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贤佼
在同学的生日会上饮酒后,三名同学一起驾乘摩托车回家,不料遭遇突如其来的车祸,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花季少女的傷势构成十级伤残。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因同学过生日,小静、小张、小王3人及其他同学相约至酒吧玩乐,席间小张、小王均喝了酒。后小静要求回家,因小王骑了一辆两轮燃油车停在酒吧外,小张遂提出骑该车送小静回家,小静和小王均予同意。后小张驾驶该燃油车载上小静和小王一同离开,驶入芜湖市中山北路某交叉口时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被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所驾驶的两轮燃油车为机动车类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小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属醉酒状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3人驾乘的燃油车为无号牌车辆,未投保车辆保险,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小王赔偿其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在自身饮酒(醉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两轮燃油摩托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王驾驶两轮燃油摩托车至聚会地点,其系该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其在与小张等人一同饮酒之后,明知小张饮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且同乘,具有明显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小静明知小张饮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未劝阻其驾车并乘坐,后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受伤,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上认定小张、小王、小静分别承担责任比例为50%、30%和20%。
【法官寄语】
醉酒驾驶机动车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性极大,且违反法律规定,但依旧有人明知故犯,给自己及同乘人员带来危险。该起事故使得昔日同窗转变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失去了朋友间的友谊,并致身体损伤,其中一人落下终身残疾,实乃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