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点红
(池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安徽池州247000)
社区矫正起源于美国18世纪中叶,是依法在社区中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提供帮助,以促进其过守法生活的刑罚执行活动[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作为社区矫正人员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具有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强和矫正期短等特点,如何在矫正期间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帮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社会公民,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
近年来,随着青少年犯罪率的增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约占社区矫正人数的11%左右,其中部分为在校学生,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动机简单,突发性强。动机主要为“贪利”(为了肆意挥霍,而采取偷盗、抢劫、诈骗等方式)和“报复”(为“哥们义气”、生活琐事,实施打击报复)。二是犯罪团伙化明显,共同犯罪居多。未成年人因心理特征多表现为迷茫、空虚、自卑,导致对社会认知不足,为寻求保护而拉帮结派,凭借人多势众,互相壮胆,有恃无恐,实施团伙犯罪。三是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文化素质较低。一些未成年人过早的辍学而走向社会,因缺乏完整的教育,又脱离社会监管,导致他们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淡薄,价值观和人生观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扭曲,荣辱观错位[2]。
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如自身法制观念不强、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等。也有学校教育、家庭环境和社会文化等诸多与他们的心理、成长环境相关的影响。主客观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从而导致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平衡。未成年人生理成熟过早,但心理仍然很不健全,大脑兴奋度高,社会好奇心强,自控能力较差,遇事易冲动和受争强好胜,在遇到挫折时,往往会寻求精神上一时的刺激与满足,而不考虑后果,渐而步入犯罪道路不能自拔。
二是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如今的社会压力越来越大,迫使越来越多的父母背井离乡,常年在外打工,把本该由自己抚养和教育的子女留给家中老人照顾,从而导致家庭教育的断层和缺失,正确引导不够。加之现在的家庭多数是独生子女,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而忽视了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导致未成年人从小形成以自我作为中心,骄横任性的不健康心态,最终因缺乏引导和管束走上犯罪道路[3]。
三是学校教育的导向偏差。学校教育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键阶段,但是因未能摆脱应试教育体制的约束,在教育上存在重智轻德的现象,片面追求学习成绩和升学率,而使法制、道德教育方式滞后,内容简单且流于形式,使得未成年人错过了接受法制教育、培养法制观念的最佳时期。加之个别教师缺乏对“差生”的关怀和帮助,任其发展,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过早地流入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是社会不良文化的侵蚀。社会上弥漫的不良文化也是引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特别是文化市场上的流动网吧、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以及网络媒体所充斥的大量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不健康内容对未成年人带来了消极影响,其中宣扬的有血性、讲义气、嫉恶如仇、生活洒脱等人物形象,很受未成年人青睐,容易诱使青少年进行模仿,扰乱了未成年人的思想,扭曲了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此外,社会违法犯罪团伙的诱骗、教唆、威胁、对缺乏分辨力的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诱惑力、侵蚀性。
五是“齐抓共管”的局面缺失。目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所谓的“齐抓共管”,因政府和社会治安投入的不足,实际上变成了谁都不抓、谁都不管,既没有问责的制度,又没有问责的主体、程序,多数闲散游荡在社会上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关爱、教育、管理和服务,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因素。
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池州市司法局大胆创新,采取了情感交融、管护结合、突出人性化管理等多项措施,意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三年来,在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无一脱管、漏管,无一重新违法犯罪,5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顺利考取大学,3名成功创业,成效显著。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研判前置,因人施矫。要求基层司法所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及时组织监护人、村(居)代表、司法所干警成立个案矫正小组,组长由基层司法所负责矫正的司法干警担任,并专题召开一次分析研判会,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家庭情况、成长过程、受教育情况、工作经历、交友圈、案发后的现实表现情况,综合进行剖析,研判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及违法犯罪类型,制定科学的个案矫正预案,进行个性化施矫。
二是情感疗愈,人性施矫。制定科学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后,由矫正小组组长负责,将分析研判情况和矫正预案的主要内容及时告知该未成年人,并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搭建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情感共鸣平台,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如结合世界读书日、禁毒日、感恩节等重要节假日,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教育,通过“微”帮教、“微”关注、“微”启迪,潜移默化地影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灵,真正打通他们的“心墙”[4]。
三是技术支撑,智能施矫。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人员相对较多、犯罪形式以侵权为目的的暴力犯罪较为突出、团伙作案比例较大、新型犯罪苗头明显且呈成人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等特点,采取手机定位系统、QQ、社区矫正微信平台等现代化手段,全方位锁定他们的活动轨迹、交友范围、“心情”记录等,随时掌握其动态,智能化进行施矫。
一是隐名点验,管护结合。全市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与集中点验,且各地必须以唱名方式开展点验和训诫。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促进其健康成长,要求基层开展集中点验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点验可采取不唱名方式进行,且要求在集中教育时间和内容上均需区别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时间上侧重于在周五(工作或学习闲暇),内容上侧重于个别教育。
二是丰富形式,劳中有获。从服务社会、回馈社会和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社会价值感考虑,要求基层安排每月公益劳动的种类区别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杜绝高强度体能劳动,选择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益交通文明劝阻、到福利院当志愿者等一些有意义的劳动,让他们回报社会、融入社会,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激励他们保持昂扬向上的良好心态。
三是联动执法,情法交融。联合相关部门,在集中宣告、集中教育、集中点验等执法过程中,加强警示,规范执法,鼓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老师、亲友团体参与帮教,协助矫正部门进行情感引导。组织部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到省白湖和蜀山监狱进行警示教育,让他们学习了解监狱生活学习与社区服刑的区别,切身体会高墙内外的反差,回来之后写心得体会,进一步激发和引导他们树立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形成自主监督、自我教育和自觉改造的良好氛围。开展常态感化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培育正确的价值取向。
一是出好“情感牌”,意在塑人。始终坚持把“情感矫正”摆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的重中之重的位置,坚持以情感人,以情管人,以情育人,引导他们走向新生。如东至县张溪司法所启动“感恩·爱心”计划,用社区工作人员及社会人士捐助的钱、物,为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交纳学费,添置学习用品,鼓励其积极向上;石台县大演司法所拍摄《回填式教育矫正》等系列教育篇,引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
二是出好“疗愈牌”,志在愈心。矫正重在“矫心”,特别是未成年人服刑人员的矫正,心理矫正是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司法局始终重视心理矫正工作,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石台县2012年率先成立“阳光谈心室”,引入心理矫治,用科学的心理学知识,加巧妙的心理学技巧,打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结。截止目前,全市已先后成立了57个社区矫正心理辅导站。
三是出好“政策牌”,旨在回归。在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主要通过联系学校、教师在保护其隐私的前提下,给予学业的关注和引导帮扶。针对已经跨入社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一是对有就业欲望并且符合其矫正要求的,组织律师与他们帮扶结对,借助律师团队的社会资源,特别是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资源优势,为他们联系工作,解决就业需求;二是针对家庭经济基础较好,渴望创业的,联系工商、税务等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帮助创业。并在每年的慰问和经济援助中,适当倾斜,确保“帮扶一例自立一例”。
一是建立包保体系。把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摆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建立社区教育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民政局、群团组织、检察、律协等部门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包保体系,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全面开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全力提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水平,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二是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司法行政干警(担任包保组组长)和检察官组成的第一监管小组,重点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社区矫正;成立由原辩护律师(或法援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组成的第一矫治小组,借助原辩护律师对其案件的掌握,结合心理咨询师的专业优势,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开展教育矫治工作;三是成立由群团组织、未保委工作人员和社保工作人员组成的帮扶小组,充分借助群团组织和社会保障的帮教力量,最大化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三是明确任务分工。包保小组明确内部分工,重点做好“三项任务”:即区别矫正的“观护”任务,着力监管和保护;重点矫治的“润雨”任务,着力感化和教育;同等帮扶的“关爱”任务,着力帮扶和回归。包保小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如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未成年人帮教QQ群、微信群等。组长要及时就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征求其他小组成员的意见和帮助,并按照小组合议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包保工作是立体式、全方位的,小组成员可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跟踪监管、实时教矫、及时帮扶。
尽管我们实施了以上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教育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目前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最上位、最全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办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效力上有待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内容上有待具体细化,在协作上有待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或文件。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需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框架内进行,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参与。在没有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开展联动工作,难度大、力度小、效果差。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降低刑罚执行成本、防止未成年人交叉感染、降低犯罪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帮助这个群体重新融入社会,健康的成长,健康的生活,健康的工作。这就意味着社区的教育矫正必须是区别与“高墙”内的劳动、思想改造,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需要更多的社会环境接纳。而此项工作目前主要由司法部门在推动,效果不容乐观。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和工作量的增加,经费的需求问题也日益突出。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类法律文书的印制、调查走访的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组织、监管设备的购置、个性化矫正方案的实施等等都因经费保障不足而受到制约[5]。致使社区教育矫正队伍力量不足,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市仍然存在“一人所”情况,社会志愿者的配备也达不到1:20的要求,司法所除了承担司法工作,还承担基层矛盾化解、地方经济发展等多重重任。工作任务重、要求严、专业人员少让基层司法所的同志压力大、困难重重,很少能分出精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正所谓“每个问题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每一个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都有一个同样的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监管的缺失或疏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次生问题也与日俱增。多数家长特别是农村等欠发达地区家长,在忙于生计的时候往往忽视了家庭教育的作用。此外,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员的流动,人们的婚姻意识也在不断转变,不当的婚姻行为造成了家庭教育的缺失。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两大刑事基本法中均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但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却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建议国家早日出台社区矫正相关立法或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割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自上而下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分解细化监管、教育和帮扶三大任务,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确保执法一线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受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影响,民众还不能完全接受社区矫正形式,他们普遍认为罪犯就应该被关在监狱里进行改造,而将服刑人员放在社区进行矫正具有一定的风险,甚至可能会威胁或影响社区居民的人生安全和正常生活。为此,我们要提升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度,吸引更多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一是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社区宣传等载体,着力宣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作用、普及相关知识,解读相关法律政策,为顺利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环境。二是要加强社会组织工作力量。通过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减少社区矫正机构压力,扩大社区矫正社会化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除了取得社区居民的认可以外,还需要有专业的队伍和充足的经费支持,应当确立“市级财政经费为主,县级财政经费为辅”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体制,以加强基础能力保障。为此,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文件明确提出要追加财政拨款力度,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增加司法所人员数量,通过聘请当地威望高、能力强的群众组成社会志愿者,壮大社区矫正队伍;二是通过建立专业心理咨询师队伍、辩护律师跟踪服务队伍等专业性队伍,提升教育引导效果。三是寻求当地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
从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来看,大多存在着父母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的缺位等现象,有些与父母亲的不良意识有关,有些与家庭教育方法有关,还有些与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为此,要进一步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和家庭的教养环境,加大妇联、未保委等相关部门的关注力度。一是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严格规范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职责,特别是家庭发生变故时,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二是在矫正过程中,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引导放在重要位置,本着源头治理、治标治本,筑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第一道安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