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秋枚
摘要: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多年的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等一些规定不利于劳动者实时维权,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关键词:工伤;认定;程序;改善
一、我国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况
工伤认定是职工发生事故后能否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第一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其他七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不足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一规定在实际中较难操作,例如,职工在单位就餐或洗澡时摔伤,算不算工伤?就餐或洗澡是否属于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建议考虑职工工作环境的气温、粉尘等因素,下班后洗澡看是不是经常或必须,以及时间的关联性,是一下班就去洗澡,还是经过一段时间,如出去娱乐休闲后再去洗澡,区别对待。笔者曾接待过这样一位朱姓劳动者,朱某在一单位上班,中午单位供应午餐,朱某在就餐时,因地上湿滑,不小心摔了一跤,医疗结束后,朱某询问单位是否申报了工伤,单位认为朱某所受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应属于工伤。朱某不服,自己申报工伤,但劳动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定朱某在单位就餐时受伤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判决。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对什么是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理解不同,作出的结果也不同,如将该条规定再细化这样操作起来将更加方便。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对于职工因本身的职责要求而进行的行为,例如:小区保安上班时,对小偷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挺身而出上前制止,被小偷所伤,保安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時间、工作场所因私人恩怨发生的暴力事件,不属于工伤,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李某是一公司车间的负责人,车间里每天的工作都由他去安排,车间一员工认为李某每次安排给他的工作都是较苦较累的,于是对李某心存不满。一天该员工借故与李某挑起争端将多年积压的所谓怨恨一下子暴发将李某打伤。后李某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认为这是私人原因与工作无关,李某的损失应当由打伤他的员工来承担,单位拒绝申请认定工伤,后李某自己去申报工伤未果。试问如果李某不安排车间的工作,那该员工对李某也不会有不满情绪,可能也不会导致该事情的发生,因此李某此次的受伤也有工作的原因在里面,不能认定为工伤对李某来说就有点不公平了。笔者认为只要与履行职责有一定的关联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实践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劳动者有的选择去医院看医生,有的选择回家休息。在回家休息的过程中,48小时内死亡算不算工伤?还有过劳死算不算工伤?如按这一规定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诱发过劳死又有工作上的原因,不认定工伤对死者和家属极显不公。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位咨询者,她的丈夫在一家单位上班,单位几乎是天天加班,每天的工作时间均超过10个小时而且劳动强度大。一天她丈夫正常上班时感觉胸口不舒服,于是请假回家休息,当天晚上就去世了。事后她去劳动部门申报工亡,劳动部门认为她丈夫的死亡与工作没有关系,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亡的决定书。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劳动者精神上和心理上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再加上工作上劳动强度大,突发疾病的现象并不一定都会发生在工作场所,如把这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能否扩大范围,考虑到只要这种死亡与工作原因关系密切便可认定工亡。
三、在工伤保险维权各个阶段有很多时限的规定。而且有的期间规定过于冗长且程序繁多
比如《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时间,签收认定工伤决定书后6个月内都可以提起相关程序来延迟决定书生效,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时间往往会在6个月快届满时再行使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漫长的等待,劳动者方能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在工伤维权过程中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工伤赔偿仲裁、一审民事诉讼、上诉等等。此外如果劳动者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还要先行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针对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可以提起一审二审民事诉讼程序。此外,劳动争议案件低廉的诉讼费用被用人单位恶意滥用,为拖延时间,单位用尽程序,这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屡见不鲜。笔者就遇到一劳动者工伤以后从确定劳动关系开始到拿到实现维权的判决书整整两年以上,期间还不是走过了每一个程序。在这漫长的等待过程中,不良用人单位早已经可以偷梁换柱、改弦更张,等劳动者拿到最后的一纸文书,眼看要实现最后权利时,用人单位早已转移了资产,此时执行难又成了问题,导致不能很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的工伤保险在立法上尚待进一步完善
(1)我国工伤认定的局限性,不能概括工伤的全部现象,在立法取向上,工伤认定应相对宽泛。我国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是能够让更多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得到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慰籍,但我国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例举式的、严苛的。笔者建议,只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且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是工伤,就应该给劳动者认定工伤,而不是让劳动者来举证证明自己是工伤。
(2)缩短工伤维权过程中相关时间、精简某些程序、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确保劳动者能快速实时得到工伤赔偿,使工伤维权不再是件头疼的事,让广大的农民工能够安心工作,没有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