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晋商字号人事信用担保研究
——基于保证书、荐举账的考释

2018-03-28 20:45王治胜
长治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保人保证书商号

王治胜

(河北大学 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引言

选人、用人一直是企业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传统商业把人才放在核心和首要位置。《贸易须知》言:“选好人是商号与生意成败的关键,投资商号与商业的东家,首要的大事就是要把‘人’选好。”因为“无论甚么生意,若非好人不成”,所以“但能得其好人,就是发财根本”。[1]但是中国传统社会由于远距离交流媒介的缺乏,信息不对称成为当时工商业字号市场交易的常态和特征,政府的公信力监督的长期缺位,导致不确定性的增加,而商业制度的安排与契约的履行只好依赖于传统道德的约束,商人必须自行承担其产权的维护,人才选用方式也是如此,而这种进铺入保的用人形式在清代晋商商号中已经得到应用和普及。

目前学术界对晋商制度设计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出版了一批关于晋商企业制度的学术专著,对晋商学徒制也比较深入,尤其是对新学徒的培养及进号以后的激励机制。但对担保制度研究还相当薄弱,如刘建生等人认为须遵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山西省人,二是必须有家道殷实者的担保。[2]殷俊玲提出学徒入号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即是保举制。[3]尚代贵指出票号的保人选择更加严苛与慎重,保荐人要与票号关系密切才可以作保,票号内部也是只有经理级别层次的人可以为他人作保,并且财东不可以向本票号推荐学徒。[4]这是利用新发现的保证书等资料对晋商担保制加以初步探讨,试图勾勒出晚清民国时期晋商人事信用担保的基本情况。笔者有幸参与到刘秋根教授的国家重大社科课题《山西民间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的资料整理与研究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现两册荐举账及一些保证书,这两册荐举账是《光绪甲午年某票号担保账》、《民国七年某号新晋立荐举账》。荐举账的时间跨度在光绪十三年至民国十一年,保证书则更晚一些。这样的时段处于晋商后期,当时传统企业在时代转变的大背景也开始了缓慢的演化,这些荐举账与保证书是否反映了这种变化,它反映了晋商用人的哪些侧面,值得我们细细窥探。

二、对保证书、荐举账的史料分析

(一)光绪甲午年平遥县某票号担保账①该账本无记载商铺名称,但根据内容来看,属票号的可能性极大。

该账本光绪丙午年吉立(光绪三十二年),②该账本是光绪三十二年誊录份,不是原账。全册无章。封面无字(被人故意撕掉),共61页,记录了该票号从光绪十三年到光绪三十二年的伙计入保情况。

其作保书写如下,以王鑑为例:

王鑑

蔚丰厚 荐

介邑北贾村人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廿七日进号

光绪廿二年底辞其出号

全账共登记119人,清楚记录伙计姓名、籍贯、作保铺号、入号和离号时间。在对全账进行录文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财东可以举荐人位。该票号中“王统纪为张凤阳作保,侯从远为侯西傅作保,王培瑯为刘孚先作保”,其中王统纪、侯从远、王培瑯皆为该票号财东。③该账本中明确显示东君、东翁、东字样,属财东无疑。一般而言,票号东家为更好的放权掌柜,不会向号内荐举人位,号规也会明文规定。所以票号财东不准举荐人位,应该不是票商集体约定俗成的惯例,各票号视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二,同业担保。该账本共录有119人入保,其中除3人为东家举荐外,其余116人皆为铺保。而其中54人为票号同业担保,④此处票号的甄别按照陈其田《山西票庄考略》记录49家票号。占全部铺保中的46.5%,基本上涵盖了当时平遥县开设的绝大数票号,而其他也大部分是钱庄、银号等金融机构。以此来看,票号人员入保殊为不易,比普通商铺入号条件更加苛刻,并且,有些商号禁止对外作保,更加剧了这一行业的竞争性。随着政局变动,民国时期更多的商铺也有相似规定,“本号同仁无论在号在外,概不准以本号名义担保他人事项,免生葛籘而杜流弊”,⑤《民国年某商号号规十条》,太原刘建民先生收藏,笔者蒙允阅览,谨致谢忱。“无论何人不得假借铺号名义荐举作保,借盖章更为严禁”。⑥《民国年某商号铺规残件第二十一条,第七章禁则》,太原刘建民先生收藏,笔者蒙允阅览,谨致谢忱。社会不稳定性增加,商业存在的潜在风险也越大,商号只能提高入职门槛以降低自身风险。

第三,特定的用人区域。学界通常认为,晋商商号只用山西本省人。山西由于特有的地理、人文环境,较易形成一个单独封闭的地方单元,传统的思维方式使商人为降低商业风险,更倾向使用本省人。但是“本省人”概念过于宽泛,并不能反映晋商真实的的实际情况,“本地人”较为适合。以该账伙计籍贯为例,全号共进出伙计119人,平遥县88人,占总人数的74%,介休17人,占总人数的14%,其余汾阳5人,文水5人,祁县2人,灵石1人,无标注1人。伙计来源集中于太谷、祁县、平遥、文水、汾阳、孝义、介休、灵石等汾河沿岸地区,以本县为核心,辐射周围一定地地域半径。

(二)某号民国七年新正月重立荐举账

该荐举账于民国七年新正月重立,共19页,账册分两部分,外与内作保和内与外作保。

刘文晋

本街 义德兴 作保

宣统二年九月住,当年八月初二出号

民国十年三月间举荐

王钟亲家

王润昌

在本街广茂店生理

该账记录了清末民初山西某商号人员自宣统二年至民国十一年的入保情况及民国年商号与外荐举名单。通过观察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复用伙计。其中石贵银经本街后和荣举荐,于民国四年三月进铺,民国七年八月初二出号,又于同年十月初九进铺,民国十年正月初四出号;赵献云经本街永盛恒举荐于民国七年五月进号,又于民国十年新正月十五经永盛恒再次举荐再次入铺。学界普遍认为,伙计如果做出有损商号利益之事,轻者受罚,重则被开除出号,而且别的商号也不会录用此人,更不会有人再替其作保。但是二人先出后进,虽然限于资料有限不清楚什么原因出号,但是复进商号,与我们通常认识存在差异。

第二,铺保选择局限于当地。该账外对内作保共录入53人,其中清楚标明本街铺保的有43处,占总数的81.1%。而在对外作保的录文来看,以商铺名义作保23次,其中清楚标明给本街铺面的作保的有19处,占总数的82.6%。我们可以直观的感受到,铺保的选择局限于本地,并且不能超过一定范围。如果有伙计作弊情事,财东可以很容易找到其保人及家族追究,这也是晋商商号就近作保的原因所在。

第三,觅保伙计需与铺户有特殊关系。从该号对外作保的情况来看,觅保伙计与本号伙计或财东的关系基本属于亲戚,如亲家、本家,关系亲近之人方才与人作保。并且在商铺中并不是所有伙计皆可为他人作保,财东亦或高级伙计才有这种资格,只有数人。如王钟为王润昌、王晏贤、安元吉、沈殿玺作保,⑦其中王钟为其亲家王润昌作保两次,一为本街晋源涌生理,一为本街广茂店生理。赵德为吕金让、段怀璧、赵彦金、赵天成、解玉楼相继作保,张羊金为王美宝、崔树林、张根昌、王义贤作保。⑧其中张羊金为其外甥崔树林作保两次,一为本街天和长生理,一为本街德盛公生理。其中赵德等人并没有出现在该账册伙计名单中,应属于财东亦或与商铺关系极为亲近之人,孔宁纶为本家孔舟关作保,孔宁纶是该号伙计,也拥有作保资格。

第四,铺户相互作保。其中该号与本街荣盛公关系较近,荣盛公为该号元均、索守仁作保,该号也为荣盛公段怀壁、续德源作保。双方都认可对方的商号信用,才会出现这样相互作保的情况。

(三)保证书

保证书名称繁多,也叫保荐书、保证券、承保书等。共收录20份保证书,其中有4份模板。时间跨度从民国元年到民国三十三年,基本涵盖了中华民国时期。保证书分为两类,手写或者印刷,但是内容差别不大。以民国年商号双恒永模板为例:

保荐书

X X X(铺保名字)今保荐X X X(伙计)在X X X(入职商号)贵号学习生理,到号之后,自当遵守号章,从事职务。倘有违背号规及其他种情弊,承保人应负完全责任。

此致

双恒永 台鉴

介绍人

承保盖章

中华民国X X X年X月X日 立

从保证书的书写内容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保人承担无限责任。负责伙计在号期间一切违规损失,这是一种外在监督。

第二,在书写格式中,加入了介绍人,⑨此外,义合永要求作保需要保人与铺保。如张希超的保人为孙华棠,铺保为天顺协记。介绍人承担引荐责任。信任关系中行使顾问职能的中介人,即介绍人。如果雇主接受推荐,则意味着他们相信并依据介绍人的判断,对受托人的能力持基础的信任态度。一旦受托人辜负委托人的信任,委托人便对介绍人的判断持怀疑态度。虽然介绍人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是如果伙计出事,介绍人要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对自己的声誉也会造成影响。保证书中加入介绍人,也是多一层保险。

在其他保证书中为降低商业风险,商号也会在铺保的基础上再加上人保。如协盛昌为王安旺作保的保证书:

立保证书

协盛昌今保荐王安旺在新绛贵号服务,入号后应遵守号规,克尽厥职,倘有违背号规、品行不端及长支外借等项情弊,有保荐字号甘负完全赔偿责任,恐口无凭,立保荐字号书为证

此上

义合永宝号 台鉴

铺保 协盛昌记

保荐人 薛哲妇

民国十九年七月九日 立

当然,传统商铺的保证书万变不离其宗,只需要有赔偿能力的人或铺号作保即可,保证书也趋于简单化。随着近代工厂的兴起,保证书的书写格式也更加的规范,详细规定了保证书书写格式及职员义务、保人责任。除此之外,此份保证书中保荐人的信息登记更加具体、详细,如商号经理、商号类型、地址、与被保人之关系等,保证书的书写也更加规范。从保证书的书写发展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熟人关系向人事惯例再向近代信用保证制度的演变。

三、晋商信用保证窥探

相较于徽商,晋商群体内部缺乏一种强而有力的宗族制度和文化,随着经营规模和领域的扩大与扩展,晋商的宗族观念更加淡薄,亲属关系已经无法适应更大规模的商业需求与商业治理,亲属关系逐渐让位于在信任差序格局中次一级的乡土关系,再通过会馆等载体强化彼此联系。[5]随着东伙制的不断践行,如何处理财东与掌柜、掌柜与伙计之间的委托代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再加上当时交通、信息交流不方便,以金融、贸易为主的晋商不得不更加重视防范和监督管理人员的道德自律。晋商以同乡,而不是家族为主要选择的伙计群体缺乏宗族之间的血缘联系带来的道德约束,只能诉诸于契约化的制度创新,实行人事信用担保,以制度替代道德约束。最后形成徽商对宗族子弟的惩戒方式,如训诫、跪罚、笞杖、罚物、革除祠堂、除名族谱、呈报官办,更甚者除销族籍,以不孝治罪的族规约束,晋商对同乡进铺入保、严密号规的制度约束,两种不同文化体系孕育出来的两大商帮不同的治理模式。

(一)用人习惯

在晋商的人事信用担保制度中,约定俗成的惯例是选用“本地人”。山西商号的经营范围以商贸金融为主,分号众多,为保证伙计的忠诚度和稳定性,一般而言分号所设置的人员编制不会很多,大体在6-8人,这为晋商选用本地人提供了可能。而一些大的商号中雇佣人员超过万人,如大盛魁2.2万人,这么多的人员雇佣肯定不全是山西省人,但是核心成员一定为由本地人担任。

(二)风险防范

山西商人商业实行总——分号制度,分号众多,票号更是主要依靠分庄盈利,为防止外地分号人员营私舞弊,总号以其本地的家属作为担保,一旦伙计犯事,可向其家族进行追讨,带有质押的意味。在保人的选择上,商号一般要求就近作保,保人所选区域的范围大小随着商号的规模伸缩。所以在用人区域上,晋商用人选择限定在一定范围,以总号所在县城为中心,辐射周边一定区域。票号由于其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保证制度要求更是严苛。山西处于一个较为封闭的社会圈子,伙计如果做出有损商号利益之事,轻者受罚,重则被开除出号,而且别的商号也不会录用此人,这也是晋商群体内部的集体性原则和共同约定,即伙计德行有亏,社会信用降低,商号不会录用,更不会有人替其作保。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人情”为主的民间社会,复用伙计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只不过这是伙计个人关系网络的一种体现,普通伙计还是受制于惯例束缚。对于有失的伙计,其家族声誉和利益也会受到影响,伙计是山西人,如果出现作弊情事,商号可以轻易找到其家族追究,所以“本地人”的用人原则是担保制实行的前提。

(三)第三方的担保制

从商铺角度出发,所选担保人为当地名人或殷实商铺,或与商铺有业务往来关系,这种制度固然降低了商业风险,加强了商号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却对保证人非常不利,保证书完全可以说是“霸王条款”,保证人承担职员在职期间的一切责任,无条件赔偿并放弃抗辩权,这实际上是将保证人置于一种法律制度保护之外的境地,这样与近代管理制度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更与现代意义上的保证人差距很大。

无限责任使得一般人或商铺不愿为人作保,被保荐人出事,不仅累及保荐人声誉,而且要承担经济损失,如合盛元北京分号的倒闭直接引发连锁反应,合盛元票号北京分号被挤兑倒闭,日升昌北京分号经理侯垣(财东李五典妹夫侯奎族弟)是其保证人之一,合盛元分号经理私逃,京师地方监察厅向保人要人,侯垣于民国三年(1914)九月吓得带伙友账簿逃回平遥。[6]京师监察厅根据债权人的控告,查封日升昌京号。而现代意义上的保证人是有限责任,有一定的赔偿限制。但是对于承保商铺或个人来说,也是一种提升自身信誉的方式,作保越多,其他商号就越认可商号的品牌,无形中提升了商号的品牌影响力,这也是诚信带来的资本附加。晋商商号在选用人员方面只做信用担保,而不是抵押担保,更没有保证金,既区别于近代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更远远落后于西方。

四、结语

信用担保机制在晋商发展过程中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本身是建立在传统乡土文化基础上的,真正起约束作用的是中国人乡土意识、家族观念和伦理道德等非制度性因素,以财产为抵押担保的近代信用保证机制并没有在晋商商业中建立起来,其衰败是必然的。对于现代企业而言,要使员工对企业有归属感,除构建企业文化外,更应该加强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并加强与外界交流,只有如此,企业才能更好地健康发展。晋商的信用保证制度对我们今天的企业管理依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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