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
摘 要:诉讼调解最核心的问题是双方的心理活动,也包括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它们对于调解能否成功在整体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达成调解结果。本文借助司法一线的典型调解案件,从中归纳、抓取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生动的心理活动,试图找到带有普遍意义的司法调解中经常适用的心理活动规律。
关键词:心理学;诉讼调解;纠纷
一、化解纠纷为什么采用心理学方法
(一)心理调解的由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原则和制度既有实践经验基础,符合民事纠纷解决的特点和规律,又与现代世界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殊途同归。
被誉为司法领域“东方经验”的民事调解,不论是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是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相对于判决而言,民事诉讼调解可以缩短审理时间、简化执行过程、取得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认为一个民事案件,在一审时首先要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当调解的方法已经用尽,我们再采取以判决方式结案。博登海默曾经说:“法官应当了解其责任的性质并应当在他所得到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尽全力完成其职责,而其最终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基层法院多数民事案件是可以通过调解很好地解决的,它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益最大化,缓和了当事人彼此之间矛盾,便于案件的执行,应该大力提倡。
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多种多样的,根据纠纷是否通过诉讼来解决,可分为诉讼机制和替代诉讼的非诉讼解纷机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1]根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合意,可分为合意型解纷机制和决定型即强制型解纷机制,前者如和解、调解,后者如审判。对于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案件,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偏好是不一样的。调解是人们尤其是中国、日本等东方国家和地区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在西方国家,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受到了人們的重视,如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及其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德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试行和解。现代调解有如下的法律特征:第一,调解由中立的第三者主持。如果当事人双方通过自己交涉、协商能达成合意,自主解决纠纷,就没有必要由第三者出面。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用事、缺乏沟通等情况下无法达成合意时,就有必要由第三者出面居中说合,帮助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达成合意。第二,调解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现代调解区别与传统调解以及现代调解区分于审判的最本质的特征。合意表明是否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合意也表明以什么样的结果解决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最终决定。当然,在现代化社会,也存在依据纠纷性质或类型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强制调解的例外情形,如我台湾地区《家事事件处理办法》规定,离婚及夫妻同居之诉、终止收养之诉,在起诉前应经调解;又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3、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更多的依赖有效的方法。目前,法院都积极地在调解方法上进行研究和实践。
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民事调解的本质是法官、当事人和在场人通过交流沟通所进行的多边的心理互动过程。心理互动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法官的工作态度、解决纠纷的方法策略以及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的诚意等多种因素。良性的心理互动关系,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要揭示纠纷心理,及时有效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控制当事人的纠纷心理和行为,提高调解效率和效果,单凭过去的经验和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自觉的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调解的效率和效果不会有太大的提升。
因此,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恰当的运用心理学原理,做好当事人和在场人的心理疏导工作,调控好他们之间的交往活动,避免不良刺激的相互反馈而形成恶性心理互动,这对于化解纠纷,促成调解协议达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要从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时就着手了解案情,摸清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及时梳理分析、归纳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探查分歧原因、询问承受底线及找寻协商解决突破口、切入点。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法律义务。为成功调解做好铺垫,打下基础。要细心观察当事人心理变化,留心抓住全过程中可达成调解协议的每一个细节时机,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地调解策略,尽可能做到调解结案。
目前,心理学在诉讼调解中的运用还没有形成体系,技巧还没有被完全掌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将心理学原理运用到诉讼调解中去。因此,审判人员很有必要研究、学习心理学调整行为人的心态、改变行为人的认识水平的方法、技巧和策略,并灵活地应用在调解实践中,大胆创新调解方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调解能力,从而实现法院作为社会的“安全阀”和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的重要作用。
(二)民事纠纷背后的心理原因
1、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是纠纷的心理实质。
民事纠纷的存在来源于当事人的财产、人身等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问题,当其中一方觉得某件事处理得不公平、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时,便有可能在理性和非理性情绪的驱使下,产生了打官司的念头和动机,除了要谋求实际利益外,更多的是分个是非曲直,以此求得心理平衡。当一起标的不大的案件,却一味赌气而不顾诉讼成本或持久的坚持到底,就存在一个诉讼动机问题和需要引导的问题。
2、需要和动机等的冲突是纠纷心理形成的内在原因。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的诉讼动机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是为了通过诉讼维护、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权益。例如,离婚案件中对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及侵权案件,目的多为获得物质上的赔偿、补偿或偿还,以挽回因对方过错给原告带来的物质和精神伤害。有的是处于为了争是非、讨说法的动机。有些民事纠纷案件,原告起诉的内心起因并不在于取得钱财,或主要不在于取得钱财,而要通过诉讼或调解达到“弄清是非”,使对方认错服输,平息胸中的愤恨。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矛盾积累很深,单靠做思想工作,是很难达到目的的,必须先解决实质性问题,准确判明是非,公平合理的予以处理,才能化解矛盾。
3、认识、情感和行为冲突是纠纷心理的外在表现。
当事人双方由于对某些权利与义务认识上的参差不齐,导致心理上的冲突。很多问题都是相对的,比如一个人的行为或思想,同样一个证据,从某个方面或角度看是正确的,从另一方面看又可能是错误的,这就会造成严重的对立和冲突。当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时,此时就产生了民事心理纠结。一方或双方无奈诉诸法院,听任司法机关公断为准。当双方的认识分歧和利益相互排斥加深时,会导致情感上的冲突和尖锐对立。比如夫妻之间,由于价值取向不一致和观念上的冲突,导致情感对立,或因家庭收支等利益上的冲突,导致情感上水火不容,最后感情被击溃,婚姻破裂。诚然,认识、情感、行为上的冲突和对立是民事心理纠结的主要内容。但是,这一心理纠结向何处发展,是强化还是淡化,是“官了”还是“私了”,还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决断。如果妥协退让,会随之化解,如果决心诉诸法律,仍不失为对民事心理纠结寻求一个合法的解决途径。
二、心理学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一)调解法官自身的心理状态
法官常年办理各类案件,时常处于情与法的煎熬,陷于两难的境地。长期处于这种境地的人,情绪往往容易受到影响,感到矛盾,焦虑,紧张等。时间长了便会影响一个人的心理健康,形成心理问题。所以,心理学知识能够让法官自身的心理状态得到相应的调整。
从心理发展而言,法官正处于成年初期或者成年中期的年龄段。在竞争激烈、风云变化的当今社会,他们不仅要承受着来自社会、工作的压力,还要承担家庭的重任。从而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影响着民事调解员的生活和工作。如:思维活动受影响,无法集中注意力到当前的任务上;工作中常常会作出错误的判断;人际关系不良,与同事关系紧张,不愿意表达自己的真实情感等诸多心理问题。这样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必将影响到一个法官做好调解工作。 因此,定期学习心理学知识、对法官进行心理调适,有助于他们正确、高效地解决心理问题建立起稳固健康的心理,從而在民事调解工作中能够很好的进行角色转变、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是非、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洞察当事人个体的心理特点
掌握诉讼调解中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是有效调解重要途径之一。法官应当对原告的心理有所把握,在民众的一般认知里认为原告有理,被告没理。无形中使原告的获胜心理有了加强,另外,像借款、婚姻类案件,原告不愿意接受调解在于担心被告反悔,质疑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民一庭在调解离婚和借款案件时大多原告一般都不愿调解,就算最后调解结案,也是一再要求法官要以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因此,在了解了原告的心理后,应加大对原告的心理劝说,让其了解调解结案的优点,其调解的快捷性,简便性、不可上诉性,是许多当事人选择调解结案的深层原因。
被告本身就有一种挫败心理,有的案件被告人直接选择逃避的办法,不收传票、不出庭,询问其对案件的态度是:原告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法院愿意怎么判就怎么判。此种心态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类被告,大部分是法律知识匮乏。我们法官首先应当让其了解法院的审判程序,积极面对案件、面对法院,逃避解决不了问题。在面对调解时,被告的心态是息事宁人,不愿张扬,一般对调解比较赞成。我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了解原被告心理,了解其在某一阶段的心理变化,如在开始时双方矛盾一般比较尖锐,这时就要冷处理,搁置一段时间,之后调解就比较容易。
三、诉讼调解心理学方法的实务运用
【案情介绍】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周德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2]。
丰台房管中心供暖所起诉周德龙,称:我单位为被告所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10号楼4门62号的房屋供暖,但被告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交纳2004年11月至2012年3月供暖费12 356.84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周德龙辩称,欠费年份和数额认可。2004年至2010年根本就达不到标准温度,屋里特冷,到2011年改造,我家依然冷,16度多点,报修过两次,工人都修不了,温度够了我肯定交钱。
一审中,经周德龙要求测量其室内温度,经测量结果为18.1°。一审认为原告为被告所居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后被告应当交纳相关费用。被告认为原告的供暖没有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经测量,其室内温度已达到政府规定标准,故被告以其室内温度不达标为不交供暖费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判决周德龙给付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一万二千三百五十六元八角四分。
当事人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运用了人情事理的调解策略,此种策略的原理如下图示意
1.识别纷争点
在整理法律关系争点的同时,分析纠纷之所以进入诉讼程序的原因,即分析纷争点。
社会生活中充满了各式纠纷,但只有少数进入诉讼程序。一起案件,是突破了怎样的临界点进入诉讼程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暂且称这个临界点为纷争点。
一般看来,纷争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利益;一是情绪。通常,法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利益纠纷,自然人之间的纠纷除了纯斗气(如“一元诉讼”之类)属于情绪之争外,都是利益与情绪相纠缠。但即使这种纠缠的,也可以大致判断出何者占上风,成为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临界点。
2.对于情绪之争(或以情绪为主的),采取人情调解策略
所谓人情调解法,是针对情绪之争(或情绪为主)的案件。中国人有句老话“不争馒头争口气”,也确实有大量的案件是因为当事人斗气才进入诉讼程序的。对于这种案件,又要结合当事人性格等因素,判断调解的可能性大小。
采取人情调解法,要抓住两类当事人心理做工作:
一是好面子的,要冷调。这类当事人通常是因为赌气进入诉讼的,性格比较固执、认死理。对于这类当事人,法官在案件审判之外,对其人格要表示充分的尊重、对其行为即使不能表示赞同或支持,也要表示充分的理解。
至于调解的建议,应当待当事人情绪平复之后再提出。通过一段时间的冷处理,给当事人恢复理性的缓冲时间。一般来说只要保全了“面子”,或者对方肯道歉,或者获得法官某种程度上的理解,是能够在案件诉争利益上做适当让步的。此时调解比较容易成功。
二是怕麻烦的,要热调。这类当事人相对较理性,只要从感情上做通了工作,他们也愿意在利益上让步。很多租赁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都适用热调,比较成功。
热调,就是趁热打铁,抓住当事人希望省事的心态,巧妙利用“代执行”,以执促调。这样满足了当事人期望早点从诉累中解脱的希望。
3.对于利益之争(或以利益为主的),采取事理调解策略
在利益上寸土不让的当事人,希图以情感化,调解可能性不大。当事人又有两极分化现象:一类是诉讼能力很强,或为法人、组织,或为十分理性的自然人;另一类则是诉讼能不强,对裁判结果预期过高的自然人。
采取事理调解法,也要抓住两个重点做工作:
一是分责任,调预期。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地释放心证信号,同时协助当事人形成对案件结果的正确预期。责任的区分,正是对诉讼风险不确定性的吸收,案件结果逐渐明了,此时劝说当事人调解,当事人的接受程度较高。
其中,调预期是一个难点。当事人诉讼预期,可能只有简单的一个字“赢”。但这个赢字内涵丰富,没有一份判决书会在上面写:某某某,你赢了。法院只会根据双方的诉求和反驳,来对争议做一个衡量和判定。要在分责任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协助双方对责任进行理性、客观地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帮助当事人理清诉求,调整预期。
二是有抓有放。利益之争的当事人,主要围绕利益得失作出自己的判断。同时,法官也要把握好调解工作的参与度,以避免被当事人认为“与对方有利益纠葛”。
对于冷静型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强的当事人,可以放。他们经过分责任、调预期的过程,已经能够预见诉讼利益,有能力也有动力自主调解。此时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接触、协商,达成调解的效率更高。
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需要法官居中协调,应该抓。当事人可能有了一定的调解欲望,但调解的能力不强,法官从中做好互通消息、勸解开导的工作,并可以进一步调整诉讼预期、促进调解达成。
一般而言,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随着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跟当事人的接触,法官依据上述调解工作流程进行下来,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都能达到成功调解。这样,既符合当前司法审判对于全程调解的要求,又促进了调解工作的科学效率。而且,这种方法不存在对法官年轻、性别的苛刻要求,而是全然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是一种科学分析、对症下药的方法,真正体现了调解工作的重点——调解工作不需要法官的英雄主义和牺牲精神,不要试图强加或诱导。“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基本原则,也直指调解的要点——“当事人心理”。
【调解过程及策略】
本案二审调解过程,法官运用了人情调解策略。
1.收到此案后,识别纠纷点:情绪。
此案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清晰。一审中周德龙自认欠交供暖费,欠交理由为供暖不达标。一审经测量,达到标准,判决周德龙交费。然而周德龙仍然上诉,承办法官分析其心态如下:一方面因一审败诉,面子上不好看。另一方面,温度虽然达标,但与其满意的供暖服务仍有差距。
因经一审审理,案件责任清楚,主要纠纷点仍在当事人,尤其是周德龙的情绪上,故将此案纠纷点认定为情绪之争。
2.采取人情调解法,热调、代执行
二审审理中,周德龙一再强调,自己不耍赖,认可确实欠交费用;但是欠交费用的原因是不够暖。承办人一方面告知其一审测量结果已经符合基本的供暖标准,另一方面,承办人以平常人的心态,对其所说的子女在家做作业要穿棉袄、戴手套带来的不便表示理解,同时相信他是一个讲理公平的人、如果温度满意一定会交费。周德龙认为自己的难处获得理解,人格也受到认可,表示愿意调解。
之后,办案法官对供暖所进行调解工作,主要从代执行入手,解决其之后的执行麻烦;另外温度确实不高,应当理解住户的情绪。供暖所工作人员认真考虑法官建议,经请示领导后,表示愿意降低收费数额。双方达成调解,一审判决的12356元的基础上减少3000余元,由周德龙向供暖所给付9000元。
所以法官采取放手调解的方法,由双方自己私下沟通。最后,双方形成了调解协议,由周建财分两笔支付杨鑫15万元了解此案。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民事诉讼法讲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2]本案例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李洹提供。
(作者单位: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 10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