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完善的建议

2018-03-29 02:59张茜诺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侵权

张茜诺

【摘要】近年来破坏生态问题突出,破坏生态带来的严重后果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同时,更为严重的是,他已经给人类的权利造成了损害。我国现行法律对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本文将从现行法律的不足方面出发,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

一、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明晰

(一)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是解决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也就是当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根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二)破坏生态直接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破坏生态直接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破坏生态行为所直接引起的民事权益损害,这种民事权益损害的只能是财产权,与一般的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此种侵权行为也不存在特殊的危险性和复杂性,因此,完全可以按照一般侵权责任,一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

(三)破坏生态间接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比于破坏生态直接侵权来说,间接侵权明显要复杂的多。后者并没有直接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而是先对生态进行破坏,由于生态的恶化和其他等方面的原因使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遭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作为中介,起到的是桥梁作用。很明显,这种侵权方式与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十分类似。

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是因为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污染者的主观状态如何。同样,破坏生态间接侵权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合理性。

首先,谁污染,谁治理。当代科学技术虽然突飞猛进,但是经济的发展却是在高污染、高能耗的背景下进行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企业必须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体现公平和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决心与对策。

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促使污染者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破坏生态,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再次,加害方多为国家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则多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环境侵权往往具有不平等性。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地位,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最后,实行无过错责任,让污染承担举证责任,解决了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举证困难的问题。

二、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明确

(一)破坏生态直接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破坏生态直接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可采用传统的“四要件说”,即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此四要件作为破坏生态直接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破坏生态间接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由于破坏生态间接侵权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因此“四要件说”中的“行为人过错”便不能成为该构成要件,故破坏生态间接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只有三个,即: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各要素分析

1.构成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

没有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则没有生态环境的破坏,那么民事责任的承担就更无从说起。环境污染行为形式多样,如排放废水、废气,原油泄漏,核辐射,噪声震动和电磁波辐射等,因此,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是本文认为,由于破坏生态侵权有其自身的特点,故破坏生态违法行为必须是作为,根据前文给出的破坏生态的定义:破坏生态是人类无规律、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中的物质,从而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达到难以修复的状态。可以看出,要构成破坏生态必须有无规律、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如果是不作为,那么就不会满足破坏生态的条件,因此,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必须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损害”,即破坏生态侵权行为给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造成了损害。

2.构成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要素

没有权利损害,就没有救济,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法律才能给与保护。因此,即使有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但是并没有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遭到侵害,那么便无从保护。举例言之,某地砍伐森林,造成水土流失,引发泥石流,但是由于该森林与人类居住地较远,没有影响人类的生命健康与财产,而且砍伐的樹木数量不多,不足以给环境权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就无法主张救济。“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破坏生态有因果关系。

3.构成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的重要要素

确定责任存在的因果关系主要就是考察破坏生态侵权责任能否适用,因此在破坏生态侵权责任上居于重要地位,由于破坏生态结果形成的复杂性与致害过程判断的专业性,一般人难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破坏生态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在这一步骤的判断上可以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破坏生态的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可能性,就推定其因果关系成立,而由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破坏生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抗辩。“行为人过错”,即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该要素仅仅在破坏生态直接侵权民事责任中需要,破坏生态间接侵权民事责任由于采取无过错原则,因此并不需要该要素。

三、结语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在今天,破坏生态已经成为了影响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生态是全人类的生态,他不仅供我们今天的发展,更关系到我们子孙后代的发展。我们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我们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说“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总书记的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对于生态的保护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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