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超
实践中,雇佣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逐渐成为很多企业的用工方式之一。一方面,退休返聘的对象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工作能力较强,通常是单位里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另一方面,相比劳动合同制人员,其雇佣成本大大降低。但是,许多企业却常常忽略一个重要问题,使用退休返聘人员不仅涉及民法、合同法等问题,同时还涉及劳动法规方面的问题,若操作不慎可能事与愿违,出现意想不到的纠纷、争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该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该通知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该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
实践中,有关劳动者退休年龄的确定,通常根据社会保险机构记载的劳动者身份、年龄来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记载的身份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变更身份信息,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操作略有差异。
退休手续的办理。在职员工的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配合劳动者办理,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怠于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从而导致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原则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拒绝配合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除外。鉴于一般规定劳动者领取养老金是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及提交相关资料等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另外,由于户籍政策的差异,对于能否在工作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一般情况下需要额外符合在当地连续社保缴费满十年的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未来这类限制条件会逐渐取消,目前仍然是存在的,但并非是用人单位的过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特殊情况下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勞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由此可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未必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问题。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是社保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各省市一般执行的政策是,2011年6月30日之前(《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参保的人员,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满五年时仍然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终止依据和理由选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依据和理由上可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可以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选择适用上述任何一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遇到因工伤残的员工一般情况下企业也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退休年龄和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实践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1)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又被其他企业聘用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2)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被其他企业聘用的,主流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被原用人单位聘用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4)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5)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在上海市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在其他地区主流观点认为是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