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章
摘要:农村征地是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基本要求,对农村人民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农村征地工作要谨慎而为。当前在农村征地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未科学处理好与当地农民的利益关系等,致使很多农民对征地事宜有所不满,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就需要根据实际的工作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保障国家和农民的根本利益,推动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文章就对农村征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试探性地提出几点有效对策,以便相关人士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农村征地工作;常见问题;对策
地少人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均土地资源稀缺,而土地对农村人民而言属于极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对农民的生活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该时期的特征表现为土地被大量占用、用地量不断增加,这也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解决农村征地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才能保障农村人民的生活,维持社会安定,加快城市化的发展步伐。
农村征地作为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有偿与强制征购、使用的行为,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对推动城市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在农村征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点:
1.农民缺乏话语权。在农村征地工作中,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利有偿、强制使用和征购集体土地,不顾农民的意愿,致使农民处于被动状态,无法真正参与征地工作,缺乏话语权,不能从真正意义上代表农民的利益。
2. 严重的寻租腐化现象。农村征地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涉及多方利益,很多环节的公开性、公平性、透明度不高,有些农民通过拉拢与贿赂上级的方式来获取较高的补偿;而部分上级工作者对法律法规的约束加以无视,经常发生谎报或虚报等不法行为。例如:利用农民对政策法规的不了解而蒙骗过关,将集体收入纳入己有;收受征地农户的贿赂,帮助其骗取征地补偿款,致使国家财产流失;利用公款大吃大喝,业务费开支不符合真正开展业务等。
3. 未合理安置转移失地农村。安置失地农民的方式主要是一次性的买断式给付,这虽能简化政府工作,但也无法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投资理财能力相对有限,自谋职业困难,而土地被征用后缺乏合理的发展机会,影响农民的正常生活。如果未科学安置失地农民转移,往往会出现“低保无份、上班无岗、种田无地”等情况,使这些农民成为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影响社会的稳定。
4. 缺乏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通常征地补偿都是以土地原用途为依据进行补偿,标准为统计部公布的县区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经济情况进行优化调整。这样的补偿标准看似合理,但却没有以土地市场价值为依据给予补偿,不能充分体现土地的增量价值,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另外,分配土地增量利益过程中,地方政府会获得大部分增量利益,农民获得的利益极少,加上农民积蓄少,虽能获得安置房,但也需补付一定的费用给建筑公司,对农民来说极为困难。
5. 成本高、持续时间长。农村征地时间是从政府发出征地公告到征地工作结束为止,但由于征地工作涉及诸多环节,依赖于双方的协商和参与,若有一方不赞同,则工作不能顺利实施,延长征地持续时间,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增加征地成本,降低工作效率。
第一,合理引入市场定价机制。我国土地征用补偿的计算是以被征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倍数为标准,但这不能很好地弥补农民失去土地的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将市场定价机制引入到征地补偿中,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利用市场定价土地;或者是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让农民享受土地的增量价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健全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征用要以切实可行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为依据,提高征地工作的效率。一般而言,土地征用法律不够完善,往往不能很好地规范征地主体的义务和权力,增加征地工作的随意性,这就需要政府積极研究土地征用的专门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促进农民法律水平的提高。除此之外,政府不能同时充当监督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角色,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农村征地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强化农村征地工作的监督力度。
第三,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如果农民失去土地,往往会处于尴尬的处境,社会地位低下,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与城市居民有着明显的差异。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即便其农转非,也依然属于城市边缘人,不能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所以政府需要强化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及其子女教育,促进农村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可以说,在失地农民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能够让失地农民适应城市的生活,消除人们对失地农民的歧视。
第四,建立代表多数农民利益的组织。当前村民小组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民能够选择自己信任的代表来成立农民代表组织,使其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联合势单力薄的农民,提高农民在征地中的谈判地位,进一步扩大农民的话语权,最大限度维护农民自身的根本利益。
第五,完善利益分配制度。政府在农村征地工作中,必须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持征地工作的透明度,重视与保护失地农民,增强农民对征地工作的认可度、信服度,尽量补偿失地农民所遭受的损失。同时政府应该对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加以完善,协调好失地农民、村级组织、政府之间的利益,进而避免浪费征地工作的资源,有效缩短征地工作持续的时间,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改进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农村征地是实现被征地农民城市化的过程,要想让其快速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必须要通过完善的征地方式补偿农民失去土地的损失。政府可以从社保和就业的层面出发,分批次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或者是适当完善补偿方式,对补偿标准加以提高,将一次性货币补偿转变为长期性的就业型补偿。
农村征地主要是借助一定的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让土地的性质发生变化,使其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旨在推动城市的发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农民缺乏话语权、寻租腐化现象严重、未合理安置转移失地农村、缺乏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成本高且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必须要从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引入市场定价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建立代表多数农民利益的组织,完善利益分配制度,改进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从而保证农村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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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海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