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纲
农村土地权属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三权”分置模式,对农村土地权利的界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农村土地权利研究过程中,要加强对土地类型划分工作的重视,并且对土地流转的内涵进行明确,保证可以对不同层次的权利主体形成明确的认识,为基本土地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争取创造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对“三权”的权利主体进行明确的限定,就导致在实际开展农村土地权利主体界定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影响农村土地权利主体界定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本文对三权分置下农村权利主体界定的发展困境进行研究,希望可以为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持。
1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
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界定方面,《物权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归属集体所有中的集体是农民集体,这与《宪法》中的集体存在一定的矛盾,并且集体、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进行细化论述,导致对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影响界定效果。基于此,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归属农民集体亦或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情况,应该进行更为系统的研究。在山东地区,由于土地利用形式相对单一,因此在各县区土地经济价值并未得到有效的重视,一般情况下仍然坚持以農民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管理方面简单,而在土地确权工作后,部分地区以村为单位构建了合作社,这些合作社是集体组织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针对具体的情况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主体进行明确的限定。如果以土地使用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就不会出现波及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如果土地所有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一旦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破产的情况,就会导致土地所有权归属受到威胁,与法律规范相违背。
2 农村土地使用权主体界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涉及到经营权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宅基地建设使用的主体,因此在对主体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从多个方向上进行细化解读。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农业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进行了确定,认为农民享有对土地承包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在两权分置的背景下农民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稳定。而随着时间的发展,在市场驱动下当前法律体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界定不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是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对土地进行处理,非本集体的成员也能够参与到农村土地的承包和使用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中的农民,但是这个农民并不是个体的农民,而是农户,是以血缘或者婚姻为单位的基层组织。新时期在对主体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发现如何对农户的范围进行确定成为主体界定的困境,影响农村土地使用权界定工作效果。其二,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土地管理法》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划范围内有权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理,并且设定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权仍然与所有权人等同,但是如果在转变为建设用地后集体经济组织以使用权入股,就必须对使用权的主体进行转移,保证农村土地实现规范化流转。其三,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每个农户只可以享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在农户对住房进行出卖或者转让后不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在此时,无法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户”还是“村民”进行明确的界定。在《物权法》的规定中,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并且宅基地不可以进行抵押或者买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地区违法建造住宅。
3 村土地经营权主体界定
在我国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的社会背景下,传统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和农村土地生产方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基本发展模式也受到影响出现了相应的变化,双层经营体制已经逐渐被突破,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并且实现多元经济的发展体系,在整个农村地区的生产格局中涌现出一大批新型经营活动的主体,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和农村企业出现,极大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活动开始呈现出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态势,新型土地流转形式随之出现,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提供了相应的支持。而在此社会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所产生的影响相对较为广泛,从法理角度进行细化解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没有形成《宪法》层次的保障,《宪法》所指定的授权立法模式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在法律规范的限定下完成转让工作,因此现阶段土地流转工作受到法律的保护,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相对集中,但是还缺乏房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主体无法得到明确的限定,既可以是个人,也能是相关组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施行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限定,并且在《物权法》中对流转的方式进行了细化解读,涉及到互换、转让和转包等,且也对农村土地流转主题进行了限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农业经营能力,保证土地仍然作为生产用地,同时也对农民群众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优先享有受让权。
综上所述,结合实际情况对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权利主体界定工作进行研究,能够对农村主体权利界定工作形成全新的认识,进而稳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成效。
(作者单位:262100山东省安丘市太平山生态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