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伟华
摘要:受到资本多数决的规则的影响,中、小股东的公司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上侵犯,在公司的大股东面前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有些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会利用权利优势剥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小股东对公司发展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健康高速发展。寻求保护中、小股东的合理方式成为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对于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本文通过对中、小股东保护现状的调查,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为完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资本多数决
可以将中、小股东理解为是公司中的在处理公司事务过程中并没有实际决策能力甚至没有支配能力的股东。中、小股东主要指因其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所有股份中所占比例很小,无法在公司业务处理过程中享有话语权,也无法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因为股份较少,其表决权也很微弱,不能对公司事务的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对公司经营的方针政策制订也没有话语权,无法对公司的发展产生现实影响的股东。
一、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
资本多数决是当前我国公司进行事务决策采取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的实施,使得公司的大股东因为掌握着公司的多数股份,在决策中掌握着控制权,这就造成了“一家独大”的现象。大股东因其手中掌握较多的股份可以自己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自己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事务,甚至可以决定公司今后的命运。当前,大股东滥用职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利用自己手中较大的权利从事一些违法活动,或满足自身的需求,例如:挪用公司的资金为自己所用、私自用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做担保、擅自与其他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对外界进行虚假信息的披露等,大股东的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更忽视了公司中、小股东应享受的权利,剥夺了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处理的合法权利。
从中、小股东自身来讲,因为在公司的日常决策中可以行使的权利较小,他们逐渐减弱了对公司事务的关注程度,降低了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参与度,对于股东大会和公司的经营项目,他们并不是很积极参与,也不太关心自己在公司事务中的知情权以及表决权。只关注股价的变化,只有当公司股东大会上出现大股东之间对公司事务的控制权进行争夺时,他们才可能真正地参与到权利的行使中,运用体现自己股东身份的表决权。
二、我國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不足
(一)资本多数决限制了中、小股东的权利
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中制定的公司内部解决问题时可以采用的基本原则之一,资本多数决使得股东的股份数额在公司处理事务时显得尤其重要。《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却没有提及少于百分之十的中、小股东该如何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就限制甚至取消了中、小股东的召集权。在实际经营中,很多公司出于各种经济目的,并没有对股利分配形成具体的书面记录,限制了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且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导致中、小股东不能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最终由大股东对公司进行操控。
(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权利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禁止进行关联交易,禁止公司的股东在其他公司从事相似的工作,禁止股东非法操纵公司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但是当前很多公司的大股东仍暗中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中、小股东的维权之路非常艰难。
(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中、小股东权利受限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项有利于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符合条件要求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诉讼,但是《公司法》在股东进行诉讼前设置了一项前提要求:想要提起诉讼的股东需要先向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机构成员大多为大股东)书面请求提起诉讼,除非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拒绝提起诉讼或情况特别紧急,否则股东需在三十日之后再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情况属于紧急情况列出明确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耽误了中、小股东的维权。
三、基于《公司法》的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在公司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股东大多会以自身利益为前提,对事情做出表态,而中、小股东由于权利较为微弱,其利益往往被忽略。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约束控股的股东,使其不能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伤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定,可以将控股股东的权利设立一个界限。目前对该项制度仍存在争议,今后在完善法律的过程中,可以明确特别利害关系的范围,以及如何排除与利害关系相关的人员进行表决。
(二)完善股东退出的法律机制
中、小股东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对股份的回购来获得合理的补偿。目前,《公司法》中关于股权回购制度的规定正在不断完善中,但是其中仍有些问题需要改进。例如,当前法律规定连续五年不分配红利,股东才可以提出退出公司。在公司内部没有话语权又连续五年没有收益,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这是很不公平的,可以将五年缩短到三年;另外,对于要求回购的股东也要进行严格把关,该股东在提出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之前必须履行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且回购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保障中、小股东的诉讼权
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这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最后保障。对于股东直接诉讼而言,《公司法》在可以考虑通过两个方面完善当前的法律:一是将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律范围适当放宽,将大股东滥用自身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列入范畴内;二是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法律,对于伤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大股东,进行有威慑力的惩罚,并赔偿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失。对于股东派生诉讼而言,《公司法》规定了可以明确可提起诉讼的情形以及设立恶意起诉后的惩罚措施,防止中、小股东滥用权利。同时可设置奖励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勇于维权。与此同时,之前中、小股东维权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越过监事会、董事会直接向法院维权,法律也应该明确地指出符合紧急情况的例子,方便中、小股东及时维权,防止造成公司更大的损失。
四、结论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合法权利的保护,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市场的稳定以及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法律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仍然存在漏洞,切实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做好中、小股东的权利保障,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护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