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英
摘要:当前,老龄化成为各国均较关注的重要话题,老年群体对每个国家均提出不同程度的挑战。为能够合理解决老年群体问题,每个国家应联系自身状况拟定针对性方式养老保险体系。中国因国家干预类型与庞大人口数量及人口政策,致使人口组构快速发生变化,亦加入于人口老龄化排名榜中;中国因经济基础偏弱及养老保险制度开展较晚,从而于实施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现存状况及措施予以探究。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完善
1.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
1.1参保以及维权知识不足
相关调查显示,较多企业职员对基础养老保险缺少了解,使得大多人群认为基础保险并不重要,并且还存在若参保可减少自身工资的观念,且未顾虑到自身年老后长远性。另外,每个职员均应享受企业单位社保福利,其为各个企业应该尽的职责,但调查显示,部分职员缺乏享有社保权利的知识,故当企业减除该项权利时,职员亦缺乏应用合理手段保护自身参保的权益。此外,部分企业利用求职者的使用时期的漏洞,一是,于职员在试用时期未和其签订合同;二是,当满使用时期时,却以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而不能够予以录用;由此一来,企业从而能够不对职员参保,并降低劳动费用。
1.2历史因素导致转制成本问题未安全解决
转制成本有:已达到退休龄的老年人群于新制度中未履行缴费职责与义务却能享受养老金政策;已达到中年龄的职业人员于新制度成立前未履行缴费职责与义务,但到达退休龄之后要享有法律规定的养老金政策。于1997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统一企业职业人员基础养老保险体系的决定》中明确基础养老保险体系为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结合,由“现收现付”模式转换为“统账结合”模式,其表示为目前就业人数养老基金缴纳的一些费用于开展他们个体账户,且该部分养老基金不能够成为代际转换,从而于其中发生较多缺口。
1.3实行力度不足
《社会保险条例》能够对基础养老保险开展中起到一定效果,但其强制性较差,且劳动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及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另外,非公有体制的经济部门无设置主管部门;劳动部任务不仅需政策宣传、发文件及劳动监测之外,还需对监督行政部门的自主参与保险等,但于实际中,劳动部缺乏强制性对行政部门的进行自主参与保险工作;此外,非公有体制经济部门职员流动性较强,从而给劳动部带来较多不便。以上因素均可造成个体户或者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体制经济部门参与基础养老保险出现较多困难。
2.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策略
2.1增强参保以及维权观念
企业职员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利益有着紧密关系,企业职员退休后的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多少可受到个人基础养老保险户而作用。社会保险机构需要积极借助网上或者媒体进行宣传,还需为企业职员举办养老保险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类似活动,从而能够促使职员掌握自身享有的权益,进而能够不断消除职员对基础保险的质疑,充分激发职员参保的自主性。当自身可以享有的权利被企业破坏,职员应先向企业阐述自身愿参保的想法,若企业不予以改进,即可利用获取的知识向对应的部门进行投诉,从而可有效维护自身该享有权益不被破坏。同时,职员还可以监督企业参保,掌握企业是否按时对自身缴纳基础社保,是否依据劳动合同对自身缴纳社保费用等。此外,增强职员劳动法律的教育,告知职员,一旦成立劳动关系,就须与劳动方及时签订合同,从而能够避免漏洞的发生。
2.2政府承担转制成本
养老保险金缺口主要是由多种复杂原因造成,其客观性原因包含:企业效益、人口、结构、就业总量、企业效益,工资增长幅度,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领域、养老金代替率、养老保险金投资回收率、企业缴纳率等;其主观原因包含:个人缴纳费用不足、企业职员提前退休或者企业欠缴费、人为的扩大基础养老保险提供人数等。以上影响基础养老保险金缺口原因中,故政府需负责其转制成本。另外,把养老保险金收缴任务纳入于各级政府的年末业绩考核中的主要标准,始终坚持开展养老保险金实施收支两线管理方案,并加强经办机构的催缴与清缴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征缴的手段,从而高效运转资金。
2.3加强执法力度
社保法对各个用人单位社保缴纳义务提供了明确规定,且赋予社保费征收经办机构行政类型管理职权,社保部门进行依法征缴前,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一方面,实行重要群体参与社保登记工作,将全部人员参保作为一个目标;将重要人群参与社保作为一个重点。建立重要人群参保登记团队,对于在职者参与基础养老保险状况予以全面进行登记,筛选重点为个体户、外资企业及民营企业等参保状况。其次,对于未缴纳足够费用与未参保企业者应加强催缴工作,并增强和各个部门合作,提升基础养老保险缴纳率;另外,社保相关管理部门应与公安、劳动、卫生、民政、法院、统计等多个部门进行对接。同时,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增强执法,保证征缴工作落实于实处;对于部分无故欠缴费者,可提请法院依法予以警示与严惩,从而可强化对违法企业的震慑力,保证执行作用。
结束语
实际中,建立健全企业职业人员基础养老保险体系等工作并非能够一蹴而就,其属于一个不断创新及不断探索过程,需要社会经济逐渐发展,我国经济实力逐步增强,并需要社会保障专业知识探究的深化与政府对社保立法,包含:基础养老保险法律的关注与重视,包括养老保险立法的重视和关注,更加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及积极配合。
參考文献:
[1]郭丽霞.对当前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点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6,35(11):117.
[2]张伟国.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研究[J].中国科技投资,2016,40(24):206.
[3]彭碧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成本实证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5,50(8):7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