主导资源配置,加强征信体系制度的建设,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导与多方共治
在对互联网经济规制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转变过去的管理型理念为服务型和引导性理念,以培育市场,创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创业环境为规制目标。坚持市场主导资源配置原则,尊重市场基本规律,承认市场机制作为第一性的社会资源配置手段,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对市场规制的出发逻辑是市场失灵,而不是取代市场的地位。凡是市场能自己能调节的政府尽可能不要干预,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的问题。
在监管措施上坚持政府引导,做好市场主体在互联网行业创业过程中宣传、引导和监管的工作:如在公告栏和互联网上向市场主体介绍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市场准入的审批工作,提示互聯网行业经营风险,培育和增强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尤其强调要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同时,提醒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降低被侵权的风险。引导无证、无照的市场主体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方便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由于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随之带来巨量多的法律问题需要大量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解决处理。因工作量增大,政府需要做好事前准备,及时调增适当多的岗位和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互联网相关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做到科学与文明执法。
在规制互联网经济的法律问题时应当建立共治的监管机制。过去单一的监管机制已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监管部门应转变监管思维,创新监管方式,由单一的监管机制转变为多方共治,调动各方面积极参与监管治理,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共治的监管机制。
2.加强征信监管
信用是市场的发展基础,加强征信监管是规制市场失灵的一项重要有效措施。为遏制不诚信经营行为的发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规制,尽快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制度,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失信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惩戒措施,对不诚信企业进行罚款并限制或禁入市场,同时建立激励信用机制辅之,对于信用度高的企业采取便利措施以资鼓励,降低执法与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