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文学或影视作品的抄袭、雷同与借鉴

2018-03-28 10:24高宇浩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高宇浩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媒体行业发展迅速,为促进我国文学和影视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作为媒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不仅关系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且对于我国的影响力整体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故我国文学及影视从业者为自身利益抄袭其他作品,利用法律漏洞侵害原著权利。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文学与影视行业作品抄袭的现象进行分析,进而对其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我国文化产业人员的素质,为真正优秀的创作人才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文学影视作品;抄袭与借鉴

文学与影视作品是文化产业的重要表现,成为人民群众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充斥着现代电视荧屏,其抄袭和雷同现象也日益增多,随着我国媒体行业的迅速发展,抄袭现象日益严重,原著作者维权困难等现象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故对加强知识产权对文学与影视作品的法律规范,能够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文学作品的进步,为文化创造提供发展空间。

一、我国文学与影视行业作品抄袭的现象

(一)巨大的经济利益

优秀的文学作品是大多数影视作品创作的灵感来源,尤其是近几年网络文学作品的發展,网络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大放异彩,但是,这些网络小说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2017年热门电视剧《如懿传》改编自《甄嬛传》作者流潋紫的网络大IP《如懿传》,他的文章抄袭数量已经超过二百本,以及2014年琼瑶阿姨的《梅花烙》与于正《宫锁连城》,这两起案件的侵权行为体现了这种抄袭作品被改编的利益很大。受文学作品强大的粉丝基础的影响,影视化的文学作品成为媒体从业者获取利益的重要工具,而对于大多数的原著作者来说,文学作品的版权出让也受到相关人员的抄袭和压榨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作者维权困难,而出版商和媒体人仅仅关注作品带来的经济价值,有着我们这些粉丝基础的文学作品更容易被注意到,改编后也容易被炒作,带来很多的金钱收入[1]。

(二) 网络科技的发展

受到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影响,文学、影视等创造性的文字思想作品大规模出现在网络上,知识传播的便捷为文学作品抄袭和借鉴提供了便利,而由于优秀的原创作品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需求,这就加剧了其他作家抄袭和借鉴已有的文学作品,如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以及2012年上映的影视作品《二次曝光》抄袭蔡骏的作品《谋杀似水年华》等等案例。网络科技的发展为文学及影视抄袭提供了便利,这些抄袭的作者为了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名利而选择抄袭,他们只要通过写作软件以及作品搜索就可以写完一部小说,这种利用网络而进行文学创作的现象十分普遍了[2]。

二、我国文学与影视作品作者维权的挑战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健全

我国对于文学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从1990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保护文化从业人员的作品原创著作权,该法律条文后期经过三次修改,以保证原创作者在维权中存在的问题[3]。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文学创作人员在文学作品上的创新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鼓舞,但是,《著作权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个法律虽然规定不能抄袭他人的作品,但是没有对抄袭的界限以及衡量标准作出严格的规定,所以现今社会仍然存在严重的文学作品抄袭现象,如在琼瑶阿姨状告于正抄袭事件中,这个维权案件获胜的原因之一是他的法官宋鱼水对这个案件很认真,第一次采用“情节相似”的方法判断作品抄袭问题,以此判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状况,该案件被称为“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之一,其为知识产权的判定提供了参考依据,为影视作品抄袭文学作品提供了明确思路[4]。因此,为了保证原创作者能够维护自己的著作权,法律以及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原来作者作品的保护,比如为保护原创作者知识产权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同时我国广电总局为了保护文学作品的版权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这些通知和条例对文学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文学版权审查上的规定比较匮乏,在解决作品抄袭现象上没有达到根本解决[5]。

(二)作者维护产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

法律维权成本高且维权困难,普通的文学作者在维护知识产权上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就如琼瑶阿姨能在《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件中获得胜利,主要是因为她名声大实力雄厚,但是很多的作家没有琼瑶阿姨的能力,所以没办法为自己的文学作品维权。再比如郭敬明因作品抄袭没有受到惩罚一样,很多同龄人都喜欢他的小说,而对作品的版权关注不多。作者在维权中既要受到自身维权困难的限制,又要受到粉丝的攻击,导致维权更加艰难,抄袭现象愈演愈烈 [6]。

(三)公众对原创作品抄袭现象视而不见

公众们包括很多青少年,对于抄袭现象十分宽容,导致这一现象愈演愈烈,抄袭人员屡见不鲜,原创作品越来越少,尤其是优秀的原创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如今年年初热播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也是根据网络知名小说改编的,制作方和观众的关注点在于他们的娱乐性和可观赏性,而对是否原创并不在意。影视作品的抄袭现象既使导演成名,又使制片方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公众对影视作品原创性的忽视,导致这种抄袭、借鉴现象越来越普遍。2004年播出的都市爱情剧《好想好想谈恋爱》,其中涉及的故事背景、人物形象以及情节设计都与美剧《欲望都市》相关内容雷同,这种电视剧却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甚至该剧导演还获得了“大众电视十佳导演”称号[7]。

三、关于文学影视作品维权的探索

(一)健全知识产权法

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于文学影视作品原创版权的维护工作,如2016年我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其对于文学作品的版权所属有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对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版权投诉机制,及时对抄袭现象进行遏制,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文学创作从业者的权益。同时加强《著作权法》以及文学作品原创性相关保护条例和通知的明确规定,以及涉及侵权行为的惩处办法,可以设置文学作品侵权行为黑名单,加强对其作品和作者的审查。

(二)降低维权成本

通过完善法律来降低维权成本,对相关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等法律条文创新改革,维护知识产权在民事、刑事上的审查工作。加大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侵权严重的作家除依法判处民事责任外也要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以后作品的审查。建立文学作品知识产权维权机构,为这些作家的维权提供途径,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

(三)加强公民对侵权行为的抵制意识

公民意识对于文学作品维权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随着社会生活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人民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上升[9]。我国的影视编剧协会以及电影文学协会这些组织机构,都在为知识产权的维权活动尽一份力,如最早发现《庶女有毒》抄袭案的志愿者青崖表明自己在2013年就为作品进行抄袭统计,历时三年为原创200多位作家进行维权,通过编剧余飞的帮助已有20多位作者进行维权工作。而在今天这种法律意识逐渐强化的社会,文学创作从业人员在获得维权渠道的同时也要有维权意识,同时也要加强公民对于原创作品的支持,为文学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作出努力。俗话说“有需求就要市场”,只要我们公民能够对侵权作品作出抵制行为,就能够为原创作品的维权作出贡献。因此,加强公民对侵权行为的抵制意识,坚决反对文学作品的抄袭行為,为文学创作健康发展提供成长空间[10]。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文学与影视行业作品抄袭的现象进行分析,进而分别从健全知识产权法、降低维权成本以及加强青少年对侵权行为的抵制意识三方面对关于文学影视作品维权的探索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现阶段我国文学创作与影视作品普遍存在抄袭现象。因此,我们国家要加强对于文学创作的法律保护,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国优秀原创文学提供广阔的空间,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森.网络文学改编影视作品的迅猛发展及其对策[J].新闻研究导刊,2017,8(20):62.

[2]夏烈.网络文学“抄袭”案与规则的再造[N].团结报,2017-09-02(008).

[3]王兴东.网络文学抄袭乱象需遏制[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03-09(005).

[4]温淑窈.新媒体时代下文学创作的困境与出路[J].北方文学(下旬),2017,22(03):59-60.

[4]周晋璇.文学抄袭现象浅析[J].才智,2017,25(03):225-226.

[5]王佳.著作权侵权中文学艺术作品抄袭的司法认定[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8(08):75-77.

[6]刘艳璟.从“琼瑶”案得到的法律启示[J].法制博览,2017,15(07):111-112.

[7]付丽姝.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5,11(02):258-259.

[8]徐学清.文学创作中的抄袭与互文性[J].中国比较文学,2016,20(04):32-39.

[9]钟小安,刘汉波.论道德谴责和法律规制对抄袭的约束[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15,16(02):19-27.

[10]鲍国华.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与盐谷温《中国文学概论讲话》——对于“抄袭”说的学术史考辨[J].鲁迅研究月刊,2015,10(0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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