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锋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 罗定 527200)
“法治”,作为国家现代治理方式,日益为我国政府所重视。十八大报告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培育,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依法治国是必要的,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培育何以重要?当今世界治理规则化、法治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我们不妨从世界法治化视域探寻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培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思想源出古希腊,并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欧洲各国的殖民征战传播至全世界,几经嬗变而成为世界性的价值取向,拥护法治已成为国家现代性的重要表现。
古希腊“七贤”的相继诞生使古希腊进入法治时代,始于梭伦终于伯里克利的立法使得古希腊确立了直接民主制基础上的法治。但这种以公民抽签的形式来决定国家行政官员选举、是否放逐某人及司法人员构成的法治,其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公民的个人情感与直觉。因而,这种法治“极易受情绪左右,缺乏专业知识的公民受到蛊惑或情绪的影响,直接民主法治就会变为多数人的暴政,从而产生苏格拉底式的悲剧”[1]。针对缺乏专业知识的公民行使权力所带来的后果,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哲学家之治”即“智慧之治”。但这种理想之治在现实中难以确立,于是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法律之治”是“第二佳选择”,当然,前提是让拥有智慧的人去制定和执行法律。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并结合古希腊各城邦的政治体制,提出国家需要法治的理由:再优秀的智慧者都会因其兽性情欲而做出不理性的行为选择,这样的人作为统治者难免不会给国家带来灾难,只有法律的统治才可以避免情欲的左右,才可以带来良好的统治结果。在《政治学》中他提出了真正法治的内涵:“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与这些提供法治理论的古希腊圣贤相比,罗马人则在法治实践方面为世人树立了典范。罗马人的法学家职业化选择,“为人们提出了思考各种论题甚至是政治问题的原则和范畴,而其中的法律主义论证方式更是为人们普遍认可而影响至今”[3]。自然法与实体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分类也是罗马人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影响后世的法律贡献。由此可见,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经相当完备。恩格斯也不得不承认,古希腊罗马时期法治的经典性让后来的法律无法对其作出实质性修改。然而,尽管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治思想成就显著,但也掩盖不了这样的瑕疵:古希腊拥有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公民并不包括为数众多的奴隶、妇女和外来移民,古罗马的立法与司法也只是祭司和贵族的特权。
日耳曼人的入侵促使罗马帝国瓦解,西欧进入中世纪封建时期。宗教的崛起让法治思想主要关注的不再是世俗社会中自然权利的实现,而是如何维护教皇和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力。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神权法大师。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宣扬教会高于世俗国家,世俗国家法不如教会法,为自然法、正义论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从而认为神定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托马斯·阿奎那则继承奥古斯丁的神定自然法思想,在《神学大全》中强调国家的法律必须要以上帝和上帝的永恒法为依归,才能确保人类获得幸福和安全。可见,当时的法律只是宗教的婢女。尽管如此,当时的法律思想仍瑕不掩瑜。在宣扬神学法治的过程中,加深了人们对自然法的理解,为社会提供了具体的行为规则,为国家制定法注入伦理道德原则,使王权必须受到法律限制和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等思想成为当时社会共识并影响后世,以至今人把西方国家良好的法治秩序归功于宗教的普及。然而,宗教化的法律是神法,有违人类法的精神。这决定中世纪法治只是文明法治的前夜,不会长久。罗马法的复兴则是刺穿黑夜的第一缕阳光。因为,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人们用人性、人权、进取去反对神性、神权和禁欲主义对人们的束缚,直接推动了文艺复兴,迎来了资本主义世俗法治。
虽然近现代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法学派,但只有自然法理论及其争论是历史传承、一以贯之的,其理论的发展和所遭受的责难都促进法治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蜕变。近代自然法思想始于格老秀斯,他认为自然法以人性、人的理性为基础。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的实现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把人的理性上升为国家理性才能实现,洛克继承了这一思想,并且在《政府论》中创造性地阐述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系统地论证“天赋人权”原则和“主权在民”思想,也明确表示保护民权是社会契约的内在规定。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最后两位大师,孟德斯鸠和卢梭都十分推崇自由自然权利并作出过精彩论述。孟德斯鸠并不认同社会契约,而卢梭则相反,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述了怎么样去恢复和保障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古典自然法理论在反对封建王权与神权、促进世界资产阶级运动的发展方面有重大的影响。但以契约形成公意来制定法律以保障自然权利的法治,是一种追求法律至上、限制公权扩大个人权利的形式法治,因其没有考虑个人私欲、道德等因素对法律的影响而导致了“法治失灵”。后来相继出现的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更是主张法律与道德无关。形式法治未能根本上解决垄断资本主义所面临的社会危机,从而催生了新自然法学派思想,让实质法治走到了历史的前台。实质法治并不是对形式法治的简单否定或替换,而是更加强调和更好地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为此,新自然法学派的马里旦提出人是权利的主体而其自身又是权利的目的,从而创立了他的人权理论,富勒针对前人“恶法亦法”的论断提出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的思想,罗尔斯把确保自由的正义看作法律的首要价值,德沃金也通过他的“整体性法律观”要求法律能体现正义与公平。至此,人类进入了实质性法治时代。
法治思想发端于欧洲,在历史长河中完成嬗变而成为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并伴随欧洲资产阶级开拓世界市场而全球化。法治不仅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世界治理的基本方式。
进入20世纪后,世界法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是国家法治理念溢出的结果,也是国际交往有序化要求的根本体现。因而,世界法治以公正、自由、秩序为其价值目标,以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抓手,同时,它又是通过国际社会契约的订立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有效运作得到实现。
人权作为自然法的重要范畴,随着自然法理论的发展,越来越为世人所认同。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各国交往越来越频繁,人权的保护已非本国法律所能周全。因而,早在二战前就相继出现涉及少数者保护、奴隶制度废止、国际劳工保护、国际人道的人权性国际社会契约。但两次世界大战对全球人权的巨大伤害,让人们意识到“维护世界和平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础”[4]。为了避免再次出现威胁世界人权的大战,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人权,联合国应运而生,享有国际秩序宪法美誉的《联合国宪章》也得到通过。《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拥有人权规定的普遍性国际组织章程,它的序言明确规定“促成国际合作,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后,联合国继续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国际法文件被世人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向世人亮出了保护和发展人权的鲜明旗帜,促使“保护和发展人权”成为此后众多国际契约的旨趣之一。联合国刚成立时,它就是世界最大的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目前成员国已达193个,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文件无疑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为此,各国不惜主动限制自身主权,基于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文件,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因而,虽然联合国建立的初衷只是维护世界和平以保障人权,但联合国的有效运作却促进了世界的法治化。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影响人权实现的和平与发展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全球化大潮下“地球村”的出现,反而使和平与发展问题更趋复杂化。保障世界和平,构建公平贸易体系,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是当前国际法治的着力点。
确保世界和平,就是保证每一个国家的主权都得到尊重,国家安全有保障,从而使该国公民的人权免受战争等因素的威胁。传统的安全观认为,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完整都必须通过军队的强大和战争的胜利来实现。《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主导的其他国际法文件对成员国的约束避免了不少国际冲突的实际效果,“合作安全观”[5]和“综合安全观”[6]的相继出现,都让各国意识到战争不是解决安全的唯一手段,战争无法解决如恐怖主义、武器扩散、生态环境安全、信息安全等全球性的非传统安全,而基于国际社会契约的国际法却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世界和平的重要手段。因而,《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大批国际法相继通过并实施,促进了世界的和平。当然,联合国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7],它让国际关系民主化和世界法治化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二战后,发展逐渐成为各国内政的重点议题,而全球化又让发展问题成为各国外交重点着墨的话题。贫困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贸易公平问题等困扰着当今世界,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国际贸易的公平问题。这些问题绝非一国之力能解决,国际合作、规则治理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因而,G7/8与G20相继出现,GATT与WTO前赴后继,RCEP、TPP等区域贸易协定大量出现,使发展问题的解决拥有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这让依国际法解决发展问题、以世界法治化促进各国发展成为现实。
随着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矛盾时有发生,各种全球性问题不断出现,国际组织和国际治理规则必然大量出现,世界法治化趋势日益明显。如何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全球规则治理,是每个国家和人民必须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
当今世界正处于全球治理时代,世界法治化已成不可逆的潮流,我国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意义重大。因为,近年来我国经济成就斐然,受到世界的肯定和欢迎,但由于政府和民众很多时候未能主动以法治思维处理涉外事务,以致我国长期背负“独裁”“侵犯人权”“腐败”“威胁邻国”“不愿负责任”“新殖民主义者”的骂名和责难,当然,这其中也有西方社会傲慢与偏见的因素。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搞好中国法治,与世界治理潮流接轨,能更好地讲好中国故事,改善国家形象。
公平正义,与自由一样,是人类矢志不渝的社会追求,也是促进人类进步的重要价值观,更是当今国际法的价值追求之一。西方关于公平正义的讨论,始于古希腊的柏拉图。多年来,经过亚里士多德、洛克、卢梭、康德、罗尔斯等众多哲学大师的演绎,公平正义理论已深度融注于人们的价值观,使追求公平正义成为西方民众的生活习惯。虽然我国古代也有“公正”观念,但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只是近代中国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一代国家领导人都从不同层面、在不同语境表达过公平正义的追求。然而,与传统文化中“公正”是对统治者的一种德性要求而不是社会政治制度的评价标准一样[8],当下中国的公平正义更多被演绎成国家领导人的治国追求,哪怕它已成为宪法及法律的价值追求。西方的政治社会生态,让民众不太信任政客的言辞,但非常认同法治是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我国媒体、人民甚至政府则极为看重国家领导人或者重要会议报告中对“公平正义”的表述。因而,当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保障,甚至被非法侵害时,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救济。这在西方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导致他们认为中国追求公平正义只是政治口号,而非价值追求。这样的误会和偏见,让中国难以树立维护公平正义的国际形象。若“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观,让政府和人民自觉用法治思维处理涉外事务,才能向世界更好地讲好中国乐意维护世界公平正义故事。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政治、军事大国。然而,“国强必霸”的历史经验和“修昔底德陷阱”的政治学逻辑使西方社会认为中国会威胁世界和平。中国则不断向世界声明在不损害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不会主动通过对外战争来解决发展问题,而是走和平发展道路。尽管中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倡导国之一,习近平同志也继续强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9],但中国是“天朝上国”和以华夷秩序处理中国与邻国关系的思想在普通民众中依然根深蒂固,中外渔业纠纷事件中普通民众的过度反应就是这些思想的典型投射。每当中国渔船越界捕鱼被他国扣押时,中国民众的第一反应就是我们被冒犯了并要求政府强硬回应,却没有理性地从国际法角度思考他国行为的依据(当然,他国的粗暴执法是必须反对的)。民众的非理性行为很容易让国际社会形成“中国是民族主义国家”的认识,一旦这种认识被不断强化,“中国威胁论”就得以坐实。如前所述,二战后,国际社会为了有效维护共同安全,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在对话的基础上形成广泛合作,并把合作经验制度化为规范,随之演化成国际法,进而使国际法治成为世界共识和人们信仰[10]。中国民众缺乏法治价值观念,缺少对国际法的认知,则无助中国政府主张“中国是个热爱和平并会和平崛起的国家”。反之,当法治成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中国政府主动参与制定并遵守全球治理规则,中国人民能以国际法视角看待中外分歧,则有助于中国讲好和平发展故事。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西方发达国家陷于全面衰退而难以自拔,大多数亚非拉国家的经济也因过度依赖西方发达国家而面临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中国凭借其庞大的国内市场、完整的国民经济和工作体系、相对独立的金融体系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并一枝独秀于国际社会,成为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国家。习近平同志出访亚非拉国家及参加区域合作论坛时也反复强调“中国愿同各国合作共赢”。尽管如此,由于我们过去大多数时候都是“闷声发大财”而背负了“不负责任”的指责,也因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影响力的提升而被污蔑为“新殖民主义”。在国内,对外经济联系也受到指责:对外经济、金融合作被当成“金元外交”,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被说成是主事人员卖国所致。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面临如此烦恼,究其原因,就是我国舆论更多从地缘政治、战略布局等非经贸合作角度解读,有时甚至把纯粹的经济合作理解成报恩行为。这与我们法治价值观缺失有莫大的关系。加强法治价值观的培育,强化法治思维,有助于我们对外解释: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合作关系是纯粹的平等的契约关系,若有问题也是沟通交流不够的问题,绝非一边得利的“殖民行为”。法治价值观培育也有助于人民理解投资的本质,对外合作的损失只是市场风险导致的遵守契约精神的成本而非“卖国行为”所致。可以说,培育法治价值观,能减少杂音,以便讲好合作共赢故事。
依法治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世界法治化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崇尚法治和遵守国际规则,已经成为一国是否是负责任的国际社会成员的判断标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让民众崇尚法治,有助于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以强化“中国是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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