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地球正日益变成村落,人类历史也日益成为“世界历史”,人类面临着近乎相同的威胁。在国际领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武器等随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资源争夺、领土争端引起的局部战争持续不断,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制造的恐怖袭击此起彼伏,种族主义、民粹主义的呼声甚嚣尘上,贫富差距日益悬殊。从国内来看,社会的流动性、多元性和异质性增加,原有的主导价值、道德原则、信仰体系、家庭伦理的约束作用减弱;历史虚无主义、拜金主义、极端自由主义等各种思潮纷繁复杂;因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聚集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通过适当程序增进社会共识,促进沟通理解,充分表达诉求,降低冲突程度,弥合重大分歧,形成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局面,可能是人们的最佳选择。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围绕社会共识的概念、达成路径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不俗的成就。鉴于此,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可供参考借鉴。
当下,“共识”几成传媒热词,有着眼于内容的教育、医疗、改革等共识;有从程度而言的重大、初步、深入等共识;有以城市命名的北京共识、华盛顿共识;有以程序命名的重叠共识、商谈共识;有就范围而言的全球共识、区域共识;有就参与者而言的多边共识、双边共识等。总之,“共识”频繁出现在政治谈判、经济论坛、学术研究、政策制定以及日常生活中,似已成为常识性概念。但是,若进一步追问“共识是什么”?很少有人能够从科学分析、经验分析层面予以界定。虽然共识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但都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达成的共识。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在此意义上,我们便从哲学视域出发,用“社会共识”概念来涵盖国内外学术界的共识研究。国外学者对社会共识概念的界定,多从社会学、哲学、政治学角度着手,注重对社会共识的价值目标、运行程序、具体规则等方面的研究;国内学者则注重从时空范围、社会共识主体构成、真理共识和价值共识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界定。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指出,共识(consensus)是“在一定的时代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环境中的个人所共享的一系列信念、价值观念和规范”[2]166。就理论层面而言,单人不成共,只有“多”中才有“共”,“共识”用来研究包含多个单位的社会实体。在政治学研究的范围内,民族国家、组成团体的社会阶层是共识的研究对象。在古典政治理论中,共识包含共有的集体目标、对决策达成的过程所共有的看法;在民主政治学中,共识还包含对一些具体的公共政策的承认、遵从。他们对“共识”和“赞成”作了区分,认为“共识”表现的是特定时间内的一种系统状况,而“赞成”具有主观意动成分,适用于表示支持的具体行为。
安德鲁·海伍德认为:“共识(consensus)是一项协定,但却是一项特殊的协定。首先,它指的是一项其条款能得到个人和组织广泛认可的广义的协定。其次,与那种内容精确具体的协定相对应,它指的是关于根本性或基础性原则的协定。”[3]21-22他认为,在侧重点、细节等方面,共识包容异见。他进一步指出,“共识政治”(consensus politics)中的“共识”既包含实质性又包含程序性的内容。实质性共识指的是根本目标一致,程序性共识指的是一种意愿。
萨托利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共识”,把“共识”和“同意”“接受”联系起来,指出其中的异同。他认为,“共识”与“实际的同意”不同,它不是指每个人对某件事的主动同意;“共识”也不同于“接受”,后者的消极被动成分较多,但是二者却有三个需要明确加以区分的可能共有的对象:构成信仰体系的终极价值(如自由和平等)、游戏规则(程序)、特定的政府及政府的政策。萨托利按照伊斯顿的说法,把“共识”与“接受”的对象,转换成共识的三个层次:共同体层次的共识、政体层次的共识、政策层次的共识[4]105-106。
沈湘平认为,共识包括知识(真理)共识和价值共识,并从三个方面予以界定:首先,共识存在于平等、多元的主体之间,以分立、差异为前提和基础,“共”主要指“公共”。第二,共识不是自然呈现在人们面前的,人们通过主观努力才可能达成共识。第三,共识拥有多幅面相,且在具体条件下不停改变。因为相关各方对同一个问题可能做出不同的表述,即使业已形成的共识也可能扩大或缩小[5]。
陈先达认为,价值共识是历史的,随着具体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它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与各个民族的价值共存;它是在人类历史中,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文化的交流融合,人们对一些基本价值逐步形成的认可[6]。汪信砚认为,价值共识中的“价值”可以是某种价值也可以是某类价值,但是,不同的价值主体之所以认为这些价值具有合理性,能够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认同,离不开相互的沟通[7]。
甘绍平认为,社会共识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共识,另一种是经过理性论证的共识。事实共识属于传统的熟人社会共同体,是作为一种范畴、一种精神基础而存在的。理性共识属现代社会范畴,基于利益而存在。理性共识的主体是摆脱了狭小空间束缚制约的独立个体,是经过了启蒙的、具有理性思维的现代公民[8]15。程伟礼强调社会共识的价值载体作用,他认为社会之所以能够作为整体存在,人们之所以能够做出判断并付诸行动,都离不开对社会大体相近的认知,这种近似一致的认知就是社会共识[9]。龚天平强调社会共识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认为社会共识是生活于一定时空的共同体中的人们通过理性协商而彼此认可的一系列价值观念、规则规范、基本程序[10]。
是否存在社会共识?国外学者的研究比较充分,各种观点争议不断。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学者认为存在社会共识,汤因比等对社会共识的存在持不乐观态度,亨廷顿、沃尔策等学者对是否存在社会共识持“中庸”立场。国内学者对是否存在社会共识持有不同观点,汪信砚、贺来等主张存在社会共识的学者占据主流。
罗尔斯认为存在社会共识,并且通过宪法共识、重叠共识进行了论证。哈贝马斯认为,基于实用的、伦理政治的和道德的理由,通过民主商谈,可以使生活世界摆脱金钱和权势的侵扰,达成共识。
汤因比认为,不仅西方文明会产生“自我中心的错觉”,各个区域都形成和延续了一定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在全球化时代,区域化的价值观保持自我识别的高度警觉,自觉与其他区域的价值观划清界限[11]45-52。不仅在传统的区域之间难以达成共识,在进入全球化时代之后,更不易达成共识。
亨廷顿认为,在美国范围内,不能放任多元化的发展,多元化、非西方的美国就不是美国了,在一个国家之内应当而且能够达成共识;但是,在世界范围之内,从发生学的意义来看,存在各种价值、传统,不能达成单一的、完全一致的共识[12]368。沃尔策认为,从抽象的整个人类社会层面而言,人类社会是普遍的,“因为它是人类的,特别是因为它是一个社会”,存在社会共识。但是,具体到现实生活之中时,“有时我们与他人一同前进,但更多的时候我们是独自前行”,不存在社会共识[13]1-11。
多数学者承认存在社会共识,并从价值共识、道德共识等方面进行了确认。汪信砚从价值共识的视角指出存在共识,他区分了价值共识和价值认同、普世价值的关系,指出价值共识包含价值认同和价值认异。他特别对价值认异进行了阐释,指出某一价值主体虽然不认可另一价值主体所持有的价值观,但是,在沟通的基础上,能够对另一价值主体的历史、文化等特殊性感同身受,从而承认另一价值主体所持的价值观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7]。贺来认为虽然道德信念的存在样式已经不可能是整包式的、大全式的,可是,不能否认还存在原子性的、局部性的道德信念。他指出,当代重建道德共识的社群主义思路、理想交往共同体思路、宗教普遍伦理思路等均包含明显缺陷,我们不应该重复以往的知性对立,而是应该从现实生活出发,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局部性与整体性、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二是“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关系,三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经验性与先验性的关系,从而摆脱实体化的抽象教条、成为与现实生活共同发展的真实力量[14]。
也有部分学者否认存在社会共识。譬如,姚大志就指出,依据马克思的理论,任何社会意识都是统治阶级的意识,人们都是隶属于一定的阶级、群体的,人们的思想、利益充满着冲突,社会意义上的共享、共识不存在。就一切社会政治问题而言,问题不论大小,社会成员之间没有共识,所谓的共识是虚无缥缈的[15]。
国外学者认为社会共识对实现民主、减少暴力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等作用明显,国内学者多从政治共识对维护执政地位、价值共识对凝聚共同理想和准确确立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位置等展开研究。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认为,共识有利于实现民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尽管共识可能存在于独裁主义或极权主义政体中,但是,民主政体与共识的联系更紧密。在民主政体中,公民具有自由的意志,脱离了强制和压迫的公民更易产生共识,这种共识可以促进政治进程目标的实现。如果一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不能够得到社会主体的广泛认可,一定的社会或政治组织又怎能存在[2]166。此外,各个社会团体对既定目标、程序、政策的共识的需求程度不同,在需求的广泛程度、紧迫程度上进行区分是有必要的,但是,这需要给出评判的标准,显然,这种标准很难确定。
安德鲁·海伍德认为,就政治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解决冲突的非暴力方式而言,共识应当被视为政治的真正要义。假设个人和集团利益的不同是人类生活的永久性特征,那么和平共处只有通过协商、调解与妥协才能实现。因此,程序性共识体现了这样的认识,即不进行谈判与妥协、讨价与还价,就得面对公开的冲突且多半是暴力冲突。共识政治很可能是成熟的多元民主政治的特征之一,因为实质性共识在选举联盟联合普遍存在的政治体系中经常出现。然而,共识政治也因“鼓励无原则的妥协、阻碍对那些大胆且有争议的政策动议的研究、倾向于确立中立派的意识形态优先权”而遭到批评[3]21-22。
吕元礼认为,人类社会的运行时常表现为矛盾和冲突,政治共识可以促进和平稳妥地处理政治事务,避免剧烈的动荡。具体而言,作为价值共识的政治理想可以团结号召广大民众为之奋斗;作为程序共识的民主制度可以通过“点头”而不是“砍头”来解决政治问题,还可以赋予民主政权合法地位,加强和巩固民主政权的执政基础[16]。陈先达认为,作为具有历史性、阶级性、民族性、时代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价值共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抵御西方中心论的普世价值对我国施加的执政压力和舆论进攻[6]。任剑涛认为,面对全球性的生态、疾病、毒品等问题,国际社会有必要推进全球治理。各国对本国价值共识进行客观审视,既可避免西方国家价值理念的强势入侵,又可避免非西方国家的敏感排斥,从而找准各国在全球治理中的位置[17]。
国外学界提出的实现社会共识的路径,典型的有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社群主义的“道德共识”等。国内学界认为达成共识的方法有说理性和非说理性之分,促成社会共识达成的力量有主体自身力量和第三方力量之别等。
罗尔斯提出以“重叠共识”作为共识的实现路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阐述了重叠共识,并且把重叠共识极其严格地限制在政治领域,事实上,他的重叠共识来源于《正义论》中的正义共识。他对正义共识理论进行了延伸,认为重叠共识可以分两步实现。第一步,达成宪法共识。罗尔斯假设了在某一特定时代,人们为了避免无休止的、毁灭性的纷争,把某些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作为一种纯粹的临时性协定接受下来。后来,人们发现这些正义原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普遍的益处。当人们发现这些原则与他们此前所遵循信奉的学说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时,人们会调整自己所信奉的学说,而不是抛弃这些正义原则。接下来,这些原则被采纳到宪法之中,保证某些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建立了一定的民主程序。在这种程序范围之内,人们所信奉的完备学说就是合乎理性的。“于是,简单多元论便趋向理性多元论,宪法共识即可达成。”[18]152第二步,达成重叠共识。宪法共识所确立的原则“不是作为具有政治观念的社会与个人之理念根据的原则,更不是作为一种共享的公共观念而为人们接受的”[18]147。无论从深度、广度,还是从具体程度、在焦点问题上的观念类别来看,宪法共识都需要进一步上升为重叠共识。从深度而言,一旦达成宪法共识,各政治集团必然超出自己观点的狭小圈子,争取更多的人认同他们的观点;当面临修宪问题时,宪法共识本身不能引导人们去修改和解释宪法;在宪法系统中,仅仅依靠宪法共识,法律工作人员不能对编入宪法的价值和标准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从广度而言,宪法共识过于狭窄,各集团都想建立广阔的包括整个基本结构的政治观念,以便为他们的政治主张、存在的合法性做出一致而连贯的辩护。
哈贝马斯提出以“商谈共识”作为共识的实现路径。面对传统社会规范失效、个体价值冲突不断的问题,哈贝马斯提出了在交往行为中构建商谈共识,试图在个体、社群之间实现充分的对话。第一,商谈共识要求话语规范,沟通有效。哈贝马斯主张:“言说者必须选择一个可领会的表达以便说者和听者能够相互理解;言说者必须有提供一个真实陈述(或陈述性内容,该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分享说者的知识;言说者必须真诚地表达他的意向以便听者能相信说者的话语(能信任他);最后,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本身是正确的话语,以便听者能够接受之,从而使言说者和听者能在以公认的规范为背景的话语中达到认同。”[19]3第二,商谈共识要求尊重多元,保持包容。哈贝马斯说:“共识并不像利奥塔所说,必定会抹杀个性,取消话语的多元性,相反,是建筑在对个性和多元性的承认之上的。但承认多元性和个性决不意味着异质多元的话语可以不遵守任何规则,可以超越语言交往的有效性要求。”[20]第三,商谈共识要求杜绝强制,尊重理性。哈贝马斯对商谈提出三个要求:“(3.1)每一能言谈和行动的主体都可以参加商谈讨论。(3.2)a.每人都可以使每一主张成为问题。b.每人都可以把每一主张引入商谈讨论。c.每人都可以表示他的态度、愿望和需要。(3.3)没有一个谈话者可以通过商谈讨论内或商谈讨论外支配性强制被妨碍体验到自己由(3.1)和(3.2)确定的权利。”[21]89
社群主义者提出以“道德共识”作为共识的实现路径。以桑德尔、沃尔策、麦金太尔等人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在对新自由主义、特别是对罗尔斯的批评中形成了道德共识的理念。社群主义者认为社群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只有在一定的社群之中,具有自我奉献精神、公益精神的道德品质,具有成员资格,才能形成共识,才能参与分配,才能实现个人的价值、利益。第一,美德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很重要。社群主义者认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并不必然促成群体利益的实现,事实相反,自私自利的、工于心计的“理性个人”往往破坏公共利益。只有社群中的人具有了奉献精神、公益精神这种美德,社群的整体利益才能实现。麦金太尔主张对公民进行美德教育,促使公民对各种欲望、情感进行把握和转变,不但使公民尊重和认同美德,更重要的是使公民在践行美德的过程中感到幸福、享受道德的生活。第二,成员资格决定分配。社群主义者认为具有成员资格是有权获得分配的前提,共同体是分配的基础。沃尔策认为成员资格是人类社会的首要利益和首要资源,成员资格决定了同谁一起分配,向哪些人征收赋税,他认为只有具有共同的生活、情感、历史、意识的共同体的成员才有资格进行分配,脱离了共同体,就不能享受权利。
沈湘平综合国内外对共识的研究,归纳出相互联系的六种达成共识的路径:价值的社会契约,对意识形态进行灌输、教化与渗透,寻找重叠(交叉)共识,视域融合,合理交往,价值的澄明;并强调要对共识的政治前提、语言基础、公共性实质等基本点进行关注[5]。
韩东屏把人类思想史上达成共识的方法分成说理性方法、非说理性方法两类,对他认为是非说理性方法的神秘主义、愚民政策、强行灌输等存而不论,检阅分析了金规则法、普遍法则立法法、价值判断可普遍化法、视域融合法、交往对话法、重叠共识法。随后,他基于萨托利(或伊斯顿)对共识划分的终极价值、程序规则、具体政策三个层次,“创构”了“先用公开化理性讨论与民主抉择相结合的方法,确立有关社会终极价值的共识”,然后“基本上可以逻辑地推出关于各种具体公共事务的价值共识”的“新方法”[22]。
胡敏中分析了意识形态教化、文化交往、思想交流、外交谈判和利益协调等达成共识的方法,从中归并出两条相互联系和交织的主要途径:主要依靠价值主体自身内部的力量,以交往、交流、对话、商谈、合作等方式达成共识;通过价值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力量,以利益调节、思想文化宣传、意识形态教化、外交斡旋等方式促成共识。他还总结出达成共识应当贯彻的四条原则: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平等对待;互利、互惠和共赢;适度调整自我价值[23]。
甘绍平从道德共识的视角指出了达成共识的机制:以伦理原则为哲学依据,立足具体的社会背景因素,以民主表决作为最后步骤[24]。吕元礼认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共识的达成是一个艰难的博弈过程,可以通过“妥协让步”“认同转型”来达成[16]。
通过梳理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共识问题的研究,发现国内学术界在研究着力点、研究质量、研究态度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不足的原因,既有现实的、历史的,还有学者自身的;今后应当找准历史坐标、坚持人民立场、掌握科学方法、坚定文化自信,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对社会共识概念阐释多,深入研究少。国内学者多是对价值共识、道德共识、政治共识、正义共识、重叠共识、商谈共识等进行阐释,对社会共识缺少从产生根源、理性基础、主体构成、建设平台、实现途径等更为基本层面的思考。第二,对社会共识研究成果翻译介绍多,原创性成果少。无论是对社会共识概念进行界定的工具书,还是有关社会共识的专著,多是从西方译介而来。国内为数不多的研究社会共识的文献,主要也是围绕西方学者已经提出的观点进行梳理归纳。能够立足我国现实问题,进行基础研究,形成原创性成果的著作甚少。
一是我国对社会共识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对社会共识问题的关注,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思想解放才凸显出来的。人们只能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而不能解决尚不存在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25]46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国内学者对社会共识研究做出的艰辛探索和不懈努力,学术前辈做出的贡献,现在看来可能大多只是译介工作或具有些许的创新,但是,如果置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之中,就可能面对着难以想象的压力,需要巨大的勇气,可能是独树一帜的、开创性的学术贡献。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了几百年,具备研究社会共识的土壤和条件。二是我国有“大一统”的传统,人们思想上有历史残留下来的对一套系统、一种模式、一个领袖的崇拜。这种表层的“一”,压制、排挤了对“多”(个性释放、诉求表达)的研究。然而,没有“多”的支撑,“一”是苍白单薄的。
一是找准历史坐标。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理论,而且一定会产生伟大的理论。马克思指出:“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26]289我国处在民族复兴的关键时刻,国家综合实力、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升,比以往历史时期更加需要社会共识。二是坚定人民立场。国外的学者,大多站在维护既得利益者的立场上,提出的主张只是对现有制度的缺陷进行修修补补。他们提出的自由、民主、平等、共识等要求,代表的是处于统治地位的权贵阶层的利益,具有一定的虚假的意识形态性质。我国研究社会共识的学者,应当坚持人民立场,深入群众,了解人民的诉求,凝聚人民的智慧,为人民代言,既要关注当下在生产资料占有和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公,又要关注人民群众在医疗、教育、户籍、养老、就业等领域提出的合理诉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打破利益固化藩篱、形成价值最大公约数、旨在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识理论。三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优势。西方研究社会共识的著名学者,有自由主义的,有继承法兰克福学派衣钵的,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几乎都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以至于他们的理论存在诸多难以自洽之处。以社群主义道德共识的缺陷为例:一方面他们坚持善优先于权利,由于对善的理解因人而异,这种在道德掩盖下的主张,很容易造成以政治领袖的善去规训其他人的善,以政治领袖的是非为是非,必然导致极权政治和专制独裁。另一方面,他们对成员资格进行限定,这就暴露了社群主义是个人主义极端发达的产物,社群主义者极力为私有经济和福利国家辩护,实质上是为特权阶层辩护。这样的道德共识怎能达成被普遍接受的社会共识呢?我们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的、辩证的、历史的方法,以批判的、革命的精神,构建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共识理论。四是牢固树立文化自信,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新性发展、对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进行创造性转换。立足我国实际,弘扬儒家的修齐治平、法家的依法治国、道家的顺应自然、佛家的舍得放下等思想,以开放包容的胸怀借鉴吸收西方学者在社会共识问题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开辟具有中国智慧的社会共识研究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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