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
近年来,网红动画片《小猪佩奇》快速掌控了各大互联网平台,带动大量衍生品的销量。根据中国行业研究报告网相关报告,2016年,《小猪佩奇》的品牌运营方eOne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共拥有500多个该形象衍生品授权项目,已获得了11亿美元的收入。而早在2007年,eOne就收购了《小猪佩奇》最初的制作商,经过近10年的运作,将“小猪佩奇”打造成一个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超级IP,并成功在多个国家进行巡演。可以看出,在文化和网络的发酵下,它已然成为了目前一个现象级的动画片。在创造这一虚构角色的同时,众多商家看到了这一IP本身蕴藏的无限商机,把虚构角色有形化。
目前小猪佩奇在国内衍生市场的范围已经从玩具扩展到快速消费品、家居以及出版等等。同时,eOne公司与奥飞娱乐宣布达成IP合作,就小猪佩奇展开一系列衍生产业合作。前日一家玩具制造公司未经授权就在网上售卖未经授权的“小猪佩奇”的卡通形象玩具,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其实在市场上和“小猪佩奇”有关的各种商品诸如儿童玩具、学习用具、生活用品比比皆是,又有多少是经过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呢?
在十九世纪虚构角色的商品化的现象也就出现了,英美是发达国家,其动画及漫画产业发展尤为迅速,创造出了很多知名动画角色,他们在实践中对虚构角色著作权方面设立的制度相对其他国家也更加完善,在著作权的基础上,更是提出了角色商业化权的说法。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英国版权法在保护虛构角色商品化方面出台的保护制度很少,它通过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为其提供多重交叉保护。与此同时,英国司法实践认为,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时,把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名称、画片投入到商业使用中就构不成侵权。英国在上世纪末对商标法进行了更新,把虚构角色的名称和其他元素都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中。如果被注册虚构的角色形象、名称等在没有征得角色原创者的同意时使用该角色,就构成侵权。将其置换到本文的语境中即是:小猪佩奇的商业化开发如果没有获得eOne公司的同意即构成侵权,即使只是运用其名字也不行。eOne对小猪佩奇相关商标的工作一直在跟进,毕竟衍生品是版权运营中一大吸金利器,在IP变现道路上,以玩具零食和服装为主的低投入高回报的产品一向是侵权主战场。从进入中国市场开始,eOne公司就通过中国商标局将“小猪佩奇”的相关文字、符号、图案等在玩具、衣物、餐饮、表演项目等多个分类上申请注册了商标。2017年eOne发表声明,将主动打击全球范围内涉及“小猪佩奇”的假冒商品及未经授权的活动。仅上半年就在全球查获了25万件假冒产品,并在多个知名电商平台上下架了5万多件侵权商品。eOne公司的一系列行动,让我们看到了一个版权商在对作品走红之后对作品权利的全方位保护的决心,不追求短期过度消费,而是要保证作品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小猪佩奇》的成功,给国内动画产业IP以及虚构角色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启发。eOne公司在“动画+全产业链延伸”的IP运营过程中对虚构角色著作权保护的西式做法真的给我们好好上了一课。衍生品市场对各类具有商业价值的文化产品一直保持开放的状态,这也是刺激文化产业创造力的途径之一,企业在进行创作的同时也可以获得更多经验和灵感来源。
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对于虚拟角色的保护思路,从最初的“用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商品化权”到将角色的商品化权视为一种准著作权,再到现在的要建立独立的商品化权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样的声音不仅存在于学术界,实务界同样有呼唤对动漫角色进行商品化权保护的声音。例如有认为“保护以衍生品为主的动漫产业的发展,其关键要在学理上承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存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法律体系,作品的商品化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人物的形象引入保护范围,大大加强动漫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著作权目前没有办法涵盖的。”如此大张旗鼓的讨论,让人觉得仿佛穷尽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不能保护动漫角色的商业价值,必须引入所谓的商品化权制度。但是事实上,这些案列都表明,动漫角色的所有者都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了诉讼的胜利。
从国外到国内,著作权法的目的不是“管”,一个基本目标是鼓励创作,但著作权法不仅能鼓励创作,也能抑制创作。因此,给予虚构角色著作权保护必须合理平衡激励创作和利用自由,对虚构角色单独赋予著作权保护,必须设置合适的可版权性标准。
综上,对于具有稳定的独创特征的虚构角色,应当可以独立于其出现的原作获得著作权,对于虚构角色的著作权保护,只有设置合理的可版权性标准,才能做到既保护原作者的合理利益,又不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